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瑾:对。以前有这么一个案件,犯罪人叫张某某,他也有这个问题,就是他曾经骑摩托车受过伤,受伤以后性情大变。他有一次在房间里和人一块看电视,发生争吵就把那人弄死了,然后把他塞到床底下,住了几天就走了。癫痫这类问题,它往往是有一个伤,但是有时候我们没有看到它内在的变化。当这种人出现病情的时候,他的表现不是抽搐,而是暴力。这种人发案是非常快速,没有自我保护性行为,木然,也就是没有情感表现能力。这种人是需要药物的,需要治疗的,甚至需要隔离的。为什么我说这个孩子应该做心理评估呢?因为她真的有罪,我们要把导致她犯罪的原因找出来,比如说是教育不得当或者是家庭有问题。我们现在发现她的家庭虽然有过几次搬迁,有一些什么问题,但她父亲还是比较温和的,她母亲是有点急,但他们夫妻感情还是正常的,不足以造成她这么异常,所以我个人的判断是她应该是有癫痫这个问题。她这么小,刚10岁,又受过这样的伤,所以我特别希望能调查一下,给她做一个心理评估。这个孩子如果真的有病,那要赶快治疗,否则她今后会不会再发生另外一起案件,又去伤害别人呢?这才是关键。我觉得我们不能光是以处罚来解决一个问题,最最重要的是我们如何预防,要减少这样的危害。
主持人:我觉得这个女孩就很阴,她是等大人出了电梯,电梯门关上了,就剩她和一岁半小男孩了,就开始虐待他。你刚才说她头部受过伤,我在报道里也看到了,还有人反映她头部受伤以后性情确实有改变。
“喂肥了再杀”是一种法律错位
李玫瑾:对。
主持人:有人说中国法律实际上有点简单粗暴,咱们就划一个14岁的界限,14岁以前就是犯罪也基本上不管,14岁以后基本上是严惩。
主持人:玩阴的。
李玫瑾:喂肥了再杀。
李玫瑾:是。现在我们很多人在成长过程中没有这个经历,功夫都用在学习上了,就会出现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像复旦投毒案的那种情况。
嘉宾:这是一种错位。现在法律错位是因为,它一方面都市化也好,各方面的硬件也好,似乎已经进入现代社会了,但另一方面,中国人的集体生活其实还处在前现代社会。先进国家也会发生各种事情,但他们在事后的补救也好,或者通过传播让大家注意到,甚至把它变成一种机制,这些我们远远跟不上。
主持人:我们老说要乖,乖也有可能是压抑人性的,是吧?
主持人:我们真是谈不到这个。
李玫瑾:圈养。我们有个学者曾经研究不同国家的幼儿园,发现在日本孩子打架很少有告状的,他们打的时候,老师也不劝,如果打到有一方哭了,老师就把他们叫过来,双方站立,互相鞠个躬道歉就完事了,也不说谁对谁错。这是在鼓励他们互相之间有这样一种小的摩擦。
嘉宾:我们现代化的速度和我们人群的现代化根本跟不上。
嘉宾:你可能赶上最后一代,还是属于“草狗”,现在的孩子全是“家畜”。
主持人:我看了一些香港的和外国的材料,他们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比咱们还低,香港的好像是12岁。
主持人:这事有意思。我们家有仨儿子,我记得小时候我们整天有把人脑袋打破的,然后到吃晚饭的时候,另一家的家长就领着孩子到我们家来,那孩子头上裹着绷带,我爸一看,二话不说就打我们。现在的孩子,其实反倒“文”。
李玫瑾:不同国家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比如说英国,像苏格兰就规定7岁,但它不是刑事的起点,它是一个法律的起点。刑罚和法律的区别在哪儿呢?刑罚就是刑事处罚,它相对来说是比较重了,比如说长期或者无期徒刑。还有一种是关于未成年人的一套法律规定,就是未成年的孩子出现问题以后该怎么办,其中包括向被害人的家庭道歉,甚至给被害人的家人做点什么事来补偿,然后还有一个过程就是责令这个孩子的父母去上家长学校,或者改换监护人。国外是有这样一系列的法律处理。
李玫瑾:但是也有打得重的时候,比如说一个孩子把人家眼睛打伤了,把人家皮肤弄破了,然后爸爸妈妈揪着他耳朵揍一顿,告诉他下次不许这样,那他就知道下次别把人打伤了。现在社会变化以后,我觉得这个阶段尤其在城市化的孩子身上是越来越缺少了。
主持人:对,它是很细腻的,我虽然没判你刑,但是我要干预,社区、感化院对这个少年要采取措施。
主持人:你这么说呢,我觉得像我们小学的时候有点野生疯长的倒健康,而且扛揍,长大了皮实。
李玫瑾:它不是不处理,它是有法律的规定。英国法律规定从7岁就开始介入。它这个介入是因为它有程序法配套,而我们现在没有程序法,程序只有刑法,所以就不能逮捕他,那就不能作为一个案件来处理,怎么干预呢?没法干预,你又不能对他进行治安处罚。这个就是我们在未成年人立法方面的缺陷。我们现在社会发展太快,有很多东西没有跟上。
嘉宾:萨特写过他小时候每天同样的节目是,只要转过街角看到另外一帮孩子走过来,放下书包就打,没有任何理由,打完了大家分头去上学。你去看路易·马勒有部电影叫《再见童年》,贯穿其中的就是小孩打架,都是好人家出身的小孩,大人在那儿讲话,俩小孩就开打,打一会儿大人都走了,他们也就走了。
