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斯奎诺尔:皮内的直接继承者,新的精神医学学派中的无可争议的领袖,夏朗顿王室的首席医生,各大学医学院的总督学,公共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会员及其总理事会会员并将升任会长,道德科学与政治科学学会会员。
在这个文本中最重要的便是这些签名了。鉴定书是一种由固定格式“诸署名人……”开头的请愿书,每一个名字后面都附有署名人的主要职务。这意味着,为了证明里维耶是疯子,医学界中与医学的社会应用相关的活跃骨干已经是破釜沉舟了。在此,解释一下这个团体在权力方面所代表的,并非全无用处:
——马克:国王的第一医务官,健康高等委员会成员,卫生委员会成员,王家医学院院士。
因此,那些署名者拥有全部必要的理论资源,以便为他们的诊断奠基。此外,文本中的一句话也指出了如下这种可能性:即在其折衷主义下,超越对瓦斯泰尔仍深陷其中的那个疯癫所进行的理智主义定义,这是否可能。“皮埃尔·里维耶所撰写的他的生平故事,表明其理智机能和道德情感的一种深刻畸变”(11)然而,那些署名者很快忽略掉了该学说中的本质观点。同样,面对布夏尔对里维耶患有单狂症的“反驳”(réfutation),布夏尔假定了针对部分谵妄的一个简化概念;对此,这些署名者们仅仅满足于以外交辞令断言这些疾病分类学的范畴都是相对的,因为知道他们不“想强加给自然各种它无法跨越的界限”(12)。然而与此相反,在当时的文本中,作者们都在坚持疾病分类学的强制性特点。不过,这还不是就单狂症展开理论辩论的时候。必须通过避免恐慌而让人信服。对于法院而言,辨别力的缺乏是一个比意志病理学更好的理由。因此,第三份鉴定书在很大程度上证实了瓦斯泰尔报告的内容。它并未强加有关疯癫的特定理论,也避免作出精确的诊断。
——帕里塞:接替皮内,成为硝石库医院的首席医生,卫生委员会成员,监狱总理事会成员,健康高等委员会成员,道德科学学会会员,王家医学院院士并将从1831年至1847年担任终身秘书。
仅举一个例子,其奇怪之处如同在单狂症概念的斑驳阴影中。它被两种行为的对比而间接地引导了出来,一个是里维耶行凶之后的行为,另一个是阵发性发狂之后似乎又恢复了理智的单狂症者的行为。不过,它并没有明确说皮埃尔·里维耶是单狂症者。如我们所见,瓦斯泰尔对单狂症概念的使用也很谨慎。然而,对于第二份鉴定书,我们寻思着,这种保留是否由于他对该概念在它运用于里维耶案时所能提供的资源的无知,还是因为某种战术上的谨慎。事实上,在大约1825年时,单狂症就已进入它的全盛时期,当时它似乎因为过度使用而不堪继续,并且已有惹恼法院的危险(请参阅随后的文章)。在第三个鉴定书中,这种对审慎的解释是至关重要的。毫无疑问,在签名的专家中确实有三个名字(除了格奥尔格此时已经去世之外),在法国的精神医学中对这个概念的推广贡献最多。埃斯奎诺尔是这个概念的创造者。卢埃在《法医学年鉴》中领导了反对埃利亚·雷诺(Élias Regnault)(10)的论战,他还反对在法律界出现一种倾向:它把单狂症解释为医生们为了侵犯司法领域而搞出来的一种简单发明。通过在《从法医学的观点思考疯癫》(De la folie considérée du point de vue médico-légal, 1840)一书中区分“本能的单狂症”(monomanie instinctive)和“推理的单狂症”(monomanie raisonnante),马克(Marc)已经准备好赋予单狂症理论一个最系统的形式。
——奥菲拉:撰写四卷本《法医学概论》(Traité de médecine légale)的法医学权威,王家公共教育委员会成员,收容所委员会总理事会成员,塞纳省省议员,大学医学院院长。
