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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钉案 后记(二)

至于小说风格,我同样遵循中国传统,即应当写得简约平直、实事求是,描述性的段落应减到最低限度。中国小说家将工夫笔力主要用在紧张激烈的行动与精妙机巧的对话上,时刻谨记言简意赅,这亦是中国所有文学形式在进行文字表达时的一条基本原则。在文风方面,我的确从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家那里受益良多。

我写书的目的,在于向读者展示所有狄公及其亲信发现的线索,从而使得读者可以通过逐字逐句阅读并随手记下笔录的方式,自行推断出最终结果(这些都是假想而已!)。同时,我认为将所有模棱两可的线索一概抹去亦是正确之举。

最后,我想就一个微妙的话题再说几句,即超自然的灵异因素。在中国公案小说中,鬼神随处可见,猫、狗、蜘蛛、猴子甚至厨房器具都具有能够口吐人言的本领,并可在公堂上作证,这些特色当然与侦探小说应当尽可能贴近现实的现代准则十分不符。不过,我认为小心谨慎地运用这种中国传统因素并不会冒犯读者,包括那些在此事上比我更加态度坚决之人。关于种种超自然现象,当今人类并不比一千二百年前的狄公知之更详,因此,我更倾向于将这五部小说中的灵异事件总结为以下诸多开放性问题,留给读者去自行判断究竟发生过何种情形。

尽管我在小说中总体上遵循中国传统,但是仍有重要的两处却脱离了这种传统。第一,书中罪犯的身份,只有在结尾处才被揭示出来,中国公案小说则与之相反,总是自始便泄露了这一重大秘密,随后关于罪犯与判官之间斗智斗勇的过程,给性情平和的中国读者带来的享受,大概可与观看他人棋局差可比拟。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必须对现代东西方读者让步妥协不可。第二,我将书中人物控制在二十四人左右,而中国旧小说中,通常会有至少十倍以上的人数。中国读者对于姓名具有异常惊人的记忆力,对于家族亲属关系也感觉敏锐,因此喜欢书中人物众多,这一点对他们并不会造成困扰,然而我不能期望现代西方读者也可同样胜任,于是将人数限制在更小的范围内,并且采取了较易记忆的方式来书写姓名,即使如此,仍然有读者认为书中人物过多。在新近创作的狄公案系列小说中,我正预备将人物仅限于十二个左右。

《铜钟案》的楔子中,故作清高并收集宋代青瓷的自述者,是否当真从古镜中看到了所有那些可怖的景象?抑或是他在古董店中盘桓时突发高烧竟至病危?至于后来神志昏迷时产生的种种妄念,对狄公的兴趣和对两名小妾(即书中的阿杏与青玉)的爱恋占据了其中大半内容则是自然结果。

在小说完成之后,还有一项任务,便是构思一个能够隐约暗示出全书主线的开篇故事(4)。我之所以保留了中国旧小说中这种饶有趣味的特色,主要是由于它向读者提供了一种进入中国式氛围的便利途径,想必少有读者会在读过全书之后,仍有时间与愿望来重温开头。以前的中国人发明楔子是为了引起读者兴趣,他们认为一目十行、匆遽浏览是大错特错之事,读书时喜欢从头至尾一阅再阅,从字里行间细细推敲情节的伏脉。还有一点应该指出,楔子大约出现于1600年前后的中国明代,距今已有三百五十年,比狄公生活的唐代则晚了九百年。我还沿用了将教喻诗放在全书开头的中国传统,并用一组对句作为每一章节的回目。

《迷宫案》的楔子中,研究罪案记录的书生是否当真在莲池边的饭铺中遇到了狄公后人?抑或是他不过做了一梦,并且曾经见过的路人在梦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第十九回中的鹤衣先生果然深晓玄机,还是狄公从他那里得到的线索,仅是其人与已故节度使倪守谦关系密切而产生的必然结果呢?

