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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宫案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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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公是中国古代著名判官之一,历史上实有其人,是唐代的一位著名政治家,其全名为狄仁杰,生于公元630年,卒于700年,后来官至宰相,对于国家政事有过许多良好建议,起到了有益的影响。正是由于享有断案如神的名声,在后来的许多中国公案小说里,他被塑造成一位英雄人物,当然这些小说的大多数内容并无史实基础,纯属虚构而成。

笔者从十六世纪的中国公案小说中借用了三个故事,且与狄公或《狄公案》毫无关联。通过笔者翻译的《狄公案》(1),读者已经熟悉了狄公及其四名亲随。这三个故事被重新改写,成为一个以狄公为中心人物的连续故事。由于中国公案小说中皆是由县令负责办案,因此狄公被引入这一故事中便显得十分自然。这种小说的类型比书名更为重要,无论办案的是包公、彭公、施公还是狄公,事实上并无多少差别。

笔者遵循中国小说传统,在结尾处详细描写了行刑过程。中国人的正义观念要求对于罪犯受刑应做出详尽描述。笔者借用了中国明代小说中所描写的风土人情,而本书背景实则是在几百年之前。书中插图同样借用了明代的服饰和习俗,而并非是唐代所有。

密室杀人案取材于严世蕃的一则轶事。此人是明代一位臭名昭著的奸臣,死于1565年。据说他发明了一种特殊的毛笔,靠近烛火后会射出致命的暗器(见亚瑟·韦利[A. Waley]关于《金瓶梅》英译本的简介)。据前人记载,严世蕃用这种“藏有暗器的笔”作为防身之物,他在书斋中读书写字时,一旦遇到政敌惊扰,手头又没有其他兵器可用的话,便可用到此笔。在本书中,笔者将这种暗藏机关的笔写成一种杀人暗器,旨在多年后报仇雪恨,这一主题在中国小说中并不少见。还须说明的是,新笔初用时,首先需要烧去笔尖上多余的杂毛,操作时须将笔管端成与眼睛平齐,然后凑近烛火,这便给暗器从笔管中射出并刺中受害者面部提供了好机会。即使当时笔管内粘住弹簧的蜡并未烧化,有人一旦使用此笔,仍是难逃厄运,因为总要低头伏在纸上,并且与用来照亮的烛火直接相对,而这正是本书中丁护国的遭遇。

在所有中国公案小说中,县令总是同时办理三桩或者更多完全不同的案件,笔者在此书中也沿用了这种饶有趣味的特色。依我看来,在这一点上,中国公案小说比西方侦探小说要更加符合实际。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地区内,主管者同时办理多个案件才是唯一合情合理的方式。

秘密遗嘱案取材于中国古代的著名故事。一个简略版本来自《棠阴比事》中的《司空省书》(2),另有一个来自十六世纪的著名公案小说《龙图公案》中的《扯画轴》,此书是关于宋代著名判官包公的断案故事集。还有更为详细的一个版本,来自十七世纪的故事集《今古奇观》(3)中的《滕大尹鬼断家私》。在原来的故事中,真遗嘱藏在画中,后来被人发现。在本书中,笔者则改为画中藏有线索,而夹入的遗嘱只是掩人耳目。本书中还加入了神秘的迷宫故事。据笔者本人所知,虽然迷宫在中国宫殿介绍中偶有提及,但是中国公案小说中还从未出现过迷宫这一因素。本书中的迷宫形制,实则借用了中国式的香炉盖子。中国人习惯将一片刻出纹样的镂空薄铜板盖在装满香粉的容器上,当香粉从一端燃着之后,会像导火线一般沿着图样缓缓烧下去。在以往的几百年中,中国出版过为数不少的此类书籍,专为收集香篆造型,常是些吉祥用语,设计得十分精巧。本书借用了1878年出版的《香印图考》一书中的一幅图片。(4)

至于书办如何能不用速记法而准确记下审案过程,《狄公案》的读者可能会对此有所疑问,答案在于中国的文言文本身便是一种速记法,比如口语中需要二三十字的语句,用文言书面语可能会缩减至四字便足以表达。同时还有多种快速书写方式,笔画多达十几画的汉字,可以简化到一笔完成。笔者在中国任职时,中方雇员常会为一些内容复杂的协商谈话做中文笔录,而他们记录的精确程度着实令人惊叹。

