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主义和疾病之间的隐喻仿佛幽灵,直到今天还在不断复现。2020年3月,极右翼新闻周刊《当代价值》以大标题“女权主义者是怎么疯的?”刊出一组文章,其中一篇还有这样的小标题——“她们不应该上街游行,应该去诊所看病”。
当然,女性最危险的活动还得数参与政治,或者比参与政治还要糟的——投身女性权益的斗争。女权主义的反对者们从来没有放弃利用科学话术将这项事业污名化,说女权主义者统统“有病”。按照他们的说法,女权主义是“违背天性”的。想要在公共场域为自己谋得一席之地,争取两性平等的妇女活动家,只可能是一群受情绪驱使的女疯子,她们不仅恨男人,也恨女人——不然为什么要争取像男人一样呢?别忘了,“女权主义”这个词,原本是个医学术语。从纯粹的医学到政治的病理化,只有一步之遥。可怜的马德莱娜·佩尔蒂埃就为此付出了代价,她因支持自愿终止妊娠权而被审判,终被拘禁。
卖淫:那些没有婚礼的女孩
当时的人们还相信,有些活动非常危险,容易导致女性歇斯底里发作,比如说——读书。在那个年代,女人能读的只有宗教书籍,除此以外的其他书都算危险读物。当年的医生坚信,阅读的女人更容易染上呼吸系统疾病,也更容易出现脊柱侧弯,最终导致疯癫。包法利夫人就是一个典型。这体现出时人对女性阅读的负面认知。女性的阅读被广泛呈现为一种“自慰”的形式,在很多以此为主题的绘画作品中,女读者往往衣衫半褪,形容倦怠。
拿破仑不仅重建了性别的秩序,还重建了性交易的秩序。在其执政时期,买春合法且被视作男性的必要需求;借用圣奥古斯丁那句已经被说烂了的话,这属于“必要之恶”。因此,卖淫非但没被禁止,还被有序地管理起来。中心思想是把卖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年轻女孩和好人家的妻子免受其害,同时避免通过性交传播的疾病大规模流行——第一个要防的就是可怕的梅毒。自1804年起,别名“宽恕之家”的封闭妓院在官方的许可下开门营业。如果不想要标准化的全套服务,还有“归顺”的妓女提供单点选择。这两种性服务都要受到行政当局和道德警察的监督。根据显然并不准确的统计,19世纪30年代约有3 000名登记在册的性工作者。在官方监管的卖淫之外,还有“在野”妓女——不愿意“归顺”的那些。据当年的一位社会调查员估计,“在野”妓女的数量可能超过1万,她们是警察围捕和压制的对象。
仿佛这一切还不够,精神病学——一种全新的科学和医疗实践——又给了女性重重一击。这个学科提出,男性的精神崩溃可以视作偶发的不适,而女人则“天生”容易陷入疯狂。君不见,有子宫的性别,难免疯疯癫癫……说起来,“歇斯底里”(hystérie,即癔症)这个词就源自“子宫”(utérus)一词,不过这一点我猜你已经听说过了。很多精神病学家坚信歇斯底里的生理病灶是子宫,尝试各种手段想要根治这种疾病,比如电击阴道,以压力带束缚卵巢,甚至切除阴蒂。19世纪末治疗歇斯底里的专家沙尔科发现,一模一样的症状也会出现在男人身上,可当他站在阶梯教室里,面朝排排坐的听众讲解何为歇斯底里时,举的全是女人的例子。他还传播了大量女性“歇斯底里发作”时的照片和素描,导致这种病进一步被视作女性专属。更可怕的是,19世纪也是女人被大量关进疯人院的世纪。哎呀呀,听说她们发疯了——关到疯人院里不就清静了!和真正的疯子关在一起,被粗暴地对待,本来不疯的最后也成了疯女人。别忘了,可怜的阿黛尔·雨果被大名鼎鼎的父亲维克多·雨果亲手送进疯人院,就是因为大作家害怕女儿的恋情让家族蒙羞……
整个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可以说是妓院的黄金时代。小说、绘画创作争相以此为题材。仅巴黎一座城市,就有大约200家妓院,甚至还有关于巴黎最佳妓院的旅游攻略……1871年到1903年间,巴黎警察局登记在册的妓女数量达到了15.5万,而因“从事卖淫”被警察逮捕的女性高达70万人次。当然这个数字有一定迷惑性:同一个人可能多次被逮捕,而很多人只是极偶尔卖淫。1911年,当时的巴黎警察局局长估计,每天都有4万人(巴黎人口的四分之一!)找妓女买春。如此兴旺的性产业给国家(特别是警察)带来了丰厚的油水,其中五成至六成的收益必须上缴国家。
