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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案 后记

虽然中国古代行政体系具有独裁性,但是中国人长期以来特有的民主精神仍是不可埋没,对于滥用司法权威的最有力的审查仍是来自民意。公元前成文的《吕刑》中写道:“判官行事时理应与民意一致。”(2)所有开堂审案都对民众公开,全体百姓都可了解审案过程并加以议论,听取各方证词和最初查案也是当众举行,在这一方面,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甚至走在了西方前面。百姓们成群结队、熙攘喧闹,不过却是高度自制自律的群体,并且能够使得自己的呼声直达官府。家庭或宗族将人们密切联系在一起,除此而外,还有更广泛的职业行会组织、同业公会与宗教兄弟会。百姓一旦遇到残酷暴虐或是独断专行的县令,并且决意要违抗他的命令,便会拖延缴税,使各种记录混乱不清,公共设施也变得无人修缮,过不多久,监察御史便会亲临此地进行调查。这些令人畏惧的监察者在全国各地微服私访、巡按四方,拥有极大的权力,且只对皇帝负责,有权将任何一名官员立即拘捕并解送京城受审。

至于滥用司法权威,有几种因素可以对此加以限制。首先,地方县令只是整个帝国庞大的行政机器中一个小小的齿轮,必须向直属上级汇报自己的所有举动,并附上全部相关原始文件。由于每个官员无论职位高低,都必须完全为其下属的行为负责,因此这些记录将会被各级行政部门仔细检查,一旦发现有可疑之处,便会要求复审,一旦发现犯有过失,便会对负有责任的县令进行严厉训诫。县令看似拥有绝对权力,并且地位高高在上,其实不过是借来的荣光而已,这些权力并非基于其个人禄位,而仅仅来源于他暂时被授予的官职和所代表的整个体系的威名。不可侵犯的是法律本身,而并非是代表法律的判官。司法官员不可声称自己拥有豁免权或其他基于职位的权利。一旦上司发现判官犯下错误,此人的所有权利就会被当即剥夺,立时沦落到“阶下囚”的悲惨境地,跪在案桌前的冰凉地板上,遭到众衙役的辱骂——直到他证明自己的行为正当为止。在此书中,笔者也曾试图描述过这一内容。

从整体而言,这一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对于金字塔结构中的上层依赖过多。当京城官员普遍腐败堕落后,这种恶化便会自上而下迅速传播蔓延。满清王朝的最后一百年间,司法管理上的普遍恶化是显而易见的现象。因此在十九世纪,外国人观察过中国的现状后,对司法体制评议不佳是毋庸置疑的。

古代判官自有一套办案方法,由于缺乏现代科学手段,必然颇多障碍,比如没有指纹系统、化学检测和照相术,然而他们却拥有刑典所赋予的广泛权力,因此在办案时可得到许多便利。判官只要发票就能拘捕任何人,可在用刑当中审问嫌犯,命人当场痛打顽固的证人,使用间接证据,恐吓被告使其说谎,然后得意地指出其抵牾不合之处——简而言之,尽可以堂而皇之地公然使用所有三四流手段,令西方法官听后不禁浑身发抖。不过还有一点必须说明,中国判官并非依赖用刑或其他暴力手段来获得胜利,而是通过手下人员广博的知识,以及自己的逻辑思考与良好常识,后一点尤其重要。如狄公一般的中国县令,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与高超智慧,同时又是出色的文人学士。在接受了古典教育之后,他们不仅完全通晓中国的文字与艺术,而且拥有对于人间万象的广博知识,甚至对于医学和药理也略知一二,还有佛家教义中关于人类情感和思维活动的详细分析。佛教从印度传入中国后,使得中国学者早早便具备了一种敏锐的心理洞察力。本书中狄公对于刘飞波变态情爱的分析,乍一看似是时代错误,其实并非如此。

第二个缺陷是在这种制度下,地方县令担负了过多的责任。县令向来公务繁重,不得不将相当一部分事务交给下属去办理。像狄公一般精明强干的县令尚可应对一切大小事宜,而那些能力稍逊之人,则很快便会完全依赖县衙中的常驻人员,比如主簿或衙役班头等,这些小人物尤其容易滥用权力。

县令的居处也在院内,其妻子儿女与家中仆从全都住在其中。内宅常常自成一体,形成一个单独的小院。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即担任地方县令是日后升至高位的晋身之阶。由于升迁只依赖于实际考绩,且任期一般不会超过三年,因此即使才能平庸之辈,也可尽力成为令百姓满意的父母官,以期在一段时间之后升到较为轻松的高位。

二堂出去便是二进庭院,周围有数间较小的房舍,衙吏、档房管事和书办等人在其中各自做公。公廨后面有一座花园,花园后面是一间轩敞的花厅,用于进行各种公开活动,或者接待贵客。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行政制度运行良好。下面这段话出自《大清律例》的杰出译者乔治·斯当东爵士(Sir George Staunton)的笔下,可引述在此,作为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称赞。这段话写于十八世纪末期,当时满族人的权力中心已经逐渐瓦解,随之而来的许多滥用司法权力的现象初露端倪,因此这位谨慎的观察家写道:“从事实角度来说,存在着坚实的基础使人可以确信,无论处于任何级别或职位的官员,其明目张胆或是一再出现的不公正行为,并非总能完全逃脱罪责。”

