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西案之后的所有诉讼,均着眼于奥康纳那部分意见所论证的问题。从三年前的韦伯斯特案开始,奥康纳就开始不断从自己提出的不合理负担标准向后退让。她承认,我知道我曾经说过,相对于母亲的利益,一州应当更加侧重保护始于受孕的胎儿利益,但我以后不会再这么说了:“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是,一部对女性在胎儿成活前的堕胎决定施加不合理负担的、旨在保护胎儿利益的法律是合宪的吗?以往的很多案件裁决也讨论了不合理负担标准。现在的答案是,它违宪。”随后她维持了宾州法律中每一项烦琐的规定,这些规定涵盖整个怀孕期间,只推翻了必须告知丈夫的条款。女性的生命权意味着,即使堕胎权被否决,她们也不会因为分娩而失去生命。女性的生命权意味着,她们的堕胎计划无须取得丈夫同意。就是这样。
意见的第三部分讨论了宾州法律的实际规定,这归功于奥康纳的精湛技艺。回顾该案,以及之后那些为女性堕胎层层设阻的判决意见,奥康纳提出的不合理负担概念巩固了一项新秩序。在凯西案和接下来的12年里,最高法院反复纠结于奥康纳的问题:该州是否对寻求堕胎的女性施加了“不合理负担”?与布莱克门禁止前3个月内对怀孕女性进行干涉,以及孕妇的健康利益在随后3个月中高于一切的主张不同,不合理负担概念未对“什么是被允许”的这一问题提供客观指导。多年来,最高法院大法官之间的分歧导致问题最终总是由掌握关键摇摆票的女性来决定:她认为女性应当过怎样的生活。当然,这也意味着这个国家会对她的继任者也提出同样的问题,而不论他或她是谁。
1983年奥康纳第一次提出,各州反堕胎运动的正当性应以是否为女性的堕胎决定施加了“不合理的负担”为衡量标准,彼时她尚未因其良好的常识而闻名。接下来的几年中,她对每一个重要的民事权利问题——宗教信仰自由、平权行动、雇用歧视——都采取同样的开放性标准。她所采用的模糊性语言,意味着每个裁决只解决了当前案件,这使得最高法院成为人们采取最后手段的常识法院。到什么时候建立圣诞托儿所相当于建立了宗教场所?当它“过多”的时候。何时大学会更加优先考虑黑人申请者?直到这种行为不再是“必要的”。什么是性别歧视的可诉性证据?当它“足够严重或普遍”。她在凯西案中的判词延续了这一点。
肯尼迪写了一部分联合意见,他赞扬将“自主定义生存和人类生命奥秘”的权利纳入自由的概念中。怀孕女性的痛苦经历是个人且私密的,一州无权只基于自己对女性角色的认知而坚持让女性生育,他继续批判道。[22]难怪金斯伯格法官——后来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对这份意见欣喜不已,[23]而在其他方面,这份意见对于女性而言无疑喜忧参半。让一州不再将自己对女性“生存概念”的认知强加于女性,是金斯伯格一生致力的事业。苏特撰写部分的突出成就在于,有力地反击了推翻罗伊案的主张。他认为,将影响人们的性行为和判决已经20年的稳固先例推翻,看起来更像是赤裸裸的政治权力,而非法律。
常识——普通人的实践智慧——在定义上不需要理论或专业知识,这是一个使未经检验的直觉和偏见进入决策的有效工具。堕胎案当时形成了很大的争议,人们认为奥康纳对女性问题加入了自己的世俗直觉。从其1983年第一个堕胎案到1992年凯西案的几年里,各州想出的所有抑制女性的障碍——要求医生告诉女性堕胎很危险,或告诉她们有人希望领养她们的后代,阻止公立医院参与其中,让女性容忍等待期,获得父母同意或法官同意——奥康纳支持了全部。早年间,偏向于自由派的最高法院推翻了州立法,她提出反对意见。她投票跟随新组成的保守多数派,使最高法院最终允许对堕胎施加限制。凯西案之前的所有案件中,她只提出,年轻女性有权不告知其父母堕胎决定,而向当地法官倾吐秘密。凯西案中,她同意州政府规定,堕胎手术提供者必须告知女性堕胎对她们健康的危害,她们必须等待24小时消化这些信息,以及多数情况下年轻女性必须告知父母等规定。
