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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的兴起

但两方均势是不稳定的,随时可能因力量消长或偶然出现的不对称机会而被打破,更稳定的是三方均势:甲能分别打败乙和丙,但乙和丙联合起来可打败甲;此时,只要乙和丙有足够的智慧和远见,抵御住与甲结盟的诱惑——“咱们联手灭掉第三家然后瓜分其资源吧”——并且丙也抵御住和乙联手灭掉甲的诱惑,均势便可维持;这一原理也可扩展适用于更多参与方的情形。

比如双方势均力敌,谁也无法彻底制服或消灭对方,至少不能以自己愿意承受的代价做到,于是双方只好坐下来谈,为各自行为划出边界,为双方接触交往订立一些规则;假如这一均势维持的足够长久,时而发生的细微争议总是能和平解决,对规则的偏离能及时得到矫正,那么一条权利边界便逐渐浮现了出来。

不过三方均势也不是很靠得住,人类常缺乏它所需要的智慧和远见,而且它还要求各方能随力量消长而及时调整结盟关系,这往往面临心理障碍,而且与权利正义对杜绝机会主义的要求相冲突。况且,当人口压力达到极限时,对生存资料的急迫需求必将压倒远期考虑,向面临饥饿的人解释均势所带来的长远好处是毫无意义的。

权利发端于利益相互冲突的个人或群体之间达成的休战协议,由于资源的稀缺(特别是人口压力所造成的生存资源稀缺),利益冲突无处不在且永无止息;幸运的是,利益冲突并不总是导致暴力对抗、混乱无序,以及零和甚至负和结果,在有些条件下,竞争各方乐意也能够达成妥协,以避免两败俱伤或陷入消耗性的拉锯战。

真正稳固的妥协与契约关系存在于结盟对抗共同敌人的长期盟友之间,在一个霍布斯世界,四处都是你的竞争对手,仅仅防备他们就是沉重的负担,何况你还希望有所扩张,如果结盟能让你在几个方向上取得安全,便可集中力量对付剩下的敌人;好在你不难找到潜在盟友,在一个血缘群体聚族而居的世界,相邻群体往往由共同祖群分支裂变而来,或者由姻亲纽带联系在一起,与谁结盟的问题有着明显的答案。

然而权利的出现是个漫长而充满侥幸的过程,它需要某些均衡状态的长期持续,需要诸多制度元素的支撑,需要一种全新的正义感被普遍接受,甚至需要发展出一些新的心理机制来强化这种正义感,而所谓天赋自然权利,则只是一种让它显得更加不容置疑的修辞而已,对我们理解权利的性质和起源毫无帮助。

结盟并不会消除竞争,但可以将竞争行为约束在权利边界之内,血缘与婚姻纽带、共同的语言和习俗、面对共同敌人的危机感,都将有助于规范的确立;进而,通过在战争中的协调行动,联盟还可周期性的将随人口增长而渐增的资源竞争压力引向外部,从而保护内部的权利边界不被过度紧张的资源压力所压垮。最终,那些成功扩张的联盟将建立起一个规模可观的共同体。

现代市场社会中,诸如此类的交易随时在发生,当权利归属明确(因而行为边界清晰)时,想使用某项资源的人就知道该找谁协商;当生产模式需要改变时,资源再配置过程也可能以和平方式完成。因此,权利不仅让未来更可预期,也促进了合作、减少了纠纷,并且让资源向效率更高的方向流动。

持久而重要的联盟往往存在于群体之间(至少是家族之间),因而由盟约所保障的权利,其主体并非个人,而个人权利更多地由另一条十分不同的路径发展而来,这条路径由专业武装组织所开启;在此之前,资源竞争以横向排挤的方式进行,获胜群体驱逐或消灭失败群体,但利用资源的方式不变,渔猎、放牧、耕种,和他们在原有土地上所做的一样,就像一群羊挤走另一群羊后,仍然只是吃草。

比如以农耕为主、畜牧为辅的社会,或许会禁止驱赶或任由畜群进入农田,这样畜牧者不得不管好自己的畜群,必要时将其圈起来;而以畜牧为主的社会没有这条禁律,所以农耕者要保护农田只能自己修篱笆。现在假设一个农耕为主的群体因迁徙或增殖扩张而进入一个更适合畜牧的新地区,当越来越多农耕者转而放牧时,原有禁律便成为负担。此时,如果禁止他人畜群进入自家农田是一项权利,那么放牧者便可与剩下的少数农耕者达成这样一笔交易:由前者负担成本为后者的农田修篱笆,以换取开放放牧的机会。

