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释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时,上述提及的各种解释理论都有道理,但都具有一定的时空性。我们的分析表明,在加入时空变量(例如,加入时间变量,考察20世纪80年代前后中国社会各种影响生育行为要素的变化大小、方向;加入空间变量,考察实施宽松政策与严紧政策地区的不同效果等)之后,各种非政策理论的因果解释力度都发生了变化,在大方向、大趋势上很难成为解释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的主因。在穷尽并排除这些因素之后,我们发现,唯有生育政策因素的变化与出生性别比变化的程度和方向是一致的,只有生育政策具有这种程度和方向上的解释力。如果没有20世纪80年代严紧的“一孩”政策,继续执行70年代相对宽松的“晚、稀、少”政策,那么我国出生性别比会是什么样的情况呢?这是“反事实”的诘问。我的回答是,很有可能步韩国、中国台湾之后尘,也可能会出现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但是,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因此,如果没有20世纪80年代严紧的生育政策,那么我国就不可能成为出生性别比失调程度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
资料来源:引自刘爽、和红等《山西翼城调查报告》,刊于顾宝昌、王丰主编《八百万人的实践——来自二孩生育政策地区的调研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020年后的剩男剩女
图7-3 山西临汾市部分县(市)三次人口普查获得的出生性别比
所谓问题都有其客观事实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开始失衡,由于出生性别比偏高已长达近30年,且伴随着每年出生人数的加速减少,这必然使得那些进入婚配期的男性人口不仅在同龄女性中相对“过剩”,而且寻找低龄女性也越来越困难,因此最终将成为绝对“过剩”的男性人口。剩女剩男是跟男女婚配人口比例失衡有关的问题,而男女婚配的基础是其人口年龄性别结构。就人口来说,事实是这样的: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生性别比一直偏离正常值范围(103~107)。1982年普查为108.5,1990年为114.1,2000年更严重到119.3,2010年普查依然保持在118的失衡水平上。[3]所以,当这部分人口进入婚配期时,必然会出现“婚姻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女性人口大大少于男性人口的现象,造成婚姻挤压。从2010年起,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生的失衡男女渐次进入婚育期,男多女少的婚姻挤压现象已开始显现并积累。2020年前后,我国“婚姻市场”将会发生质的变化,这是因为持续而严重的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人口将成为主体完全进入婚配期。推算数据(李建新,2009)显示,2020年,22~34岁男性人口将比其婚配的女性人口多出2600多万(见图7-4)。由于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持续至今,所以,即便是从现在起出生性别比迅速恢复到正常值范围,适婚男性人口绝对过剩的婚姻挤压现象也会越来越严重,且会延续到2030年以后。
以上从时间维度的视角,在充分考虑了其他影响因素的前提下,我们分析了生育政策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对总体人口干预的力度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后果,进而论证了生育政策对人口出生性别比的直接影响。从空间维度来看,对不同地区实施的不同生育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同样可以得到上述因果验证。笔者在山西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试点研究中曾经发现,实施较宽松生育政策的翼城与实施较严政策的其他农村地区相比,翼城县不仅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而且保持了出生性别比变化的正常(李建新,1995)。从1985年起,至今翼城县实施宽松的生育政策已20多年过去了,结果又是如何呢?近年来的研究(刘爽、和红等,2009)再次表明,实施宽松政策的翼城县与其他实施严紧政策的县市相比,在人口出生性别比上显著不同。图7-3列出了山西临汾市部分县(市)(考虑到出生性别比指标计算对统计数量的敏感性,图中所选的县均是临汾市的人口大县)三次人口普查获得的出生性别比变化的情况。从1981年、1989年和1999年3个年份6个县的出生性别比数值变化,我们发现了非常有利的证据:第一,在被统计的6个县中,只有翼城县的出生性别比在3个年份是递减的,其余所有县均是迅速上升的。第二,翼城县是唯一的出生性别比从不正常到正常值变化的县,其余有的县3个年份的出生性别比均不正常,如洪洞县;有的县是80年代初正常但是随后的年份不正常,如襄汾县;还有的县是前两次普查统计的出生性别比都正常,但1999年就不正常,如霍县和乡宁县。上述这种比较对我们做出推论有意义吗?事实上,作为同一地区的几个比较大的县级单位,我们发现以下几个问题。