无头女尸案在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中较为常见,比如《棠阴比事》中的《从事函首》(5)。笔者将此案改写成一个围绕着同性之爱的故事。在中国小说与戏剧中,同性之爱被视为一种离经叛道的行为。关于女子之间的同性爱情,最著名的一例便是十七世纪著名剧作家李渔所著的《怜香伴》,剧中描写了少女曹语花与范云笺(6)互相爱慕的故事。至于妇人对侍女的残酷虐待,在中国世情小说中有过许多描写,《金瓶梅》第八章便是一例。中国古代女子之间频繁出现的同性之爱与偶尔出现的性虐待现象,无疑应归因于一夫多妻的家庭制度,众多女子被迫长期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且生活环境十分促狭。研究社会学的学生们会在拙作《秘戏图考》(7)中找到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笔者在此书中之所以选择这一原因来解释案情,部分是由于能够设计出意想不到的情节发展,部分则是为了表现中国古代故事具有何等惊人的现代性。

总而言之,中国古代的政治体系运行相当良好。上层的严格管束避免了越轨不法行为,公众评议则是另一种约束邪恶或渎职县令的方式。死刑须得皇帝批准,任何被告都可向更高一级的法律系统提出申诉,最高可诉至皇帝面前。县令不可私下审问被告或证人,包括初查在内的所有听审都必须在县衙大堂上公开进行,一切过程都将被详细记录下来,并呈报给上一级官员以供检查。

本书第七回中三个和尚谎报金佛被劫一节,取材于《棠阴比事》中的《德裕模金》。(8)

中国法律有一条基本原则,即任何人在自行招供罪行之前,不得被判有罪。有些顽固死硬的罪犯即使在面对铁证时仍会拒绝认罪,并藉此逃避惩罚。为了避免发生此种情形,法律允许用刑,比如用鞭子或竹板抽打,枷手或枷踝。除了这些法定许可的刑罚外,县令常会使用更加严酷的手段。但是,如果被告受到永久的身体伤害或是死于酷刑之下,县令及其所有衙内人员都将受到极其严厉的惩处。因此,绝大多数县令更依赖其精明的心理洞察力和下属的知识来办案,而并非一味使用酷刑。

本书中边远小城的恶霸篡权一节,也是中国小说中常见的情节。有时是县令智胜恶霸并将其制服,有时是篡权者被写成英雄人物,从贪官手中夺得权力,后来由朝廷开恩,予以正式承认。

县令办公的二堂通常在大堂后方,与高台之间用一幅帷幕隔开。

最后再说说书中鹤衣先生这一人物。这是一个在中国公案小说中常见的高度提炼的“机械降神”(9),作为一种超越自然的存在而出现(有时是阎罗王现成人形后出现在阳间),用一种不可思议的力量帮助县令破解疑案。此类情节当然无法被现代读者所接受,因此,笔者在此书中将鹤衣先生描述成一位超凡脱俗的道家隐士。至于狄公从二人谈话中悟出的线索,究竟是幸运的巧合,还是由于鹤衣先生深知倪家内情,抑或是此翁具有异乎寻常的精神力量,书中未下断语,而是留给读者自去猜想。笔者将这场对话的背景设为儒家与道家之争。众所周知,自从公元前四世纪开始,儒家与道家便是中国古代哲学与宗教思想的两大基本源头。儒家思想现实而入世,道家思想则是浪漫且完全出世的。

衙役们在高台前排成左右两列,彼此相向而立。在整个讼告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都必须双膝跪在光秃秃的石板地上,夹在两列衙役中间,并无律师从旁协助,也可能没有证人,其处境很难令人歆羡。整个程序事实上是为了对平民百姓形成威慑作用,造成一旦牵涉进法律便会后果严重这一印象。

狄公作为正统的儒家学者与官员,对于儒家教义尊崇备至,极其重视公平、正义、仁慈、责任等公认的道德价值。鹤衣先生却恰恰相反,坚持道家准则,认为所有现实价值都具有相对性,提倡超越善恶之上的无为人生,并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这两种彼此对立的观点,浓缩在倪守谦所写的关于地蚓与天龙的对子中。笔者引用的这副对子,出自一本禅宗的佛经。禅宗是佛家的一个教派,常常与道家十分接近。

案桌上还摆着四方形县衙大印与惊堂木。惊堂木的形状与西方法庭内常用的木槌不同,是一块长方形硬木,长度大约一尺左右,用于震慑公堂。

高罗佩

案桌上通常陈设有以下物品:一方朱墨二色砚台,两支毛笔,一只盛有多枚细竹片的圆形签筒,这些竹片常在犯人受刑挨打时用来计数。比如衙役要打十棍,县令便会掣出十枚竹签来掷在地上,每打一下,衙役班头便会取过一枚竹签,放在一旁。

(1) 指清代公案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作者不详,全书共六十四回,高罗佩先生截取前三十回译成英文,并于1949年在东京出版,译名为《狄公案》。