——法国标语,21世纪
在法国这套卖淫体制当中,风险和后果全部由女性承担。这一头儿,男人可以无所顾忌地买春;而那一头儿,妓女们却要忍受屈辱的监视,应付警察的各种鸡蛋里挑骨头。这种监视本身就是一种象征意义上的暴力,而实际的施暴也时有发生。更不用说,妓女远远不是什么光彩的职业,社会上的鄙夷是普遍的。一言以蔽之,虽然有这个需求的是男人,维护系统运转的也是男人,但为之付出代价的却是女人。没有一条法律提到要惩戒嫖客和掮客。对于男性来说,唯一的犯罪风险是强迫未成年女性卖淫。要知道,卖淫原本就是女性薪水偏低引发的后果之一,再遇上失业、战争等,老百姓缺钱了,性产业就会越发兴旺。
hystérique(癔症患者)[名词][阴性]:指有主见的女人。
作为回应,一场呼吁查封妓院,严惩嫖客、掮客的运动发展起来。在约瑟芬·巴特勒的领导下,英国战场风生水起。相比之下,法国的玛丽亚·德雷姆斯和朱莉·多比耶(法国第一位通过中学毕业会考的女性)则没有那么热衷于道德说教。她们认为,卖淫以及国家对卖淫的管控参与了男性强权的再生产。马德莱娜·佩尔蒂埃的态度更激进:“卖淫是一种进步。[……]当男人们意识到性行为要向女性花钱买,而不是予取予求的,就已经迈出了女性解放的第一步,即女人的身体不再是可以随意侵犯的,要想使用,首先得付钱。”(《论卖淫》,《无政府》,1928年11月)
19世纪留给我们的不仅是一整套存在性别歧视的法律体系(这套体系历经缓慢而渐进的修正,至今还在压迫女性),还包括大量带有歧视色彩的性别刻板印象。伴随着性别秩序在法律上的再度确认,厌女思想在19世纪死灰复燃。对女性的歧视不仅在法律体系中扎根,也深入到大众的思想,体现在文章里、小说中、戏剧舞台上。性别歧视在歌里唱出来,在画上画出来,就连大夫开药也会区别对待男病人和女病人。与此同时,一心照料儿女的家庭主妇形象,却受到不分政治派别的大肆宣扬,从资产阶级到普通工人,从社会主义工会演讲到保守派天主教徒的话语,无一例外。女权主义者们尖锐地指出,抬高家庭主妇,本质上是男权统治的烟幕弹。巴尔扎克就曾经说:“结了婚的女人,是需要被捧上宝座的奴隶。”事实上,他在小说里塑造的“老姑娘”,要么像《贝姨》中的角色那样尖酸刻薄,要么就是欲望过度。
我们也有造反的权利。我们也是女人,和其他女人没什么分别。
从顶梁柱到疯人院
——里昂的妓女在圣尼兹耶教堂,1975年
——《婚姻契约论》,《女公民》,1881年
“二战”结束后,法国政府的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从占领时期(1940—1944)到法国解放,这段时间是法国卖淫业的鼎盛时代,蜂拥而至的美国大兵成了源源不断的客人。然而,1946年的《玛尔特–里夏尔法案》将此前的卖淫合法化一举推翻,取而代之的是对卖淫业的全面取缔,加上严格的卫生管理。“宽恕之家”一律关门,掮客和拉皮条的被严打,只有嫖客仍旧可以逍遥法外。新法案规定,要健全预防体系,也要做好预后工作,帮助性工作者重新融入社会,妓女的健康档案也建立起来,并且实时更新。不过《玛尔特–里夏尔法案》只适用于法国本土,海外殖民地则不受监管。因此,法国直到1960年才加入联合国《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之公约》。事实上,殖民地当局相信,有必要在军营周边维持军妓的存在。殖民地的非白人女性因此受到了区别对待(详见本书第八章)。而在法国本土,卖淫当然不可能令行禁止。卖淫业遭到严打,转入地下,这让身处其中的妓女们再度面临严重的后果。