其一,以上对照的县同属于临汾地区,地理气候、风土人情、生活习惯以及文化观念等都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其二,同属于一个地区,各项社会经济政策也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步伐相近。2005年在临汾市的14县1区2市中,翼城县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在临汾全市属于中上等水平。在上述对比的其他5个县中,既有城乡收入水平与翼城县相当的曲沃县,也有不如翼城县的乡宁县,还有高于翼城县收入水平的襄汾县、洪洞县和霍县。其三,如果说20多年前,选择翼城县作为“两孩”试点,良好的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是一个重要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20多年来随着临汾各地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改进,具备当年翼城县那种条件的县区越来越多。在这一点上翼城县也不再与众不同。可见,在这样一个各方面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探讨研究因果关系推论是合理的。我们发现,20多年来,与临汾这些同质性较强的地区相比,翼城县最大的不同在于实施的是较宽松的生育政策,而其他地区则执行的是较严紧的生育政策,这一松一紧的政策差别,正是导致其人口出生性别比差别的根本原因。
图7-4 1990年、2000年、2010年、2020年我国20~34岁男女婚配人口年龄结构金字塔
另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是广东省。1997年广东省对生育政策做了调整,城市的生育政策未发生变化,而农村由较宽松的“两孩”政策收缩到“一孩半”政策。短短几年,出生性别比骤升。广东省生育政策调整前1995年的出生性别比为123.31,而生育政策调整后2000年的出生性别比升高到130.30,5年间出生性别比提高了6.99个点。广东省生育政策的调整使生育水平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调整前(“两孩”政策)2.13的生育水平降至调整后(“一孩半”政策)的1.81,但生育率下降却付出了出生性别比升高了近7个点的代价(陈友华,2006)。
当然,年龄性别结构平衡只是人们婚姻的基础。现实的婚姻,不仅与婚配男女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有关,还与社会经济条件、婚育观念因素有关,这其中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对婚配模式影响较大。现实中的男女婚姻模式除了“门当户对”外,还有一种是“嫁高娶低”“男高女低”的梯度婚配模式。如果以甲、乙、丙、丁等表示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进行排序,那么男女婚配的这种模式是甲男乙女、乙男丙女、丙男丁女,在这种婚配模式下,这个社会上最终剩余下来的就是甲女、丁男。若以教育程度为例,则男博士娶女硕士,男硕士娶女学士,最后剩下的可能是女博士和男文盲。
所以,男女适婚人口比例严重失衡加上实际的婚配模式落差,造就了剩男剩女们。不过,相比庞大的剩男“后备军”,剩女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更重要的是,剩男剩女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群体。剩女不是女性适婚人口的绝对剩余,而是源于社会婚配模式和个体婚姻的选择。这个群体的特点是,她们大多占据主动和优势地位,经济独立且自主性强,而其中还不乏不婚主义者。一个这样特征的剩女小众,不构成所谓问题的要件,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剩女”是个“伪问题”。相反,剩男就不一样了,剩男首先是男性适婚人口大量绝对过剩,且他们还多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剩男人口的基本特征是:婚姻权、生育权等基本人权得不到实现;自身经济、文化等资源处于劣势;被社会排挤和歧视;有旺盛的生理需求却又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满足。这样一个被社会遗忘的社会底层大众,若没有必要的“安全阀”,必定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冲击。可以推断,随着这些想结婚而又无法找到配偶的大龄男青年和终身未婚男性数量的不断积累,社会不稳定和不安定的风险将大大增加。我国将迎来一个男女性别结构失衡的社会,这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
表7-4 全国2000年人口普查分孩次出生婴儿性别比(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
婚姻挤压与社会稳定