在塑造狄公这一形象时有一个难处,即在历史悠久的中国传统中,判官不可表现出任何人性的弱点,并且从不允许在办案时带入个人情感。由于我本人并不想创造出完全高高在上的超人式侦探形象,因此试图将狄公塑造成介于中国传统的“超人”与我更为偏爱的有血有肉富于人情味的类型——很可能也为许多读者所喜爱——之间的形象,并试图通过强调狄公的某些特点(我们将其视为缺点,然而中国老派读者却将其视为理所当然,甚至是优点)来达到调和的目的。比如我曾指出,狄公在思想上过于倾向儒家,包括在诗歌与绘画上的狭隘观念;断然认定凡是中国的东西统统更胜一筹,因此蔑视“外邦蛮夷”;对于道教与佛教存在偏见,尽管这二教在思想上要远远胜过儒家,而儒家事实上只是一种行为规范而并非宗教。他还理所当然地认为孝顺便意味着女儿应当逆来顺受地任由父母将自己卖为娼妓;容许对跪在堂下的男男女女大刑伺候;执行将犯人残忍处死的严刑峻法,并且略无反对之意。强调这些特点,可有助于将狄公塑造成一个真正的人,掩饰这些方面则相当于篡改历史,因为在中国古代,所谓品德高尚、思想进步的人物,在伦理道德标准上常常与西方不同。然而,我们在评判其他时代更为野蛮粗暴的行为与道德时,必须小心谨慎,每每想到现代社会在集中营里进行大量虐待屠杀的惊人事迹,尤其是在研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方面的最新成果,我不得不承认,古人无论如何努力,其最残酷的刑罚也不过勉强接近业余水准。

《湖滨案》的楔子中,品性堕落的大理寺司直经历了一场情感上的冲击,颠倒错乱竟至打算自寻短见。当他发现了一个美貌女子的尸体后——这女子由于某些原因投水自尽——是否当真陷入了错觉,以为她尚在人间,并亲口道出自己的罪恶图谋?抑或是杏花死后仍然立意复仇,借尸还魂且又死死缠住受害者,非得使他身心崩溃以至一命呜呼吗?

这些前期工作悉数完成后,我终于可以开始动笔写作。随着情节、人物与地点都已准备就绪,实际写作过程便可相对顺利地进行,所有一鳞半爪的细枝末节,都会自动涌入脑海并各归其位。比如旧小说中引用的一处绝妙反诘,黄包车夫们讲过的一则笑话,经籍中一个令人过目难忘的警句,茶楼中偶然听到的一段对话——所有这些小小的点滴逸事,如同一颗颗谷粒,源源不断流入我的磨坊之中。最大的困难在于如何防止笔下的人物失控。我经常会对某个角色过于热心投入,以至于受到一种诱惑,想要使他(她)参与所有与主线情节无关或并非直接相关的活动——对于侦探小说而言,这种做法绝非合宜之举。

《黄金案》中的老主簿是否有时真会变作人虎?书中写到狄公与两名亲信曾在树林里亲眼见过他。如果读者拒绝承认世上存在人兽同体者,那么狄公看见的便是一只真正的老虎,只因指爪上带有白斑而被误认作人手,老主簿的一番自供,亦可被看成是一个头脑病态的老者生出的种种臆想。至于书中提到的鬼魂显灵,最终都可找到完全合乎自然的解释——除了一次之外!

前期工作的最后一步是列出时间表,将事件发生过程划分为若干天,每一天又划分为早午晚三段。由于古代中国人并不依照我们现代的钟点而生活,因此我在书中很少提及日期与时辰,但是仍然需要一个时间表来作为参考,为的是掌握书中所有人物在某一时刻身在何处,并且有何举动。

《铁钉案》的楔子中,作为自述者的惧内夫君,在晚间仍沉迷于对狄公生平事迹的研究,并手书一封长信给他敬爱的兄长,是否当真在自家花园亭阁里见到了兄长的亡魂?抑或只是做了一个梦,且狄公与其兄长还有牙尖嘴利的正室夫人(即书中的陆陈氏)皆在其中扮演了各自的角色?

在确定这一背景之前,我首先要画出一张虚拟县城的草图,这是一项引人入胜的工作,常常会对以后的情节发展提供不少新思路。中国的每座古城都具有大致相同的地标:首先自然是县衙,然后是孔庙、关帝庙、鼓楼等等,至于其他部分,可以随自己的喜好进行设计,还可加入曾经造访或是居住过的城市的某些特色。这些地图以中国传统的半图画方式绘成,附在每本小说最末。

正如我们在复杂的现代生活中所必须面对的那些最为私密的难题一样,以上所有疑问也将以划上问号而作结,并且很可能永远如此。

选定了情节主线与相关人物后,我还得创造一个适宜的地理背景。每部小说中,故事的发生地都是在中国某县城,尤其是在衙院之内,中国公案小说中所有重大事件都发生在此处,然而场景本身却总是一成不变。为了将这种不可避免的重复降至最低限度,我有意将每部小说的时间都设定为狄公新近赴任一地之后的头几个月内,因此才可有机会创造出一个完全不同的背景环境来。

高罗佩

至于狄公的四名亲信,即洪亮、马荣、乔泰、陶干,我是从上文提到的译作《狄公案》中发现了这四个人物,便沿用了其姓名与主要性格特征(自然全是虚构而成),但在塑造人物性格时,却多是依据我本人的主观喜好。至于其他人物,我尽可以从中国史书与旧小说里描写的各式各样的人物类型中去任意选择。