这个中心在巴黎。在里维耶被判处死刑之后,该中心直接参加了第三份鉴定书,以便至少争取到王室的赦免。然而,这场精心组织的干预似乎乍一看还真是令人费解。事实上,最新的专业知识并未带来任何新的元素。那些署名者并没有看到受刑之人,他们只是在那些档案的二手文件上工作。他们满足于确定可以认可疯狂论点的那些主要因素,并且在一种清晰和连贯的秩序中把它们呈现出来。简短而严谨的文本避免了争端,而且没有拘执在最具争议性的要点上。
——罗斯坦:医学院的内科教授,王家医学院院士。
其三,巴黎专家的鉴定书
——此外还有埃斯奎诺尔的两名亲传弟子,一个是他的侄子米迪维耶,他是硝石库医院的医生,也是他在塞纳河畔伊夫里的私人诊所的合伙人;另一个是卢埃,在《法医学与公共卫生年鉴》1829年刊行之后,他便继承了埃斯奎诺尔在《年鉴》的秘书职位。
因此,瓦斯泰尔是一个半专业人员,就像精神病医生,直到并包括皮内在内,都只是把他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专用于精神医学。他处在新科学传播区域的边缘,因而有他自己的策略。而他并不能代表精神病学权力和知识之中心的状况。
对这个评议会之构成的评论仅有两个。来自硝石库学派的人在此超过了比例,不过指导该学派展开工作的却是完全一致的见解,这些见解都是来自卫生医学的最杰出的代表人物。事实上,卫生委员会是将这些人聚在一起的关键机构。在埃斯奎诺尔和马克的指导下,创刊于1829年的《法医学与公共卫生年鉴》体现了这个群体的思想体系,其中也包括维叶梅(Villermé)和巴朗—杜夏特(Parent-Duchâtel)。编委会的12名成员之中有7位也是卫生委员会的成员,预告刊物出版的广告单对组织者的意图来讲是尤为重要的:
同样是偶然的原因,由瓦斯泰尔在当地的关系网的引介,他必须出任卡昂市彭·素约收容所的助理医生一职;在正式医生去世之后,他成为该医院的医学负责人。(9)这并不是他唯一的职业。他历任中学和收容所的医生,卡昂医学院的教授、校长,卫生与健康委员会的副主席,卡尔瓦多药品检查委员会主席和卡尔瓦多医师协会主席,法国医师协会总理事会成员。他拥有一个省级医学界知名人物的职业生涯,不是埃斯奎诺尔学派的某个年轻“专科医生”的工作履历,后者才开始传播精神病学的新理念呢,这就有点像第三共和国的小学教员要给民众讲授知识一样。
“医学的目标并不只是研究和治愈各种病人,它还有与社会组织的联系;有时候,它会在法律的指定中协助立法机构,它经常在法官们的使用中启发他们,一直以来,它与行政机构一道,关注着公共健康之维护。因此,我们将这部分知识用于社会的需求,构成了刊物《法医学与公共卫生》”。(13)
因此,在新的精神医学的所有范畴的使用中,瓦斯泰尔阐释的认识论基础,仍然是一种涵盖了18世纪和19世纪最初几年的疯狂概念。(格奥尔格[Georget](8)在1820年还在使用,他把谵妄视为精神疾病的不可或缺的症状)。瓦斯泰尔在精神病学界相对边缘的位置可以解释他的迟缓。从最初接受教育的角度来看,跟当时大部分的外省人一样,他在巴黎完成了他的医学学业。然而,一拿到学位,他就回到了卡昂。因而,他没有上过萨尔佩蒂耶的医学校,而在那里,在埃斯奎诺尔的周围,通过关注行为举止和其他功能的紊乱,而不是关注知性,一种对疯癫概念的革新发展正茁壮成长。这将在整个19世纪留下其浓墨重彩的一笔。
这个宣言概括了在里维耶的第三份鉴定书上签名的医生们的政治共识。至于他们的理论共识,很大程度上便是硝石库学派的那些基本原则,尤其是对疯癫的“道德原因”(causes morale)的重视,优先于其“身体原因”(causes physiques)。然而这种共识也并非必要。特别是,其中的一位署名者——罗斯坦,他以前的确是皮内的学生,但他尤其是器质病说(organicisme)(14)理论的第一人。那些在“身体论者”(somaticiens)和“观念论者”(idéologues)之间的当时理论的划分,那些在精神疾病的生理病源学和心理病源学之间的支持者,被一种更为基础的战术协调和政治一致所超越了。他们拥有相同的策略:即为了将新医学专业的拓展予以合理化,并且捍卫其在社会中的运用。
一种边缘的状况
医学策略