在我国农村许多地区,为实现生育男孩的愿望,有许多“对策”。如在实施“一孩半”生育政策的农村地区,对于合乎政策可生育第二孩的女儿户来说,要实现生男愿望,“钻政策空子”的经典例子是这样发生的:他们首先会不顾生育间隔期抢先怀孕第二胎,届时通过B超检查胎儿性别,如果是男孩,最终通过缴纳不够生育间隔期的罚款而如愿;如果是女孩,则会主动报请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言称是意外怀孕,要求堕胎,而计划生育部门则乐见其成,因为这是他们计划生育工作的成绩,即避免了计划外生育。就这样,在计划生育政策干预之下,“计划外的女婴”被终止了“生命”(见图7-2)。这是人们不能通过数量达到生育性别需求而进行人为干预的结果,其宏观后果如表7-4所示,第二、第三胎的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就这样,“一孩半”政策和重男轻女的观念导致了性别比的严重失衡。仔细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即使没有重男轻女的观念,只要人们喜欢儿女双全,“一孩半”政策也会导致对第二个女胎的人为流产和性别比失衡。这是因为,如果第一胎是男孩,“一孩半”政策就不允许怀二胎;如果第一个生了女孩,“一孩半”政策允许再生一胎,人们自然希望第二胎是男孩,不是因为重男轻女,而是因为喜欢儿女双全,有些人就会把第二个女胎流掉。严格意义上,一胎半的政策导致了性别比失衡,并不是因为人们偏好男孩,而是因为人们在有了一个女孩后偏好男孩。人们在有了一个女孩后,再要一个男孩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所以可以说,“一孩半”政策是性别比失衡的根源。
所谓婚姻挤压,是指由于婚姻市场上可供选择的男性与可供选择的女性之间比例失调,导致部分男性或部分女性不能按照传统的偏好和习惯择偶的现象。婚姻挤压是社会学、人口学等相关学科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婚姻挤压的形成主要是因为婚龄男女性别比的失常。这一年龄段性别比的失常与出生人口性别比、死亡率的高低以及一个地区迁移流量的大与小和迁移的性别结构有关。在我国,婚姻挤压与近30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超常偏高有直接关系。
图7-2 “一孩半”政策下选择男孩的机制
单从人口学的角度讲,在婚龄期的人口性别比明显偏高的条件下,婚姻挤压现象有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是婚配人群年龄结构年轻化型;第二种是婚配人群年龄结构波动型;第三种是婚配人群年龄结构持续老化型。相关研究(郭志刚、邓国胜,1998)指出,即使在婚龄期的男女性别比明显偏高的条件下,婚姻挤压的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在人口内部仍可以得到调整和缓解。
正如前面所分析,一方面,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且至今未恢复到正常水平,出现了人口史上罕见的、严重的不正常现象。另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人口进入持续稳定的低生育水平期,每年出生人口数逐年减少。人口年龄结构基本处于持续的、老化的状态,且少有波动。在这种情况下,性别结构与年龄结构对婚姻市场的挤压同方向,将会导致婚姻市场上女性长期短缺,男性长期过剩。不久的将来我国第三种类型的婚姻挤压现象将会占据婚姻市场的主导地位。
以往的研究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升高可以看作是“极限生育空间”遭受强烈挤压的结果(李建新,1996)。所谓“极限生育空间”是指某一人群在某一时期在生育数量、生育时间、生育性别上的最基本要求。20世纪70年代末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无论是在经济利益层面,还是在生育观念层面,至少有一个男孩是大多数农民群众不可动摇的最基本的生育意愿。正如许多分析指出的那样,中国人的男性偏好、追求男根的传统思想已经延续了几千年,并非今天才显得更加突出,相反应该是减弱了。过去,在没有生育政策约束或生育政策不严的情况下,人们的性别偏好和追求“男根”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孩子数量达到满足的,如直到生到男孩为止。20世纪80年代以后,无论是“一孩”还是“一孩半”政策,突破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极限生育空间”,使人们无法通过生育数量达到生育性别偏好的需求。我们看到,在农村实施“一孩”政策会使近一半的人无法通过生育一孩来达到需要男孩的愿望;“一孩半”政策是照顾那些第一孩为女孩的群众,允许他们再有第二个生育指标,但这种有差别的照顾政策,不仅给有着根深蒂固的“患不均”观念的农民造成心理不平衡,引起了生育上的互相攀比,而且更在客观上强化了人们追求男性的愿望,因为照顾的第二孩指标就是给那些没有男孩的家庭再有一个生男孩的机会。显然,无论是农村的“一孩”还是“一孩半”生育政策都不能在生育数量、生育性别、生育时间三维统一性中调控人口。在这种只顾生育数量控制的政策“挤压”下,大多数农民无法通过最基本的生育数量(如两孩)达到生育性别选择的满足。因此,不少人不得不用其他手段如瞒报、性别鉴定等来达到性别偏好的满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B超性别鉴定技术的广泛应用,性别鉴定简单便利,人为选择性别的趋势有增无减。可以这样认为,传统的“男性偏好”生育文化的存在以及农村生产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户对男劳动力的需求在客观上有所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或瓦解对“养儿防老”观念有所加强,加上B超技术的广泛普及等,这些条件和因素都在那个时期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挤压”下产生了作用。由于计划生育政策所允许的生育选择空间与大多数人的“极限生育空间”相冲突,计划生育政策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出生性别比偏高。