大堂是一间宽敞的大厅,四壁几乎空空,只挂有少数几张称颂律法威严的字幅。大堂后方有一座高台,上面设有案桌。案桌后摆着一张宽大的扶手椅,供县令开堂审案时就座。案桌左右两旁各有一张低桌,书办坐在彼处,负责记录审案过程。案桌后方有一道门廊,通向县令专用的二堂——或称为县令的议事厅。此门廊由一幅帷幕或屏风遮蔽,帷幕上绣有硕大的獬豸图样,在中国古代,这种神兽是明察秋毫的象征。大堂不开的时候,县令在二堂中办理所有例行公务,每天依例在早间、午时和晚间开堂三次,没有周末休息,唯一的节假日是新春佳节。

在本书中,笔者遵循了中国小说体例——即传统公案小说体例——让判官同时办理三桩案件,将三个故事组织贯穿成一个连续的故事,以唐代著名大臣狄公作为中心人物。狄公本名狄仁杰,历史上确有其人,生于公元630年,卒于700年,早年曾经担任过地方县令,由于破获了许多疑难案件而声誉鹊起,后来成为当朝宰相,头脑睿智又勇于进谏,对朝政起到了有益的影响。

即使如此,县令行事的主要地点仍是县衙大堂。他端坐在高台上的案桌后,面对狡猾的嫌犯,用机智的提问使其心慌意乱,遇到强硬之徒,则用威吓使其招供,或是诱哄胆小怕事的证人道出真相。县衙法庭是县令官署中的一部分——通常称为大堂。县衙是一个庞大的院落,里面建有许多房舍,四面筑有围墙,内部用庭院和廊道分隔开来。正门装饰富丽,旁边是守卫居住的门房。进入正门之后,大堂正在一进庭院的后方,有一面硕大的铜锣悬挂在门口的木架上。三声铜锣敲响时,昭示县衙即将开堂。当地百姓随时可敲响这面铜锣,表明有人意欲在县令面前报案。

新娘失踪一案取材于一个真实的假死案件,出自《惊人奇案》第六部分。此书是一部罪案故事集,1920年在上海出版,作者王艺从多部古书中摘录出这些故事并加以重印,可惜没有注明来源出处。这一假死案据说发生在1880年,即晚清光绪年间。笔者只借用了其中的主要情节,对整个故事背景做了改动,从而使之可与舞姬溺水一案相呼应。

这些亲信是县令的左膀右臂。县令派他们出去打探消息,面会证人,跟踪嫌犯,寻找罪犯的藏身之处,并将其捉拿归案。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县令本人从不走出自己的官署一步。在中国古代官员的举止规范中,规定县令一旦外出公干时,应当摆出与其职位相称的所有排场,不过也可时常微服出行,在乔装改扮后悄悄离开衙院,利用私人闲暇时间出去四处勘察。本书中描述了狄公的头一次类似经历,以及从中得到的教训。

舞姬溺水一案是将三桩案件联系起来的主干,由笔者本人构思而成。在中国公案小说中,常常会出现花船杀人案与秘密政治团体暗地活动的故事。然而必须说明一点,即白莲教成立于狄公生活的年代之后,作为反对蒙古人统治的中国民族主义运动,最初出现于十三世纪,后来在1600年的明末时期再次复兴。本书中写到的白莲教,是由一伙只为寻求个人私利的罪魁们策划的一场阴谋叛乱,类似的故事在中国历史上确实发生过,但却常常是由忠诚无私的爱国者组织起来,旨在推翻外族统治或是剥削压迫民众的政权。在此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国民党在孙逸仙博士的领导下,于1912年推翻了满清政权,建立起中华民国,其发端便是一个名为“同盟会”的秘密政治团体。1896年,满清政府悬赏捉拿孙博士,孙博士访问伦敦时,被诱骗进入大清公使馆,遭到秘密囚禁,预备押送回国并处以死刑,但是他设法将自己被绑架的消息秘密送给英国当局,后来沙士勃雷侯爵(Lord Salisbury,时任英国首相与外相)介入此事,并使孙博士终于获释。史实常常比小说更加奇异!