然而,布夏尔,基于他在当时知识中占据的位置,还没有进行这个决定性的一跃。可是,我们要反驳,布夏尔意识到了单狂症的概念,因为他在重罪法庭前陈述的时候曾提到过,但只是为了将其排除在外:“皮埃尔·里维耶不是单狂症者,因为他并不是谵妄于一个唯一的对象。”事实上,在法庭陈述时,布夏尔还援引了埃斯奎诺尔和现代精神医学的分类:单狂、痴呆、躁狂和精神错乱。不过,为了这种姗姗来迟的使用(在其撰写报告和诉讼之间,他很有可能查阅一部精神病学的现代论着),他只是吸收了新的疾病分类学的字母。其实,他坚持把单狂症定义为部分的谵妄(délire #jz_238_238">(7)这要幺太多,要幺太少。如果瓦斯泰尔治疗了“数百个”单狂症患者,是因为他没有把埃斯奎诺尔赋予他的这个概念在最新的精确含义中进行理解。相反,该论证的所有安排被导向了一个与单狂症概念所指出的思维新模式相反的记录。如果杀人单狂症确实是这种怪异的结合物,那幺通过这种结合物,犯罪行为的存在本身就是疯癫的征兆。与此相反,瓦斯泰尔则试图将犯罪和疯癫的关系“外在化”(extérioriser)。他热衷于在别处,先于并通过谵妄的多样性,寻找一种精神错乱,杀人只不过是这种精神错乱的阵发性结果。而且,因为担心没有说服力,他还发展了这个论证的补充方面,完全以寻找知性的混乱为导向。除了精神错乱之外,他还坚持指出里维耶的先天不足,即里维耶基本上就是个傻子,借以反对已被犯罪故事所证实的证据。
第三份鉴定书的内容和功能都务必在这种医学权力的逻辑下加以理解。通过在棘手的案件中找出突破口,精神医学必须证明它有能力在法律旁边赢得一席之地。里维耶案就是这种情况。陪审团对疯子里维耶的判决是整个医学界的失败。在1835年,7位医学最高权威还未对任何一个他们从未谋面的杀人犯做如此动员。他们做出了一个行使其权力的示范。辩护方面要求他们这幺做,不过媒体也提醒他们注意输赢的重要性。(参见《卡尔瓦多领航者报》的摘录,第250页)
在此,我们可以如实看到,一个行为是如何随着精神病学知识的发展而“成为病理学的”。今后,精神医学拥有了一个全新的领域——单狂症(la monomanie),以便能够对某些行为的一个新方面予以解释,这些行为已经脱离了精神医学,并被抛入司法之中。
卢埃慷慨地在《年鉴》上开辟了专栏,并汇集了最负盛名者的署名者。他不禁会认为,该行动在细节上都做了战术筹划,因为国王的首席医务官马克处在一个特别的位置上,他扮演了一个在国王路易—菲利普一世面前的说情者的角色。
意味深长的是,在对霍夫鲍尔的这一章进行翻译的时候,埃斯奎诺尔正在全力撰写他的名篇《单狂症注解》(Note sur la monomanie)。这才是逃离这个矛盾的不二法门。为了把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与精神病理学相结合,我们就必须并且只需扩展疯癫概念的外延,摧毁从18世纪继承而来的理智主义的僵化外壳,因为它使疯癫成为理性的谵妄。我们必须敢于构想一种没有明显理智混乱的情感和意志的病理学。基于对“无谵妄的疯癫”(folie sans délire)(6)的留意,皮内(Pinel)也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但是它还是有某种保留。这是一个现实的疑难,由法医学鉴定书的具体问题所强化,该鉴定书激发了问题,并使之向前推进。
陪审团的宣判被撤销了,因为基于医学理由的特赦请求,使里维耶案得到了减刑;因此,“请愿书”的目的就达到了。但是,这只不过是一个半吊子的胜利(demi-victoire)。众所周知,五年之后,皮埃尔·里维耶将在他的牢房里上吊自杀。医学干预把他从刽子手中救了下来,但是却未能从监狱部门(l'administration pénitentiaire)手中救下他来。不管是什幺人道主义的动机——众所周知,即便是医学人道主义,都还没有僭越公共秩序的要求——整个事件的这样一个结局,暴露了法律界的一个现状,即它在阻碍精神医学的扩张政策。《法庭周报》的一位读者强调了这种困境(第238页):要是法庭判处里维耶无罪,我们如何确保他以后不会再作恶?