首先,婚姻挤压会对传统家庭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婚姻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婚姻挤压对一夫一妻制家庭来说,是一个来自家庭外部的压力,将可能引起婚姻家庭道德危机。当出生性别比偏高时期的人群进入婚配期以后,即从今往后每年进入初婚期的男性由于数量绝对超过女性,女性作为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会引起男性不同期群之间或同期群内部产生激烈的争夺和冲突。婚姻日益面临严重的外部压力,一方面,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离婚率、非婚生育、婚外生育等社会现象和道德问题必将会更多地滋生,传统家庭结构的稳定和婚姻质量受到威胁;另一方面,婚配年龄的“剩男”对家庭结构内部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家庭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基本单位,家庭结构主要分为主干家庭、核心家庭和单身家庭等类型。在出生性别结构持续失衡的情况下,整个社会中愈来愈多的男性找不到婚配女性,男性单身家庭和晚期核心家庭(指核心家庭中的儿子超过婚配年龄,但并未结婚并与父母共居的家庭)增多,从而对其父母和个人的精神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一个全新的建设发展时期,而1980年在全国开始实施的“一孩”政策,则是我国对人口生育过程进行强力干预的分水岭。考察对照这种“干预”前后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变化,正是我们要推论因果关系的途径之一。在总人口出生性别比由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正常值变化到80年代之后非正常值的过程中,我们列举并穷尽了主要影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可能因素,通过上述的逐一分析,考察对照这些因素在生育政策“分水岭”前后对出生性别比影响作用大小及作用方向,我们发现,从总体变化趋势看,20世纪80年代之后,特别是90年代之后,无论是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如养儿防老等),还是文化观念变化因素(如传宗接代等),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作用都在减弱,且作用方向是有利于出生性别比朝着正常值变化的。我们可以排除上述各种因素为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相反,我们看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干预”人口行为的“外生变量”,在由20世纪80年代前“宽松”的政策急剧转变为严紧的生育政策之后,也就是说20世纪8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对人们生育行为的干预大大加强之后,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也随之偏离正常值呈现失衡状态,这是生育政策作为外部力量直接干预生育行为的结果。在排除了上述其他因素为主要因素之后,生育政策就成为导致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的主要原因。
其次,婚姻挤压对社会稳定也会产生不利影响。男性处于婚姻挤压的状况下,尤其是出现婚龄人口性别比偏高和年龄结构持续年轻化的双重压力时,其人口学的直接后果是引起婚龄分布和夫妇年龄差模式的变化,最终将影响到男性终身未婚人群比例上升和独身人群的绝对数量增加。从社会经济地位的阶梯形婚配模式上分析,对于社会地位高的男性(如职业好、收入高、有文化、有住房等)而言择偶不存在问题,但对于社会地位低的男性(如文化水平低、收入少等)而言择偶将非常困难。若考虑人口流动迁移因素,情况更加严重。由于我国婚配人口性别比失衡是全国性、长期性的,所以女性普遍短缺。在人口流动的条件下,女性人口可能以更多的婚迁形式从不发达地区迁移到发达地区,如从农村到城市,从中西部地区到东部地区,这样的结果虽然缓解了发达地区的婚姻市场挤压压力,但加剧了欠发达贫困地区的婚姻挤压。那些贫困落后地区条件差的男性将成为婚姻挤压下最大的“受害者”,这种现实在客观上刺激并加剧了落后地区拐卖妇女、买卖婚姻、性犯罪现象的发生。2011年8月各大媒体所报道的数百名越南新娘被卖到湖南山区后集体失踪事件,正是这种严峻现实的反映。随着那些社会地位相对低下,想结婚而又无法找到配偶的大龄男青年和终身未婚男性数量的不断积累和增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将大大增强。一旦社会出现某种突发事件如民事纠纷、官民矛盾、失业等,这些“剩男”们都可能是导致社会冲突的不安定因素。实际上,近年来社会上频发的群众暴力事件背后,都有这些“剩男”“光棍”人口的影子。