婚姻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有利可图的投机活动之一:作为婚姻里未来的国王,丈夫其实并不关心自己的妻子是什么人,他在意的唯有她所代表的财富,因为他追求的不是男与女的结合,而是一笔商业交易。
1959年,马赛的妓女率先发声,抗议1946年新法案施行后无休止的“警察纠缠”。1975年,妓女们先后占领了里昂的圣尼兹耶教堂和巴黎蒙帕纳斯的圣贝尔纳小教堂,领导者分别是妓女乌拉和芭芭拉。这轮抗议的导火索是里昂的多名妓女被杀害,以及1975年年初生效的一项法案——依照此法,多次犯有所谓“被动引诱罪”的女性将被判入狱。与之对应,占领圣尼兹耶教堂的口号就是“我们的孩子不想让他们的妈妈进监狱”。有史以来第一次,妓女的声音得到了公开,其中尤为突出的,是瑞典性工作者(或者用她自己的话说,“女作家、逍遥派女弟子”)格里瑟利蒂斯·雷亚尔的作品《黑色是一种颜色》。这场运动公开提出了卖淫中的自主选择权问题,要求社会给予性工作者应得的地位和保障,结束警察的镇压。多种诉求通过这场运动得以成形并公开表达:要求承认妓女的尊严,要求基础的医疗保障,要求解除禁令,等等,不一而足。承袭自拿破仑的靠警察管控维系的旧制度被彻底抛弃,新制度的基石是对性工作者(不分男女)的组织和保护,强调民意的有效传达。“妇女解放运动”和这轮斗争的关系较为暧昧:先是对妓女们表达了有所保留的支持,随后转向支持全面禁止的一方,与妓女们渐行渐远。
根据这种完善的制度,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皆由丈夫独自管理,就算是女方带来的也没有区别。至于共同资产所产生的金钱和其他收入,丈夫同样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即便这些本该属于妻子。他有权将它们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提走,转给能取悦他的人,比如他的情妇……
如今,针对卖淫一事依旧众说纷纭。一方自称“新废止主义派”,认为应进一步加强严打,主张嫖娼入刑,以杜绝卖淫;另一方则声称,严打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女性,认为应当承认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代表成果之一就是在2009年成立了法国性工作者工会。2016年,法国首度就嫖娼入刑立法投票。最近的一份报告显示,现在从事卖淫的妇女处境异常脆弱,面临着严重的风险。
1975年在巴黎第十四区,妇女组织的传单
男人一结婚,就会觉得妻子的财产和劳动成果都归他所有,所以很自然地,会随心所欲地花这笔钱,或是用它来满足自己敛财的欲望。
和妓女一起,抵制卖淫!
过去国民公会制定的法典是合理的,而《法国民法典》则让婚姻成为一种以夫妻不平等为基础的结合。在这样的婚姻里,如果妻子从共同生活的第一天起,就不具备不顾法律的规定而要与丈夫平起平坐的个性,那么她余生都会成为婚姻暴政的受害者。
妓女们占领了教堂。萦绕在四周、挥之不散的虚伪,被她们彻底击碎……
妻子给夫妻共同体带来的好处和丈夫一样多,甚至往往更多,而她对丈夫投入的共同财产没有任何权利,甚至对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也无权置喙。就因为她是女人吗?不是,因为如果一个女人选择与一个男人合伙做生意,无论在哪个行业,在法律上她都与男性合伙人享有同样的权利。正因为她已经结婚,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就此丧失了行为能力,才无权以土地资产牟利,更无权自由处置。人们担心她不知道怎么运用,所以为了避免她滥用,干脆从一开始就剥夺了她的这项权利……
作为女性,我们无法置身事外。
于贝蒂娜·奥克莱尔和她的“婚姻契约论”
为什么要做妓女?