犯罪预防可以有许多角度与方式。英国1998年出台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把预防的重点放在了未成年人身上。这部法案规定的“反社会行为令”和“性犯罪令”,其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世界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是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英格兰和威尔士将最初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0岁;苏格兰则更早,最初的刑事责任年龄为7岁。英国的这一法律规定是以实证调查为背景的。根据实证调查,英国少年初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年龄主要在12~17岁之间。这一结论与我国的相关调查非常接近。这意味着,对人而言,预防其出现违法行为的关键时期就在未成年时期。显然,犯罪预防也要有法律根据,社会必须依法采取各种具体的预防措施。在英国,10岁以上的少年只要一出现违法的行为,社会就可以立即根据法律启动相关的司法程序,对少年进行法律教育或矫正。
主持人:你说的是适度的动物性。
该法不仅涉及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10岁以下的儿童也做出相关的犯罪预防性规定,即“儿童安全令”“本地儿童宵禁”以及针对这一时期少年监护人的“养育令”“警察移交逃学者的权力”等。
李玫瑾:你看小猫、小狗、小狮子不是也都这样吗?
儿童安全令适用于10岁以下的儿童。当儿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就要采取儿童安全令:1.如果儿童的年龄已满10岁或超过10岁,那么只要其实施一件坏事,就将被视为违法行为;2.如果儿童的行为使人感到具有违法的可能;3.当儿童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当地居民构成扰乱或破坏性时;4.当儿童违反“本地儿童宵禁”时。这一法令由地方的家庭法庭发出。法令判决后通常持续三个月的时间将儿童置于社会工作者的指导之下,遇特殊情况可持续十二个月。法庭还可以做出使某一孩子得到相关的照顾、保护和支持的决定,使其服从适当的管理,以避免出现某种恶性循环的违法行为。如果一名孩子不能完成规定的要求,法庭将考虑这名孩子是否需要进入特别照顾。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预防儿童陷于不良行为中,及时对其进行社会干预。
主持人:那就是说,适度的这种暴力,孩子像游戏一样的打打闹闹,其实还是必要的。
本地儿童宵禁是针对10岁以下流落街头、无人看管、容易出现反社会行为的儿童。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可向内务部提出实行儿童宵禁的项目,一旦项目被批准,这一地区将通过发行宵禁通告的方式实施“本地儿童宵禁”。宵禁通告要求的时限最长为90天。具体要求是:禁止10岁以下的儿童(或由当地政府决定年龄)在公共场所停留,除非有父母或18岁以上的成人带领。一般宵禁的时间是固定的,即晚6点至早9点,这期间儿童必须离开公共场所。根据这一法令,警察有权寻找违反宵禁规定的儿童并将其带回家。如果发现一名儿童破坏宵禁规定,警察也可以通知社区的社会工作部门,而社区的社会工作部门一旦接到通知,就必须在48小时内负责评估其家庭是否需要干预或帮助。依照法律的规定,他们的意见将一并提交给家庭法庭进行审理,或根据1989年的《儿童法》开始看护程序。
李玫瑾:如果一个人早年老被教成乖孩子,很老实,他其实会有情绪的,但是他没有机会跟人家拳脚相向,没有那种甩开膀子干一仗摔一跤的感觉,那他会怎么样呢?他对你的愤怒从身体上表达不出来,就全回到心里去了,于是就会积攒仇恨。那些变态的、搞爆炸的基本上都是这种人。从小跟人打过架的,绝对不去搞爆炸。