资料来源:(1)1960~1992年数据来源于顾宝昌、徐毅(1994);(2)1993~2000年数据来源于吕红平(2004);(3)2001~2009年数据来源于2002~2010年历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7年起更名为《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2010),为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出生性别比以0岁组出生性别比替代。
性别失衡下的犯罪风险
图7-1 我国历年人口出生性别比变化趋势
相关研究指出,与成婚的男性相比,未能成婚的“光棍”更倾向于通过恶习和暴力来得到自身的满足。从世界范围来看,未婚成年男性暴力行为犯罪比已婚男性多,结婚可以将犯罪的可能性平均减少35%(Sampson etc,2006)。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未婚成年男性无法找到异性伴侣,整个社会可能处于高犯罪率风险之中。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犯罪率出乎预料地大幅下降,美国学者们给出了诸多的解释,如经济发展强劲、人口结构老化、死刑增加等。然而,经济学家史蒂芬·列维特(Steven D.Levitt)剥开表象,另辟蹊径地给出了令人信服的、意想不到的答案:美国犯罪率的下降与20世纪70年代美国各州陆续通过的堕胎法直接有关。20世纪70年代美国将堕胎合法化之后,大大地减少了那些母亲不想要而又不得不生下来的“多余”的孩子,而这些“多余”的孩子,研究表明更容易卷入犯罪(列维特,2004)。对于美国社会来说,堕胎法的实施使许多“潜在”的罪犯(“多余”的孩子)“流产”了,从而减少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社会的不安定成分。在这里引出列维特的这样一个研究结果,事实上是提醒大家要面对我们社会的一个现实,在中国大批想要成家而无法成家的“剩男人口”正在累积,加上社会上各种无法预料的“引爆”因素,社会稳定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见图7-1),我们知道影响人口出生性别比变化的因素是多元的、复杂的且变化的。多元表现在社会经济、政策、文化等因素对生育行为进而对出生性别选择的影响;复杂表现在各种因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并可能共同作用于出生性别的选择;变化表现在从时间维度的视角观察,上述各种因素影响程度会发生变化,而且影响方向也会发生变化。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是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的分水岭,这种社会巨变发生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方方面面。而中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以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的《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为标志,发生了质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由过去“晚、稀、少”模糊弹性的时代进入了一个明确的以数为中心的“一孩”时代。中国社会的这些巨变为我们研究这种因果关系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观察机会。
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失衡
女儿也是后传人
不过,笔者的观点是,虽然影响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是复杂的,而且是多因素的,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仅与出生性别比偏高有关,而且是诸多原因中最主要的原因,严紧的生育政策是导致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出生性别比长期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由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施了近30年最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计划”掉了那些应该在今后几十年“匹配”那些“剩男”的女婴,因此增加了我国社会不安定的风险。实际上一些实证研究已经证明,近20年,我国犯罪率较之以前已经增长了近2倍,而其中由出生性别比导致的青年人口男女比例失衡是原因之一(Lena Edlund、Hongbin Li,ect,2009)。另一项实证研究发现,年轻人口群体(15~29岁)性别比失衡对犯罪率的上升有很强的解释力,这组人口的性别比每提高0.01,犯罪率相应增加3.03%(姜全保等,2011)。近些年来,性别比失衡直接导致了以下几类犯罪的增加: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强奸、侵害婚姻家庭、涉黑类有组织违法犯罪等类型(王顺安等,2009)。出生性别比失衡带来了几千万的剩男人口,这是一个庞大而不稳定的特殊群体,将成为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将严重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与和谐安定。
