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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退出制度

我们的财政收入占GDP的25%,这个还是明的。还有社保费等不计入财政收入的企业支出,可知企业的税费罚有多沉重。如果购销两旺,那么还可以承担,如果市场下滑,中小微企业就没办法了,倒闭也不能赔偿新《劳动合同法》的负担。

现在很多民营制造业企业,真正赚钱的,我估计30%都不到,70%是逐步收缩,实际亏损,但很多还是不关门,继续开下去,原因就是关厂的成本更高,无力承担遣散费用。有房有地的老板,不愿意跑路,被逼无奈,干耗下去。结果:一是几年不加工资,工人辞职完了,顺势关厂;二是亏损太大,高利贷一逼,跑路。三是时赚时亏,那就混吃等死。我曾调研过某百人厂遣散费用:一是明损失,工人补偿金150万元,机器报废损失200万元,办公用品电脑报废损失20万元;二是暗损失,企业间互相欠钱是正常的,但你关门了,就会迎来大批要债人,同时你关门了,应收账款也很难收到,这个金额要400万元。一下子就要拿出700万元,但该厂年亏损40万元,只好拖下去。像这样的“待关闭工厂”很多,比如企业原来有500~1000名员工,现在亏了,立即关厂,企业付不起近亿元的赔偿金,就给最低工资,等工人受不了辞职,中层干部接私活,老板也不管,等人数降到几十人了,老板一次性补偿,关厂。所以,现在很多企业是在硬拖,其实早就想关厂了。还有一部分小老板是心存侥幸,希望过段时间经济形势转好,为啥走到这个地步?其实大家心里都清楚,但是无力改变。现在,各个环节都在考虑自己的利益,就是不考虑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那就没办法了。把牛杀了,还可以吃几天牛肉。明年怎么种地,就不考虑了。最后,在科长的认真负责之下,企业注销和企业破产的难度,超过正常人的思维模式。所以,大家也不去注销了,变成了吊销。然后,科长认真地发出了罚款单。当年上市公司诺奇老板带着2.28亿元跑路,他的房子我见过,超级漂亮。如果公司财产和私产分开,他是不应该跑路的。我推测,银行肯定是让这个老板以全部私产担保的,现在生意垮了,意味着老婆孩子就要住到大桥底下,和乞丐搭伙捡菜叶了。你说他还有什么选择?

外资公司在退出中国时如何妥善处理劳资关系?闵行区上海神明电机有限公司,发生了超过千人的员工罢工,部分管理层人员(包括10名日籍员工)被员工围堵。不得已采取这种途径的员工表示神明电机隐瞒去年被中资“鹏成集团”收购,现员工被迫重签劳动合同,面临工龄清零风险,这就是新《劳动合同法》的负面影响。公司改名改制后,如何计算工龄补偿?利益巨大,但新《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当年神明电机出的难题是个案,日资也算是富裕人家,估计是各让一步解决。但是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各种影响,一旦到了经济大降温的时候,对于内资企业就是大打出手了。

中国企业的退出机制,理论上是合理且合法的,但事实上没有。所以,最后温州的企业家采取了一种破坏性的退出办法,一开始尽量维持一个中小企业的表面正常,到最后实在无法支撑了,就大量借钱,最后一天,买好出国机票,跑路到国外。要是正常倒闭,还要支付几百万的员工遣散费,那是不可能的。要是有几百万现金,企业也不会破产了。工人去找劳动局,劳动局就垫钱,然后拍卖机器厂房。还有的企业破产后,工人去工厂搬东西,那时候是无人管状态了。据我见过的,没头脑的一般是去搬电脑;有头脑的一般是直奔最值钱的某某中小设备,以后自己可以单干了。来晚的,只能够去拆铁门,卖废品了。

2008年突然修订了《劳动法》,不让投资方有选择权,对外资企业,关门打狗,痛下狠手。这个短期内对工人好像是保护,长期看,外资慢慢跑了,吃亏的是就业。非洲很多地方,对外资企业很恶劣,要么外资不来,要么就是带着战斗机来投资。所以说,经商还是要守信。

中国的民营企业未来十年会遇到麻烦。最大的麻烦是,制度成本高,使得民营企业退出。在青岛,曾经发生韩国人办的小企业因经营不善直接跑路的事。再比如孙楠餐厅欠薪跑路案,孙是小股东与欠薪无关,但韩国大股东跑路值得深思。中国的新《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导致企业退出程序太繁,成本太高。本来就亏了,再要被盘剥一层,连外国人也只能选择跑路了。供应商和工人就只能闹,一片乱哄哄。再看华尔街的雷曼兄弟破产,一切按部就班。在经济好时,法律设立过高的企业退出门槛,经济一差就会乱象丛生。今后,中小企业破产会越来越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