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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钟案 后记

狄仁杰后来官至宰相,对于国家政事有过许多良好建议,起到了有益的影响。当时大权在握的武后意欲将王位传给自己喜爱而并非合法的继承人,正是由于狄仁杰的强烈反对而打消了这一念头。

狄公是中国古代著名判官之一,历史上实有其人,其全名为狄仁杰,生于公元630年,卒于公元700年,是唐代的一位著名政治家,早年曾历任地方县令,由于勘破了许多疑难案件而赢得声誉。正是由于他享有断案如神的名声,在后来许多公案小说中,他被塑造成一位英雄人物,当然这些小说的大多数内容并无史实基础,纯属虚构而成。

在所有中国公案小说中,县令总是同时办理三桩或者更多完全不同的案件,笔者在这部小说中,也沿用了这种饶有趣味的特色,将三个案件组织成一个连续的故事。依我看来,在这一点上,中国公案小说比西方侦探小说要更加符合实际。在一个有着众多人口的地区内,主管者必须同时办理多个案件才是唯一合理的方式。

笔者过去曾提到过中国古文在书写时不使用标点符号,字体也并无大小写之分。本书第十四回中有伪造遗书一节,如果使用任何一种罗马字母系统的文字,这种情形则根本无从发生。

笔者遵循中国小说传统,在将近终篇时,加入了中立旁观者调查案情的情节(见第二十三回),并描写了行刑过程。中国人的正义观念要求对于罪犯受刑须得做详尽描述,同时中国读者通常希望在结尾处,会看到精明能干的官员得到擢升,并且所有出力协助之人都受到奖赏,笔者对此亦作了较为含蓄低调的再现,即狄公获赐御匾作为嘉奖,杨氏姐妹则得到一笔赏金。

至于书办如何能不用速记法而准确记下审案过程,读者可能会对此有所疑问,答案在于中国的文言文本身就是一种速记法,仅用四字便可记下口语中需要二三十字的语句,并且还有多种快速书写方式,笔画多达十几划的汉字,可以简化到一笔完成。笔者在中国任职时,中方雇员常会为一些内容复杂的谈话做笔录,他们记录的精确程度着实令人惊叹。

笔者借用了中国明代小说中所描写的风俗,即十六世纪时的风土民情,而本书背景实则是在几百年之前。书中的插图也同样借用了明代的服饰习俗而并非是唐代。敬请读者注意那时的中国人并不吸食烟草或是鸦片,也不留辫子——这是公元1644年满族人入主中原后才强加于汉人的习俗。男子留长发并盘成顶髻,无论室内还是室外都必须头戴冠帽。

总而言之,中国古代的政治体系运行相当良好。上层的严格管束避免了越轨不法行为,公众评议则是约束邪恶或渎职县令的另一种方式。死刑须得皇帝批准,任何被告都可向更高一级的法律系统提出申诉,最高可诉至皇帝面前。县令不可私下审问被告,包括初审在内的所有听审都必须在县衙大堂上公开进行,一切过程都将被详细记录下来,并呈报给上一级官员以供检查。

本书第十三回中提到的冥婚现象,在中国相当普遍,经常出现在指腹为婚中。两位知交好友约定他们的子女长大成人后将结为夫妻,如果其中一个孩童在婚龄前夭亡,通常会与尚且在世的另一个举行冥婚。如果长大成人的是男方,冥婚就仅仅是个形式而已,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允许他自可另娶妾室,但在族谱上仍须注明早夭的少女乃是其唯一的正妻。

中国法律有一条基本原则,即任何人在自行招供罪行之前,不得被判有罪。有些顽固死硬的罪犯即使面对铁证仍会拒绝认罪,并藉此逃避惩罚。为了避免发生此种情形,法律允许用刑,比如用鞭子或竹板抽打,枷手或枷踝。除了这些法定许可的刑罚之外,县令常会使用更加严酷的手段。但是,如果被告受到永久的身体伤害或是死于酷刑之下,县令及其整个衙内人员都将受到极其严厉的惩处。因此,绝大多数县令更依赖其精明的心理洞察力和下属的知识来办案,而并非一味使用酷刑。

本书中对佛教僧人颇多贬抑之辞。在这一点上,笔者亦是遵循中国传统。由于中国古代小说常是由文人学士撰写而成,而这些文人多是正统儒生,对佛教抱有偏见。在许多中国古代小说中,和尚常是作为反派恶徒的形象出现。

衙役们在高台前排成左右两列,彼此相向而立。在整个讼告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都必须跪在光秃秃的石板地上,夹在两列衙役中间,并无律师从旁协助,也可能没有证人,其处境很难令人歆羡。整个程序实则是为了对平民百姓形成威慑作用,造成一旦牵涉进法律便会后果严重这一印象。县衙每天依例开堂三次,分别在早晨、正午和午后。

笔者还参照中国公案小说传统,在开篇时用一个简短的楔子作为引文,在其中暗伏了后面正文中的某些情节,并用一组对句作为每一章节的回目。

案桌上还摆有县衙大印与惊堂木,后者的形状与西方法庭内常用的木槌不同,是一块长方形硬木,长度大约一尺左右,用于震慑公堂。

半月街奸杀案取材于包公办理过的著名案件之一。包公本名包拯,是宋代著名政治家,生于公元999年,卒于1062年。在明代时,一个无名作者将传说中包公所断之案搜集整理后,编写了《龙图公案》一书,又称《包公案》,此节为书中第一则《阿弥陀佛讲和》,情节简单近于梗概。包公之所以能破解此案,是因为命手下随从扮作阴间厉鬼,从而使得人犯招供,这一方式虽然颇为勉强,却在中国公案小说中屡见不鲜。笔者更乐于采用另一种更为合情合理的勘案方式,藉此表现狄公的卓越才能。