有意思的是,在2011年8月卫生部官员表态加大治理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时,提到的偏高原因为:这既有“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以及经济因素、劳动力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与一些医学技术、检查技术的滥用有关。[2]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只字不提。
性别比失调的主因是计划生育政策,而重男轻女的传统文化和B超性别鉴定技术的普及则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开放生育政策、严格执行产前性别鉴定的禁令外,还要大力提倡男女平等的观念,甚至鼓励入赘和女儿随母姓的一些新习俗。但是,中国几千年重男轻女的传统文化一时很难得到迅速改变,而B超又是孕妇产前必要的检查,很难防止父母千方百计从医生那儿得到婴儿性别的信息。所以只有开放生育政策,才会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学术争论虽然有利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但另一方面,未形成统一认识的诸多观点也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视听”,对积极寻求有效的公共政策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在面对公众回答有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时,有关部门指出,“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很复杂,既有经济原因,也有社会原因,还有文化原因,以及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原因。有人把性别比失衡说成是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这没有道理。南亚和东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印度、韩国、中国台湾等,并没有实行计划生育,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客观地说,出生性别比升高与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其充其量也只是加剧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状况,不能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就必然导致性别比的偏高”。[1]这种表述一直是官方解释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流观点。
失独家庭和风险家庭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已是公认的客观社会事实,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人们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干预生育行为,进行产前胎儿鉴定和选择性流产进而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调呢?关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多数学者认为这是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共同结果,但对于什么是主要原因存在很大的争论,有主要归结为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关的“政策论”者,有归结为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关的“制度论”和“生产方式论”者,还有归结为与重男轻女生育文化有关的“文化论”者,以及与B超技术广泛普及有关的“技术论”者等(辜胜阻、陈来,2005)。
2012年5月9日广州日报《暮年丧独子,他们的余生该何去何从?》一文在互联网上引起巨大反响。人们普遍对失独的老人抱有极大的同情。将心比心,如果一个老人,没有后代,孤独老去,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种悲惨的境遇。那么有多少家庭受失独之痛,又有多少家庭会绝后呢?而实行了30多年的一胎政策又额外地制造了多少这样的悲剧?
·出生性别比偏高原因何在
关于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一直以来为学者和政府所关注。从生物学的意义上讲,出生性别比应该是个稳定在105左右的常数。而如今,中国出生性别比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个正常值域,这是外部人为因素干预生育行为的结果。
据估算,30多年的一胎政策额外地制造了将近2亿个独生子女家庭。一般来说,2%的人会在30岁之前死亡,5%的人会在50岁以前死亡。这样就会有上千万的家庭,遭受失独之痛。当然失独较早的家庭,还有可能可以补生,而失独较晚的家庭有些已经有了第三代。但保守地估计,也将有几百万个家庭,不仅遭受失独之痛,而且遭受更大的没有后代的痛苦。有人说,没有后代的痛苦没有那么严重,这是传宗接代老观念在作怪。