专业武装组织则是狼,起初他们可能以劫掠为生,丝毫不顾羊群死活,反正榨干一群可以再寻找下一个目标,可是当这一生存策略广为流行,四处都有狼群出没,吃完一群后找到下一群变得越来越困难时,他们逐渐认识到,在控制一群羊之后,让它们继续生存繁衍,持续产出肉奶,是更有利的做法。

假如泉眼附近的铜矿价值果真远超泉水,开采者必定在支付补偿之后仍有利可图。同样,假如烧炭或制陶的收益足够补偿火灾风险而有余,山林就不会被锁定在固有配置中;上游居民引水后的新增产量若可养活50人,而下游损失的产量只是5个人的口粮,类似的交易也会发生;而在牛群与麦田的案例中,或许麦田主人还会付钱给牧牛者。权利是个人(或群体)用来对抗其他人的规则,规则违反者冒犯的不再是神灵而是权利的主人;这一转变意义重大,它很大程度上解耦了规范体系与生计模式之间的关系,如果生产者的预期只能由禁律保护,那么这些禁律必定会适应所在社会的生计模式而高度特化。羚羊捕猎者有一套配合羊群食性、迁徙和繁殖规律的禁律,河口捕鱼者、猎驯鹿者、猎海豹者、游耕者、灌溉农耕者、旱地农耕者、农牧混业者、游牧者……会各自形成截然不同的规范体系,这样,资源被锁定的后果才不会过于严重。但是,假如将行为边界交由个体(或小群体)分散控制,资源就不会被锁定。

从劫掠向统治的转变和从狩猎向畜牧的转变颇为相似,统治者需要维持一支武装以控制他的羊群免得造反,需要护卫领地以免资源遭破坏,保护羊群免受外狼攻击,需要一些管理者负责征收贡赋,需要平息羊群内部冲突以免损及羊命与产量,需要控制宰杀数量以维持种群规模。

幸而,人类找到了禁律的另一种替代物,那就是权利;权利可以视为一种带开关的禁律,即为禁律加上这样的条件:“不许做××,除非得到某某同意”,这样一来,假如某项资源被禁律锁定在某个低效率配置中,希望将该资源转至更高效用途的人,便可向该项权利的主人提出一笔交易:向他提供补偿,以换取他对前者解除禁律。

这一转变看似会将被统治者陷于奴役状态,实则不然,而这仅仅是因为人类作为生产者有着与牲畜完全不同的特性,圈养牛羊的肉奶产出率比野生的高,而人类奴隶的产出率却比自由人低得多,正如贾瑞德·戴蒙德所言,只有少数动物适合驯养,人类有幸不在其列;实际上,奴役是一种效率极低的安排,奴隶没有激励去提升产量,改进技术,积累知识,因为由此增加的产出与他无关;而同时,奴隶主则要负担巨大的监督成本,因为在缺乏长期激励的情况下,只能将任务分解成两顿饭之间能完成的一个个小步骤,才能利用饥饿感这种极短期激励来驱使他们工作。

应对这一问题的一种办法是为禁律引入种种例外,或者通过某种议事程序针对个案作相机变通,但这样会让规则变得极为烦琐,相机变通也削弱了其稳定预期的功效。更致命的是,禁律的确立通常依赖人们对冒犯神灵的恐惧(或类似心理机制),你很难教会人们在那些例外情形下避免这一恐惧,触发一种恐惧反应的条件若过于复杂,就很难习得。

与奴役相比,产出分成或定额贡赋的激励效果好得多,允诺生产者保留产出的某个比例,或扣除贡赋后的全部剩余,他们便有动机去设法提升产量,并对土地作持续投入,而领主也有了一份持续的收入流。这一安排实质上形成了一种土地租赁关系,对于领主,土地因其带来的稳定租金流而成为易于估值的资产。