开庭期的最后一天,肯尼迪、奥康纳和苏特三人坐下后,向每一位大法官分发他们共同撰写的意见书。堕胎权这一宪法权利没有被推翻。
唯一让她和她的两位同事感到纠结的就是告知配偶这一条。想到政府要求本来不想告诉丈夫堕胎决定的已婚女性必须告知其丈夫自己的决定,就让奥康纳感到厌恶。批评家总结道,[24]奥康纳可以从自己已婚的中产生活中联想到这是多么沉重的负担。对于其他贫困女性而言——不得不向工作单位请假,行至可以实施堕胎的地方(那通常是离家几百英里以外的地方),然后听一堂与她们的需求或医疗服务毫无关系的讲座——这都不是问题。
没有证据表明是奥康纳大法官挽救了堕胎权。关键的第三票人物肯尼迪,是虔诚的天主教徒,自被任命以来就与保守的天主教徒安东宁·斯卡利亚关系密切,而且他与奥康纳的关系并不是特别亲近。事实上,奥康纳在那一年的开庭期没有与任何人结成同盟。在场的人都以为是苏特笼络了肯尼迪。斯卡利亚教条的意识形态和夸张言论已经让优雅的安东尼·肯尼迪感到不得体,所以当苏特大法官找到他时,他很快放弃了保守阵营。在此之前,苏特和肯尼迪还在一起重要的环保案中共同致力于作出中间意见,从而让顽固的保守派四人破坏濒危物种保护法的意图落空。[20]他们之间有合作的途径,也有视彼此为中间派的共识。他们决定合作撰写意见,这在1992年显然不寻常。一个月以后,肯尼迪写信给布莱克门:“我想告诉你一些有关凯西诉计划生育案的进展,而且我相信我所说的会是好消息。”[21]
批评家推断,当她谈到常识,其目光无法超越她自己所在群体——白人、中产、已婚[25]——所共同建立的常识区域。这是相当严重的批评,也是奥康纳的直觉导向方法自然会引起的批评。但相比告诉女性要忍耐、要去能提供堕胎的地方听他们吩咐而言,奥康纳的常识性直觉可能并没有更残忍。奥康纳不是一个弱者。在乳腺癌治疗期间,当她需要帮助时,人们给予她的爱和支持甚至让她惊讶不已。
会议中的分歧一目了然,但伦奎斯特大法官显然认为他能获得足够的票数来支持宾州的所有规定,包括通知配偶,因此他再一次指定自己撰写意见。[19]看起来罗伊案判决要完了。对于仅因最高法院组成的改变就推翻已经建立的先例,苏特大法官深感困扰。但考虑到伦奎斯特多数派的规模,苏特大法官当时的意见似乎并不重要。这显然大错特错。联想到奥康纳大法官在韦伯斯特案和要求堕胎女性通知父母类似案件中的表现,苏特猜测奥康纳不会支持伦奎斯特,他决定先看看她会如何做。他们只有一个选择:联合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
无论法律如何,苏特、肯尼迪和奥康纳三位大法官至少保障了女性被赋予对其核心决定的一点点保护。中间派获胜。1992年,民主党经过十六年再次入主白宫。
凯瑟琳·科尔伯特对此志在必得,决心通过上诉挑战这位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法官去推翻罗伊案。[18]口头辩论时,她用长达7分钟的时间吹捧罗伊案,并攻击奥康纳大法官在韦伯斯特案中的保守主义策略。科尔伯特对奥康纳勉强保留罗伊案判决毫不领情。她认为罗伊案应该被再次确认或推翻。终于,奥康纳大法官被激怒了,她打断科尔伯特,指责她没有谈及法院要求复审的问题。科尔伯特打算谈及最高法院感兴趣的问题吗?科尔伯特回答说,她会的,但事实上她并没有。
[1] The lecture,which was delivered on April 6,1984,was later published as Ruth Bader Ginsburg,“Some Thoughts on Autonomy and Equality in Relation to Roe v. Wade,”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63(1985):375-86.