本书提供了中国古代法庭断案的基本程序。每逢开堂时,判官在案桌后就座,亲信与书办分立左右。案桌摆放在高台之上,桌面上铺有一幅垂至地面的红布。

(2) 四部丛刊续编本《棠阴比事》,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8月。此则后注明出自《风俗通》。原文如下:汉时沛郡有民,家赀二十余万,一男才数岁失其母,有一女不贤。其父病,因呼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此付之。其后又不与儿,既而讼之太守。司空何武省其手书,顾谓掾吏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害其儿,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夫剑者,所以断决限,年十五者,度其子智力足以自居,或闻州县,得以申理,其用虑宏远如是。乃悉夺财以还子。

办案由县令亲自主持,并有三四名亲信辅助。这些亲信常是县令初入仕途时便挑选出来并一路追随的,其地位高于县衙其他人员。他们在当地无亲无故,因此办理公务时更少为私人考虑所影响和左右。出于同样原因,本乡本土之人不能被任命为当地县令便成了一条定例。

(3) 此书是一部明代白话短篇小说选集,抱瓮老人编,全书共四十篇,选自冯梦龙的“三言”和凌濛初的“二拍”。《滕大尹鬼断家私》原是冯梦龙《喻世明言》一书中的第十卷。

县令在履行日常职责时,有县衙内的一班永久人员辅助,比如书办、狱吏、仵作、衙役、守卫及走卒。但是这些人只处理例行公务,并不涉及办案。

(4) 根据宋希於《高罗佩的迷宫图·丁月湖的印香炉》一文,考证出此书实则名为《印香图稿》,清人丁月湖编,高罗佩先生藏有一册。此文见于《掌故》第一集,中华书局,2016年出版。

县令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之后将改任其他地方,直至被擢升为刺史。这一升迁是有选择性的,完全依据各人的实际政绩而定。

(5) 四部丛刊续编本《棠阴比事》,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8月。此则后注明出自《玉堂闲话》。原文如下:近代有因行商回,见其妻为人所杀而失其首。妻族执其婿,诬以杀女。吏严讯之,乃自诬伏。案具,郡守委诸从事。从事疑之,请缓其狱,乃令封内仵作、行人遍供近与人家安厝墓冢多少去处,一一面诘之。有一人曰:某近于豪家举事,只言死却奶子,五更时于墙头舁过凶器,轻似无物,见瘗某处。及发之,但获一女人首,即将对尸,令其夫验认,云非妻也。继收豪家鞫之,乃是杀一奶子,函首葬之,以尸易此良家妇,私畜之。豪民弃市。

任何平民,无论出身是贫是富、家世背景如何,都可参加官府举办的科举考试,一旦通过便可步入仕途,成为一名地方县令。就这一方面而言,当欧洲尚在封建制度下时,中国的政治系统已经具有了相当民主的一面。

(6) 剧中人物名为崔笺云,其夫名为范介夫。

在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系统中,地方县令处于这一庞大金字塔的最底层。他必须向主管十来个县的刺史汇报,刺史又向主管数个州的本道观察使或节度使汇报,观察使或节度使再向位于京城的中央部门汇报,皇帝则居于最高地位。

(7) 此书出版于1951年,是高罗佩先生关于中国古代性文化、性习俗研究的一部力作,收录有多种古代文献与明朝套色春宫版画。

县令向来公务繁重、过于劳碌。他与家人同住在衙院内一处分割开来的独立院落中,依例每天须将所有时间都用于办理公务。

(8) 四部丛刊续编本《棠阴比事》,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8月。原文如下:唐李德裕镇浙右日,甘露寺主僧诉交得堂住实物,被前主隐没金若干两,引证前数辈,皆还相交割文籍在焉,且其初交领分两既明,及交承之日,乃不见金,鞫成服罪。公疑未穷破用之数,前主即曰:居寺者前后空交分两文书,其实无金。群众以某孤立,不狎流辈,欲乘此挤之。因流涕,公乃以兜子召诸关连僧,咸使面壁,不得相向,以泥各令模金之状。僧既不知形状,各模不同。公怒,即劾前数辈诬证之罪。

县令负责主管辖区内的行政事务,通常包括城墙围绕的县城和方圆约二百里的乡下,同时还负有多种职责,不但全权管理收税、出生死亡婚姻的登记、田地即时注册,还要维持治安、主持断案、缉拿并惩罚罪犯、听取所有民事及刑事案件。由于县令实际掌管着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通常被称为“父母官”。

(9) 原文为拉丁语词组deus ex machina,这一说法来自希腊古典戏剧,原意是机关跑出的神。在古希腊戏剧中,当剧情陷入胶着、困境难以解决时,会突然出现拥有强大力量的神将难题解决,令故事得以收场。常常利用起重机或升降机的机关,将扮演神的演员载送至舞台上。此语专指意料之外的、突然的、牵强的解围角色、手段或事件,又可称为机器神或解围之神。

中国古代探案小说有一大共同特色,即总是由案件发生地的县令充当侦探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