养育令是通过法庭对父母或监护人作出的判令,目的是帮助那些10~17岁已出现某种违法行为少年的父母。如果父母不能保证他们的孩子按照《1996年教育法》的第443、444条去正常上学,那么法庭将可对此作出判决和处罚。其判决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父母必须参加一个咨询或指导活动,由此接受与教育孩子相关的帮助。父母将学习如何树立规范行为并如何使自己的孩子学习规范行为,如何对孩子的青春期做出适当的反应。第二,法庭还可以要求父母学习控制孩子行为的方法,这部分的学习要求最多可持续十二个月。法庭将任命当地的一个工作人员、一名缓刑官员或一名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成员执行这项规定工作。在此期间,家长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要求将被视为犯罪,并被处以最高1000英镑的罚款。
主持人:为什么呢?
警察移交逃学者的权力源于一项调查报告。1998年5月,英国专门研究“社会排斥”的部门公布了他们对逃学问题及学校排斥情况的调查报告,提出要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必须解决少年逃学的问题,进而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目标,即到2002年,要减少三分之一的逃学者和学校排斥者的数量。措施之一就是在《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给警察增加了一个新的权力规定,即发现逃学者并移送相关教育部门。这项新的权力既不是逮捕权,也不是使逃学者成为罪犯的权力,其立意只在于促使当地各个机构认真处理那些被警察发现的逃学者,学校与当地教育部门必须认真地对待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一现象。此项条文规定:当警察发现一名儿童或少年,有理由确信他(或她)仍是一名学龄儿童或少年,没有任何法律许可的情况可以脱离学校,警察就有权将其送回学校或送当地教育部门指定的某一具体地方,并要通知这一地区的巡逻警官负责人。这一权力并不用于那些合法的学校之外的教育形式,如在家学习。如果能有一种有意义的教育代替,这些孩子也就不会违法地逃避学校教育了。
嘉宾:这是必要的暴力。
如果仅就犯罪预防而言,上述《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的各项规定(除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外)与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规定并没有本质区别。然而,中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罪”的规定,却缺乏相应“罚”的规定,若行为人年龄不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除“少年管教”以外,几乎没有其他的处罚方法,甚至放任自流;而当违法少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其刑事处置又基本上按《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减轻处理,在这里只有程度的减轻,没有形式的变化。客观而言,成年人的《刑法》处罚并不完全适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而不处罚又不利于他们的行为矫正。在这一问题上,我认为英国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李玫瑾:您说的打架特别重要,我认为那是人成长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如果一个人早年经历过打架,他到成年就不会特别有暴力性。
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英国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制定了多种形式的惩戒项目,如最终警告、补偿令、行动计划法令、吸毒治疗与测试令、拘留与训诫令、本地监管宵禁、短期遣返监狱。具体如下:
嘉宾:今天在都市层面,我观察到小孩打架少得多了。但你说的那个女孩的情况跟打架不太一样,她有问题。
最终警告。该项目是提供给警察在处理少年犯罪中除起诉之外的一种处理方式,它确保少年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将遇到预防再次发生的反应措施。它包括警察对违法少年的训诫和最终警告。“训诫”(reprimands)是口头形式,只用于第一次轻微的违法者;如果再一次违法,将受到最终警告(warning);如果少年第一次就实施了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直接进行“最终警告”。受到最终警告之后如果再出现任何违法行为,都将被起诉。警察在对一名少年发出“最终警告”后,将迅速通知当地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成员将对其进行了解和评估,以判断其是否能够悔改,不再重新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要提出一项计划。
