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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MeToo”运动

我们不想再被强奸折磨,不想再生活在对强奸的恐惧中。右派和左派在这件事情上,有时都会为之辩护。右派说,强奸是精神病人、移民、酗酒者、边缘人群和性瘾患者的问题。左派则说,强奸泛滥是性苦闷的结果,为了抗击资本主义,我们理应把自己奉献给强奸犯。我们不再忍受这套受害者有罪论,也不再羞于谴责强奸、打击强奸犯。我们不会再容许强奸的受害者在法庭上变成被指控的人。我们现在知道,反对父权制暴力的斗争不可逆转,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寻找和创造。男性提出的唯一关系模式,即强奸的模式终将被替代。

6.强奸不是一种命运。

1978年,安妮·西尔韦斯特《可爱的房子》

不存在所谓的“欲拒还迎”,当一个女人说“不要”时,她的意思就是“不要”。为了能延续他们的帝国主义,男性编造出一套被动的、受虐的女性形象,她们在性关系中百依百顺。这使得全体男性(甚至包括一部分女性)自欺欺人地认为,强奸可能是受害者“自作自受”,是“招惹”来的,是“默许”的,她们私底下对此“甘之如饴”。换句话说,在他们看来,不存在真正“用强”的强奸。

卡朗格峡湾一案审理同年,法国唱作人安妮·西尔韦斯特创作并演唱了这首《可爱的房子》(“BC音乐”发行)。歌手运用一系列巧妙的比喻重现了一场强奸,准确地反映出大众审视受害者的习惯。初听这首歌,你会以为唱的是入室抢劫、毁坏财物的故事。然而随着歌词的铺陈,听者会反应过来,所谓“可爱的房子”,实际指的是一个被轮奸的年轻女子。

5.强奸非女性所愿,也不会给女性带来快感。

那是一所可爱的房子,一所好房子。

强奸是父权制社会赖以维系的身体和文化行为。剥离了对女性身体,以及女性生产和再生产能力的占有与剥削,父权制就无以为继。为了使这种占有合法化,父权制社会炮制出一系列愚蠢的神话:男人的性欲“难以自已”“无法控制”“不可抗拒”。一句话,这就是所谓的“阳刚之气”。

苔藓湿润,长在刚刚好的角落;

4.强奸不是一种自然法则。

墙壁坚实,房间里温暖宜人;

依照法律,强奸是一种犯罪。然而在事实层面,强奸几乎从未被认为侵害了妇女的权益,只在少数情况下被认为侵害了拥有她的男人的权益。对于男人来说,享受女人的身体是一种共享的权利,唯一的边界就是其他男人对女人的所有权。没有主人的女人,是所有人的共同财产。

几扇窗户,想看进去不必惊慌。

3.强奸没有作为针对妇女的犯罪而受到应有的惩罚。

(副歌)

强奸是妇女在父权制社会中遭受的永恒暴力的体现。每个男人都是潜在的强奸犯。对女性的性侵犯从未停止,有的明目张胆,有的鬼鬼祟祟。女性的“围猎乐园”,一天24小时开放,全年无休。

不,不,我不是在编故事。

2.强奸不是一个意外。

发生过什么,我只是原样讲一遍。

强奸是无数妇女每天都要面对的现实,不论是在街上还是在室内,不论是白天上班还是晚上回家,即便有幸逃过它的乔装,对强奸的恐惧依旧深植于骨髓。这是自童年起就挥之不去的梦魇,而我们的经历更无益于驱散它的纠缠。

当她的客人来访,她会打开大门。

1.强奸不是一个传说。

门锁并不牢靠,她也从不在意。

1976年6月16日, 法国《解放报》发表《反对强奸宣言》

她实在太自信,她从来没想到

1980年强奸入刑后,事情终于有了一定进展,尽管直到12年后,最高法院才承认,“夫妻双方同意在婚姻生活中发生性行为的推定,只有在证明情况相反前有效”。而这句话被写进法律,已经是2006年。此外,《法国刑法典》也进行了更新,规定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曾存在亲密关系的话,则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意味着犯罪者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因此,虽然强奸罪的最高刑期为15年,但如果是丈夫(或前夫)实施强奸,最高可被判20年。然而,要将这些罪犯绳之以法,依然不是易事。