然而,婚姻中支配权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要想在家务劳动、子女教育以及情感付出等方面平等承担义务,还有很长的路。正如女权主义记者蒂蒂乌·勒科克所言:“女权主义的斗争是在脏衣篮前取得胜利的。”
因为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没有给女性提供足够的可能性,让她们找到一份有价值的工作,拿到应得的报酬。
《法国民法典》对女性的压迫旷日持久。从20世纪起,压迫开始出现松动。1905年,已婚妇女取得了在未经丈夫准许的情况下提交诉讼的权利。从1907年开始,妻子们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薪资(但依然无权处理其他财产)。1938年,1804年版《法国民法典》的第213条得到修正,女性的民事行为能力得到承认。夫权同样被取消,妻子不再有顺从丈夫的义务。留在丈夫手中的权利有选择居住地、禁止妻子从事某种工作,以及行使亲权。直到1967年,妇女才有权独立在银行开户;从1970年起,妇女住在哪里不用再听人吩咐了;1975年,“血红条款”从《法国刑法典》中被删除,通奸也不再被视为犯罪。
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活下去,卖淫有时是唯一的出路,而一旦选择了这条路,就很难再回头。还有哪个行当更为人所不齿,赚得更少?第一个拿到“执照”的妓女是谁,第一个站街拉客的又是谁,有人记得吗?
到了《法国民法典》诞生一百周年,也就是1904年时,动员开始显得前所未有地符合时代精神。那一年,在索邦大学举办的《法国民法典》一百周年纪念仪式上,卡罗琳·考夫曼在大阶梯教室里放飞了几个巨大的气球,上面写着“《法国民法典》压垮了女性,是共和国之耻”。考夫曼因“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被逮捕。于贝蒂娜·奥克莱尔象征性地烧掉了一本《法国民法典》,并在《激进报》上为自己辩护说,《法国民法典》“与法国当下的政体相悖,王权——男性的王权——因为它而在家庭和国家得到了延续”(《激进报》,1904年8月29日)。
为什么要有卖淫业?(卖淫业据称是全世界最古老的职业。)
到了19世纪末,妇女参政论者接过了抵制《法国民法典》的斗争大旗。她们恰如其分地选择了7月14日作为抵制活动的行动日,本节开头提到的涂鸦出现的日期就是这么来的。正如于贝蒂娜·奥克莱尔在她创立的报纸《女公民》上所写的那样:“对于妇女们而言,7月14日这个日子能唤起的记忆唯有这些,即缺乏信仰的男人如何背信弃义,邀请她们承担平等的义务,却又拒绝给她们平等的权利。他们劝诱女人在枪林弹雨中打倒独裁,却转头又在她们辛苦摧毁的堡垒的残垣周围炮制了比巴士底狱还要可怕的《法国民法典》。”(1882年7月2日至8月6日,总第62期)
普拉德尔曾说过,要取缔卖淫业,唯一的办法是把每一个法国男人的生殖器割掉。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理解19世纪的女性为何要抵制《法国民法典》,称其为“囚禁女性的巴士底狱”。整个19世纪,妇女们抓住每一个机会批判《法国民法典》,抗议它对女性民事行为能力的剥夺,抗议法律强加给女性的驯顺。在1832年8月15日这一期的《自由之女报:妇女的事业》上,让娜·德鲁安写道:“我们不想再听人说‘妻子应该顺从丈夫’之类的老话了,我们想要的是基于平等的婚姻。单身总比当奴隶好!”