就像布莱克门的书记官汇报的,奥康纳的确是在考虑选举。直到书记官们就奥康纳的政见交换意见多年之后,参议员巴里·戈德华特的文件对公众开放,奥康纳对老布什竞选命运的持续关注才完全显现出来。4年前,她对自己这位亚利桑那州同事说过布什的竞选对“最高法院和国家”有多么重要。现在堕胎案危及他在1992年的连任。然而,除了投票反对受理该案——她也确实这么做了,无效,也就没有其他办法了。
[2] Linda Greenhouse and Reva Siegel,eds.,Before Roe v. Wade:Voices that Shaped the Abortion Debate before the Supreme Court’s Ruling(New York:Kaplan,2010),260.
最高法院投票决定受理该案,在选举结束前还有充足的时间作出判决。那时,只有奥康纳和伦奎斯特投票不想受理该案。如果他们成为多数意见拒绝受理该案,就无疑会挫败堕胎权拥护者的计划:使堕胎成为选举热议话题。暂时表态同意受理该案的苏特大法官认为还是应该再等等再做决定!这给布莱克门在内的自由派大法官们敲响了警钟。在对苏特的团队进行侦查后,布莱克门的书记官斯蒂芬妮·丹戈尔(Stephanie Dangel)确认苏特不会把案子延迟到总统大选之后。“与首席大法官和桑德拉·奥康纳不同,苏特没有考虑选举的事。”苏特的书记官告诉丹戈尔。[17]
[3] Mike Hoey,“A Short History of the Missouri Catholic Conference 1967-2007,” http://www.mocatholic.org/wp-content/up-loads/2012/10/MCC-Short-History-1.pdf.
然而,为了推动政治策略成功,科尔伯特必须促使案件立即得到审理。任何拖延都将导致判决在1992年选举结束之后作出,那样的话,到下一次公民能够对堕胎权问题进行投票,还要再等4年。3个星期后,1991年11月7日,她以创纪录的速度提交了复审申请。但她无法对抗控制排期的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这几个星期里极其痛苦,他只是一直拖延着不去考虑凯西案,这被称为“搁置”;同时也拖延着不去考虑是否应当复审堕胎案。[14]最终,史蒂文斯和布莱克门大法官[15]一起威胁要史无前例地公开反对这种搁置决定,这让伦奎斯特对这个问题重视了起来,并放弃了他原来的想法。[16]
[4] 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492 U.S. 490(1989),http://www.oyez.org/cases/1980-1989/1988/1988_88_605.
但那是1992年。负责该案的律师,来自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凯瑟琳·科尔伯特(Kathryn Kolbert),代理美国计划生育联合会[12](Planned Parenthood)。她作出了一项推动最高法院直接推翻罗伊案的政治决定。她主张,宾州法律不可能与罗伊案相协调,所以最高法院要么推翻该法,要么最终推翻罗伊案。她不愿意失去女性堕胎权的根基,但希望女性要求推翻罗伊判决的强烈呼声会在接下来的选举中将乔治·H.W.布什踢出白宫。之后的任命将会由民主党总统作出。在她心里,什么情况都比下级法院开始作出一堆不利意见要好——就像宾夕法尼亚的第三巡回法院不久前作出的那样。[13]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请求最高法院复审,他们提出,案件的争论点在于最高法院是否已经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对此,宾州加快了诉讼进度,就其败诉的问题提起上诉,要求最高法院批准女性应当告知丈夫堕胎计划的要求。因此没有人再争论其他问题了。
[5] Ibid.,oral argument.
宾夕法尼亚州已经实施了许多堕胎限制,如严格的父母通知制度,向怀孕女性具体说明堕胎危害的规定。但真正影响案件的是,管辖宾州的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中,有两位“抢跑”了,并且彻底判定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不再支持罗伊案。取而代之地,他们采取关键的一票,桑德拉·戴·奥康纳的立场。明确拒绝遵循罗伊案判决后,巡回法院将奥康纳的不合理负担标准几乎完全适用于宾州。[第三巡回法院的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法官甚至投票支持怀孕女性在堕胎前须告知其配偶,但没能说服另外两位法官支持他的观点。]尽管如此,支持堕胎选择权的活动家们非常害怕最高法院,他们开始犹豫不对第三巡回法院的判决进行上诉。宾夕法尼亚人只能忍受该州反堕胎法的苛刻条款。
[6] Edward Lazarus,Closed Chambers:The First Eyewitness Account of the Epic Struggles Inside the Supreme Court (New York:Times Books,1998). A lot of the inside information on Webster comes from Lazarus,who explicitly cites Mandil as his source.