狄公如同其他县令一样,亦是从“绿林兄弟”中招募亲信,即罗宾汉式的拦路劫匪。他们之所以被迫以此为生,常是由于被人诬告或是杀死过贪官酷吏等类似原因。狄公案系列小说之《黄金案》中描述了狄公在刚刚步入仕途时,如何挑选了马荣乔泰作为亲信,在此书中,则叙述了狡黠多智的陶干如何成为狄公手下的经过。

至于一伙匪盗聚居在难以攻破的沼泽地里的情节,取材于中国古代著名流浪汉小说《水浒传》,这是一部颂扬官逼民反和农民起义的文学作品,其英译本有杰克逊(J. H. Jackson)的两卷本《水边》(Water Margin),1937年出版于上海,还有赛珍珠(Pearl Buck)的《四海之内皆兄弟》(All Men are Brothers),1937年出版于伦敦。

在每一部中国公案小说中,这些亲信总是被描写为身强力壮、英勇无畏的人物,并且精通中国拳术与角抵。他们与后来伦敦弓街(Bow Street)(1)上的英国侦探一样,也遵循随身不带武器的高贵传统,在拘捕凶犯时全凭赤手空拳。

此书中写到翡翠铭文中藏有开门密语一节,根据这一原理制造的简易挂锁(3)在中国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至今仍在广泛使用。这种挂锁由一根圆柱与贯穿其中的一条横轴组成。圆柱中间套有四五个可以转动的轮箍,每个轮箍外面刻有五个或七个汉字,内面有一道凹槽,可与横轴上的纹路相合。惟有每个轮箍都转到正确的位置,即所有凹槽都与纹路相合时,才可从圆柱中抽出横轴,从而将锁打开。开锁密语通常是一句诗文,由每个轮箍上的一个字组合而成。

鉴于这种状况,县令通常与自己的三四名亲信关系密切。这些人皆是他在初入仕途时精心挑选出来,并一路跟随至各地任所,直到县令最终升迁为刺史。亲信的职位由县令本人亲自任命,通常高于县衙内所有常驻人员。县令正是依靠他们的协助,方可进行侦缉查案。

中国人下两种棋,一是象棋,一是围棋。象棋的棋子个个价值不同,对弈目的是将死对方的“将”,如同国际象棋一样,是一种为各个阶层所喜爱的棋戏。本书中描写的围棋却更为古老,几乎只有文人学士们才下此棋。围棋在八世纪时传到日本,如今仍然广受欢迎,日本人称之为Go。关于这种非常复杂且引人入胜的游戏,至今仍存有许多文献,包括死活题手册等。史密斯(A. Smith)写过一本出色的英文读物,名为《围棋》(The Game of Go),1908年在纽约出版,1956年在东京重印。

公务过于繁重时,县令从县衙常驻人员那里只能得到很少的帮助。衙役、书办、守卫、狱吏、仵作等下属只做各自的例行公务。至于明察暗访,县令则无法要求他们予以协助。

最后还需说明的是,中国与西方社会相反,中上阶层更趋向于力求全家人住在一起。儿子成婚后,便会从家族大院中分出一个庭院来供他使用,并有单独的厨房和用人。其原因在于子女有责任服侍父母,因此必须与父母同住,并且家中众多成员可以互相协作,关系更加密切并彼此受益。“五代同堂”是中国家庭生活的理想方式,每个中上阶层的家宅,就是由数个独立的家庭组成的聚合体,彼此之间通过庭院、廊道和花园连通。在此书以及其他狄公案系列小说中,常常有许多关于中国家宅中多重庭院的描述。

如同其他几部狄公案系列小说一样,笔者试图展示出县令的职责是如何全面而广泛。发生的罪案将直接上报至县令面前,众人期望他去搜集所有证据,再加以甄别,寻出真凶后将其捉拿归案,使其认罪再宣判,最终得到应有的惩处。

高罗佩

地方县令的职权中包括判案一项,从中可体现出其人的刑侦才能。因此我们发现在中国公案小说中,破获疑难案件的智多星从来不是“侦探”,而是“判官”。

(1) 英国伦敦考文垂花园的一条大道,与法律颇有渊源。1749年,亨利·菲尔丁(Henry Fielding,英国著名小说家,代表作为《汤姆·琼斯》,曾任伦敦治安官)在此成立了伦敦第一支职业警察部队,名为“弓街奔跑者”(Bow Street Runners)。1832年,伦敦警察厅在此建立了派出机构,后来发展成为弓街治安法庭(Bow Street Magistrates' Court)。

县令治下的辖区,是中国政治管理的复杂体系中最小的行政单位,通常包括一个四面建有围墙的大型城镇以及周围的乡间地带,方圆约有二百里。县令是这一地区内职位最高的官员,负责城市与乡村的行政管理,主持县衙公务、征税、出生死亡婚姻登记,通常还负责维持整个地方的公共秩序,实际上统管着当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被称为“父母官”。县令只对上峰负责,即本州刺史或是本地节度使。

(2) 即《尚书·吕刑》,高罗佩先生在译著英文本《棠阴比事》中曾提及此篇。文中虽没有与此句完全对应的字句,不过仍有不少与此相关的叙述,比如:“简孚有众,唯貌有稽。”“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狱成而孚,输而孚。”“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

如同所有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一样,本书的中心人物狄公也是一位地方县令。从古时候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这一职位向来兼法官、陪审团、公诉人和侦探于一身。

(3) 即藏诗锁,是一种以诗句为密码的古代锁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