李玫瑾:其实,个人的成长过程就像是人类的成长过程。你看人类早期爱打仗,你打我,我打你,抢这块地,抢你的女人;然后人类进入到中年期,慢慢变得理性,在桌子上面握握手,在下面踹一脚,人到成年才这样嘛。但是,这个孩子是无法用刚才说的本能来表达的,她是比较特殊的。
补偿令。这是一项新的规定,主要用于10~17岁被确认构成违法的少年,由法庭判决,命令其对所破坏的东西予以补偿。这种补偿具有以下双重目标:其一,考虑受害人的情感与愿望;其二,为了预防少年进一步违法,让其面对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允许其对自己所破坏的东西予以补偿。当然,受害者同意被补偿是判决这一法令的基本要求。在少年违法者接到补偿令之前,必须首先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如果受害人不想再见到加害人,就不能发生这样的补偿联系。如果受害人准备接受来自违法少年的直接补偿,还要进一步确定受害人准备接受何种补偿以及何种补偿更为合适。补偿行为也可扩展到社区等更大的范围。在这一规定下,任何补偿要求都可以持续24小时,而且在法庭判决后三个月内必须予以实施。补偿的方式有写信道歉,或当面向受害人道歉,或在监狱里向受害人道歉,并补偿犯罪带来的损害,还可进行那种少年有能力完成的劳动补偿,如清除在墙上的涂鸦、清除垃圾等。遵照补偿令的规定,补偿一般以实物的方式而不是以金钱的方式进行。如果法庭认为以钱补偿是合适的,才可以判决用钱补偿。法庭将指定一名官员负责指导少年完成补偿规定的要求。如果少年没有完成规定的要求内容,这名官员有权提醒法庭。
嘉宾:没有一天不发生小孩打小孩的。我们小时候的弄堂经验主要就是怎么打和被打,差不多要持续到13岁前后。
行动计划法令。这也是由少年法庭作出的一种判决。它主要针对10~17岁被认为有违法倾向的少年,当法庭考虑到“如此做能够预防其重新犯罪,并使违法者能够恢复正常生活时”就可作出这一判决。这是一个短期的却很重要的,尤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的个别反应。它重视的是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并致力于将这种违法原因遏制在萌芽之中,其方式是对少年提出一系列的要求。一个行动计划令一般持续三个月。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一名少年将接受被法庭安排的全面指导项目,包括教育和各种活动。具体内容有:1.参加指定的活动;2.定期到指定的地方;3.定期到指定的社区中心数小时;4.不去某些明确禁止的地方;5.完成指定的特殊教育项目;6.对受害者或社区做出补偿;7.出席法庭在21天内固定的法律听证会,并服从法庭做出的各项决定。法庭在做出一个行动计划令之前,将考虑环境是否对少年违法行为发生作用,并确保以后的行动计划能否在一个预防重新犯罪的环境中实施。如果滥用毒品跟少年违法有直接的联系,那么行动计划里就应该有相应的项目来帮助少年解决这一问题;如果逃学已是少年问题的症结,那么行动计划令必须首先保证少年能完成教育计划。法庭将指定一名官员负责指导少年完成行动计划规定所提出的要求。当少年未能达到规定所提出的要求时,这名官员有责任提醒法庭。
李玫瑾:打人是可以,但他打的是陌生人。
吸毒治疗与测试令。这也是一项新的法律规定,目的是切断青少年吸毒与犯罪的联系。研究者根据调查发现,使用药物的人比一般人的违法率要高得多。因此,吸毒与犯罪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吸毒治疗与测试令规定:当法庭确信一名16岁(或16岁以上)少年在违法滥用药物,就会判决他或她接受治疗。吸毒治疗与测试令将强制违法者进行为期六个月或三年的戒毒治疗。治疗可在一个居民中心进行,也可在家里进行,或者这两个地方结合进行。吸毒治疗与测试令还有两个事先附加的安排,其一是被告必须定期接受测试,检查是否还在吸毒;其二是法庭必须在执行规定期间定期观察被告的情况。对少年进行吸毒测试和治疗的人,必须向法庭提出戒毒治疗的方案和戒毒者对治疗反应的报告。法庭由此了解并确信戒毒者正在遵守戒毒规定,还可进一步督促被告戒毒。如果违法者拒绝接受吸毒治疗与测试令,或表面接受但不真正遵守,将受到其他形式的判决,其结果将是被关押。
嘉宾:可是,小孩子打人太多了呀!