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会做什么?
[7] The clerks’ political commitments can often be verified by a quick check of their political contributions;see,for example,“Andrew McBride:Political Campaign Contributions,2010 Election Cycle,” CampaignMoney.com,http://www.campaignmoney.com/political/contributions/andrew-mcbride.asp?cycle=10(accessed November 17,2014).
1990年,布伦南离开最高法院,他的空缺由从未处理过堕胎议题的特尔斐·大卫·苏特(Delphic David Souter)接替。1991年的一个案件中,苏特加入保守派,同意医生禁言的法律——紧张关系加剧了。第二年,保守派的克拉伦斯·托马斯接替了瑟古德·马歇尔的位置。1992年堕胎问题不可避免地再次出现,在涉及宾夕法尼亚州堕胎控制法的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中,有六位大法官投票彻底推翻罗伊诉韦德案。苏特主张反对堕胎权。1989年以来的4票——怀特、伦奎斯特、斯卡利亚和肯尼迪——加上新来的保守派克拉伦斯·托马斯,反堕胎的多数意见中可能会有苏特,也可能没有——但一定不会有桑德拉·戴·奥康纳。
[8] “Jane Stromseth Contributions,” Find-TheBest.com,http://inpidual-contributions.findthedata.org/l/1010743/Jane-Stromseth(accessed November 17,2014).
即使是罗伊案的拥护者布莱克门和史蒂文斯也认为假装密苏里法律与罗伊案很协调是“不诚实”且“不妥当”的。[11]但奥康纳还没有准备好跳堕胎权这个坑。新的堕胎案不可避免地在下一个开庭期到来,奥康纳事实上与自由派组成了五人多数,以否决强制年轻女性堕胎须取得父母同意的法律。这是奥康纳第一次没有公开支持对女性提出各种限制的生命权运动。奥康纳的观点并不代表她充分支持堕胎权了。与其他保守派一致,只要女孩拥有通过法官获得堕胎许可的权利,奥康纳就允许法律规定必须告知父母堕胎决定。
[9] O’Connor,memorandum,May 23,1989,Byron R. White Papers,Library of Congress.
就罗伊案判决的确切框架而言,她建议最高法院接受密苏里的让步,就当作密苏里法律没有挑战罗伊案的核心观点。“我知道,”她写道,“本案没有必要走得更远。”最终伦奎斯特没有让步。奥康纳如她所说的那样及时提交了协同意见,正式保留了罗伊诉韦德案中设立的怀孕阶段先例。伦奎斯特所在的阵营不再是多数。她谨慎地解读密苏里法律以克服其与罗伊案判决的冲突,因此,正如她在意见中写的那样,驳回“密苏里州关于重新检验罗伊案判决在宪法上有效性的请求……当一州的堕胎法律是否违宪在本质上取决于罗伊案判决的合宪性时,才有必要重新检验罗伊案,并且应当审慎进行。”[10]
[10] 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492 U.S. 490(1989),at 526,http://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492/490/case.html.
奥康纳立即威胁要作出协同意见,甚至,如果对方继续施加压力,她将就密苏里法律的医生部分提出异议。[9]这让自由派看到了机会,他们提出加入奥康纳的异议。伦奎斯特让步了。现在他知道奥康纳不会彻底推翻罗伊案。只要她把持着决定性的摇摆票,女性的堕胎权就还有生机,即使脉搏微弱。
[11] Linda Greenhouse,Becoming Justice Blackmun:Harry Blackmun’s Supreme Court Journey (New York:Times Books,2005),193.