生殖器体现了男人的雄风,象征着男性的无所不能,意义非凡,应当利用一切手段(无论是妻子还是妓女)来满足。
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如此,是不是干脆别结婚了?从法律角度来说,的确是这样,因为成年未婚女性是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让娜·德鲁安、欧仁妮·尼布瓦耶,以及更晚一些的马德莱娜·佩尔蒂埃都曾为不婚主义辩护。然而,考虑到“老姑娘”(这个称呼已经算客气了)要在社会上忍受的耻辱和女性工作微薄的薪资,单身女性的现实状况远远称不上诱人。剩下的,就只有守寡了……如果丈夫死得出其不意,没来得及给妻子留下“家事忠告”,那可能还不错。可如果他早早料到了后事,守寡的妻子就会落入公婆的掌控,没法从中获得什么好处。即便如此,自19世纪末开始,“不结婚的快乐女人”这一形象逐渐变得广为人知:她们大多是城里人,出身不错,有家产继承或靠年金生活,周游各国,受过良好的教育,对于传统价值观指派给资产阶级女性的角色一律不理不睬。事实上,回顾前文提到的那些女性斗争带头人的婚姻状况,会发现其中绝大多数要么终身未婚,要么守寡。从于贝蒂娜·奥克莱尔算起,露西·博、奥兰普·德古热、卡罗琳·考夫曼、路易丝·米歇尔、马德莱娜·佩尔蒂埃、约瑟芬·庞加莱、弗洛拉·特里斯坦都没有丈夫,不是从没结过婚,就是很快守了寡。波利娜·罗兰选择同居而不结婚,理由如下:“我永远不会在一个没法百分百承认夫妻平等的社会里和任何一个男人结为夫妇。”让娜·德鲁安明确将叫她“德罗什老婆”的法官驳了回去,强调他应该用本名称呼她——她在结婚后依然保留了出嫁前的姓氏。独身可以是一种个人选择,也可以被视作一种必然现象:19世纪,不少职业向女性打开了大门,比如教员、护士、售货员、邮局柜员等,随之而来的解放让不婚成为一种情理之中的选择。不婚比例的上升也和女同性恋盛行有关:公开的女同性恋在恐同情绪严重的19世纪还不被容许,因此需要以不婚为掩护。
对女性的压迫就是这样来的。无论何时,无论何地,女人总是需要为男人服务。
——吉塞勒·哈利米(1927—2020),法国律师
仔细看看,卖淫无处不在:妇女被视作可以交易的商品。
我可不要成为哪个爱德华的妻子,早上给我几个铜板,晚上就来找我对账。
广告推波助澜,女性的身体成了推销消费品的媒介。
如此压迫女性的婚姻已将妇女逼至绝境。诚然,《法国民法典》保留了离婚的权利,却增添了诸多限制。1792年的法律在离婚方面规定了两性平等,但1804的《法国民法典》与此背道而驰:丈夫有权因为妻子通奸而离婚,而如果丈夫出轨,妻子却没有同样的权利,除非他把情妇带回了家。随着波旁王朝复辟,王权和教权再度联手,1816年的“博纳尔德法”[2] 直接禁止离婚。自此,离婚再度成为妇女需要努力争取的权利——男性也争取,但有需求的主要是女性。
教育也难辞其咎,教女孩子把自己交给“出价”最高的人:
此外,根据《法国刑法典》,丈夫对通奸妻子犯下的罪行是“可以原谅的”。你没看错,第324条明确写道:“如有通奸,[……]丈夫对妻子及奸夫的谋杀,如果实施于他在家中抓到二人现行犯罪时,可以免责。”这条法律因此得名“血红条款”。在一些拉丁国家,这一“法律承认的借口”同样适用于妻子。其他地方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找老公时要谨记这一点,才能保证物质层面安全无虞,情感层面有所托付;
通常来说,夫妻双方都应当对彼此忠诚,但事实上,男女在这项义务上并不平等。妻子出轨会被视为犯罪,要吃两个月到三年不等的牢饭,而且法官常常会从严量刑,尤其是在19世纪初。而男人呢,除非把情妇带回家,否则就不算犯罪(换句话说,只要不进家门,就是“三角裤的狂欢”!);就算被逮住,交点罚款就可以了结。这与其说是对通奸的处罚,不如说是为一夫多妻制大开方便之门,毕竟公开重婚是要被判刑的。之所以在判罚上出现如此大的差距,是因为如果妻子出轨,家里可能会出现一个通奸生的孩子,而丈夫依照法律仍然要履行抚养义务。如果丈夫在家庭之外有了非婚生子女,怎么带孩子则是那位妈妈的事了。未成年母亲曾经在法国大革命期间通过斗争获得权利,后又全部失去。《法国民法典》不再准许她们为自己的孩子寻找生父——这一点直到1912年才得到修正。那些被引诱、被抛弃或被强奸的少女,因而没有任何手段来谋求些微的补偿。