抛开传宗接代的观念是否过时不说,但是失独之痛是实实在在的。子女对父母的亲情是没有办法取代的。即便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失独老人,虽然可以雇护工为其工作,但是缺失的子女传承所带来的心理安慰是无法弥补的。
表7-3 全国普查年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生性别比
有人说,如果没有子女,也可以有其他亲戚来照顾老人。但是一胎政策已经实行了30多年,都快经历了两代人了,再执行下去。不光未来兄弟姐妹没有了,嫂嫂、妯娌、姐夫、妹夫没了,侄子、侄女、外甥也没了,两代人后连表兄、表弟也没了。这样下去失独老人很可能是举目无亲。一胎政策下,中国人亲戚的数量急剧减少是不争的事实,这样的社会家庭结构是不健康的和高风险的。
对于我国来说,一个严峻的事实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攀升,至今未见恢复到正常范围的趋势,失调现象长达近30年。出生性别比失调程度之严重、持续时间之长成为世界之最。
一个人想要多生几个小孩,即使是为了传宗接代,也是无可厚非的。世界上的任何一个民族或者宗教,要长盛不衰,必然有一个崇尚生育的文化。主流宗教,如伊斯兰教和天主教历来都有严禁堕胎的规定。所以中华文明多子多福的观念是一个普世价值,无可厚非。当然和现在不同,以前人们希望多生几个小孩,是因为过去的小孩夭折率很高。现在医疗条件好了,小孩的夭折率大大降低了,而且小孩的抚养成本大大提高了,所以现在人们一般只会最多生两到三个小孩。
从地区结构上分析,绝大多数地区的人口出生性别比是偏离正常值的,而且各地区也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表7-3列出了三次普查中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生性别比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到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的省、区、市都存在着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只有贵州、西藏、青海、新疆四地的出生性别比属于正常值。其二,绝大多数的省、市、自治区从1982年出生性别比的正常值升高到了非正常值,不正常区域越来越多,1982年只有12个地区属于略微不正常,1990年不正常的地区扩大到24个,2000年又进一步扩大到26个,只有极个别的少数民族或边远地区仍保持正常值,如新疆、青海,或略高于正常值的如内蒙古、黑龙江等。其三,各地出生性别比上升变化的幅度不同,有较大的差异。以2000年的普查数据为例,出生性别比超过120的达11个省份,在112~120的有10个省份,只有四个省份在107以下,属于正常值。
从一个家庭来说,只要养得起,生两个小孩是十分理性的选择。因为如果只生一个小孩,即使躲过了失独的风险,但说不定这个独生子是一个无能、不孝的人,或者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尽到儿女的职责。所以一般人希望有两个小孩,是十分理性的,不仅考虑了失独的风险,也考虑到了各种其他的风险。
一胎政策造成的家庭风险增加,还带来各种社会副作用。比如说,家长成天担心独生子女小孩出意外,不让小孩从事任何有风险的活动。又比如说,未来一对独生子女夫妇要抚养4个老人,如果4个老人同时需要照顾,这对独生子女夫妇必然不堪重负。总而言之,一胎政策加剧了中国社会和家庭的各种风险,其代价是巨大的。
表7-2 城乡人口出生性别比变化
一胎政策的巨额社会代价
总人口的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区域的结构来看,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又是怎样的呢?表7-2列出了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的我国城乡人口出生性别比数据。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一,城乡人口出生性别比变动的方向是一致的,即由正常值持续升高至偏离正常值。城镇人口的出生性别比由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的109.93上升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116.41。同期乡村人口则由111.60上升到121.67,大大偏离了105的正常水平。2005年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城乡出生性别比依然保持在高位。其二,存在着城乡差异,乡村人口出生性别比明显高于城镇,而且城乡差距在扩大。20世纪90年代城乡出生性别比差别约为1,2000年、2005年差值扩大到了5。
经过几十年计划生育的教育,中国人似乎认为政府干涉生育权是天经地义的。事实上,人类历史上,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个政府实行过如此严厉的限制生育的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人口结构极度老化、大量失独家庭、男女比例失调等各种社会问题,中国人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那么实行这项政策的代价到底是多少?兄弟姐妹的缺失、失独的风险、这么多光棍,究竟造成的社会代价是多少呢,我们能不能量化一下?