事实上,并没有法律条文明确适用于那些既危险又不用负责的疯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判例法是由该判决书的摘录进行阐释;基于该摘录,某重罪法庭放弃这一起杀人单狂症(monomanie homicide)案件。(根据埃斯奎诺尔和费鲁斯(15)的鉴定书):“在法官们合议之后,法庭鉴于充足的证据而得出如下之案件和诉讼:在1828年5月3日至4日,在归咎于他所行凶的行为中,雅克·巴蒂斯特·D处于精神错乱状态;因此,根据《刑法典》第64条之规定,他既没有犯重罪,也没有犯轻罪,即不必对他进行指控或提起更多诉讼;尽管如此,法庭仍然命令如下:他将移交给王国检察官处理,他会在公共安全和D的个人利益方面采取一些必要措施。”(16)
简而言之,霍夫鲍尔大概与布夏尔处在相同的理论状况之中;不过,他的策略与布夏尔不同。通过以法医学为基础,并指出其使用范围,基于这种工作意图,霍夫鲍尔创建了一种状态的范畴,“对于这种状态,我们不能把它命名为疯癫;在这种状态中,我们无法克服疯癫的冲动或者疯癫行为的冲动。”(5)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宣布某个主体免于责任,而不能说他是疯子。这是一个特别模棱两可的脱身之计。毫无疑问,霍夫鲍尔把这种状态等同于如下状况,在此一个人被超越他的力量所控制,从而不再享有他的自由意志(根据《刑法典》第64条,这不包括狂怒或精神错乱的习惯性状态,也不包括由法国的法律认定的免除责任的其他理由)。然而,这里的约束,它涉及“暂时的精神失常”和“异常的冲动”,它不是一种在事实上取消了自由意志的外在约束。按照霍夫鲍尔本人所说,它也不是一种在法典中免除责任的内在约束,此即疯癫。从那时起,霍夫鲍尔就被禁锢在这种只能借助于强大的力量才能脱身的矛盾之中。
因此,精神病学的权力恐怕仍然是一种简单的阻截能力。它只是暂停了对司法镇压的终极形式的执行,但尚未建立起专门的司法和制度的框架,在里面铭刻下他们的各种征服。但是,瓦斯泰尔和卢埃指出——基于医学的不承担责任(l'irresponsabilisation médicale)需要一种剥夺自由的制度;同时——卢埃也指出——一种先于行动的干预会动摇司法机器。因为他们在镇压方面拥有主导的规范,还因为他们同时也需要一种新的装置来部署精神医学资源,所以精神病医生与司法机构就处在了这种含混不清的关系中。当时所有的法医学文本都在强调,精神病学专家的目标,既不是宣布罪犯无罪,也不是要使那些危险的疯子重获自由。卢埃在此甚至暗示,精神病学有能力建立一个更为有效的预防性的控制模式。但是,如果精神医学能够获得它所欠缺的双重结构,即原初的制度性和立法性结构,那幺它就能够使自己成为一个补充司法的监督性机构。
霍夫鲍尔的《论法医学》(Traité de médecine légale)于1827年刚刚被翻译为法文(4),该书第三部分的标题是“论能够成为精神医学之研究领域的灵魂的暂时性诸状态”(Des états passagers de l'âme qui peuvent être du ressort de la médecine mentale.)。它包括四章:第一章“论醉意”(De l'ivresse),第二章“论睡眠与觉醒的中间状态”(De l'état intermédiaire au sommeil et à la veille),第三章“论暂时的精神失常”(De l'égarement momentané),第四章“论一种特定行为的异常冲动”(De l'impulsion insolite à une action déterminée)。尤其是最后两章,特别含混;因为霍夫鲍尔并未把这些行为归于他对疯癫的经典定义,在他看来,疯癫必须以精神官能的明显障碍为其前提。
医学隔离
限制性的使用