找工作也是,毕竟职场上评估女人,更多看脸、看身材,而不是看能力。
此外,依照《法国民法典》的定义,妻子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未成年人没有任何区别。没有丈夫的准许,她不能工作,不能开户,不能提起诉讼,不能签署文件,不能参加考试。就算“夫君”大发善心准她上班,她的工钱也会直接转给丈夫。她唯一享有的权利是对奁产的监督权,这是婚姻契约保证的,因为奁产是家庭财富的一部分。
正因为如此,我们要支持妓女姐妹们的斗争,抵制警察的镇压。
——于贝蒂娜·奥克莱尔(1848—1914),法国政治家、记者
社会状况如此,不给女性自立的机会,这不是她们的错。
同时,也需要警惕矫枉过正。就像给家庭妇女发工资一样,承认妓女的社会地位到头来只有一个结果:让女性加倍依赖当下这个父权制资本主义的文明。
《法国民法典》对婚姻的定义从根本上就是不平等的,对此,第213条体现得淋漓尽致:“夫应保护妻,妻应顺从夫。”拿破仑坚持要求全法国的结婚典礼上都要宣读这句话,因为(小心不要被气到)“近百年来,很多妇女已经忘了低人一等是什么感觉,因此直白地提醒她们一次是很有必要的。要记住,应当顺从那个即将成为她们命运主宰的人”。依照《法国民法典》,妻子应当顺承其丈夫的姓氏和国籍,无权选择,也无权离开婚后的家庭。甚至还有这样的话:“家庭的大法官(丈夫)为了获得尊重,可以适当地使用武力以增加其权威。”不如把话说明白了,这就等于允许家庭暴力!
[1] 原文是quatre-vingt-neuf(“八十九”),于贝蒂娜·奥克莱尔在这里用quatre-vingt neuf指代的应该是“一七八九年”,即法国大革命爆发的年代。——编者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诞生于拿破仑统治时期,是罗马法体系、法国大革命遗产以及一些旧制度惯例的复杂混合。关于拿破仑究竟是法国大革命的继承者还是掘墓人,历史学家们还没吵明白,但说到妇女权益,拿破仑绝对是“第一”终结者。诚然,自1793年起,法国大革命就已经出现了开倒车的迹象,但那时起码还承认女性的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夫妻平等。等到《法国民法典》颁布,全完了!法国女性的境况一下子跌到了全欧洲倒数。毕竟,在深受法国南方文化影响的拿破仑眼中,“妻子是丈夫的财产,正如果树属于园丁”。
[2] 路易·德·博纳尔德(Louis de Bonald,1754—1840),法国哲学家、政治家,其立场与法国大革命的价值观相反。他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其传统形式需要制度的保护。著有《论离婚:19世纪的视角》(1801)。在他的主张下,法国大革命期间通过的允许离婚的法律成功被废除,新通过的法律因此得名“博纳尔德法”。
1880年7月14日的法国国庆节,在巴黎十三区巡逻的警察紧急向警察局局长报告,于火车站大道(今樊尚·奥里奥尔大道)发现一处涂鸦:“对我们女性来说,这一天并不是节日。男人的自大和自私依旧在奴役我们。这帮忘恩负义的家伙已经把自己的职责抛在脑后。有识者们,让我们联手改变他们的法律。打倒《法国民法典》!它是囚禁女性的巴士底狱!”警察局局长最终决定,只把涂鸦中真正提到斗争目标的那句话——“打倒《法国民法典》!”——擦掉。
[3] 《法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默认制度,区别于奁产制和另行签订夫妻财产契约的情况。
《法国民法典》将女性压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