根据我们的估算,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让中国少生了2亿人,我们要估计一下平均每个家庭损失多少。这个题目似乎很难量化,但其实也不难。限制任何一个人的权利是有代价的。假设一个人愿意罚款1万元来超生一个孩子,如果政府用行政命令不让他生,那么他的可量化的损失至少是1万元。
表7-1 我国历年人口出生性别比(1953~2010年)
我们假设现在做个问卷调查,问一下这些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这样两个问题:①如果当年政策允许,你当年是否愿意要第二个小孩。②如果政策允许,但只是交一些罚金,工作和其他福利不影响。你最多愿意交多少罚金,来换取生第二个小孩的权利(按2013年等价的人民币计算)。我自己做了一些调研,在城市里大约有70%的夫妇,愿意要第二个小孩,平均愿意交的最高罚金是40000元。
表7-1是我国历年的人口出生性别比数据。从中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以来到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虽然在个别年份如1966年偏离正常值,但基本上是在正常值(103~107)之间波动。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特别是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值,到90年代以后,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超过了115,甚至超过了120,严重地偏离了出生性别比的正常值范围。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持续在120左右的高位徘徊。
估算一下,最近30年,在城市里,30~60岁的人群,大约就有1.5亿对独生子女家庭。其中70%的人想要二胎而实际却被限制了。按照2013年可比价格,总的损失是1.5亿×70%×40000元=4万亿元。农村人想生多胎的更多,而且被强制堕胎等精神损失可能更大。所以总的损失,应该在8万亿元左右,加上每年上千亿元的计生管理费用,总的损失就在10万亿元以上。
人口出生性别比是人口性别结构的基础指标,出生性别比是指在一定时期(通常指一年)出生的婴儿中男婴和女婴之比,一般以每100个女婴对应多少男婴来表示。从生物学的意义上讲,出生性别比是个常数,即在没有外部因素干预生育行为的条件下,出生性别比应该是稳定在105左右(通常±2)的常数。
这还是一个非常保守的估计,因为经过多年的计生宣传,人们明显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危害,如失独风险,估计不足。计划生育政策多制造了几百万的失独家庭,如果每个失独家庭的精神损失是一百万元,那么光这项就造成了几万亿元的损失。还有,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男女比例失衡,未来可能造成三千万光棍,如果每个光棍的精神损失是一百万元,那么总损失是三十万亿元。再加上计划生育政策对中国的国际声誉造成的损害,大量高素质人群移民等损失。其直接和间接损失,应该是几十万亿元到一百万亿元。这是一个巨大的数字,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施行计划生育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好多倍。
性别结构失衡的中国
有人说,如此巨大的损失估计是一种假设,实际上这些家庭愿意用几万元来换取生二胎的权利并不理性,他们要孩子既费力又费钱,对他们是没好处的。这就牵涉到一个根本的问题,我们是否认为国家比家庭更有智慧来决定这种做法是否对家庭有好处?有些父母就是愿意多享受一些抚养小孩的乐趣;有些父母就是要让他们的小孩有兄弟姐妹的乐趣;有些父母就是希望老有所伴,老有所养;有些父母就是不愿意承受失独的风险。这些需求,哪一条是不合理的,哪一条是政府可以满足的?
除了前面关注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过度老化可能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外,中国可能会面临以男女性别结构失衡为基础的婚姻挤压及社会不稳定。
[1] 《记者观察——专访国家人口计生委宣教司司长张建》,http://www.sina.com.cn,2007年8月29日。
2011年8月,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了上百名越南新娘被卖到湖南山区后集体失踪的事件,一时间贫困落后地区的男人娶妻难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反映了一些地区的“媳妇荒”现象。近年来,不断有报道称我国一些发展落后的农村地区和边远山区出现“光棍村”,而且“买卖新娘”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典型事件反映出我国农村等落后地区婚配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现实及后果。一方面,弱势群体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婚配市场上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的现实又成为不法分子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的土壤。就全国而言,可以看到,一边在许多农村落后地区“光棍村”兴起,另一边在不少大城市,却是“剩女”不断。
[2] 《中国将平衡出生人口比例,重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http://baobao.sohu.com/20110810/n315938036.shtml。
集体失踪的“越南新娘”
[3] 此处数据为人口普查数据,由于出处不同可能与书中其他地方出现的数据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