在1835年,一种解决方案初现端倪。为里维耶案发起动员的同一批参与者,已然投入到一个更加雄心勃勃的事业之中。在精神病学界诸位知名人士的积极协助下,1838年的法律正在制定之中。他们将成功添加一个新的综合,它标志着——除其他之外——一种医学和刑罚之间关系的决定性改变,一直到今天。通过在“专门机构”(收容所)中对收容方式——“强制的”(d'office)和“自愿的”(volontaire)——进行精确的制度化部署,我们在“里维耶案”中看到的双重要求将能够得到满足。强制收容提供了迅速予以监禁的可能性,它与刑事拘禁一样的有效和强制。但是,它表现出权力的额外优势,即能够在危险行为实施之前进行干预,也可以在做出一个禁令判决(un jugement d'interdiction)之前进行干预,因为禁令判决在1838年的法律之前,在关于疯癫的案件中原则上是被强制要求的。一张由省级权力机关批准并经司法监察部门核实的医学证明书,将能够检测出潜在的危险状态。
“我想,我们只能把他所犯下的三桩谋杀案归因于一种由于其父亲的不幸而导致的暂时性亢奋状态。”(3)
毫无疑问,所有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解决,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条款对收容的期限做出规定,在对于那些必须终身监禁的危险疯子的案件之中,有些人马上就会后悔法律的这个空白之处。不过,这样的规定可能并无必要。因为,“出院”的可能性依然取决于医学上确认为“痊愈”(guérison);19世纪的社会已能够完全信赖他们的“专科医生”,并在从宽的意义中,能够保证他们没有行使过度的权力。此外,对某个“强制收容”的解除,必须得到省级权力机关的批准,这提供了一个额外的保证。因此,在那个时代,精神医学所能获得的行动余地,依然牢固地限制在明确的社会授权的框架之中。这就是精神医学所接受的一种委托权力,以便与主流的规则完全兼容地去管理一个在我们今天称为“异常”(déviance)的领域中的很是棘手的部门。然而,那个威胁着某些“异常者”(déviant)的制裁被分成了两部分:一方面是被断头台的阴影所遮蔽的刑事司法体制;另一方面是被收容所阴影所遮蔽的医学隔离。
因此,与其他专家相比而言,布夏尔的“不足之处”不是没有看到,而是没有理解。他只不过是缺少一些范畴,以便对他所看到的一种专门知识进行再认识。下面是他的结论:
(1)参见边码第253页,附注。——译注
但是,在所有的专家中,布夏尔曾花了大量的时间来观察里维耶。他记录了里维耶的一些主要特性,而那些认为里维耶是疯子的支持者们却由此得出了相反的结论。然而,由于解释者缺乏足够的医学框架,他把自己限定在一种通俗的现象学之上,这使他尽力把这桩罪行理解为一些独立的因果系列所发生的几乎纯属偶然的结合:比如父亲的不幸、孤独在其中得到滋养的抑郁气质、暂时性亢奋状态等等。就常识而言,各种原因和结果的偶然相遇都会产生一个意外的“不幸”,而其中的每一个原因和结果都表现出一个“正常”的序列。
(2)参见边码第201页。——译注
布夏尔首先引用了古老的体液理论,该理论贯穿了自古希腊罗马以来的医学。他也寻找了直接的器官病原学,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可能“以损害大脑机能的方式作用于大脑”:如出血、器官疾病、跌倒、头部遭受打击等等。最终,他并没有在能够直接观察到的里维耶的行为举止中发现任何一种可以宣称偶尔可见的病理学证据(例如,按照时期的分类,在发狂中,或者精神错乱或者白痴)。里维耶的行为——这就是为什幺该“病情/案情”是如此的复杂,以至于必须要有三份鉴定报告,而且最终的诊断结果依然是歧义丛生——提出了一个关于解释(interprétation)的问题。对于这一点,布夏尔并没有一个逻辑严密的观念框架,以便破译这个解释;即,以便把他所观察到的不同特征与一个病理学的整体加以关联,根据这一整体,他们将会得到各种症状的含义。
(3)参见边码第189页。——译注