拘留与训诫令。这主要是由法庭针对那些年龄在21岁以下从事较严重的违法或重复违法活动的青少年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拘留与训诫的方式是,根据少年危害行为的程度将刑期分为四、六、八、十、十二、十八或二十四个月不等,每个刑期的一半将在拘留所里执行,另一半时间则到社区,在缓刑官员、社区工作者或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的指导下执行。这一法令还有关于提前或延期解除拘留与训诫的规定,这将取决于延期判决和特别判决计划的进程。这些判决一般在八个月或更多一些时间,但都低于十八个月,一般在进行到一半左右时予以解除。那些判决在十八或二十四个月的拘留与训诫令,也在快到一半进程前的一至两个月时解除。立法者还设想将提前释放作为对违法者在这一时期表现好的一种奖赏方式,反对一成不变的判决方式。同时,延期解除拘留与训诫令也将针对那些在这一过程中仍然有不良行为的少年违法者。
李玫瑾:这是对待动物,但如果是对待人,只要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是正常的,他是下不去手的。
本地监管宵禁。这一规定允许被判有期徒刑的青少年在服刑的最后两个月内,每天有九个小时佩戴电子跟踪器回到原居住地,其目的是帮助犯人完成从监禁到社区的转变过程。它的意义在于部分地限制违法者的自由,若不以宵禁完成他们的刑期,就要回到监狱。犯人在本地宵禁的时间长度取决于其原有刑期的长度。实行本地宵禁最短的刑期一般不少于十四天,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只有短期刑的犯人(那些被判三个月至四年以下的关押者)可考虑进行本地监管宵禁。然而,某些类型的犯人不能适用本地监管宵禁。这包括那些因性犯罪和暴力犯罪而被判长期徒刑的犯人,以前曾未完成法庭宵禁规定或没有完成本地监管宵禁规定的犯人,在已判决过程中有附加规定如精神健康规定的犯人。此外,犯人如果能够很容易地从英国逃走的,也不能进行本地监管宵禁。性犯罪者只有在极例外的情况下才被判本地监管宵禁。所有享有本地监管宵禁的犯人必须经过监狱部门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违法者遵守宵禁的可能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及违法者可能的伪装等。如果犯人不能完成宵禁,或者监督部门对其失去电子监控,或者被认为对公众有进一步的威胁,那么对其本地监管的许可将被收回,必须返回监狱。撤销许可的决定由监狱的假释部门做出。这种本地监禁的犯人如果出现任何破坏规定的行为,包括又实施了新的犯罪,都将被当地法庭决定送回监狱。
主持人:对,我们小时候还解剖青蛙呢!
短期遣返监狱。该法令是针对那些正处于本地监管宵禁的短刑期犯人,其不遵守宵禁规定,或者在这一时期又重新实施犯罪。根据这一规定,这种人将被重新送回(召回)监狱。对于短刑期的犯人,批准其假释要有一系列的条件,包括“不能实施任何进一步的犯罪”。任何破坏条件的代价,都将是被送回监狱。《犯罪与扰乱秩序法》第103条规定还修改了以前的一种做法,遣返监狱的权力不再由法庭决定,而是由假释部门决定。
李玫瑾:不是一回事,因为人和动物还是不一样的。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如果早年有“他人的身体就是我的快乐来源”这个感受的话,他自然会有情感反应的,就是我们常说的“不忍”,如果没有这个的话,那他至少在被抚养过程中是有问题的。孩子对动物的态度有什么特点呢?就是好奇。比如我小时候也会蹲在那里看蚂蚁爬,然后把水弄上,把土挡上,甚至拿根棍杵上。当然,我看到身边的同学也有把蚂蚱串根线的,他们会觉得这只是一个动物,因为它就像个玩具这么大。
上述这些法律处罚具有明显的由轻到重的层次,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重在教育和制止其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也体现了刑罚改革的趋势,尤其是补偿令、行动计划法令和吸毒治疗与测试令,都不仅仅是针对违法者,还涉及违法者与周围环境、与受害人关系的处理。总之,这些规定体现出刑罚以教育为主,以回归社会为主,而监狱的监禁重在隔离反复危害社会者的思路。
主持人:你说小孩子好像不可能攻击人,但是像我们小时候经常会折磨小动物,你看这个女孩也是表现出一种残忍。那么,施加于小动物的这种心理和可能会施加于人的心理是一回事吗?
