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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弑君与弑亲

(2)针对死刑适用太宽的辩论

如果里维耶案的审判与费耶斯基案不是同时期的话,则表现为刑法改革之另一个动机的第二个理由也能起到反对其死刑判决的作用。

针对《帝国刑法典》过于系统地把死刑分配给明显不同状况中的罪行的反对,在陪审团所采取的态度中,被实践地发展为对不加限制地使用死刑的反对。这一立场得到了各种评论的支持,这次是基佐(12)的一个政治评论,他在鲁维尔(Louvel)对贝里公爵(le duc de Berry)的谋杀(13)之后,开始公开表示反对在政治犯罪中判处死刑,他还强调说,如果死刑在旧制度下有实际的效应,那是在它能够通过屠杀来镇压农民暴乱或者阻止贵族阶级的阴谋;而在法国的新政体内部,它不再能够构成一种对付各种政治骚乱的恰当方法。基佐实质上解释说,当反对派今天占领了一个不大的广场之时,这就好像是把所有反对都当作一个阴谋;他还断言说,正是在政治的犯罪中,把对国家有害的人和不道德的人给混为一谈了。

根据统计学上的趋势,即大多数的弑亲犯人都能够获得从轻情节,并且考虑到辩方支持的疯癫指责给他的案件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因此,皮埃尔·里维耶通常有很大的机会获得从轻情节。

费耶斯基案,在对国王本人的刺杀行为以及对其的指控中,大家获悉该案与共和主义团体“人权与公民权协会”(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密切相关,相反,该案于是重新聚焦于在阴谋和恐怖的形式之下,应该判处死刑的政治反对派。我们说,该案是双重起点,既是9月份的镇压性法律的起点,该法律限制出版自由,禁止所有关于共和主义信仰或行为的公开宣言;又是对路易—菲利普及其家人的一个漫长的系列谋杀的起点(14)

就像在其他犯罪案件中,刑法改革明显地改变了对弑亲犯所处的刑罚,但没有考虑刑罚类型的改变,改变了陪审团在改革之前所使用的程序,以便减少判决的严重性(11):从轻情节其实是能够把罪犯从断头台上拯救下来的,而且死刑判罚也避免了对所有弑亲案件进行一刀切的处理。

反响与余波

换句话说,我们减轻了镇压的严酷性,但是与之相对的是,我们扩大了刑罚的范围:即对死刑的判决减少到与对无期徒刑的判决一样多,然而轻罪的刑罚反而大量地增加。相比之下,在1825年到1839年期间,无罪判罚就很少见到。

谋杀所引起的骚动情绪于是也影响到了里维耶案,他的罪行与费耶斯基案在同一时间发生,因而成为一个更加可怕的回响。

1880年…………………………………是17%

虽然没有明显的共同标准,因为一个涉及全法国,另一个只涉及卡尔瓦多的一个底层家庭,但是从两起案件相互干扰的反响看,不但结合了凶残犯罪和其惩罚的日期,而且也结合了从轻情节、疯癫和赦免的三重奏方式。

1840年…………………………………是28%

皮埃尔·里维耶的律师为其疯癫辩护,并为其请求从轻情节;费耶斯基的律师巴托尼(Patorni)先生也如法炮制,试图表明其代理人的头脑不正常,宣称其患有忧郁症,并以此为由向汹汹的公愤请求从轻情节。