这可爱的房子,会有人用暴力硬闯。

而在法学界,进程依旧反反复复,判例时常前后矛盾。1839年,最高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案发表了如下意见:“已婚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一方配偶保护的结束。”然而到了1910年,同一最高法院在审理另一起性质恶劣的案件时态度却截然相反。被告是一名已婚男子,暴力强奸了自己的妻子(妻子由其兄弟控制着),他们的孩子甚至也在现场,目睹了全程。这人被定罪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而最高法院居然表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暴力猥亵……事实上,作为婚姻的合法目的,被告的行为不会冒犯已婚妇女的贞操”,而被认为“对受害者的贞操造成严重侵害”的,只是当时的特殊“场景”。

一个不幸的日子,来了一帮恶人。

文学作品保留了过去人们反思婚内强奸问题的一些线索。巴尔扎克有一篇名为《奥诺里娜》的短篇小说,在报刊上发表时遭遇审查,因为讲的是一个女人从婚姻和家庭中逃离的故事。女主人公无法忍受丈夫的性要求,却要去和情人“欲仙欲死”。巴尔扎克还曾在《婚姻生理学》中写道:“永远不要以强奸开始您的婚姻。”莫泊桑的作品中也写到过结婚初夜强奸的创伤。他在长篇小说《一生》中描写了一个可怕的新婚之夜:“她一动不动,全身都因为这种可怕的焦虑而僵直,只感到一只粗壮的手要穿过她夹紧的双肘,去摸其下的乳房。这粗暴的接触让她整个人惊慌失措,痛苦地喘息起来。她此刻只想自救,逃出这所房子,找个地方把自己锁起来,远远地躲开这个男人。但一阵剧痛突然撕裂了她。她呻吟起来,在他的怀里扭动,而他只顾猛烈地占有她。”

他们按响门铃,猛踹大门;

——法国涂鸦,2020年

他们相互打气,相信门总会打开。

把你的鸡巴和刀子收起来,我的阴道和锤子已经准备好。

洗劫宣告开始,房门就这样被砸穿。

事实上,19世纪和20世纪的绝大部分时间,婚内暴力都缺乏清晰的定义,所以很少有夫妻会因此对簿公堂。这当然无益于增强法律系统和公共舆论对婚内强奸的认识。更不用说,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强奸定罪面临着同样的阻碍:定义模糊,起诉不力。长久以来,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法院本就常常拒绝做出裁决,声称这是“私事”,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当问题涉及性时,会怎样推托,就更不难想见了。

他们破门而入,大肆破坏;

之所以在法律中出现这样的表述,显然是因为存在着相应的社会问题。几个世纪以来,在天主教婚姻观念的影响下,妻子被认为对丈夫负有“夫妻生活义务”,这在法国已经成为一种共识。1804年《法国民法典》草案和1810年《法国刑法典》草案均提到了这个概念,尽管用的不是同样的说法。依照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妻子应当服从丈夫,不可以拒绝发生性关系。另一方面,教会也谴责那些要求肛交、口交或提前中断性交的丈夫,承认妻子在这种情况下拥有拒绝的权利。然而这和妻子本人是否情愿没有关系,单纯因为这些行为对生育没有意义。

他们踹开窗户,点燃大火;

“丈夫对妻子用强不构成强奸罪,不论二人是否处于分居状态。”——瞧瞧,婚内强奸等于合法强奸,白纸黑字。1832年,《法国刑法典》的一条修正案就是这么说的。

他们掏出小刀,

婚内强奸,“合法的”强奸

在墙上刻下粗话;