伦奎斯特的分析完全没有法律根据。最高法院只是保全了罗伊判决的外壳,即将禁止各州为女性堕胎权施加不合理的负担视作一个缺少法律依据的抽象问题。接着他主张,到目前为止,各州不可能出现施加不合理负担的情况。很明显,他在试探奥康纳忍耐的底线。
[12] 美国计划生育联合会,指美国一家专为女性提供生育健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 of America。该机构受政府资助,其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女性相关癌症筛查、HIV筛查、避孕及堕胎。——译者注
但最高法院很少在所谓完美的逻辑世界行事。布莱克门屏息以待,最高法院却从悬崖边缘退了回来。在会议上,五票组成的多数意见支持密苏里法律,伦奎斯特传阅了一份初稿,提议废除罗伊案中的三阶段论证框架,支持奥康纳最初提出的不合理负担标准,但不完全推翻罗伊案。这不是举白旗屈服。如果那样,他会支持密苏里法律的全部内容,包括密苏里州没有上诉的、对公立医院医生施加限制的那部分规定。如果密苏里州的成活性检测要求违反了罗伊案设定的成活性检测的明确标准,那么就罗伊案判决的这一部分内容,他的初稿称“就是与宪法无关的”。
[13] Ibid.,201-3,for the story on Kolbert’s strategy and the Court’s scheduling of the appeal. The memo on O’Connor’s concerns about the election comes from Blackmun’s papers;see David Garrow “The Brains Behind Blackmun,” Legal Affairs,May-June 2005,http://www.legalaffairs.org/issues/May-June-2005/feature_garrow_mayjun05.msp;David Garrow,“A Landmark Decision-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 Dissent 39(Fall 1992):427-29,n.4;Harry A. Blackmun Papers,Library of Congress,Box 601.
密苏里案的口头辩论生动展现了平权战略的吸引力。正如金斯伯格所倡导的,女性所拥有的掌控自身命运的平等权利是堕胎权的根基,如果不对此作出坚定的承诺,那么堕胎权的拥护者就会在约束各州的道路上障碍重重。由于斯卡利亚大法官的穷追不舍,堕胎权拥护者的律师不断回到这个没有说服力的理由:密苏里法律应被推翻,因为理性人对于生命何时开始持不同意见。斯卡利亚想知道,为什么不能把生命究竟何时开始这种争论留给各州。如果一州确认生命始于受孕,那么问题就转化为,阻止该州强迫女性孕育生命至分娩的理由是什么?金斯伯格已经作出回答,女性平权阻止了各州如此行事。如果女性希望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美国生活,她们就需要掌控自己的生育权。金斯伯格精妙地设想,在完美的逻辑世界里,只有当女性没有价值时,罗伊案才会被推翻,各州政府才可以为所欲为。
[14] Jeffrey Toobin,The Nine:Inside the Secret World of the Supreme Court (New York:Doubleday,2007),49-50;Lazarus,Closed Chambers,463.
然而,在下一周的口头辩论上,她表达了对各州能够无限控制女性生育权的不安。如果最高法院推翻罗伊案的判决,她问司法部副部长弗莱德(Fried),如果“我们面临严重的人口过剩问题”,州是否“有权要求女性堕胎?”弗莱德否认了这一点后,她进一步追问施压。如果没有保障女性堕胎权,那么反过来,什么可以保障她们不被强制堕胎呢?(当然,强制堕胎这个非常没有说服力的假设,是多年前金斯伯格最先想在她的案件中提出的,用以构建女性生育权,那时她的当事人苏珊·斯塔克因拒绝堕胎而被空军解雇。但精明的司法部副部长欧文·格里斯沃尔德与斯塔克达成和解,该案最终没有作出判决。)
[15] Different leakers have different versions.