1832年—1835年……………………是33%

当然,费耶斯基案是在里维耶案之后发生的,然而,后者在某种程度上却被说成是前者的结果。事实上,法院在判决皮埃尔·里维耶时的审慎和拒绝都表明,声称疯癫不能轻描淡写的使他避免应受的惩罚。法官们不能不担心,法院的所有判决所具有的感染效应,即在弑君罪被判处其徒刑的时候,弑亲罪已然变得更加严重,更无可救药。对这一桩严重罪行减刑,就能对那一桩恐怖罪行也减刑。两桩罪行的相互妖魔化变得绝对起来,里维耶案深受费耶斯基案的负面影响,而对两个罪犯的处罚也变得更加骇人听闻,对里维耶的刑罚直接挪移到了费耶斯基上。从那时起,里维耶的形象就无法再随意表现出疯癫的标志了,因为这样会使他逃避对他的惩罚。检察官对皮埃尔·里维耶的描述是原始人和魔鬼,但是丝毫没有疯癫了:“孤僻、不合群、残忍,这个皮埃尔·里维耶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他可以说是一个与众不同的人,他是一个不会同情,没有社交规则的原始人,因为社交让他和他的家庭都感到厌恶,于是他问他的父亲,人是不是不可能在森林里靠草木和根茎活着,”他们要求审判的声音完全盖过了对精神错乱的医学诊断的声音,在这一点上,他们还要求陪审团减少对里维耶野蛮未开化的同情。至于费耶斯基,检察官马尔丹把他描绘成一个毫无人类情感的傲慢的魔鬼。

1831年…………………………………是37%

对于里维耶案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在案件就要终结的时候,他获得了特赦,我们只能在最开始找到一些回应,我们目睹了弑亲罪和弑君罪之间的相互影响已经固化,并且两桩罪行的情况也已经发生了逆转。皮埃尔·里维耶被赦免,而费耶斯基和他的同伙则被判刑;更糟糕的是,他们的律师甚至没有向国王寻求宽恕,而我们从犯人的家属处得知,国王所能表现出的宽宏大量仅在于,当那些无辜者被杀的时候,他们的近亲并没有被砍头。

以下从1826年到1830年,陪审团的无罪判罚是32%

让我们再次记住:在费耶斯基被判处弑君罪之后,皮埃尔·里维耶被特赦了,而且在第二天,费耶斯基和他的同伙就死在了断头台的铡刀之下。一切就这幺发生了,好像只要皮埃尔·里维耶首先允诺被正义所惩罚,他就能够洗净他那深重的罪孽,回到孤独,回到疯癫,回到监狱;一切就这幺发生了,好像只要偿还一个类似的债务之后,国王的宽恕就能使用了。

事实上,该法律导致了无罪判罚的明显减少,那些陪审团宣称,他们不想判处死刑,但是除了宣判无罪之外再没有其他选项。

当弑君犯的死刑判决的回响最终归于平息,弑亲犯里维耶,作为费耶斯基的象征性形象,才能返回到他自身并且得到国王的特赦。

“我们考虑要进行严厉的镇压,但是更平等,更可靠;还考虑用少许的宽大处理来弥补大量的有罪不罚的情况”。法典改订报告人杜蒙(Dumon)如是说(1831年11月11日)。

(1)约瑟夫·波塔利斯(Joseph-Marie Portalis, 1778年—1858年)是法国的大法官,外交官和政治家,曾于1829年至1852年间担任法国最高法院第一院长。他的父亲是让·波塔利斯(Jean-Étienne-Marie Portalis, 1746年—1807年),是法国大革命和第一帝国时期的法学家和政治家。——译注

(1)关注于使法律变得更有效率

(2)国王未被杀死,但是有18个人被杀,其中包括莫尔蒂埃元帅。

在导致了这次改革的大量原因中,我们只关注两个原因,它涉及费耶斯基案对里维耶案的影响,即绝非要使弑亲罪的死刑判决变得愈发不可避免,而是恰恰相反,他们倾向于减小其被判死刑的可能性:

(3)参见《法兰西刑法·美国刑律》,王大错编,民立图书公司1913年版,第31—32页。——译注

司法的改良

(4)Gaillard de Kerbertin(1789年—1854年),曾担任法国七月王朝时贵族院的议员。——译注

事实上,1832年《刑法典》的改革,确认并扩大了在1824年就已引入的许多修正,其中包括:取消关联在一些刑罚上的肉刑,从而废除了肢体损毁、道德污蔑、上枷锁、示众,允许对弑亲犯和弑君犯使用从轻情节,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来更为严格地调节量刑的等级,以及对陪审团的作用加以限制。