(1) 文森特·斯达莱特(Vincent Starrett)是一位研究罪案文学的杰出学者,我为自己能与他一道发现中国公案小说的价值并因此分享这一功绩而深感自豪。他是一位出色的小说家,在旅居中国时,对这一题材产生兴趣,并写出了引人入胜的文章《中国探案故事》(Some Chinese Detective Stories),收入其著作《书人的假日》(Bookman's Holiday),1942年纽约兰登书屋出版。——原注

狄仁杰之所以被我选为中心人物,是因为比起中国古代其他著名侦探来,我们对他知之更详。关于狄公在朝廷做官时的经历,中国古书中有着格外翔实的记载,关于他后半生政绩的详录,使得我们能够清晰地勾画出其面貌形象来。在林语堂新近出版的历史小说《武则天传》(1959年伦敦出版)中,狄公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被称为“一代之魁首”。我在本书中附上狄公画像,时年大约六十八岁,身着当朝宰相的全副官服,右手持有作为身份象征的象牙笏板。此像出自雕版印刷的《古今圣贤图考》(3)一书,由学者顾沅将从古庙与古籍中搜集到的古代名人画像汇编而成,出版于1830年。

(2) 此处疑为笔误。综合其他相关资料,应为1956年在贝鲁特完成《黄金案》,1958年在贝鲁特完成《铁钉案》。

虽然每部小说的实际创作时间大约是六周左右,但是动笔之前的准备工作却要漫长得多,不过,奠定基础的过程带给我的乐趣,与写作本身亦是不相上下,尤其是这一任务可以化整为零、分散进行,因此被我视为日常职业工作中忙里偷闲、令人愉快的一项消遣。首先,我必须从中国古籍中,选定一些适合交织起来组成长篇小说的素材,有时可从中国古代罪案文学中找到细节完整的故事,有时则只是犯罪学或医学书籍中寥寥数行的简短大意,或是其他书籍或文章中记述的逸闻趣事。在《铜钟案》中,三条主线全部出自中国古籍,但在其后的四部小说中,我本人则不得不加入相当多的细节,读者如果看过后记中的资料来源介绍,自会明白其中详情。

(3) 又名《古圣贤像传略》,高罗佩先生藏有一册。

我在研究了汉语与中国历史超过十五年之后,1940年,偶然看到一本由十八世纪无名作者所著的公案小说,从此对中国罪案文学发生了兴趣。(1)由于对这部书的兴趣异常浓厚,我将它译成英文,并于1949年在日本东京出版,名为《狄公案》。在注释中,我列出了中国罪案文学书目,并在第231页中提到“在现代侦探小说作家中,如果有人试图亲手创作出一部中国古代公案小说来,将会是一个有趣的尝试。此译本已经展示出小说的风格模式,在列举的书目中,还可找到大量极富中国特色的故事情节”。当时在中国与日本的图书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翻译拙劣的西方三流惊悚小说,我看到这种情形,便下定决心要亲自实践上面提到的尝试,主要是为了向东方读者证明,他们本民族的古代探案文学中拥有何其丰富的现代侦探小说素材。虽然我以前从未有过创作小说的经验,但却认为若是依赖过去十多年中读过的中文作品,并且严格遵循中国传统小说模式的话,还是值得一试。1950年,我在东京写出了《铜钟案》,下半年又完成了《迷宫案》。起初我并无意要出版这两部小说的英文本,只是将其作为预备出版的中文本与日文本的写作底稿。后来,当西方朋友对这种形式新颖的侦探小说表示颇有兴趣时,作为又一个尝试,我才将《迷宫案》的英文本公之于世(1956年在荷兰首次印刷,在英国出版发行)。此书获得成功后,为了给整个系列小说提供适宜的开篇章,我又写出了另外三部小说献给东西方读者,即1952年在新德里完成的《湖滨案》,1956年在贝鲁特完成的《铁钉案》,1958年在贝鲁特完成的《黄金案》(2)。尽管这五部小说的写作顺序如上,然而在狄公案小说年表中——内容自然纯属虚构——正确的阅读顺序则应为:《黄金案》—《湖滨案》—《铜钟案》—《迷宫案》—《铁钉案》。

(4) 即戏曲、小说的引子,又称楔子,一般放在篇首,用以点明和补充正文,或引出正文,或为正文做铺垫。

关于中国古代司法管理,笔者在以前出版的四部狄公案小说之后记中已经作过介绍,在此无须赘述,以下是关于这几部小说的几点综合评议,同时也是对某些读者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