“好吧。”珍用运动背心擦了擦嘴,灌了一肚子啤酒,然后又出发了。
志愿者们都目瞪口呆地看着她。“现在最好别太兴奋。”其中一名提醒道,“只剩下最后二十英里时,你才算是完成了赛程的一半。”
“你得让她慢点。”另一个志愿者告诉比利,“她已经比半程纪录快了三个小时。”在山路上连续奔跑一百英里,跟在城市里跑马拉松根本不是一个概念:假如你在夜里遇上什么麻烦,要解决可不是那么容易。
“就这点能耐吗,老多米尼恩?”她一边挥拳一边喊着。作为珍的“后勤部队”唯一成员,比利已经给她准备好了路餐:奶酪比萨饼配一瓶啤酒。珍停止了挥拳,一口气吞下了整块比萨饼。
比利耸了耸肩。跟珍恋爱这一年来,他已经发现她什么都能做到,除了克制。即使她试图控制自己的冲动,那些被压抑的激情、灵感、焦虑、欢乐,也总会换个方式爆发。毕竟,她在北卡大学读书时曾经有过前科。身为校橄榄球队队员,创下了一百七十年的橄榄球运动史上空前的纪录:被裁定“太过野蛮,不适合参加赛后庆祝”。“她太过疯狂,只好被男性球员们按住,抬回房间里锁起来。”她当年的室友杰西·波利尼回忆道。珍总是在全速冲刺,只有在撞上墙的时候才考虑该怎么办。
几个月后,在奥多明尼昂一百英里耐力赛上,五十英里补给点的志愿者们忽然听见树林里传来了一阵号叫声。几分钟之后,一个扎马尾辫的女孩冲出了树林,在他们面前打了个倒立,接着一个后空翻,然后朝空气挥起拳来。
这一次,她是在七十五英里处撞上了墙。时间是傍晚六点,她已经连续奔跑了十三个小时,前面还有一个全程马拉松。这一次,她垂着头慢慢蹭进了补给点,根本没有力气再去挥拳。她站在摆满食品的桌前,累得吃不下一点东西,头脑混沌得不知该做什么。她只知道如果一屁股坐下去,就站不起来了。
“新欢!疯狂的一代!撞上时光的岩石!”
“笨瓜,咱们走吧!”有人朝她喊。
“奇迹!狂喜!没入美国的河流!”他们一边喊,一边在海滩上奔跑。
比利刚刚抵达补给点,还没来得及脱掉外套。他贴身穿着扯掉袖子的T恤和冲浪短裤。如果最后二三英里有朋友陪跑,有的马拉松选手就感激不已,而比利的陪跑路程则相当于全程马拉松。珍一下子有了劲头。呆瓜。傻小伙儿。
每次出门奔跑前,珍和比利都会往随身听里塞上一盘由艾伦·金斯堡朗诵的《嚎叫》磁带。两人约定,一旦发现跑步变得还不如冲浪有意思,就立刻放弃。为了在跑步中寻找冲浪的感觉,他们选择了边跑边听垮掉派的诗。
“再来块比萨饼?”比利问。
不久之后,海湾边的渔夫们注意到,每天日落时分都会发生怪事。先是沙滩上传来阵阵呼号:“梦—境!凶—兆!幻—影!”然后就有东西现形,它四条腿,沿着沙滩笨拙地奔跑,既像人又像野兽。等到它接近,大家发现那其实是两个并肩奔跑的人,一个是头上系着手帕、胳膊上文着吸血蝙蝠的女孩,另一个看上去像是满月时分变身的狼人。
“嗯……没门。”
“我们的耐力跑是从《达摩流浪者》入门的。”比利后来告诉我。至于鼓舞,则来源于“酒鬼诗人”查尔斯·布考斯基:“如果你要试,就一直走到底/再没有别的感觉能如此/你会独自跟诸神同在/夜晚将被火点燃/……/你会驰骋人生,爆发/完美的笑声,这是/唯一有意义的奋战。”
“好吧。准备好了?”
