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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狄公案小说备注

从1961年冬天到1962年春天,我在吉隆坡写出了“新系列”第五部小说。我打算将此书作为狄公案系列的真正终章篇,因而寻求一个全新的背景和全新的故事。我第一次决定选择一个真实的中国城市作为故事发生的地点,于是选择了阿拉伯人聚居的广州,如此一来,我就可以运用在中东居住时获得的经验。为了写作此书,必然需要做许多历史研究,在手稿资料中附有一个绿皮笔记本,里面有我写下的笔记。此书的写作并非一次完成,而是艰苦地逐渐进行,整个过程颇为不易。我试图将许多原始资料融入书中,结果使得故事散乱、节奏拖沓。评论者显然很欣赏书中新奇的历史细节,包括中国人对于其他亚洲人的看法。虽然他们给与了好评,但是我个人认为此书比前三本书有所不及。在《铁钉案》里,我安排洪亮殉职,在这部终章篇里,我又让乔泰送命。我没有将马荣写入本书,因为他的出场将会使情势变得更为复杂。由于他生性多情,我在书中偶然提到他已娶了一对孪生姐妹并安心居家度日,这一闲笔为我提供了创作下一部小说《柳园图》的灵感。

《广州案》

《柳园图》

从1960年3月5日至4月8日,我在吉隆坡写出了“新系列”第四部小说。八年之后,我再次回到远东,再次与华人时常接触。我阅读了许多中国的新旧小说,多少失去了一些在贝鲁特时感到的自信。我还定期去中国剧院,戏剧的强烈感召力使我对自己小说的质量产生了怀疑。1960年夏天,我决定重写此书,以古董商杨掌柜代替医生卞嘉作为罪犯,还将书名由《龙船案》改为《御珠案》。在此之后,我将手稿搁置起来,因为我的业余时间全部用于监督印制前三部小说。

在吉隆坡印刷出版《朝云观》《红楼案》《漆屏案》是一段非常有趣且有益的经历,在经济上也令人满意。但是当这几本书广受欢迎、订单纷纷飞来、要求加印好几百册时,我和印刷厂主都意识到这项工作增长过快,以至于我们无法应对。我转而联系伦敦的海涅曼出版社,他们同意再版这三部小说以及《御珠案》《广州案》,之后每年推出两部小说,同时斯科里布纳出版社(Scribners)也将推出美国版本。海涅曼出版社对我说,他们认为超过五部的“新系列”会有很好的市场,暗示我继续创作终章篇《广州案》之前的故事。马荣娶孪生姐妹给了我写作新小说的灵感,这一故事在时间上发生在《广州案》之前。从马来亚调回海牙、担任外交部调研司的司长后,我写出了《柳园图》,其荷文本首先在每日发行的《电讯报》(De Telegraaf)上连载,后来由海涅曼出版社依照原稿印刷出版。在手稿中附有一些信件,我曾与自来水厂的前总管尚克先生探讨物体投入水流中的漂移轨迹,向友人汉纳菲尔德医生咨询瘟疫的症状。我还研究了青花瓷,并将结果简要记录在此书的后记中。

《御珠案》

就在那时,阿姆斯特丹的天鹅漫画企业联合会(Swan Features Syndicate)(7)与我接触,想要为荷兰与斯堪的纳维亚的日报创作狄公案漫画,由我写出故事情节,并培训一名职业画师绘成图画。这又是一个极富教益的经历,它教会了我如何将故事图像化,并利用完全形象化的线索。我将这些漫画故事中的《紫云寺》写成了长篇小说。在完成此书之前,我被任命为荷兰驻日本大使,同时负责韩国事务。1965年1月,我与家人离开了海牙。

在半年之内,我已完成了“新系列”的三部小说。1959年夏天,我接到来自海牙的通知,秋天时将会出任荷兰驻马来亚(如今的马来西亚)大使。伦敦的迈克尔·约瑟夫出版社告知我说虽然很喜欢“新系列”的三部小说,但是不想立即出版,并且每年出版不会超过一部。于是我决定换一家愿意一年出版两部小说的出版社,与此同时,我也急于看到公众对“新系列”有何评价。到达吉隆坡之后,我结识了一位年轻有为的华人出版商,他主管着一家名叫艺术印刷社(Art Printing Works)的工厂,只印过戏票、节目单和小册子之类,很想尝试印制书籍。我们达成协议,由我出资,由他负责印刷2000册《红楼案》,然后推向东南亚地区,销售提成为5%。我亲自设计封面、选择字体,并亲自监督整个印制过程,从中得到了极大的乐趣。中文报刊上的好评令我十分鼓舞。此书的销售状况很好,使我不但收回了成本,还赚到了一笔可观的利润。我以同样的方式又印制了《朝云观》和《漆屏案》,这三部小说在西方报刊上也获得了好评(来自安东尼·鲍彻(6)与美国《新闻周刊》),由此我了解到在“新系列”中,我已找到了正确的方式,于是开始写作下一部《御珠案》。