社会越复杂,一条禁律普遍适宜的可能性就越小,因为同一资源在不同生产模式中的报酬率不同;而社会越复杂,可能的生产模式越多,禁律保障了资源被分配给某些生产,稳定了从事这些生产者的预期,因而改善了激励——确保村后山林不着火,水源不被破坏,人们才敢在此安家,对土地进行投入,确保农田不被蹂躏,人们才敢种庄稼——但同时却压制了这些资源被转移到更有利可图的生产中的可能性。

当领地规模变得非常庞大时,控制与管理便成为难题,一种方案是建立层级化官僚系统,但运营此类系统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很晚才出现,而且它所带来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权滥用问题几乎无法解决,更方便的做法是用租赁取代委托代理,由首领将领地分租给武装组织的高级成员,后者以效忠和服役支付租金,同时将土地租给生产者。

可是,在许多情况下,被禁止行为带来的收益可能远远超出受影响者的损失;泉眼附近可能有铜矿;筑坝引水对上游人家可能性命攸关,而下游人家只损失极小部分产量;在村后山林中烧炭利润丰厚,足以补偿可能的火灾损失;有些麦田的谷物品质差得只能做饲料,直接让牛群去吃不仅方便还可肥田。

多级租赁不仅大大简化了控制层级之间的关系,而且让系统有了很强的可扩展性,每当因征服或兼并而获得一块新领地时,只需让新领地的领主成为首领的承租人即可,无须对新领地内部结构做任何改变。

不可变通性的另一个问题是难以适应多样化条件,一条禁律可能在某些条件下有利,另一些条件下不利;对某些人有利,对另一些人不利。禁止在泉眼附近挖土,可保护水源;禁止在溪流中筑坝,可避免上下游用水纠纷;禁止在村后山林中点火,可预防火灾;禁止将牛群驱入麦田,可避免邻里冲突。

多级租赁关系在众多个体之间划出了行为与利益边界,然而要让这些边界固化为权利,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如何确保领主不会持续提高租金?如何阻止领主在手头吃紧时任意压榨和掠夺承租人?实际上,对此并没有当然的保障,但还是有一些机会可以指望。

所以,个体一旦在文化习得过程中将某些事物或行为与嫌恶感、神圣感、敬畏感建立了关系,就很难再改变;就像从小在禁忌某种食物的文化中长大的人,可能真的会因误食这种食物而呕吐,尽管它在医学上完全是无害的,而他也早已放弃与此禁忌有关的信仰(或文化认同),并且相信那是完全无害的。

首先,由于大块土地在诸多小领主之间分租,他们之间存在竞争,过度压榨会导致租户逃亡,因而必须有所收敛,这一约束在瘟疫频发,造成劳动力长期紧缺时尤为有效;只要存在逃亡可能性,压榨就不能强到农民只取得劳动报酬的程度,因为劳动力是容易移动的,在劳力紧缺条件下要留住农民,至少要让他们获得一部分资本报酬,即他们以往对土地进行的改良,长期积累的高度本地化的知识技能,必须有所回报。

这是因为这些规范利用了人类的一些深层心理机制,包括对被归为不洁事物的嫌恶感,对设想中推动着世界运转却不可见的神秘力量的敬畏和恐惧,由某些持久价值所引发的神圣感,正是这些机制使得各种禁忌和仪轨能够在没有一个权威执行者的情况下被忠实而执着地遵循。实际上,这些心理机制正是因其具有确立和强化社会规范的功能而进化了出来(或被改造移用而来)。

和农民相比,手工业者和商人的资产更容易移动,因而更能抵御压榨。中世纪欧洲的工商业者往往能从相互竞争的领主那里获得优厚的承租条件,以购买特许状换取市镇自治权;而每当条件恶化时(通常伴随着强势专制君权的崛起),他们就转移地盘,造成历史上欧洲商业和制造业中心此衰彼兴、星火不熄的局面。

这些规范的实践者往往对它们持一种神秘主义的看法,而并不理解其策略价值或社会功能,但文化进化的选择机制倾向于让有利于群体繁衍兴旺的规范留存下来;不过,不可变通的禁律和义务的短期适应性很差,其变化速度受限于文化变迁的节奏,后者只能随代际更替而缓慢发生。

更加靠得住的指望,是多元权力之间的多角制衡;最高领主(国王)的一级承租人(大贵族)也拥有大片土地和众多效忠者,他们若能联合起来便可对抗国王的压榨和任意索求;同时,国王为限制大贵族的权力膨胀,以免危及王权,也乐意介入大贵族与其次级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冲突,并以保护弱者权利之名施加干预。

有些规范只是被刻板化了的生存策略,但也有许多是用来调适人际关系的:如何让丈夫相信我和他的关系是排他的?如何让姻亲相信我是严肃对待这桩婚姻的?如何让酋长相信虽然我很杰出能干却并不打算挑战他的权威?如何让偶遇的陌生人相信我没有攻击意图,同时并不缺乏防御能力?如何让宴会主人相信我不会借机发动一次里应外合的袭击?