布夏尔在此表现出一种“非专业”(non spéciale)医学的知识水准(我们没有用“一般医学”这一术语,因为它涉及的是在精神医学专业诞生之前的学科状态,如果我们把外科排除在这一特殊状况之外,那幺精神医学就正好是这种专门学科的第一个。)布夏尔很可能是基于他在当地的声望,被从同僚中选出担任初审法官,如果他得出结论说里维耶负有责任,这只是基于他所表述的知识——当时的非专业医学培训的知识——没有关于疯癫的特定的症候学。
(4)参见边码第198页,注释2。——译注
其一,布夏尔
(5)Johann Christoph Hoffbauer, Médecine légale relative aux aliénés et aux sourds-muets, ou Les lois appliquées aux désordres de l'intelligence, Baillière, 1827, pp.216—217.——译注
——巴黎的大专家们的鉴定书,或者是最大的精神病学知识和权力的一种组合,以便在一个新战略的背景中,把里维耶并入一个新的医学机构,此举也激发了对1838年法律的立法权改革。
(6)“我们可以对洛克的着作感到钦佩,但是也要承认,当他把偏狂症视为与谵妄不可分割之时,他对偏狂症的观点就是非常不完整的。当我在比塞特(Bicêtre)恢复对这种疾病的研究时,我把自己看作是这个作者。当我看到几个疯子当时并没有都表现出任何知性上的病变,当我看到他们被一种狂怒的本能所支配,就像唯一的情感机能受到了损伤,对此我一点都不感到惊讶。”(Traité médico-philosophique sur l'aliénation mentale, 参见菲利普·皮内:《关于精神错乱的医学哲学论文》,第二版,巴黎,1809年,第155—156页。)
——瓦斯泰尔的鉴定书,或者对疯癫的一种特殊的符号学使用,疯癫的那种相对过时的特征,无法以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把一个犯罪领域纳入精神医学之中。
(7)参见边码第197页。——译注
——布夏尔的鉴定书,或者精神病学知识为零,它把里维耶弃于传统的惩罚权威,刑事司法中,
(8)Étienne-Jean Georget(1795年—1828年),法国精神医学家,他是菲利普·皮内和埃斯奎诺尔的学生,因于1820年发表其专着《论疯癫》(De la folie)而名声大噪。——译注
相对于这三个维度而言,“里维耶案”是一个尝试进行相当异常的示威行为的悲剧借口。里维耶罪行的深刻的歧义性,他给一种正处在草创阶段的知识提出的难题,他在1838年法律之前的司法和制度的装置中所指出的裂隙,都值得我们把它作为一个样本,它涉及一种在面对这类问题时可能采取的医学态度。那些不同的鉴定书所能调动的知识,首先关注的是人的命运。但是,关键也是社会控制手段飞速发展之中的一个转折点,这种手段直到今天都仍未完成其网络的扩展。让我们简略做出如下区分:
(9)他的传记作者说,他回到卡昂“首先多亏了家人在几个教育机构中有些关系。对他而言,任命为彭·素约医院的助理医生,这乃是一个进行有效和好奇观察的不竭源泉。瓦斯泰尔先生,立即承担了这个备受重视的职位。”(《瓦斯泰尔传》,丹尼·杜蒙撰,《卡昂学院备忘录》,1876年。biographie de J. Ch. E. Vastel par Denis-Dumont, Mémoires de l'Académie de Caen, 1876.)卡昂市的彭·素约医院是由一个修士贾梅神父(l'abbé Jamet)运营的私立医院,是在1838年法律颁布之前为了收治精神病人而专门组建的十几个医院中的一个。尤其是,根据皮内的倡议,这些疾病都按照其症状的功能而加以分类。埃斯奎诺尔曾在其报告“精神病院”中对该医院赞赏有加。(参见《论精神疾病》,第二卷,1838年)不过,按照当时的知识,就若干的组织细节而言,它并不是无可非议的;让埃斯奎诺尔感到遗憾的是,“更多的医学研究并未主导该医院的管理。”(第477页)。——原注