在海牙时,我还写出了以阿姆斯特丹为背景的惊险小说《天赐之日》,其英文本于1964年在吉隆坡出版,荷文本于1963年由范胡维出版社出版。

写作《朝云观》给我带来了很多乐趣,以至于在六周之内,我开始写作“新系列”第三部小说《红楼案》。从1959年3月22日至4月22日,我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此书。故事以阿虾阿蟹这两个人物展开,他们多少出自我的想象,整个故事围绕这二人建构起来,我仍然认为是我的最佳创作之一。

《紫云寺》

《红楼案》

1965年2月,我来到东京,完成了“新系列”的第六部小说(8)。我选择兰坊作为地点,《迷宫案》就发生在这个边陲小城里,我可以再次加入突厥因素。许多读者给我写信,表示对于洪亮的逝去感到遗憾,还有一些读者表示想要看到更多关于狄公家庭生活的描述。因此,在这部小说里,我安排洪亮和马荣出场,并给狄公的三位妻子留出一些篇幅。此书后来基本依照原稿而出版。

从1958年11月22日到1959年1月中旬,我在贝鲁特写出了“新系列”第二部小说,后来依照原稿出版。此书的主要情节与北京著名的道观白云观有所关联。我曾与白云观住持安世霖相识,他既是一位很有造诣的古琴演奏家,也是一位出色的学者,我在北京时,经常参加白云观中举行的文学和音乐集会。后来,有人发现他与一些年轻女人存在不正当的关系,1947年,观内愤怒的道士将他活活烧死(5)。在此书中,我只写了12个人物,狄公身边只有陶干一人相随。

《猴与虎》

《朝云观》

从1958年起,我偶尔写过狄公案短篇小说,1961年曾将六篇合为一书,出版过荷文本。1964年,荷兰举办国家图书周,中篇《四指案》作为礼品书单独出版。另有一部《暮之虎》曾在1963年由范胡维出版社以口袋本的形式出版。1965年,海涅曼出版社将这两部中篇小说合为一册出版,命名为《猴与虎》,斯科里布纳出版社也推出了美国版。这两部小说的手稿已被我遗失。1963年,我在海牙完成了《暮之虎》,《晨之猿》写于同年后期。后者或多或少是一个常规故事,由狄公与陶干一起办案,然而前者却是狄公独自一人办案,被我视为自己的最佳创作之一。

1956—1959年,我在贝鲁特收获颇丰,不但写出了四部狄公案小说,还修订了《书画鉴赏汇编》(1958年在意大利罗马出版),完成了《书画说铃》英文译注本(1958年在贝鲁特出版),写作并私人出版了第一个狄公案短篇小说《除夕案》。我印制了200本,于1959年1月赠送给亲朋好友作为新年礼物。这一短篇后来收入短篇合集《断案集》一书中,计划1967年初由海涅曼出版社(William Heinemann Ltd.)出版。

《断案集》

我已经表示《铁钉案》将是最后一部小说,但是出版商还想要更多作品。我感觉必须改变写作方式,于是决定开始创作“新系列”,即只让狄公的一名随从出场,从而简化情节,以便有更多的空间来描写故事中的人物。我还决定去掉中国式的章节回目,将时间限定在几天之内,使得故事更加紧凑。1958年10月至11月,我写出了“新系列”的第一部小说,后来依照原稿出版。1958年秋天,我与家人去希腊做短期旅行,乘坐汽车经过景致宜人的乡间,在漫长却令人愉快的旅途中,我构思出此书的情节。灵感主要来自一架精美的明代朱漆屏风,是我1949年在东京购买的,如今仍然收藏在家中。此书中的人物数目缩减至14个,我感觉人人都性格饱满。至于出版过程,请参见《红楼案》部分。