然而,2020年2月28日,尽管背着强奸指控,罗曼·波兰斯基依旧凭电影《我控诉》获得了凯撒奖最佳导演奖。颁奖现场,《燃烧女子的肖像》剧组的三名成员,女演员阿黛尔·埃内尔(她本人也是性侵受害者)、诺埃米·梅朗以及导演瑟琳·席安玛当即离席,走出普莱耶尔音乐厅,加入在门口示威抗议的女权主义者。这简直是奇耻大辱!然而,同年7月6日,又一个背着多项强奸指控的男人——热拉尔德·达尔马宁——被任命为法国内政部部长。愤怒的女权主义者们在城市的墙壁上留下了“强奸文化在前进”[3] “内政部,不要脸部”“统治我们的是强奸文化”这样的标语。

他们大摇大摆地离开,

——法国标语,2019年11月24日

留下满地伤痕。

我梦想有一个法国,那里的人们更愿意倾听的是谈论强奸的女人,而不是讨论面纱的男人。

暴行过后,这所房子失魂落魄,

1980年的修正案并不是斗争的终点,一切才刚刚开始。一要为受害者提供支持,使其有勇气起诉。二要制造舆论,不让案件无疾而终(2012年,只有四分之一的强奸案顺利结案),不让强奸犯逍遥法外。三要阻止强奸量刑的轻罪化趋势——从1980年强奸入刑到现在,仍有六成到八成的强奸案被视作轻罪处理。四要促进婚内强奸定罪(详见下一节)。最后一点,也是永恒的任务——抵制强奸文化,需要让大众认识到,从色情图像文字到性骚扰、性侵犯,直到强奸这一系列现象背后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性骚扰直到2012年才被纳入《法国新刑法典》,不涉及暴力的性侵害则到2013年才构成犯罪)。1985年,争取计划生育运动、青年妇女运动和妇女之家共同创立了“反对强奸女权联合会”;1989年,联合会转型为协会,以便能够作为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各类宣传也是女权主义组织工作的重点。2010年的“敢于做一个女权主义者”运动,提出了“愿恐惧改变立场”的口号。2013年,曾经刊发《343宣言》的《新观察家》周刊向先辈致敬,发表了一份新的《313宣言》,收集了313名强奸受害者的自白。另一个抗击重点是公共空间性骚扰。2011年,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斯特劳斯·卡恩陷入一系列性丑闻。2017年,数十位女性联合指控好莱坞位高权重的制片人韦恩斯坦性骚扰,使得性暴力再度成为关注的焦点。一系列事件暴露出,特权阶级可以公然藐视法律,也不会因为性犯罪而身败名裂。由此激起的大规模发声,让每个人意识到强奸的日常性——性侵犯就在我们身边。

但这是她自找的!人们异口同声地说。

愿恐惧改变立场

看她的屋顶簇新,门前花团锦簇,

修正刑法的斗争还在继续。1980年12月,强奸终于有了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通过暴力、胁迫或突袭对他人实施的任何性质的性插入行为。”这一修订也标志着对男性强奸的承认,使其成为可被判处15年监禁的犯罪行为。法律的实施无疑是对受害者的一种支持,鼓励他们勇敢报案。然而直到今天,依然只有极少数(约10%)的受害者会这样选择。

这样爱俏爱打扮,难怪引狼入室。

终于,1978年5月2日到3日,卡朗格峡湾一案在普罗旺斯艾克斯再度开庭,公开审理,人们再也无法假装对受害者的声音充耳不闻,这迫使整个社会正视强奸问题。审理过程困难重重。其中一名强奸犯的父亲企图在庭外以100万法郎换取撤诉。受害者之一安妮·通格莱本职工作是一名教师,她因该案被解雇并差点被比利时国家教育署除名(因为她“过度宣传案件”,“损害了布鲁塞尔学校的名誉”),代价惨重。更不用说,每次休庭期间,辩护律师和原告都会受到不堪入耳的侮辱、唾骂。支撑她们坚持完整场庭审的,是女权主义组织的坚定支持。哈利米律师没有忘记在法庭上提及女权主义的贡献,她将这次审判视为司法和社会默许强奸文化的一次生动例证。最后陈词结束,一锤定音:三名被告被判处四年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所好房子不会总是孤零零:

案件很快得到了女权主义人士的广泛支持。1975年10月15日,经过三位律师的争取,一审判决被宣布无效,案件将重新开庭,公开审理。1976年,《反对强奸宣言》发表。同年6月26日,巴黎的互助会之家举办了一场以“根除强奸!”为口号的“十小时反对强奸”集会。1978年3月4日,这里又组织了一次主题为“姐妹们,一起占领城市!”的夜间示威活动。1977年10月,《银幕档案》节目组制作了一个关于强奸的专题,结果收到了雪片般涌入的听众投稿,无数强奸受害者选择在公众面前大声说出自己的经历。与此同时,吉塞勒·哈利米的策略也启发了其他女律师,不少从业者开始要求对强奸案进行公开审理。1976年12月初,首个公开审理的强奸案在摩泽尔省开庭,只对18岁以上人士开放的法庭座无虚席。只可惜,媒体的反应依然冷漠,报道者寥寥。

村里的那些就非常受人尊敬。

1974年夏天,两名来自比利时的年轻女子安妮·通格莱和阿拉切利·卡斯泰拉诺在法国南部卡朗格峡湾旅游时遭强奸。三个男人对她们实施轮奸,持续了整整五个小时。1975年秋天,该案提交法院审理,预审草草了事,公诉人的案情陈述则有意无意地提及两名受害者是女同性恋和天体主义者。最后,三名被告在辩护律师吉尔贝·科拉尔的帮助下,成功脱身轻罪法庭,罪名是“导致工作中断未超过八天的袭击”。于是,两名受害者聘请了“选择女性事业”协会的吉塞勒·哈利米和她的两位同事安妮–玛丽·克里温和玛丽–泰蕾兹·屈弗利耶为自己辩护。别忘了,在阿尔及利亚战争期间的贾米拉·布帕夏案中,哈利米就是那位第一个把事情“搞大”的女律师。

既没有门锁,又不找保安,

20世纪70年代中期,情况终于有了翻天覆地的转变。领头的是纽约激进妇女组织。她们第一个组织起公开讲演,让女性有机会面向公众大声呼吁,要求法律修改强奸相关的条文。她们还率先写出了一系列理论文章,首次剖析了强奸文化的机理:强奸在社会上是怎样呈现出来的,又如何延续了强奸的存在?社会是如何宣扬受害者有罪论,却让强奸犯逃脱责任的?纽约激进妇女组织谴责强奸,也谴责社会对强奸的沉默,谴责司法系统对强奸的纵容。更加意义非凡的是,她们的工作揭露了强奸文化被用来向女性灌输恐惧的机制。强奸文化导致女性对待外出和旅行更加谨慎,限制了她们的行动范围,损害了她们的自由。

开了那么多花,不是等着贼上门?

说“不要”,意思就是“不要”

如果你有一天经过这里,如果你还有心,

社会对强奸的态度始终模棱两可,甚至自相矛盾:一方面觉得强奸不是日常情况,强奸犯都是危险的疯子;另一方面却对强奸频发的现实无所作为,放任受害者有罪论传播,而不去严惩强奸犯。流行歌曲的歌词很能说明问题。1964年,皮埃尔·库尔给当时年仅16岁的弗朗斯·加尔写了一首《如果我是个男孩》,歌里唱道:“女孩子的心思我知道/你们好好听我说/如果一个女孩子说‘不要’/不管她怎么说‘不要’/她的意思是说‘要’/噢,她想要。”1973年米歇尔·萨尔杜那首《孤独的城市》更加露骨:“我想强奸女人,强迫她们崇拜我/喝光她们的眼泪,消失在烟雾中。”