——摘编自李玫瑾论文《犯罪预防——英国〈犯罪与扰乱秩序法〉述评》
打架是人成长过程中一个必要的环节
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罪与罚
李玫瑾:这符合弗洛伊德的观点,也就是人早期实际上更接近动物的本能。不过,我现在还是持这个观点,觉得这个案件应该调查清楚。因为如果你不明白她为什么会这样,就好比一个得了重病的人被拉到医院,没来得及救他就没了,我们就不管了,那么还会不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病人呢?你怎么防止人不得这个病呢?如果又有病人来了,你能及时抢救吗?所以,一个危险行为发生了,我认为有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我们应该把它调查清楚。我记得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赵承熙的案件,这个人在现场自杀了,可是当时美国还成立了一个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把这个案件的情况一一说明。我认为我们也应该这样做,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从我专业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个女孩的反应是比较异常的,跟绝大多数人不一样。她母亲说她头部曾经受过重伤,再加上她后面有个表现,就是当时这个男孩的奶奶下楼找到孙子以后,发现她面无表情地站在旁边,再结合她说过“他向我扮鬼脸”这样的话,我觉得她可能患有严重的脑部问题。因为我现在没有机会接触这个孩子,只看到一些消息和材料,也不知道我这个判断对不对,只能根据刚刚说的“浪花”来判断一些问题。我们在研究犯罪当中发现有一类叫癫痫,它的发作是间歇性的,发作时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吐白沫、抽羊角风,还有一种就是暴力行为。如果这孩子真是有这个问题,她母亲现在还不了解,不带她去做心理评估,不对她进行治疗,那她后来还会有类似的非常可怕的危险行为。一旦发作的时候,她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很可怕。
主持人:我看过国外的一些研究,如果这个孩子真是大脑有一些问题,提前用药治疗可以减少百分之三四十的再犯罪概率。
嘉宾:男的固然也有野蛮的,很多野蛮事件阻绝女孩子参与。
李玫瑾:如果真的是癫痫导致她攻击人,这种暴力行为是非常恐怖的。我以前见过一个案件,那个人跟人下棋的时候,因为有一步棋走错了就悔棋,人家不让他悔棋,他就急了,掀完桌子就开始攻击。大家知道他有病就跑了,他就找来一把火点房子,因为他觉得他那个气没出去。点完火以后,房子里跑出来一个孩子,他把这个孩子抓起来扔回去,然后就在那儿站着,跟没事人一样。所以说,这种人的攻击行为是非常可怕的。只要他犯一次,我们确定他得了这个病,就得监控他了。这可不是一个道歉就行了的问题。
主持人:女红卫兵,有拿着皮带打老师的。
主持人:我看见艺术史上好多艺术家最后都被归结为是癫痫促进了他的创作。
嘉宾:我觉得还有更多类似的事情没有进入媒体,我相信会有很多。李老师,你刚才说女的有母性,但据我小时候的经验,内乱当中有打人的、攻击人的,而女孩特别厉害。
嘉宾:有这样的。我不知道中国古代社会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我们离先进国家还有一段距离,可是我相信从前也不是这样的,因为从前的宗法社会是家庭、家族、邻里这种关系,它会适度缓解这种突发的暴力冲突。
主持人:你看她现在的道歉信是这样说的:“我是李某某。那天我不该打小弟弟。在家里和小弟弟玩耍时狗狗叫了,小弟弟掉下去了。让叔叔阿姨伤心了,请叔叔阿姨原谅。”结果受害者那一方完全不能接受。你听说这件事以后,你的感觉是什么?