(5)贝利耶(Berliet)、柯西尼(Corsini)、拜赖(Pelet),《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于1810年2月5日召开的1810年刑法典会议》(Conseil d'État, séance du 5 février 1810 du Code pénal 1810),在“发言者陈述理由”之前。

《法庭公报》所具有的这些审慎,甚至这些敌意,产生了持续的回响,但它丝毫也没有阻碍在1832年之后对众多的弑亲罪使用从轻情节的权利,其效应或许关联到了皮埃尔·里维耶,但是他的罪行和费耶斯基的罪行并不是同时的。

(6)索利梅内(Michel Solimène),《论法国刑法典的改革》。

因此,从1832年起,对弑亲罪使用从轻情节开始合法化,但是它还是导致了很大的保留意见,甚至激起了愤怒,就像总检察长对一起弑亲案件的惊叹:“他杀死了他的父亲,但是他还是享有从轻情节。给弑亲犯以从轻情节!我们担心这种宣判不会是对自然和社会的一种亵渎吧!”(勒埃案,《法庭公报》,1840年8月30日)

(7)“在保留这种法律的最后的国家中,家庭中的儿子在他父亲活着的所有时间里都处于父权之下。这能持续到他六十岁,除非他父亲乐意解放他。”[雷阿尔伯爵(Comte Réal)在《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会议纪要,包括洛克里伯爵对公共民法典草案的讨论》(Procès-Verbaux du Conseil d'Etat contenant la discussion du Projet de Code Civil Public par le comte Locré)中讲到。]

弑君罪和弑亲罪,这两类罪行的异常严重性,在1831年决定改革《刑法典》的时候得到了非常关注,至少出现了两种声音试图要把它们排除到使用从轻情节之外。一个是盖亚尔·德·凯伯尔丹的声音,他的修正方案被否决;还有罗杰(Roger)的声音,他害怕陪审团的权力太大:“给他们一个拉瓦莱克(Ravaillac)(10)审一审,他们也会宣称他有能够减弱其恐怖罪行的从轻情节。”(《议会档案》,1831年11月22日)

(8)七月王朝(Monarchie de Juillet)是法兰西王国在1830年至1848年之间的政体。王朝始于1830年“七月革命”推翻的波旁复辟王朝,结束于1848年的“二月革命”,国王为路易—菲利普一世。七月王朝中有两个对立的政党,运动党(le #jzyy_223_223">(9)显而易见,在19世纪接踵而至的所有政治体制中,无论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都表明了弑君罪的严重性。我们不必震惊于法律报告员就第二帝国的弑君罪作如下宣布:“对于该罪(弑君罪),这种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弑亲罪并不是最可怕和最恐怖的赎罪补偿。”可是,我们也必须强调,在1949年2月7日的判决中说,“《刑法典》第87条的内容就像保护以前的君主制政府那样保护着共和制政府”,还需强调,第三共和国在其法律中已经加入了《刑法典》第86条和第90条;即使是在动荡时期,立法的持续努力还是要确保在国家元首本人意义上的国家之安全与稳定,这超越了那些临时的、君主制的、帝国制的或总统制的具体形态。

弑君罪由一个专为此情况组建的特别法庭来审判,它也分担通常由重罪法庭审判的弑亲罪,后者被视为是某种解除“社会契约”的耻辱(9)

(10)弗朗索瓦·拉瓦莱克(François Ravaillac, 1577—1610年),他于1610年5月14日在巴黎刺杀了法国国王亨利四世(Henri IV),5月27日在巴黎格列夫广场(今市政厅广场)被四马分尸。——译注

况且,平均分摊在弑亲和弑君上的这些关于穷凶极恶和完全泯灭人性的控告,它们不都见证了一个相同的努力吗,即它们揭露出19世纪社会状态中的两种可能发生且不可挽救的背叛。1810年的《刑法典》为弑君罪保留了一个位置,它与除了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和圣—茹斯特(Saint-Just)之外的国民公会议员给予专制君主的位置完全匹配。

(11)正如下列关于弑亲犯获得从轻情节的表格所示:

家庭的范型使帝国的政治架构合法化,使两种“议会”君主政体的政治架构合法化,他们用一种由大革命所建立的极端—平等(ultra-égalitaire)社会来取代一种基于权威等级和服从等级所建立的极其不平等(plus inégalitaire)的社会。

1833年:8人被判决的弑亲犯中有7人获得从轻情节。

从那时起,弑亲罪变成了最穷凶极恶的罪行,而弑君罪与弑亲罪可同一视之,因为家庭被视为一种不平等的自然的制度的完美模型。事实上,如果家庭的话题还大有可为的话,那它不仅表现在《民法典》和《刑法典》的成果中,而且也处在波旁王朝复辟时期的空论派思想中[博纳尔(Bonald)、约瑟夫·德·迈斯特(Joseph de Maistre)]和七月王朝期间抵抗党(8)人中,“在右派对命运的漫长而辉煌的思考中……如果国家和所有的团体都思考过,未成年人被置于成年人的监护下的这种家庭模式,那幺这正是社会应该具备的一种关于秩序和群体的等级制度……”[R.雷蒙(R. Rémond) ]。

1834年:13 ………………………14 …………………。

我们在此并没有搞错,与旧制度相比,《民法典》解放了家庭,基于明确的经济原因,特别是通过废除父亲对儿子的终生支配(7),大大缩小了在罗马法中处于压倒性地位的父权。

1835年:12 ………………………7 …………………。

然而,一部对越来越多的犯罪、也对单纯的未遂罪(6)都判处死刑的法典,在这样的背景中,它配合了大量的臭名昭着的肢体虐待的附带刑罚,如烙刑、枷锁、示众,那幺弑君与弑亲的关联就有了一个另外的意义;它表现为,首先是最高统治者和皇帝,然后是君主,他们都自诩为父亲。如果我们不把弑君罪和弑亲罪的相似性,与作为社会之原型的家庭的提升联系起来的话,便无法理解。

1835年:7 ………………………5 …………………。

家庭与等级制度

1837年:4 ………………………3 …………………。

在1832年之前,以弑亲罪来判处弑君罪,这是对搞阴谋的人处以一种毁损和侮辱性的处罚方式,而且皇帝的国务委员们的理由也可以证明:“……这桩犯罪真是罪大恶极,它会被处以给弑亲犯所准备的死刑,这就是说,这个罪犯在他死亡之前,会遭受若干肢体毁损(5)。”

1838年:11 ………………………9 …………………。

事实上,直到1832年的改革,“因弑亲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会被带到处决地点,穿着衬衣,打着赤脚,头罩黑纱,他将在断头台示众,在此期间,一个执达员会向众人宣读判决书。随后,他将被砍掉右手,立即执行死刑并被处决”(第13条)。1832年以后,法律不再砍掉双手,但是还保持着黑纱和脑袋,或者身体和灵魂永远被关押在监狱中。

(12)弗朗索瓦·基佐(François Guizot, 1787年—1874年),法国政治家、历史学家,1846—1848年担任首相。着有《欧洲文明史》《法国文明史》。——译注

《刑法典》把弑亲罪定为死罪,而在谋杀、杀婴和投毒所有这些被判处死刑的罪行中,它是更明确和更彻底的(第302条)。《民法典》确立了父亲的权威,并通过把大部分的规范条款归于家庭而使其神圣化,《刑法典》则确保最严重的侵犯受到最严厉的惩罚。“这件我们一说出名字就不寒而栗的罪行真是罪中之罪。犯下这桩罪行的这个恶魔,有能力干他能想出的所有的邪恶罪行”,议员盖亚尔·德·凯伯尔丹(4)(Gaillard de Kébertin)如是说。(《就刑法典改革的讨论》[discussion de la réforme du Code penal],1831年12月7日。)

(13)鲁维尔(Louis Pierre Louvel, 1783年—1820年),马鞍匠,波拿巴主义者,仇视波旁王室成员,他于1820年2月13日晚上在巴黎歌剧院门口行刺杀死贝里公爵,于1820年6月6日被判处死刑,次日送上断头台。贝里公爵(Charles-Ferdinand d'Artois, le duc de Berry, 1778年—1820年)波旁王室成员,法王查理十世次子,路易十六的外甥,在被刺杀的第二天不治身亡。——译注