目睹这样悲惨的情景,你会为她流泪。

——法国标语,2019年11月24日

可她已经无药可救,眼泪都是白流。

不是我们的裙子太短,是你们的思想太烂。

她没有警报器可以呼救,

然而,实际情况是整个20世纪从始至终,没有几起强奸案得到严肃审理,绝大多数被归于“猥亵”,提交至轻罪法庭,和小偷小摸一同发落。除了极端恶劣的先奸后杀,其他情况都不算重罪。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这种“大事化小”的现象,可能也和律师们保护受害者的策略有关:轻罪法庭的审理禁止旁听,流程较快,专业法官也很少做出无罪判决。而如果想要定性为犯罪,就必须上刑事法庭,案件公开审理,需要走完漫长而痛苦的流程,而且陪审团大多为男性,很容易被强奸犯及其辩护律师的老一套说辞打动,相信罪在受害者本人——要么认为一切都是她们“自找的”,要么觉得她们“同意”了又不承认。

她从此大门紧闭。

面对这样的情况,妇女们并没有缴械投降。尽管为数不多,但仍有一部分受害者坚持不懈,从地方法院一步步告到最高法院,誓要将强奸犯绳之以法,同时也迫使法学家们反思“同意”的问题。1832年,法律先是承认儿童不具备性同意能力,接下来又将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全体女性。1857年,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被告被指控假扮受害者的丈夫与她发生性关系,他没想到受害者发现自己受骗后居然把他告上了法庭。当地法院没判她胜诉,她又向最高法院上诉,最终原判被撤销,她获得了正义。这起“迪巴案”的裁决首次给出了强奸的法律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受害者意志对其实施虐待的行为,包括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身体或精神暴力,或使用任何其他胁迫或突袭的手段,实现任何不在受害者意愿之内的犯罪者提出的目标。”接下来的一系列判例进一步明确,如果受害者无意识、昏迷、被下药或被催眠,不需要证明暴力存在也可定性为强奸。

这就是那所可爱的房子,

事实上,当时的人们拒绝相信一个成年男人可以真的强奸一位成年女性,完全没有考虑实际存在着各种胁迫和威吓,以及受害者受惊不能正常反应的复杂情况。1857年,一项貌似相当严肃的法医调研指出,妇女“必须能够通过其骨盆发力来防止强奸”。类似的观点直到20世纪初还在以不同的形式复现,而且常常出自医学权威之口。因此,普遍认为如果一个成年女性被一个成年男性强奸,那么她或多或少做出过某种程度的“让步”,而所谓的“让步”又进一步与至关重要的“同意”相混淆,导致黑白颠倒。

你已经听说了她的故事,

依照1810年拿破仑当政时期编纂的《法国刑法典》,强奸属于犯罪行为,可判处5年至10年监禁。不过,《法国刑法典》将强奸糟糕地定义为“以暴力方式实施猥亵”,导致强奸受害者必须举证说明过程中有过暴力与反抗,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普通的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另外,《法国刑法典》允许对强奸未遂的情况进行起诉。于是,整个19世纪的绝大多数强奸案,十有八九是“强奸未遂”。毕竟依照当时的观念,相比于强奸得逞的情况,这一类案件的受害者更容易守住自己的“清白”,道德压力也更小,不会因为出庭做证,在强奸的创伤之外再蒙受社会施加的耻辱。最后,《法国刑法典》还明确了会导致处罚加重的情节,包括受害者未满15岁(默认为处女),以及实施强奸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权力关系(比如前者在公职系统或教会系统中任职)等。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强制劳动。

这样的故事不能重现,

——《妇女之歌》,1971年

光愤怒远远不够。

被奴役、被羞辱、被买卖、被侵犯的,是女人。

我们能否重获安宁,即使打开窗户?