另一种制衡存在于君主与知识阶层之间,知识精英掌握着解读经典、书写历史、阐释习俗惯例的独特机会,而这些都是君主声望与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同时,他们也是君主创建官僚系统以强化王权的人力来源。所以,假如知识精英的生产中心(书院、大学、修道院)、认同焦点(经典、圣地、圣贤)和影响其前途命运的力量(作品出版与流传通道、报酬与声望来源、升迁途径)处于君主控制之外,那就对君权构成了有力制衡,而这恰是中世纪欧洲的情况。

什么东西不能吃,不可与谁说话、独处或发生性关系,尸体须按哪几个步骤处理,狩猎或打鱼时须遵循怎样一套程序,猎获物由谁按何种固定模式分配,跟酋长说话时应采用何种姿势,在外与陌生人相遇时如何接近、招呼和问候,应邀拜访邻村时应如何穿戴,可携带什么武器,宴会上不可说哪些话……生活的所有方面,日常的一举一动,都被这些规则牢牢束缚着。

多角制衡并不少见,但由制衡演变为稳固持久的、制度化的宪政结构——这是权利得到可靠保障的前提,却有着远为严苛的条件,当贵族们联合对抗过度索求的国王时,要懂得适可而止、善于妥协,而不是不做不休,非要来个天翻地覆、你死我活、赶尽杀绝,消灭国王的结果是,制衡关系需要重新确立,这比恢复旧均衡困难得多。

所以,人们若要共同生活在一个稍大些的群体中,规范便是不可或缺的,只有规范所带来的可预期性才能大幅降低上述计算负担,使得大型社会的生活成为可能;早期的社会规范多为不可变通的禁律(或义务),即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不可做什么(或必须做什么),无论受影响的人是否同意;典型的禁律和义务是各种禁忌(taboo)和仪轨(ritual),它们充斥于初民社会的生活之中——

可是要让贵族(特别是挑头者)接受妥协,就必须让他相信国王不会秋后算账,如果真的算账,他的同伙们会与他共进退,而不会自己得了好处单单把他出卖了;这里需要一些政治智慧,但仅有智慧不够,还需要良好的政治传统,选择不做不休的人可能并不傻,或许正是前辈们血淋淋的教训告诉他国王的妥协许诺是根本不可信的。

然而在一个大社会,人们不可能依靠这些知识决定如何行动,甚至即便人们满怀善意地运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黄金法则,也只能解决一些诸如打骂、杀人、抢劫等最明显的问题,而现实冲突比这些微妙得多:我怎么知道鱼群会不会被一条小船惊扰?从小溪引走多少水才会影响下游用水者?我打算设陷阱的这片林子常有人穿越吗?有多频繁?只要有坑到人的一丝可能性我就只能放弃?

所以,妥协所需的政治智慧,成功妥协的历史记录和善于妥协的政治传统,三者之间存在相互加强的互反馈关系,一次成功的妥协增强了人们对妥协的信心,因而在未来更容易达成妥协;如此反复多次,均衡得以持久维持,各方对均衡中各自权利边界的信念便不断加强,触犯这些边界将引起共愤,因为大家都在这一均衡中有着既得利益,都对均衡破坏后的惨烈后果有着痛切记忆——事态能够如此发展,实属侥幸。

有关何种举动在某人身上可能引出何种反应,前人已替后人做了大量试验,获得的知识经由日常闲谈而保存在众人记忆之中。这样,个人在采取特定行动时,只需考虑是否值得为此事可能带给自己的好处而冒可能引起的冲突,以及自己能否承受这一风险;在若干相邻的小群体之间,假如相邻关系较为持久,也可经由试探与互动而产生类似的知识。