超过了约定的日期——11月12日,皮埃尔·里维耶被判处弑亲罪,1月15日,重罪法庭拒绝了他的上诉,与此同时正在进行着对费耶斯基案的复杂的初审,并且我们得知在1835年2月15日皮埃尔·里维耶得到特赦,这正是费耶斯基被判处弑亲罪的第二天,也是他在人山人海中行刑的前一天——这两起事件结合起来,一个弑亲,一个弑君,被深深地铭刻在了19世纪的刑罚史上。

(14)阿里鲍德(Alibaud),1836年;迈尼耶(Meunier),1836年;达尔尼[Darnies(译按:应为Darmès) ],1840年;勒孔特(Lecomte),1846年;亨利(Henri),1846年;以及奎尼斯塞特(Quénisset)1841年枪击奥马勒公爵(le duc d'Aumale)。——原注

自从1810年由特雷哈德(Treilhard)最初编纂《刑法典》之后,1835年的《刑法典》已经多次修订,准确地说,它并没有提到弑君罪,只是出现在违反国家安全罪的名义之下,它的基本条款叙述如下:“谋杀国王本人或伤及国王性命者被判处弑亲罪”(第86条),第88条更准确:“行凶或行凶未遂亦构成谋杀。”(3)

七月王朝的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及其家人十数次遭人行刺暗杀。上述内容为作者Barret-Kriegel所提到的在费耶斯基案之后所发生的数次行刺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然而,在1835年,司法部门还有其他理由来呈现出其严厉:就在卡尔瓦多的重罪法庭判处这个弑亲犯的时候,巴黎的贵族法庭正在波塔利斯(Portalis)(1)的主持下预审如下案件:费耶斯基和他的同党于1835年7月28日预谋杀害国王本人及其家人(2),被判处弑君罪。而里维耶案,基于《刑法典》的同一条款,恰处在费耶斯基案的余波之中。

路易·阿里鲍德(Louis Alibaud, 1810年—1836年),共和派下级军官,无政府主义者,于1836年6月25日行刺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

罪中之罪

皮埃尔—弗朗索瓦·迈尼耶(Pierre-François Meunier, 1814年—1837年),马鞍工人,1836年12月27日行刺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

通过其行为和回忆录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皮埃尔·里维耶似乎把医学知识难住了,并且通过表现出他的分裂,就像我们在别处解释的那样,他似乎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拒绝了仲裁调解,这是无可争辩的。

马吕斯·达尔迈(Marius Darmès, ?年—1841年),擦地工人,激进的无政府主义者,他于1840年10月5日行刺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试图通过援引两种体制的对立来回应,他们在里维耶问题上争论不休,这就是司法体制和医学体制,力量相对弱小的后者其内部也各有分歧,因为,虽然有一些人是诊断的权威人士,如瓦斯泰尔、埃斯奎诺尔,但其他人则拒绝承认疯癫的存在,并在法庭上也这幺讲(布夏尔、图维、勒比多瓦……)

皮埃尔·勒孔特(Pierre Lecomte, 1798年—1846年),枫丹白露宫的前护林员,于1846年4月16日在枫丹白露宫的花园行刺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

为什幺皮埃尔·里维耶,以微弱多数的反对而未能受益于从轻情节,自从1832年刑法典改革之后,从轻情节已经使很多弑亲犯,既摆脱了断头台又被无罪释放;为什幺在国王特赦的效应下,最终他又获得了减刑?

约瑟夫·亨利(Joseph Henry, 1795—?年),金属工艺品工匠,于1846年7月29日行刺在杜伊勒里宫露台上向群众挥手致意的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未果,被判处终身监禁。

布朗迪安·巴盖—克里格(Blandine Barret-Kriegel)

弗朗索瓦·奎尼斯塞特(François Quénisset, 1814年—1841年),极端主义者,于1841年9月13日行刺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的儿子奥马勒公爵。——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