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里维耶应该享有从轻情节的权利。然而,陪审团却拒绝了,陪审团在数天之后向国王提出减刑。那幺这就涉及一个表面看似矛盾的决定。这个决定其实是由里维耶的性格及其罪行本身所促成,也被弑亲犯在1835年的政治环境下的特殊性质所促成。
最终,皮埃尔·里维耶被认为从未使用过其全部的理性,故能以此名义享有从轻情节的权利。于是,精神错乱不再是不负全部责任的唯一情况了。
事实上,在皮埃尔·里维耶案中,这三种冲突的交叠是最为复杂的;在知识的所有层面上都存在着矛盾。在民间知识的层面上,证人们之间相互矛盾,对里维耶的疯癫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公众以最强烈的兴趣追随着对该事件辩论,他们也是各持己见。在精神病学知识的层面上,医生们各不相同,而他们被认为都同等地值得信赖。在法律的层面上,陪审团的成员由因其教育程度和洞察力而杰出的人士所组成,他们未能得出一致意见,六名成员同意从轻情节,七名成员反对。如果想要法庭成员们宣判的话,他们的头脑中就会出现了严重的疑问。(4)
此外,皮埃尔·里维耶是弑亲犯,但在刑罚上却近似于弑君犯,这就提出了一个通过给予从轻情节来解决的政治问题,它可以象征着司法权力的恢复。
这些在所有层面上都能觉察到的分歧和矛盾,导致了决断的明显失常。信息匮乏的陪审团无法决断,发现他的最新权力也无法使用,刚刚赋予他的自由裁量权也无法使用,只得提交给最高法院,提交给国王来裁决。其实在面对精神病学知识之时,陪审团的权力表现出各种不足;它拒绝承认疯子可以部分地不负责任,因为这与根据法律和舆论共识来规定疯子的传统标准并不相符,但是他也不能完全地否认精神病医生呈现给他们的一个模棱两可的现实情况。因此,疯子只能够被免除掉那些他们不能承担的新责任。
皮埃尔·里维耶来到重罪法庭,此时陪审团刚刚在一个案件中获得了给予从轻情节的机会,在这起案件中,被指控的罪行是有疑问的,而且正如重罪法庭庭长告诉刑事案件局(3)的那样,处决只能产生一个恐怖的效应。
那些政治动机也左右了卡昂法庭的决定。由于弑亲犯与弑君犯相类似,以至于在议会就其从轻情节的法律投票之时,发生了激烈的讨论。实际上,对于保守者来讲,弑君犯是不能容忍的,而对于弑亲犯来讲,则可以享有从轻情节。
因此,三重冲突标志了从轻情节的开场,而根据皮埃尔·里维耶的犯罪时间及其个人的状况,他正处在这些冲突结点的中心。
此外,1835年7月28日,费耶斯基(Fieschi)持地狱机(5)向路易·菲利普开火,而且他尚未被审判;事实上,贵族法庭直到1836年2月15日才宣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给予这位弑亲犯人以从轻情节,这将是对国王的大不敬。弑亲犯人与政治罪行之间的密切关系,实际上出现在了所有人的头脑中。
从“不决断”到“自由裁量”
这种限制必然会变得愈加明显,刑事案件与赦免局(la direction des affaires criminelles et des grâces)已经批评了芒什省的省长,他们为1834年12月的重罪法庭选择的构成人员都太过宽容。大部分是缺乏教育的乡下人,他们不能估量出所履行之职能的重要性和太过于宽容而带来的危险。(6)因此,可以非常确定的是,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了卡尔瓦多,卡尔瓦多的重罪法庭在卡昂,他们开始高度关注陪审团的构成,尤其关注构成人员的保守性特点和镇压性特点。
正是通过这种方法,使得一种得到充分发展的知识能进入到司法中,此即精神病学的知识。第64条通过免除精神错乱者的责任,已经成为这种冲突的标志。疯子犯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与所有其他犯人同样多,甚至更多的危害,应该要被判刑;不过,他的疯癫性质会优先于他的犯罪性质被考虑。事实是具有优先权的,在轻罪犯人超越其罪行的情况下,允许由任何一个针对事实的专家来确定责任,也允许任何一名法官来确定责任。它促成了精神病学的更进一步的介入,进而促成了有限责任理论的发展,它把疯癫的所有细微差别引入到了司法责任中。事实上,从轻情节的存在,允许精神病学之外的所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心理学、社会学、遗传学、……)进入到司法领域。从轻情节能够被代表舆论共识的陪审团所决定,也能被法官所决定。于是,它削弱了司法机构的特殊性质,并且也削弱了法官的权力,因为法官们看到很多专家进入到他们的领域中来了。
因此,让陪审团在一个政治上棘手的领域中做出决定是不可能的。此外,还必须考虑到如下事实,路易·菲利普(7)的父亲,即菲利普·平等(Philippe Égalité)(8)自己曾投票赞成判处国王死刑,所以可以被看作是弑君犯。如果法院采取一种不顾及国王权威的独立自主的立场,那幺它会使得司法权力得到巩固,但是或许是以一场与国王的冲突为代价,而且要冒一种不可能承担的风险。
第二个冲突围绕着对镇压性权力的支配。这个问题能够在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关系的层面上进行研究,然而这涉及有关一般政策的问题,与从轻情节并没有直接影响。从轻情节主要涉及一般的政治权力和拥有镇压性权力的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大革命把刑罚与法律完全关联了起来;事实上,这涉及在镇压性权力的执行中对旧制度的自由裁量权的废除。在1832年,从轻情节似乎又回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从轻情节允许修改那些法律所预先判定的处罚。实际上,根据1832年的法律,其认可了一种将在此后保持不变的势均力敌。法律的创制,对可惩罚事实的确定,目前都以一种不可逆的方式隶属于立法者。法官使一般框架适应舆论共识,并且在法律之内找到了一种自由度。法官也使一般框架适应各种事实。在轻罪之外,法官还考虑了轻罪犯人的全部行为,考虑了他们对一般环境的适应性。