奥康纳的另一个书记官安德鲁·麦克布莱德(Andrew McBride),是刚刚从未能当选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保守的华盛顿联邦巡回法院法官罗伯特·伯克(Robert Bork)[7]那里过来的,他主张限制堕胎权;而曾为自由派地方法院法官路易斯·奥伯道夫(Louis Oberdorfer)做书记官的简·斯特伦塞斯(Jane Stromseth)则持相反的政治意见。[8]甚至当曼德尔承担被指派的任务时,斯特伦塞斯和麦克布莱德都采取了非常之举:准备了竞争性备忘录。麦克布莱德支持推翻罗伊案,而斯特伦塞斯建议奥康纳应当认定密苏里法律的很多内容是不合理负担,从而保障罗伊案的大部分裁决不受影响。口头辩论前的那个星期六,书记官们如常走进奥康纳的会议室,无须任何刺激,大家就展开了激烈讨论。奥康纳丝毫没有透露将如何决定。
[16] Toobin,The Nine,50,on Stevens;Lazarus,Closed Chambers,463,on Blackmun and Stevens.
和平常一样,奥康纳麾下有许多持不同意见的书记官。初步备忘录的责任落在了来自金斯伯格团队的书记官丹尼尔·曼德尔(Dniel Mandil)身上。[6]他的结论是接受密苏里州的橄榄枝。他建议,只是让他们将堕胎限制的严重程度最小化,进行司法自我约束,除非必要,否则不得对抗宪法性裁决。如果曼德尔的建议被采纳,韦伯斯特案就会得以平息,虽然女性将承担一系列此前从未被批准的限制,但可以让罗伊案逃过一劫。
[17] Greenhouse,Becoming Justice Blackmun,201.
韦伯斯特诉生殖健康服务案中,这项密苏里法律进入了最高法院的视线,它的确不可避免地与罗伊案相冲突。[4]正如比尔·考克斯和他的同盟所担心的,密苏里州司法部长可能推测最高法院没有准备好直接推翻罗伊案,只是主张该法律没有看起来那么糟糕。[5]“生命始于受孕之时”只是序言中的高谈阔论,密苏里州的答辩状中这样写道(只是表达“恳求”,而没有对任何人附加任何限制)。州政府承认不能禁止公立医院医生告知女性患者她们需要堕胎。医生在实施成活性测试时可以作出专业判断。但最高法院对彻底推翻密苏里法律表现出足够兴趣,并允许美国政府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加辩论。乔治·H.W.布什的司法部副部长向新近变化的最高法院重新提交了1986年里根政府的意见书,要求最高法院推翻罗伊案判决,并且硬着头皮在仍包括罗伊案判决的哈利·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内的法庭进行辩论。
[18] Tom Zemaitis,interview with the author,April17,2014.
与此同时,1986年,强大的密苏里公民生命组织起草了当时最具野心的法律文本。其中包括,认为生命始于受孕之时的序言部分、必须将胎儿视作拥有人的权利的命令,医生必须检测胎儿成活情况,以及禁止使用公共资源堕胎甚至不能用于咨询堕胎的禁令。这项法律过于极端,天主教会会议担心密苏里州司法部长会因避免败诉而不完全支持这项法律。最高法院立场结构的变化已经足以彻底撼动罗伊案判决,密苏里的激进分子们希望他们的司法部长能够推动最高法院展开行动。[3]
[19] Lazarus,Closed Chambers,466-70,for the story;also Dennis J. Hutchinson,The Man Who Once Was Whizzer White:A Portrait of Justice Byron R. White (New York:Free Press,1998),428-29.
金斯伯格的愿望以一种可怕的方式实现了。早在1972年总统选举时,堕胎就被视为女性平等战役中的小规模冲突;更广泛地讲,它是美国文化概念对抗之战的一部分。具有先见之明的反女权主义者菲利斯·施拉夫利很早就认识到这种关系,借用平权修正案抹黑堕胎权,认为这是对传统家庭的威胁。保守主义的复兴重塑了施拉夫利的理论框架,并推动建立了她在天主教徒、原教旨主义新教徒和正统派犹太教信徒中的强大同盟势力。他们将堕胎列入不祥的文化变革清单——同性恋权利、道德相对主义和衰落的爱国主义。罗纳德·里根在1980年赢得选举,标志着新右派正式取得共和党的支配地位。他们在党派纲领中加入了一个明确政策条款,即任命“尊重传统家庭价值观和无辜生命尊严”[2]的法官。在奥康纳之后,里根任命保守的天主教徒安东宁·斯卡利亚和安东尼·肯尼迪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康纳已经明确表达了她对罗伊案的不满,并在1983年阿克伦诉阿克伦生殖健康中心系列案中提出异议。
[20] Lujan v. Defenders of Wildlife,504 U.S.555(1992),http:// www. law. cornell. edu/supremecourt/text/504/555.