案桌上通常陈设有以下物品:一方朱墨二色砚台,两支毛笔,一只盛有多枚细竹片的圆形签筒,这些竹片常在犯人受刑挨打时用来计数。比如衙役要打十棍,县令便会掣出十枚竹签来掷于地上,每打一下,衙役班头便会将一枚竹签取过放在一旁。

普慈寺淫僧案取材于《醒世恒言》第三十九回《汪大尹火焚宝莲寺》,此书由明代文人冯梦龙编纂而成。冯梦龙一生著述颇丰,除了俗称“三言”的白话小说集,还创作了相当数量的杂剧、小说和文论。笔者借用了原作中所有主要情节,包括利用两名妓女扮作良家妇女入寺打探。原作的结局是汪大尹下令焚毁寺庙,并将众僧就地斩决,如此操切从事实则为中国古代刑律所不容,因此笔者改为更加微妙复杂的处理方式,并且借用了佛教势力企图凌驾于官府之上的历史背景——这种情形确实在唐代一度出现过,并造成了社会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据史料记载,狄仁杰在其仕途生涯中,确实曾下令拆毁过许多藏奸纳垢、行事不端的寺院,因此安排他作为本书的主要角色,亦非不当。

本书提供了中国古代法庭的基本规程,第四回的插图中展示了县衙大堂的格局。每逢开堂时,县令在案桌后就坐,亲信与书办分立左右。案桌很高,桌面上铺有一幅垂至地面的红布。

铜钟藏尸一案的主线来自中国著名小说《九命奇冤》(1),原书取材于1725年前后发生在广东的一桩涉及九条人命的案件,结局依例是在公堂上结案,但笔者改写得更为惊心动魄,并借用了在明清断案小说中时常出现的铜钟题材。

办案由县令亲自主持,并有三四名亲信辅助。这些亲信常是县令初入仕途时便挑选出来并一路追随的,其地位高于县衙其他人员,并且在当地无亲无故,因此在办理公务时更少为私人考虑所影响和左右。出于同样原因,本乡本土之人不能被任命为当地县令便成为一条定例。

本书第二十四回中鞭打草席一节,出自以下这段逸事:北魏时,李惠任雍州刺史,有一负盐者与一负薪者为了一张羊皮而起讼,都说是自己披在背上之物。李惠对一名手下命道:“严刑拷打羊皮,即可得知物主是谁。”一应吏员听罢,无不目瞪口呆。李惠命人将羊皮铺在一张席子上,然后再用大棒击打,只见有些许盐粒落下,以此出示二人,负薪者不得不低头认罪。(2)(见《棠阴比事》卷十,高罗佩译,莱顿,1956年)

县令在履行日常职责时,有县衙内的一班永久人员辅助,比如衙役、书办、狱吏、仵作、守卫及走卒。但是这些人只办理例行公务,并不涉及办案。

在笔者看来,西方读者或许会对本书第十三回(3)中写到的两家世仇颇感兴味。就本性而言,中国人相当宽容忍让,大多数争议都可在公堂之外协商解决,但偶尔也会在家庭或宗族之间产生深仇大恨,于是冤冤相报,愈演愈烈,直至悲剧收场,梁林两家一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类似事件在海外的华裔社区中也时有发生,比如在美国的帮会械斗,以及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荷属东印度群岛(4)的“公司”,即华人会党里发生的内讧式争斗。

县令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之后将改任其他地方,直至被擢升为刺史。这一升迁是有选择性的,完全依其实际政绩而定,因此资质平庸者通常做县令的时间会更长。

高罗佩

任何平民,无论出身是贫是富、家世背景如何,都可参加科举考试,一旦通过便可步入仕途,成为一名地方县令。就这一方面而言,当欧洲尚在封建制度下时,中国的政治系统已经具有了相当民主的一面。

(1) 作者为吴趼人,又名沃尧,清代小说家,其代表作是晚清“四大谴责小说”之一《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

在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系统中,地方县令处于这一庞大金字塔的最底层。他必须向主管二十多个县的刺史汇报,刺史又向主管十来个州的本道观察使或节度使汇报,观察使或节度使再向位于京城的中央部门汇报,皇帝则居于最高地位。

(2) 四部丛刊续编本《棠阴比事》,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8月。其中有《李惠击盐》,原文如下:后魏李惠,仕为雍州刺史。有负盐负薪者争一羊皮,各言籍背之物。惠谓州吏曰:此皮可拷。群下嘿然。惠因令置皮于席上,以杖击之,见少许盐屑,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伏辜。

县令向来公务繁重、十分劳碌。他与家人同住在县衙大院内一处分割开来的独立院落中,依例每天须将所有时间都用于办理公务。

(3) 此处有误,应为第十四回。

县令负责主管辖区内的行政事务,通常包括城墙围绕的县城和方圆大约二百里的乡下,并负有多种职责,不但全权管理收税、出生死亡婚姻的登记、田地即时注册,还要维持治安、主持断案、缉拿并惩罚罪犯、听取所有民事及刑事案件。由于县令实际掌管着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通常被称为“父母官”。

(4) 即如今的印度尼西亚。

中国古代探案小说有一大共同特色,即总是由案件发生地的县令充当侦探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