海涅曼出版社计划在1967年初出版八部短篇小说合集,命名为《断案集》。我在书中附上了迄今为止出版的所有狄公案小说的年表,并注明各篇中出现的一些人物和事件,作为前后对照之用。所有作品并非以出版或写作的时间顺序而排列,而是严格依照虚构的狄公生平经历。如果读者按照这一顺序阅读的话,将会全面了解狄公的整个仕途生涯。

《漆屏案》

《断案集》计划作为“新系列”第八部小说(9)出版,也是最后一部。但是海涅曼出版社对我说,市场上对于狄公案小说仍有大量需求,希望我尝试再找出一种新的写作方式,以创作“新新系列”作品。1966年初,我在东京仔细考虑了这一意见,认为关于狄公的四名随从,已经没有多少新内容可以叙写,不过关于狄公本人,仍然存在着许多令人起兴的可能性。于是我决定再写几部狄公独自一人办案的小说,正如《暮之虎》一样。根据这一方式,我在1966年创作了“新新系列”的《项链案》与《中秋案》,海涅曼出版社已同意在1967年出版。我很高兴海涅曼出版社建议我写出这两部作品。

1958年夏天,黎巴嫩发生了激烈的内战,我在贝鲁特写出了第五部小说,当时的可怖气氛也体现在此书中。我的住宅正好位于政府军和叛乱分子之间,虽然双方都尽力避免攻击到此处,我仍在花园里发现了一些爆破筒,并且所有的窗户都被持续不断的枪火震碎。我把妻子儿女和家仆送到山中,独自一人度过漫长的宵禁之夜,在一个位于角落的房间里写作此书,外面唯闻阵阵枪声。此书后来依照手稿出版。由于我把它当作最后一部狄公案小说,因此对次要角色也考虑颇多,想让他们显得真实生动。但是我仍然需要22个人物。我还加入了一篇较长的后记,用于解说构思与创作方法。

我已经认识到,在过去的十五年中,写小说已成为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如我的学术研究一样必不可少。如果没有学术研究,我就不能将外交工作继续下去,因为它只是一种具有暂时意义的事务。学术研究为我提供了一个令人愉悦的避难所,因为在学术研究中,一切事物都具有永久的价值,甚至错误也是一样,这些错误可以使得他人继续进步。但是,如果将学术研究看得很严肃,就不得不成为事实的奴隶,个人想象力就会受到严格的约束。在写小说时,一个人无疑将会成为事实的主宰,可以任意发挥想象力。因此,写小说已成为我不可缺少的第三项工作,令我得以放松,并能使我的外交工作和学术研究充满活力。

《铁钉案》

高罗佩

1956年,我在黎巴嫩贝鲁特和叙利亚大马士革写成此书,后来依照第一稿出版。我在手稿中加入了写作的时间表和借用的中国案例简述。我花了大约六周时间写这本书,没有做过大的改动,头一次确信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使自己满意、同时也能被东西方读者所接受的方式。取得进步的一个标志就是此书中有22个人物,相比之下,《铜钟案》里有27个,《迷宫案》里有24个,《湖滨案》里有26个。我感到前三部小说应该重写,而《黄金案》则不必。狄公的几名随从在此书中已变得真实生动,其他人物也具有真实的性格,比如海月法师和曹小姐,但是曹鹤仙有些过度,并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

1966年12月,东京

《黄金案》

(1) 以下三篇文章均由高罗佩先生撰写,从未收入此前公开出版的英文或荷文狄公案小说单行本里,前两篇现存于美国波士顿大学霍华德·高特利档案研究中心(Howard Gotlieb Archival Research Center)的高罗佩收藏(Robert Hans van Gulik Collection)。感谢高罗佩之子托马斯·范古利克先生与该研究中心的授权许可,现将全文译出。

1952年,我在印度新德里写成此书,为的是最终出版中文本。然而因为其他事务的介入,手稿被就此搁置起来,直到1957年我担任荷兰驻黎巴嫩与叙利亚公使时,出版商想要一部新的狄公案小说,我才重又取出披阅,并完全重写了此书,加上一个全新的开头,用丝绸商刘飞波取代了朝廷大臣作为罪犯。虽然此书比《铜钟案》和《迷宫案》更胜一筹,在我看来还是过于复杂而冗长。我计划日后重写一个更为简略的版本。

(2) 高罗佩将清代长篇公案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共六十四回)的前三十回译成英文,命名为《狄公案》。

《湖滨案》

(3) 根据《大汉学家高罗佩传》所述,1951年12月12日,高罗佩全家乘船离开日本横滨,前往香港,1952年1月16日乘船离开香港,经过新加坡、槟城和仰光,前往加尔各答。