“尝试在路上冥想,一边往前走,一边看着脚下的路,不要看别的东西,让自己逐渐陷入出神状态。”凯鲁亚克写道,“山路是这样的:你正飘浮在莎士比亚笔下的天堂里,眼前似乎随时都会有仙女和长笛男孩出现,而一转眼你又忽然发现自己正在烈日下挣扎,周围是尘土、荨麻和有毒的灌木……就像人生。”
“没问题。”
他们知道自己需要专业帮助,所以珍一头扎进了书堆。跟往常一样,她心目中的偶像为她提供了答案。她跟比利首先仔细读了一遍凯鲁亚克的《达摩流浪者》,他在其中描述了自己徒步喀斯喀特山脉的经历。
两个人朝前跑去。珍跑得异常安静,因为她仍旧感觉很糟糕,不知道是不是应该返回补给点宣布放弃。幸好比利陪在身边,才打消了她的念头。她硬撑着跑完了一英里,两英里,忽然意识到自己身上发生了神奇的变化:绝望被一种莫名的快感取代了。妈的,在这么美的山野中奔跑,欣赏落日的余晖,迎着清凉的山风,感受自由、赤裸、速度,真是惬意。
“老兄,这才对路。”珍说,“算我一个。”
夜里十点半,珍和比利已经超过了大部分选手,居于第二。珍不仅完成了比赛,夺得了总亚军,还把本项比赛的女子纪录缩短了三个小时。(直到今天,她十七小时三十四分的成绩仍然没有被超越。)几个月后,全美超长距离耐力跑选手排名出炉,珍发现自己在一百英里跑手中居于前三。不久,她又创下了一项世界纪录:以十四小时五十七分的成绩跑完了“落基浣熊”一百英里越野赛,这是全球女子一百英里越野赛最佳成绩。
在那之前,这两个人甚至没有跑过全程马拉松。他们是在海边长大的,几乎没有见过山,更别说在山路上奔跑了。他们也没有机会进行针对性训练,因为弗吉尼亚湾附近的最高峰就是一座沙丘。五十英里的山路离他们实在太遥远了。
那年秋天,《超级马拉松》刊载了一张珍的照片,上面的她正在弗吉尼亚州的一片树林里奔跑。那场比赛全程只有三十英里,她的成绩只排在第三名。她当时的着装毫无特点(黑色短裤,黑色运动背心),照片的拍摄水平也很一般(曝光不足,角度不算理想)。珍并不是在跟旗鼓相当的对手拼死竞争,脸上也并没有坚毅的神情。她只不过是在……跑。一边跑着,一边微笑。
“你这笨瓜,是一场赛跑。五十英里的山路赛。”
她的微笑中包含了一种另类的振奋。你一眼就可以看出来,她确实在享受奔跑,在那一刻,除了在荒郊野外的山路上奔跑,她别无所求。尽管刚刚跑完二十五英里,她的神态动作全无一丝疲劳,目光灼灼,马尾辫在脑后像胜利的旗帜一样摆动。她的微笑完全是自然的、由衷的,是她沉浸在艺术灵感之中的完美体现。
“没有。那是什么人?”
所有的艺术都是这样:当它逐渐丧失生命力的时候,当它因为成规旧俗而陷入死寂的时候,总会有某种光芒焕发出来,把原有的一切炸得粉碎,让新生艺术在废墟上发芽滋长。年轻一代的耐力跑手就像二十年代“迷惘的一代”作家、五十年代“垮掉的一代”诗人,以及六十年代的摇滚乐手:他们同样贫穷,同样落寞,同样没有背负任何期待,以及由期待所生的各种限制。他们是用身体进行创作的艺术家,而他们创作的,正是人类耐力的极限。
“你听说过‘山路自虐狂’吗?”比利问珍。
“那为什么不去跑标准马拉松呢?”我有一次在电话里问珍,“你觉得自己能打进奥运会选拔赛吗?”
“去他妈的冲浪。”比利忽然说。他意识到所谓“挑战极限”,并不在于你做的事情有多么危险,而在于你能拥有多少好奇心和勇气。阿姆斯特朗之所以作出如此勇敢的决定,是因为他很好奇,好奇自己究竟能不能以饱受癌症折磨的孱弱躯体重新挑战世界冠军。杰克·凯鲁亚克当年也是这样,当他出发去流浪、去用毫无拘束的疯狂文字描述流浪之旅时,从来没有想过它们有一天能变成铅字。在珍和比利看来,从凯鲁亚克到阿姆斯特朗,再到他们这对每天晚上酩酊大醉的弗吉尼亚湾救生员,一脉相承。他们并不指望做出任何成就,所以可以尝试任何事情。这就是勇气。
“老兄,说实话,”她告诉我,“预选赛门槛是两小时四十八分。随便什么人都能进。”她后来用行动证明,就算只穿着比基尼,就算在半程补给点喝光一整瓶啤酒,就算五天前刚参加过蓝岭山五十英里越野赛,她也能在三个小时之内跑完一场马拉松。
