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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钉案 后记(一)

关于拳师蓝道魁一节,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拳术是一门非常古老的技艺,目的并非是为了击败对手,而是在于强身健体、修身养性。十七世纪时,中国流民将此技艺传到日本,从此发展出著名的日本柔道,或称柔术。至于蓝道魁与陆陈氏的关系,笔者或可指出,古代中国人持有某些理论,如果以旁门左道的方式来实践的话,则与西方中世纪的吸血鬼之说颇为接近。有兴趣的读者可从李约瑟博士(Dr. Joseph Needham)的《中国科学技术史》(Science and Civilisation in Chin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6)中发现更多细节。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此书第二卷第146页中亦曾提及笔者本人的拙作。

祖先崇拜还揭示出为何亵渎坟墓会成为死罪之一。在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前,中国的法典中一向有如下规定:“所有开掘破坏他人陵墓并导致棺木暴露者,将被杖责一百,终身流徙三千里。犯下以上罪行后,继续开棺并使得棺内尸体暴露者,将在被关押后处以绞刑。”(《大清律例》)

本书第十四回中关于碎糕饼的争执以及断案过程,取材于《棠阴比事》之《孙宝秤馓》(3),此案归功于汉代一名颇具洞察力的判官孙宝。

祖先崇拜是中国人宗教生活的重要基石。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祠堂,里面供奉着木头牌位,通常认为诸位先祖的魂灵附于其中,族长须向这些魂灵报告家族中发生的重要事件,并定期备好食物供奉献祭,因此已故之先人仍然参与现世活动,家族内的联系穿越了生死界限。以上这些事实,均是关于本书第二十一回中背景内容的解说。

七巧板又称七慧板,由古代中国人发明,流行于十六与十七世纪,当时一些著名学者还撰写过有关七巧板拼图的书籍,本世纪初在西方国家也逐渐开始流行,有时在玩具店中仍可见到。

在于康与廖莲芳的故事中,应当指出的是,尽管中国人对于男子的婚前性行为向来格外宽容,但是他未来的妻室却属于完全不可染指之列,其原因大概是与青楼妓女或其他无关女子的来往私情只是该男子的私事,然而婚姻却被视为关系到整个家族的大事,举行婚礼时,须对祖先郑重告知,如果未经正式报知便在婚前发生性事,则被视为对列祖列宗的极大冒犯,是极为不孝之举。从上古时代开始,中国人便将对父母(无论在世还是过世)的不孝列为“不道”之罪,情节严重时可处以死刑。

高罗佩

在笔者以前的几部狄公案小说中,县令总是显得无所不能,且从来判断无误,总是比罪犯更胜一筹,但在此书中则描写出另外一面,突出强调他一旦决断有误的话,便会面临巨大的压力与风险。县令虽然身居高位,并且拥有近乎绝对的权威与远远超过普通百姓的优越性,但这些不过是借来的荣耀而已,完全源自他得以任命的官府之威望,而并非出于他本人的阶层或地位。神圣不可侵犯的是法律本身,而并非是制定法律的判官,县令不可能因其职位而要求任何豁免或特权,同样将受到反坐的制约,这一原则在中国古已有之,意指某人如果诬告他人,将会受到与被诬告者同样的刑罚。在陆陈氏一案中,笔者运用了《狄公案》英译本中的某些特色,同时试图依照某些读者的要求——这一要求并非不合情理——表达了女性应在狄公生活中扮演更为重要与美好的角色这一思路。

(1) 四部丛刊续编本《棠阴比事》,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8月。原文如下:庄遵为扬州刺史,巡行部内,闻一哭声,惧而不哀,驻车问之,答曰:夫遭火烧死。遵疑焉,因令吏守之。有蝇集于尸首,吏乃披髻视之,得铁钉焉,因知此妇与奸夫共杀其夫也,即案其罪。

铁钉杀人是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中最著名的故事之一,最早的记载来自《棠阴比事》之《庄遵疑哭》(1)。此案归功于一位生活在公元元年前后的睿智判官严遵。这些故事的中心内容基本一致:尽管死者妻子的嫌疑甚大,但是尸身并无暴力致死的痕迹,令判官十分迷惑。至于最终如何发现铁钉,则是各有说法,最古老的一个版本是严遵留意到一群苍蝇聚集在死者头顶某处。就笔者所知,最新的一个版本出自于十八世纪中国公案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笔者曾将此书译成英文,名为《狄公案》(东京,1949年),书中狄公将县衙布置成阴曹地府,使得死者之妻以为自己到了阎君面前,从而供出实情。由于这一情节无法介绍给西方读者,笔者便在本书中采用了另一种方式,来自于1881年出版的斯丹特(G. C. Stent)《中国回顾》第10卷(Chinese ReviewVolumn X)中的《双钉案》。仵作没能在死者尸体上发现暴力致死的痕迹,其妻建议他去寻找铁钉。判官以铁钉为证据控告寡妇谋杀亲夫后,又怀疑仵作之妻何以能得知如此巧妙而隐蔽的杀人方式,便将她召来问话,结果发现她另有前夫,开棺验尸后,发现其前夫头骨中也有一枚铁钉,于是两个女人都被处以死刑。(2)

(2) 查得出自《折狱龟鉴》卷五《察奸》之《子产闻哭》后附之张咏事,原文如下:张咏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亟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髻,当有验。及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咏。咏使呼出,厚加赏劳。问所知之由,令并鞠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

无头女尸案取材于中国宋代笔记小说《棠阴比事》之《从事函首》。书中记载公元950年,一名商人外出多日后返回家中,发现其妻的尸身横陈室内,且人头不翼而飞,于是妻家告他犯有杀人害命之罪,商人熬不过酷刑,终于屈打成招。一名机智的判官心生疑惑,询问当地的掘墓人可否办过异乎寻常的丧事,结果一人报曰曾为一富户葬其婢女,感觉棺材分量甚轻。于是判官命人开棺查验,结果发现棺内只有一颗人头,后来查明原是富户与商人之妻早有奸情,趁着商人出门在外,杀了婢女后,将无头尸置于其家中,并将其妻藏匿起来充为姬妾。这一则故事本身内容比较简单,既留下了许多想象的空间,且又存在某些不甚合理之处,比如商人居然不曾识出尸身并非其妻。笔者在运用这一素材时,则尽量避免了这些不合理的方面。

(3) 四部丛刊续编本《棠阴比事》,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8月。原文如下:汉孙宝为京兆尹。有卖镮馓者,今之镮饼也,于都市与一村民相逢,击落皆碎。村民甘认填五十枚,卖者坚称三百枚,争至太守之前,引问无以证明。公令别买一枚,秤之,乃都秤碎者,细折分两,卖者乃伏虚诳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