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读书网 > 文学作品 > 百岁回望 > 战犯酒井隆伏法记

战犯酒井隆伏法记

酒井隆坐上国防部之黄色新交通车,领先在前,其后是记者们坐的车子共三辆,监刑官坐中型吉普随后,最后是一辆满载荷枪士兵的卡车。车队引人注目,出中华门至雨花台,但由于酒井隆整理遗嘱及衣物占了三十分钟,故执行他死刑的时间也顺延了三十分钟。

酒井隆回房迅速换衣,并写出遗嘱。遗嘱开头用中文写:“9月13日午三时,突然刑死,早有准备私金四万五千元……”以下写日文,写毕。整理法警送来的他的物件,计:大白布包一个,内有咖啡色绸面狐皮袍一件、毛衣一件、毛背心一件、日本军服一套、军裤一条、黄衬衣一件、白袜两双、枕套一对、绿军毯一条,连同高级香烟一条,声明留交日本联络部。又皮箱一只,内装呢大衣一件、白衬衫、汗衫、袜子、牙刷、毛巾等物。另外有纸盒一个,计有日记本十本及书籍等。这时陈光虞等来了,酒井隆再三嘱托一定要把这些东西转交给家人。陈检察官当即点头答应:“一定给你送到!”此外,酒井隆拿出一个便条,是致天皇表示敬意的,法官也答应转给日本联络部。于是,酒井隆遂立正一鞠躬。

枪毙酒井隆,9月14日南京市各处遍贴这个战犯罪状,原文部分如下:

当行刑之前,酒井隆不知其死期已到,赤膊短裤坐于囚室桌旁,用钢笔埋头作书。其囚室,宽约六尺,长一丈余,内有竹床一张,桌子一张,其虎皮大衣一件挂在墙上。桌上有中秋月饼一盒及书数册,书下压有稿纸。下午二时三十分,检察官陈光虞、主任书记官张体坤、翻译官黄文正在战犯拘留所楼上法庭开庭,拘留所杨代所长到楼下囚室命酒井隆换衣出庭。在法庭上,陈光虞问明年龄、籍贯等后,说:“本案已定,今日执行,有何话说?”酒井隆闻后,甚为惊异,但仍故作镇静,稍停回答:“现在无话可说,但有遗嘱等均在房里,今天给我时间整理整理。”陈光虞说:“不行,时间不允许!”酒井隆又提出希望见一见日本联络部的一个熟人。但执行令已下,检察官准许酒井隆回囚室半小时处理后事。

案查战犯酒井隆,参与侵略战争,在香港、广东等地,纵兵屠杀俘虏伤兵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枪杀平民、滥施酷刑、破坏财产等情,事实昭彰,罪证确凿,业于本年8月27日经本庭(中略)判处死刑,兹奉参谋总长陈(注:指陈诚)本月13日电令:“……原判依法判处死刑,尚无不当,经呈奉国民政府主席批令指复照准,即希遵照尅日执行具报为要。”等因奉此。特于即日下午三时,将该犯酒井隆一名提案验明正身,押赴刑场,依法执行死刑。除呈报外,令即布告周知。此布,计开战犯酒井隆一名,男,六十岁,日本广岛县人,住东京。

酒井隆随身遗物经地甲捡出,计有灰色钢笔一支,白手帕一块,眼镜盒一只。地甲又奉命将酒井隆所戴的黑眼镜拾起放入眼镜盒中,这些物件均由监刑官转交日本联络部保存。至于尸体,据悉,驻南京日本官兵善后联络总部尚未派员为其料理善后,故其尸体经当地保甲以芦席包卷后移向距刑场二三百米处暂时浮葬,以维卫生。闻日本善后联络部会依法请求我国当局准许领回酒井隆尸体送南京市火葬场火化后送回本国,现正办理手续中。

布告之下,围观者甚众。

昨日(1946年9月13日)午后四时十分,日本战犯中将师团长酒井隆在南京雨花台刑场枪决。酒井隆抗日战争时期被称为“华南之虎”,作恶多端,当该犯被押下囚车步向刑场时,满布四周山上之无数观众欢声雷动,热烈鼓掌。酒井隆穿藏青色西装,鹅黄衬衣,白花点黑领带,下着褐裤黑皮鞋,戴黑边眼镜。下车后,态度尚能勉强矜持,但脸色已如黄蜡。行刑者为国防部警备区三营九连少尉周文杰,自囚车上扶酒井隆下车,各报记者纷纷上前拍照,酒井隆还略作笑容,被摄影后即在两列武装士兵警戒下,抵达刑场草地。酒井隆向南立定,周少尉掏出驳壳枪,先向其背中心一枪,接连又向左背肋心脏一枪,酒井隆即向右前方仆倒,旋自动翻转仰卧,两腿平伸,双手握拳,上臂微屈,面部狰狞,两分钟后遂告气绝。由于日寇侵华烧杀奸淫之暴行,南京人民体会特深,故当时见到战犯受到惩罚,周围满山满岗群众鼓掌达两分钟以上。监刑官此时命地甲上前检查战犯是否身死。地甲是一六十余岁老头,留有两撇胡须,体形瘦削,奉命走近尸身,掀开西服外衣,先摸胸口,后摸嘴唇,然后回身走向法官说:“报告!死了!”于是四周掌声再度响起。外国记者观看者也连说:“Good!”

(本文刊于1946年9月18日重庆《时事新报》。酒井隆是乙级战犯,是抗战后我国处决的第一个日本战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