她发现,阿姆斯特朗并不是一个只会骑车的无脑壮汉,而是一个哲学家,一个迟来的垮掉派诗人,一个在漫长赛道上寻找灵感与纯粹体验的达摩流浪者。她知道阿姆斯特朗曾经战胜癌症,却不清楚他曾经命悬一线。在他接受手术治疗前,肿瘤细胞已经扩散到了大脑、肺部和睾丸。在化疗已令他虚弱得几乎站不起身的时候,他还要作一个紧迫的抉择:接受自己的运动生涯结束,领取一百五十万美元的保险金,还是拒绝失败,尝试让自己重返赛场。如果是前者,这辈子就跟比赛无缘了。如果选后者,他没有退路:万一复发,没有钱也没有健康保险的他,没有希望活到三十岁。
“但是那又怎么样?”她继续说,“人们太把马拉松当一回事了。那样还有什么神秘感?我认识一个女孩,她就在为奥运会选拔赛训练,未来三年里每一天的具体训练内容都安排好了!差不多每隔一天都要在操场上练习速度。我可受不了这样。有一次,我答应早晨六点陪她一起训练,结果又在凌晨两点给她打了个电话,告诉她我喝醉了,恐怕不能陪她了。”
不那么疯狂的时候,珍和比利会聊聊冲浪和读书。珍非常崇尚五六十年代的“垮掉派诗人”,正在计划到杰克·凯鲁亚克虚体诗歌学院攻读诗歌创作,不过在这之前她得回到大学里,拿到本科文凭。后来她读了兰斯·阿姆斯特朗的《重返艳阳下》,顿时爱上了另一种类型的勇士诗人。
珍没有教练,没有训练计划,甚至没有手表。她每天早晨起来,吃下一个素馅汉堡,然后愿意跑多远就跑多远,通常是二十英里左右。跑完踩着滑板去上课,因为她已经回到了校园,并且门门功课都是“A”。
几分钟之后,海滩上响起了一片叫好声和欢呼声,因为珍光着身子从附近的移动厕所里冲了出来,将救生员制服丢在了厕所门口。耶,好家伙!她一直跑到了几百米外的下一处救生站,又转身从海滩上的母亲和孩子们中间跑了回来(而作为一名救生员,她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这些孩子免受裸奔者的打搅)。令人惊讶的是,珍居然没有为此被开除(她是后来才被开除的,原因是她把一只活螃蟹塞进了救生队长的卡车引擎盖里,导致引擎出了故障)。
“我从来没跟别人说过,因为我觉得听起来会有点假,不过,我去参加耐力赛为的是变成一个更好的人。”珍告诉我,“我想,假如我能跑完一百英里,肯定就能达到不一样的境界,甚至变成一尊佛,给世界带来和平与微笑。结果我发现,我并没有达到什么境界,还是跟以前一样堕落,但是我也没有放弃呢。或许有一天,我真的能变成一个更好、更安静的人。”
比利摇摇头,“不行,就现在。”
“当我参加长距离比赛的时候,”她接着说,“我脑海里就只剩下一件事情:完成比赛。只有在这种时候,我才能心无杂念,完全沉浸在奔跑的节奏中。我喜欢像个野人一样在树林里跑,就这么简单。”
珍居然笑了,“老兄,还真有你的。下班后吧。”
珍的话让我想起了卡巴洛。“你跟我在墨西哥遇到的一个家伙简直一模一样。”我告诉她,“再过几个星期,我得到他那儿去,参加他跟塔拉乌马拉人之间的一场比赛。”
“前提是,”比利继续说,“你得在海滩上裸奔一圈。”
“怎么可能!”
“太棒了!”
“斯科特·尤雷克也会去。”
“没问题。”比利被逼急了,“帽子归你。”
“你、绝对是、骗我!”珍的嗓门一下子提高了,“真的吗?我能带一个朋友一起去吗?噢,不行。妈的!我们得参加期中考试。我得赶快跟他商量一下。明天给你答复,好吧?”
但几乎是立刻,珍就缠上了他。她非要拿走他那顶带有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校徽的棒球帽。“哥们儿!”珍说,“我需要那顶帽子!”她也在这个大学读过一年,之后退学搬到旧金山来写诗,所以如果天理尚存的话,她才是那顶帽子的合理拥有者,而不是哪个漂亮的冲浪小生,戴帽子只为不让刘海遮眼睛。
第二天上午,我果然接到了珍的邮件:
珍和比利是在二○○二年夏天认识的,当时比利刚在弗吉尼亚州立邦联大学读完一年级,暑假回到弗吉尼亚湾担任海滩救生员。一天早晨,他来到救生站,发现“傻人有傻福”再度应验了。他的新搭档活脱脱就是从科罗娜啤酒广告上走出来的,并且和他一拍即合:她也爱冲浪,私下里是个书虫,并且特别喜欢聚会。她那辆破旧的三菱摩托引擎盖上用蜡笔画着一幅画—怪诞作家亨特·汤普森正举着一把点四四口径的麦格农,黑洞洞的枪口直指看画人。
我妈觉得你是个连环杀手,会在沙漠里把我们干掉。这个险值得一冒。我们在哪里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