与此同时,法国是“浪荡子之国”。强奸、淫秽、下流的场景,却可以被描写成风流殷勤,撩拨人心,被比作没有硝烟的战争、不见血的捕猎。从肖代洛·德拉克洛到卡萨诺瓦,再到画画的弗拉戈纳尔,都曾为所谓的“法式”诱惑贡献不少骇人的笔墨,贻害无穷。

我们能否重获安宁,即使没有钥匙?

在旧制度下的法国,强奸(当时称为“诱拐”或“奸污”)被视作犯罪,但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人们对强奸口诛笔伐,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总是网开一面。最糟糕的是,强奸被视作是有辱女人名誉的事——所以强奸处女,罪加一等。这也解释了为何平民阶层的女性受害者往往无人在意,因为名誉是属于贵族的价值判定,或者说,人们关心的是被强奸的女人是否“值得敬重”。倘若受害者原本就不被视作“体面”的女人,那么自然不会牵扯到名誉的问题——因为她本来就没有名誉。这样的话,这事就没人理了!不用说,强奸犯自然会借这一点来大做文章,好为自己辩护。直到如今,我们仍旧会在法庭或媒体上看到对强奸受害者“品行”的质疑:从性取向到裙子的长度,全都可以拿来解读,更别提还有很多人无法理解为什么妓女也可以是强奸受害者。在旧制度下,强奸已婚妇女总是首先被认为有损其丈夫或父亲的名声,而不是有损受害者本人的清白。

(副歌)

——奥德丽·洛德(1934—1992),美国学者、作家

不,不,我不是在编故事。

沉默不会保护你。[2]

发生过什么,我理应讲一遍。

针对女性的暴力,特别是性暴力,花了很长时间才得到法律的认定和制裁。如今法律总算有所改动,但几个世纪的强奸不治罪传统已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遗毒仍在。当然,也不要以为大法官们一直没有作为。他们做了,只是做得太少,太不够了,而且总要返工。更别提难得正义有几次得到伸张,往往还都是因为被女性抓住了把柄。毕竟,女性赋权的形式之一,就是勇敢地对簿公堂,把那些侵犯、强奸她们的人通通告上法庭。而且不要忘了,虽然这件事关乎所有女性,但始终有一部分女性相比之下更脆弱,更容易成为受害者。她们要么被认为没有社会价值,要么被认为没有那些侵害她们的男人社会价值高。比如平民阶级的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群体,以及因种族而受歧视的女性和性工作者,是最经常遭受性暴力的女性,也最容易遭受法律的不公正对待。

[1] 此处描述参考原版海报。

看一张海报。上面一个女人的脸叠着一层环靶的纹路,四周围绕着这些文字[1] :“的确,不是每个女人都被强奸过,可在大街上、工作中,我们哪个女人没被骚扰过、骂过或瞧不起过?哪个女人每次和男友或者丈夫发生关系都是心甘情愿,从来没有身不由己过?哪个女人没有过想出门玩又却步,想旅游又打退堂鼓,就怕遭到侵犯?当广告和色情作品拿女人的身体当卖点,又有哪个女人没被冒犯呢?”你猜这张海报是什么年代的产物?看上去,这些话格外紧跟时事,让人想起2017年那场声势浩大,向整个世界昭告女性作为受害者所经历的一切,揭露凌辱和性暴力的“#MeToo”运动。然而事实上,这张海报要追溯到1976年6月26日的一场集会。那一天,女权主义者们在巴黎的“互助会之家”公开提出了强奸及其相关量刑(不当)的问题。

[2] 这句话出自《将沉默转变为话语和行动》(1977)。

男根崇拜无处不在,公道正义渺无踪影

[3] “强奸文化在前进”:暗讽任命达尔马宁的总统马克龙所在的“共和国前进党”(2022年9月正式更名为“复兴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