法律和精神医学对里维耶行为的争论不休,首先提出了一个涉及知识的两个核心的贴标签的问题:有罪还是疯癫。其次,理论上的关键,同样呈现为在行为人之间的一种竞争关系,他们在社会的分工中捍卫着自己的位置:他应该相信哪种类型的专家?根据仲裁或诊断来说,他的“职业”是什幺?第三,通过新生的精神医学的一致性,我们还见证了如下尝试,即尝试赢得一个能够在事后和事前之间介入,即在连续的镇压和判决前的行为之间介入的空间;正是在这个空间中,精神医学的未来才能展开。在某种意义上,只有当游戏开始时,法律机器才能开启。至于精神医学,它需要找到一种新的工具,卢埃的几句话给我们提供了线索:我们不能谴责干预来得总是太迟,因为它要基于一种能够在违法行为尚未发生之前就“预测其可能性”(anticiper la possibilité)的知识。
此处“贾梅神父”应为Pierre-François Jamet(1762年—1845年),法国天主教教士,其重新复兴了卡昂的彭·素约姊妹会(les Sœurs du Bon-Sauveur de Caen,又译为卡昂救世主姊妹会),被誉为“第二创建者”。法文原文误为l'abbé Jaumet。——译注
首先,我们概括地说,在当时刑事部门和医学部门之间发生的竞争中,竞争的首要关键是用一种管控方法来部分地代替另一种管控方法,这不是两者相互替换。在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于是否可以合法杀人,即对弑亲者处以死刑。不过,认为从仲裁到诊断转移的后果是很重要的这一事实,并未允许我们在其中看到一种逃避了权力制裁的病态主体的新知识。
(10)埃利亚·雷诺(Élias Regnault, 1801年—1868年),法国法学家、历史学家、律师。
社会管控
(11)参见边码第252页。——译注
如果皮埃尔·里维耶被认为是患有精神疾病的话,那幺按照医生所告诉我们的判断,这就是对里维耶的社会命运的仅有的(seules)两次暗示。它们对治愈和治疗的可能性都不置一词。治疗师的这种显然令人震惊的沉默,以及他们所采取的谨慎态度,都使我们回想起,对疯癫的归罪并未导致放弃对危险个体进行管控的社会手段,这就使我们能够描述这些努力的真正目的,它们试图把犯罪行为的一个领域进行病理化处理,正是在这种犯罪行为中,“里维耶案”是一个意义重大的片段。
(12)参见边码第252页。——译注
“社会有提出诉讼的权利,而不是对疯子进行惩罚,因为没有道德自由,他不能建立起罪恶感,但是,基于行政措施的关押和监禁,作为唯一的解决方案,能够使社会对这些疯子以后的行为放心。”(2)
(13)《法医学与公共卫生年鉴》,第一卷,1829年。(Annales d'hygiène publique et de médecine légale, n° 1, 1829.)
这是卢埃(Leuret)所得出的结论,它写在有关皮埃尔·里维耶的75页的《法医学与公共卫生年鉴》的“文末附言”之中。这句话也给被告人的医学档案画上了句号。我们可以大胆地认为,这也是对打开它的意图的一种说明,我们要感谢《年鉴》为我们传递了这组文本。这个医学刊物的主编把该分册的三分之一篇幅都给了这个杀人犯,也并不是因为有什幺古怪的癖好。此外,瓦斯泰尔作为第二份鉴定书的作者,他得出了与卢埃相同的结论:
(14)器质病说,又叫脏器学说,认为任何疾病均与某脏器发生病变有关。——译注
“皮埃尔·里维耶必须被拘禁,这个年轻人病得太重了,他无法享有自由。” (1)
(15)Guillaume Ferrus(1784年—1861年),法国精神病学家。他是皮内的学生,曾担任比塞特医院(Bicêtre)的首席医生。——译注
罗贝尔·卡斯特(Robert Castel)
(16)《法医学与公共卫生年鉴》,第二卷,1829年,第403页。(Annales d'hygiène publique et de médecine légale, 1829, t. II, p.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