文化战争中的堕胎战役
[21] Harry A. Blackmun Papers,Library of Congress,1992.
霍根案后,奥康纳很少明确表达她的判决对于女性的社会意义。与她不同,金斯伯格强烈表示女性平等是保护堕胎权的正当理由。女性必须有生育控制权,从而获得法律和社会中的平等。在金斯伯格的分析中,堕胎权与已经取得的其他女性权利密不可分,这是基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条款,而不是毫无根据的隐私概念。不论州法律是否关切自受孕开始的胎儿利益,女性的生命利益都应被放在天平的另一端进行考量。如果女性需要堕胎权来实现平等,那么很难想象一州可以合法地施加什么限制——除了那些服务于女性健康利益本身的限制,如要求从业者经过培训或拥有执照。最高法院当然不能认同奥康纳堕胎限制的意见,如让女性去听讲座,随后再决定是否堕胎,或者未成年女性必须取得父母同意。所有那些限制的目的是引导女性远离堕胎;根据奥康纳的分析,禁止堕胎以外的一切均可接受,甚至包括用衣架进行流产或选择海外堕胎。在金斯伯格对女性生命权的强烈愿景下,有权不受限制地作出决定是实现女性平等的核心要义。告诉女性要做什么就是对平等的根本侵害。
[22] 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505 U.S. 833(1992),troika opinion,http://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05/833/case.html.
用与奥康纳在1983年阿克伦案中的异议明显相似的口吻,金斯伯格抨击了罗伊案。[1]这令她的许多追随者大吃一惊。和奥康纳一样,金斯伯格强烈抨击布莱克门大法官在罗伊案中建立的以怀孕时间为基础的框架,并以此来调整所有堕胎问题。她抨击罗伊案涉及的德州特定法律,该法认为所有堕胎都是刑事犯罪。虽然金斯伯格没有明确指出她会允许哪些限制(如果有的话),但她指出最高法院本应作出消极姿态,等待并观察各州如何行事。如果当时奥康纳已经就任,最高法院或许也会等等看各州是否对堕胎权施加了不合理负担。因此,可能就哪些限制应获准许,她们还存在分歧,但金斯伯格和奥康纳在最高法院的程序问题上达成了一致。
[23] Ginsberg delivered the Madison Lecture at 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in 1992;Ruth Bader Ginsburg,“Speaking in a Judicial Voice,”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67(1992):1185,1199,http://www.law.nyu.edu/sites/default/files/ECM_PRO_059254.pdf.
不止她一人批判罗伊案。已经做了多年上诉法院法官的金斯伯格不再拥护罗伊案,转而紧紧追随奥康纳关于女性问题的观点。奥康纳刚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时,金斯伯格就在一次演讲中援引了奥康纳只被律所招做秘书的经历,1984年她又在另一次演讲中称赞了奥康纳在密西西比女子大学案中撰写的第一份性别歧视意见。
[24] There are many examples. One of the best summaries is Judith Olans Brown,Wendy E. Parmet,and Mary E. O’Connell,“The Rugged Feminism of Sandra Day O’Connor,” Indiana Law Review 32(1999):1219-46,Northeaster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Research Paper,http:// ssrn.com/abstract=1984862 or http://dx.doi.org/10.2139/ssrn.1984862.
自1987年鲍威尔退休至18年后奥康纳自己离任,近20年间她策略性的做法影响了很多法律领域,但受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女性平等的标志性议题:堕胎。罗伊诉韦德案作出7∶2判决的20年之后,1992年她重写了堕胎规则。完全可以预见她挑战1973年罗伊案中脆弱的多数意见。她被任命后不久的1983年阿克伦诉阿克伦生殖健康中心案中,奥康纳就已经提出不同于六人多数肯定罗伊判决的反对意见。她支持那些没有为堕胎权设置“不合理负担”的抑制堕胎的地方立法。
[25] Ibid.,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