李玫瑾:我觉得跟现在比起来,中国古代的生活环境可能不像现在这么艰难。我觉得现在中国人的压力挺大的:第一,人口这么多;第二,生活压力大,很多贫困家庭是非常艰辛的。再加上现在受伤的机会又特别多,比如我们现在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的不说了,光残疾的就有多少人啊!这些伤呢,有的是看得见的,像缺胳膊缺腿的,但脑子里的伤害有时候看不见,却会导致人出现一些异常。
李玫瑾:现在我看到一些信息,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判断。这个案件,我认为它伤害的是我们人类的基本情感。一个完全无能无助的这么小的孩子,居然被一个10岁左右的女孩这样来伤害!因为我们知道女性是有母性的,母性是天性,所以这个案件发生之后,无论是大人还是小孩都感到很意外,而且我们最受不了的是这种情感上的伤害,我们怎么能容忍这种事情发生!那么,这个案件难在哪儿呢?就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这个女孩抓起来,因为她还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我国规定14周岁是最低点。她不到14周岁,我们就不能作为一个刑事案件来处理,可是她的危害结果又构成刑事,我们社会好像就不知道怎么反应了,所以我当时就呼吁什么呢?我们按照法律是不能抓她,也不能判她,甚至不能用社会的刑罚来处罚她,但是这个事件要调查清楚,弄清楚她为什么要这样做。现在我们只停留在她父母的一个回答上。
嘉宾:还是跟居住文明的变化有关。过去中国是村落式的,就是城市也很小,所以学者说那叫熟人社会,叫家族社会。以前村子里有个傻子、疯子,有管着他的人,现在不一样了,数万数万的人群投入城市中,街坊邻居已经失去了,都是公寓。可是,只要有人的地方,而且密度又那么高,一定会有疯的、患癫痫的这些人,某一天就会发生某市电梯里的这种事情,那个时候怎么办呢?
主持人:李老师,最近某市有一个小男孩才一岁多,他奶奶先出去了,他还在电梯里,然后有一个女孩就打他,还把他抱到25楼她家里,最后他从25楼掉下来了,现在还在医院里,伤得非常严重,生命垂危。因为大家都在骂,她妈妈带着她就搬到新疆了,大家就说这不是在逃避问题吗?当然,公安说这个女孩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也不能把她怎么着。但是,我记得你那个时候就呼吁要调查清楚。调查清楚什么呢?
主持人:大家都是陌生人,又如此紧密地在一起。
最基本的问题是把它调查清楚
李玫瑾:现在社会因为发展很快,会面临很多的问题。比如说一个最简单的问题,我们十年前盖的楼房很多是没有车库的,这让我看到我们连提前十年的思维都没有。所以我认为,我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要太关注眼前,应该关注更远的东西。我觉得这也是我们学者的一个职责。我在20世纪90年代看过一本书叫《第四帝国的崛起》,有一个印象非常深。这本书讲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德国人打得最强盛的时候,有一个德国经济学家却有个断言,说蛇不能吞象,这种打法,德国早晚要战败,战败以后一定很惨。所以他当时就在思考:如果德国战败了,将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恢复经济,应该怎么来恢复呢?你这边虽然看着很强大,他那边却在研究你战败之后经济如何复苏。他就跑到山上找了几个学者,办个小沙龙,天天在研究方案。后来苏军和盟军同时进入战败的柏林,把德国一分为二,一边是东德,一边是西德。结果真的如此,德国战后食物、毛毯什么都没有,天气又很寒冷,苏联离东德很近,东西从陆地上就运过来了,可是盟军这边就糟了,隔着大洋,所以司令员说我打仗可以,但是我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后来有人说,你去找一找艾哈德教授。最后这个教授拿出一个方案,盟军就照这个做了,然后大家看到德国在短短几十年间崛起了。所以我认为,我们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学者呢?我们真的需要一批人能坐下来潜心研究中国十年、二十年以后该怎么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