另一方面,国王在介入大贵族之间以及他们与次级承租人之间的纠纷时,也有两种选择,如果他凭一己之意做独断裁决,那就不可避免地将自己的亲疏喜好和利益算计带入其中,这或许有助于均势的一时维持(就像打地鼠游戏,看见哪个冒头就敲一下),却无助于权利边界的长久稳定,因为与个人独断相伴的机会主义将破坏人们对边界的信念。

在熟人社会,事情会方便许多,因为有着大量哈耶克所称的局部知识(local knowledge)或分散知识(dispersed knowledge)帮我们简化计算:某甲特别介意别人跟他老婆搭讪;某乙钓鱼时最好别打扰他;某丙容易被激怒,他屋后那眼泉水可是他家命根子;这片果树是某丁爷爷亲手种的,你随便摘会跟他家结仇;某戊虽很和善,万一被激怒了后果很严重,他能轻易找来几十个人替他出气……

另一种选择是建立一个司法系统去处理这些纠纷,将司法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提供给领地内居民,不仅可避免冲突激化殃及王权,也将因安全改善而提升产出,从而增加租金收益,还可因其矫正不公恢复正义的能力而赢得权威;成为人们在权利受侵犯时寻求正义的可信依靠,是一条赢得声望、增强合法性和巩固王权的光荣之路,只有极少数有幸抵御住个人喜怒恩怨、权力贪欲和种种短期诱惑的君主踏上了这条道路。

权衡这些问题绝非易事:这么做会损害他的利益吗?这利益有多大?他有多在乎?他会做什么来阻止我?他这么做的决心会有多大?我打得过他吗?如果我打赢了事后他会找一帮人来报仇吗?他能找到多少人?他知道我打得过他吗?他相信如果我输了我也能找到一帮人来报仇吗?假如我们有一些共同朋友,他们会站在谁一边?他了解这件事(比如划船穿过这片水域)对我有多重要(或多琐碎)吗?他知道我有多在乎(或多无所谓)吗?……运用我们的心智理论和共情能力,这一权衡可以无穷递归下去,理论上可能是无解的,虽然实际上我们会在某一点停止计算并得出一个结论,但远非轻而易举。

宪政结构若得以巩固,权利边界至少在上层阶级内有了保障,作为系统的既得利益者,他们都有动机去维护它,随着对既有权利的反复主张、重申,侵犯得到矫正,有关权利与自由的正义感将溶入他们的文化血液之中,此时,另一个机制开始起作用。

我从距离他家后门五米的那条小路经过,会不会被他视为入侵者而向我放箭?我时常穿越的那片树林最近有一些猎人出没,他们会在林间设陷阱吗?这女人陷在水坑里,我要是去拉一把她丈夫会杀了我吗?我想从这条小溪里引些水到我田里,下游的村民会不会冲过来把我家房子烧了?我想划船去河对岸亲戚家,在河里捞鱼的那些人会因为我惊动了鱼群而掀翻我的船吗?

贵族的资源条件让他们在后代数量上有着明显优势,但社会阶梯越往上越狭窄,所以每一代贵族子弟都有一部分会向下滑落,滑落者并非突然变得身无分文,在滑到底之前,他们仍然是有产者,甚至仍是贵族;所以很自然地,他们仍然会依靠最初在最高领主与一级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权利规范和司法机制来捍卫他们的权利(虽然这份权利比父辈的小了很多),因而仍然秉持着他们祖辈有关权利的信念和道德感。

权利是一种约束人与人之间相互行动的特殊规范,它告诉你:除非经你同意,别人不能对你做哪些事情,反过来,除非经他同意,你不能对别人做哪些事情;没有这样的规范,生活将变得异常烦琐而艰辛。在每一个特定场景中,当你选择如何行动时,必须考虑所有可能引发的反应和冲突,为每一种可能性做一番权衡算计,才能做出决定。

贵族的持续增殖与滑落逐渐替代着底层人口,同时也让他们的权利观念、行为准则、行事风格、价值观和道德感以及配合这些东西的文化与制度元素不断向下渗透,假如这一过程持续数百上千年而不被革命等颠覆性事件打破,那么,支撑权利的这整套东西最终将蔓延扩散至整个社会,将后者塑造为基于这套规范的道德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