法官们的决定,对从轻情节的拒绝,向国王寻求减刑的请求,最终都得到了完美的证明。司法权力立即发现其有能力解决同样非常棘手的案件,比如里维耶案。然而,尽管它获得了最严格的司法权力,但当面对一种事实状况,即作为一种不可能的政治状况,司法权力也只能放弃各种特权,并请求国王来替代它。因而,法官们所做出的先天(a priori)就自相矛盾的决定,在它所处的政治背景中则完全是合理的。
在镇压性权力和民众的共识之间的冲突,往往源自法律的太过于压制的特点。这其实就导致了对轻罪犯人和很多不正当的无罪释放者的同情之心,无论是因为缺乏从轻情节,还是因为害怕法院在1824年法律的规定下拒绝从轻情节。因此,问题在于如何确保镇压。为此,可以想到的方法有两种:减少刑罚或者降低他的最小刑期。从轻情节接受了第二种解决方案。它实际上回应了一个双重的关注,维持镇压性的武器库,虽不使用但是准备着要使用,同时使法律适应舆论的状态。在两次革命之后,舆论已不再能完全被认为是可以忽略的。从轻情节允许基于良心的详细评判和法律的一般评判的纠正。在第一层次,从轻情节把刑罚个人化,并且通过给予每一个囚犯更少被惩罚的希望来减少对法律的违抗;尤其是,通过一种系统性的使用,从轻情节使法律的现代化成为可能,使适应法律成为可能。因而,从轻情节的首要作用是为了减少在民意和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大矛盾,况且它是由陪审团做出,而非由国家管辖下的法官来决定。因而,从轻情节掩盖了对权力本身的所有质疑。
(1)从轻情节(les circonstances atténuantes),指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使刑事案件中罪责或处罚减轻或民事案件的过错减轻的情节。日文版译为“情状酌量”,即英美法系统的“减轻情节”(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19页。——译注
导致从轻情节自由化的这次发展,应该能够使皮埃尔·里维耶受益,它实际上源自他内心中的三重冲突:在权力和一般共识之间的冲突,对镇压性权力之占有的冲突,在科学知识和司法权力之间的冲突。
(2)《公共卫生年鉴》,1836年。
一个三重冲突
(3)全称为刑事案件与赦免局(la Direction des affaires criminelles et des grâces),简称DACG,成立于1814年,隶属于法国司法部,由司法部长授权处理刑事领域的全部事务。——译注
在旧制度下的由法官随意确定刑罚的情况,在大革命时期被一种由立法者所编纂的刑法典原则所取代。1811年的《刑法典》开始制定从最小到最大的刑罚范围,同时也在第463条中引入了从轻处罚情节,把它们预留给某些轻罪。最后,在1824年制定的法律之后,它们把从轻情节推广到某些预先限定的犯罪,并让法院加以判断,1832年的法律把从轻情节加以规章化,规定了对意外情况的禁止。由法院来认定从轻情节。
(4)重罪法庭庭长给刑事案件局的报告。
因而,在1835年,有以下两种可能性之情况下,可以修改刑罚。可以向国王请求赦免,也就是说,请求国王对宣布的最终判决进行修改。第二种解决方案是由陪审团对犯罪状况进行再次查验,从而给予从轻情节;但是同时也承认,犯罪之外的情况限制了被告的过失,因而允许减少刑罚。
(5)费耶斯基(Giuseppe Marco Fieschi, 1790年—1836年)科西嘉岛人。1835年7月28日,他手持自制的25管排枪(即地狱机, machine infernale)行刺当时的国王路易—菲利普一世,打死18人,但国王本人只受轻伤。他当场被捕,1836年2月19日,他被送上断头台。——译注
这几句前后矛盾的话,概括了1835年11月11日卡尔瓦多重罪法庭在判处皮埃尔·里维耶时,对从轻情节的使用所出现的令人困惑的麻烦。在他被判决的前三年,经过长期的发展,于1832年通过了一项法律,把从轻情节的可能性推广到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
(6)重罪法庭庭长给刑事案件局的报告,1835年,第一季度。
“在1835年的6月,一个生于诚实家庭的年轻人,冷血并蓄意地杀害了他怀孕六个月的母亲、他的妹妹和他的弟弟。陪审团已经作出有罪判决,但对处决他抱有极大遗憾。因为尽管他们发现他有足够的辨别力,可以对他的行为负责,但他们认为,他从未完全拥有的理智,可能会受到他所处环境的强烈影响。最终,他们致信给国王,请求减刑。”(2)
(7)路易—菲利普一世(Louis-Philippe I, 1773年—1850年),1830年七月革命后,他被议会选为王国摄政,随后加冕为法国国王,在位期间百业萧条,人民不满,引发了1846年的二月革命,其后他于1848年逊位。——译注
帕特利西亚·穆兰(Patricia Moulin)
(8)路易·菲利普二世(Louis Philippe II, 1747年—1793年),别名菲利普·平等(Philippe Égalité);是法国波旁王朝奥尔良公爵与后来的法国国王路易—菲利普一世的父亲。他是路易十六的表兄,但在法国大革命中支持革命,并在对国王路易十六的死刑判决中投下赞成票。其后他仍在雅各宾专政时期被处决。——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