1952年,我在印度新德里将《迷宫案》译成中文,次年返回荷兰,后来范胡维出版社出版了英文原稿。此书引起了英国伦敦迈克尔·约瑟夫出版社(Michael Joseph Ltd.)的注意,他们后来推出了《铜钟案》以及其他三部“第一系列”的狄公案小说。

(4) 高罗佩记忆有误,应为“1956年”。

1950年,我在日本东京写成此书,并由已故的鱼返善雄(Ogaeri Yukio)教授立即译为日文。他既是知名的日本汉学家,也是我的朋友。这一日译本由野间先生创办的讲谈社(Kodan-sha)出版,命名为《迷路之杀人》(Meiro no satsujin)。由于二战后在日本兴起了“裸体主义”,出版商要求我在设计封面时加入裸女。我表示不能如此行事,因为我想让自己的插图保持纯正的中国古典风格,基于儒教传统的束缚,中国绝不可能发展出描绘裸体的艺术流派。但是出版商让我设法去查证此事,于是我给几十家熟悉的中日旧书店发去同样的信件,询问他们是否收藏有明代裸体画。我当然没有打算研究十九与二十世纪在中国港口城市里出售的粗俗的色情画。结果全部答复都是否定的,唯有两个例外:一位上海的书商回复说有人收藏了一些明朝末年的色情图册,愿意让我描摹下来;另外一位京都的古董商也说藏有一套明代春宫图的刻版,其中有大幅的男女裸体。我购入这些刻版,并描摹了上海收藏家的图册,自此发现在中国确实存在过裸体艺术,后来又继续研究,结果写出了《秘戏图考》(1951年在东京私人印制了50册)与《中国古代房内考》(1961年在莱顿出版)。要说写作侦探小说对于我的东方研究产生的直接影响,此事便是许多实例中的一个。在《迷宫案》日译本的封面上终于出现了裸女,我在插图中加入的其他裸女皆是来自这些明代图册。

(5) 白云观住持安世霖与监院白全一被观内道士放火烧死,实则发生在1946年11月11日。

《迷宫案》

(6) 安东尼·鲍彻(Anthony Boucher,1911—1968),美国知名作家、评论家与编辑,曾创作过几部经典的神秘小说与科幻小说。

在海牙的三年时间里,我并未创作任何新小说,却为寻找新素材而阅读了许多中国古代案录,因此发现了十三世纪的县令手册《棠阴比事》。此书的英文译注本于1957年(4)在荷兰莱顿出版。

(7) 这是一家荷兰公司,专门向世界各地的报刊提供荷兰艺术家绘制的漫画,1953年由安东·德斯万(Anton de Zwaan)创立。在此感谢荷兰学者饶抱思(Piet Rombouts)先生提供的信息。

1951年12月,我从东京调任至印度新德里,担任荷兰大使馆参赞。当全家人在香港度假时(3),我重写了此书的开篇章,并将修改后的文稿寄回日本。1955年,此书在日本月刊《侦探俱乐部》(Tantei-kurabu)上分三期发表。1953年至1956年,我在海牙的荷兰外交部非洲与中东司担任司长时,荷兰范胡维出版社(W.van Hoeve Ltd.)请求我将《铜钟案》译成荷文。我重读过文稿后,发觉缺少一个富有戏剧性的结尾,于是决定将梁老夫人改为与林帆仳离疏淡的林妻,因此改写了几处关于她冒充梁老夫人的文字,并在最后一章中加入了新内容。此书定稿之后,于1958年出版了英文本与荷文本。

(8) 此处有误,应为第七部。

从1948年11月至1951年12月,我在日本东京的荷兰使馆担任顾问一职,在此期间草创出此书。1949年,我在东京出版了十八世纪中国公案小说英译本《狄公案》(Dee Goong An(2),《铜钟案》则是我第一次尝试自行创作一部中国公案小说风格的作品。我从《狄公案》中借用了狄公与四名随从,即洪亮、马荣、乔泰、陶干,并保留其各自的性格特征。这个英文本仅是作为将来预备出版的中文本与日文本的底稿,目的在于向中日两国作家展示其古代罪案小说中包含有许多侦探故事的素材。但是,日本出版商认为此书不合时宜,担心其中的反佛教倾向会令信佛的读者感到不快,因此我决定将书稿暂且搁置一阵,并于1950年写出了第二部小说《迷宫案》。

(9) 此处有误,应为第九部。

《铜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