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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治自由主义

对于初学者来说,几乎没有证据表明自由社会中的公民像罗尔斯和其他有限进步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宽容,而且很多证据都表明他们并不如此。直接与罗尔斯的宽容主张展开辩论的政治哲学家乔治·克洛斯科(George Klosko)认为,“有证据显示许多持自由主义立场的公民非常不宽容”——他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克洛斯科指出,这一点“对于任何熟悉美国公众舆论研究的人来说不应该感到惊讶”。在下一章讨论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过度鼓吹时,我会对此作更多的讨论。但在此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有限进步主义关于高度宽容的主张缺乏经验基础。

有限进步主义在直觉上更有吸引力,仅仅因为它承认在基本问题上难以达成普世共识。当然,期待自由社会中的容忍会超越由第一原理的根本分歧所引发的强烈激情是存在问题的。

罗尔斯并不认为人们天生就有合理性或宽容的倾向。他显然认为,世界上既有非自由社会也有自由社会,根据自由社会的标准,生活在非自由社会中的人们是不合理的。比如,他提到了“体面社会”和“不法国家”,后者是“侵略性的和危险的”。在谈及那些生活在体面社会中的个人的信仰时,他写道:“我不认为他们是合理的,但是他们并非完全不合理。”人们会认为生活在不法国家中的人,至少其中的大部分都是不合理的。根据罗尔斯自己的标准,世界上大量的人是不合理的,这一简单事实仅仅意味着他不相信人们是自然合理的。

进步自由主义的两种变体在强调宽容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对于有限进步主义者而言,宽容是一剂神奇的灵药,显然具有核心作用。对于无限进步主义者而言,它并不那幺重要,他们至少大多数时候都认为,对于第一原理的广泛共识可能使其变得没有必要。在一个不存在实质性分歧的世界里,几乎不必担忧对差异的容忍。任何社会肯定都会有一些不承认真理的怪胎,但无限进步主义者不愿意容忍他们的错误观点。相反,他们会想要劝导或强迫这些人醒悟。

罗尔斯对宽容的概念史考察强化了这一点。具体而言,他承认,在洛克和其他人在17世纪开始明确阐述自由主义理论之前,不宽容而非宽容是习以为常的;到那时为止,“不宽容一直被认为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条件,”罗尔斯写道,“千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不宽容的做法。”因此,自由社会中合理性和宽容的普遍存在并不是人性的产物。它一定是由其他原因导致的。

尽管如此,罗尔斯坚信,自由国家的公民不仅具有“某种道德品质”,而且是极其明智的,这意味着他们不会为“不可调和的完备学说”而战,而是会“受到他们对于什幺是合理的理解的约束”。最终,公共理性“会使他们达成妥协解决方案并尊重彼此的观点”。“作为理性的公民”,他们将“在公平的条件下与其他公民进行合作”。他写道,自由社会中根深蒂固的宽容准则将导致“合理的多元主义”,而不是“现实的乌托邦”。

自由社会中的合理性和宽容从何而来?罗尔斯主张自由公民具有“某种道德品质”的依据何在?他并没有过多讨论这些重要问题。他的主要主张似乎是,“合理的多元主义”——宽容根植于此——主要是在自由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社会化结果。它是“自由制度……背景下的社会文化的长期结果”。但是,这一论点首先并没有说明对宽容的严肃承诺从何而来,以及谁为提出这一规范负责。人们可能会认为国家主要负责塑造其公民的行为,但罗尔斯并没有提出这一论点,他倾向于在他的理论中淡化国家的角色。此外,很难相信国家(或任何制度)能够有效地支持宽容这样的规范,以至于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围绕美好生活的对立观点所导致的暴力冲突。简言之,罗尔斯并没有给出合理性——他的理论的主要驱动力——如何在自由社会中蓬勃发展的满意答案。毫不奇怪,他对自己关于宽容的大胆主张几乎没有提供任何经验支持。

对于进步自由主义的第二种变体,理性并没有就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产生共识,但它确实产生了对相反观点的高度宽容。罗尔斯是最重要的有限进步主义者。他明确表示,自由社会中的公民缺乏“对善的全面理解”。他坚持认为,不存在关于“在道德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效的普世原理”的共识。实际上,他预计自由社会中的公民会“因为合理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主张而高度分裂”。与此同时,他并不认为在自由社会中能够找到的所有“合理的完备学说”都是“自由主义的完备学说”。

不足为奇的是,与无限进步主义者一样,罗尔斯偶尔也会提出与他对自由社会的和平性这一基本主张相矛盾的论断,这使他听上去像是一个权宜自由主义者。比如:“可以说,某些真理所涉及的事情如此重要,以至于必须围绕它们的差异展开斗争,即使这意味着内战。”他还指出,由于很多人反对自由主义,因此“和解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并且补充道,“很多人……无法与我所描述的社会世界和解。对于他们而言,政治自由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世界是社会分裂和错误教条的梦魇,即使它不是真正的邪恶”。此外,罗尔斯完全认可自由主义国家在面临十万火急的状态时放弃或至少严重限制自由主义。

有限进步主义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什幺?尽管进步自由主义者毫无疑问有时会对我们的批判能力的力量提出大胆主张,但这些主张经受不起仔细推敲。尽管有限进步主义的主张更为有限,但这两种观点具有相同的缺陷。它们都不能对理性为何可以提供关于美好生活问题的最终答案或者在自由社会中促进高度宽容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相反,这一传统中的理论家们主要通过断言来为自己辩护。其次,有限进步主义者和无限进步主义者有时提出的论断与他们关于理性如何缓解冲突的主张相矛盾,这使他们听上去像权宜自由主义者。

总而言之,无限进步主义者对人类理性能力抱有的极度乐观态度被他们自己的论着所削弱,并且也被他们无法对人性为何在短短几个世纪内发生如此深刻的改变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所削弱。

最后,权宜自由主义与进步自由主义在理性的安抚效应上并无显着差异。这两种政治自由主义变体的真正区别在于如何看待个人权利和国家所开展的社会工程。

这种对理性力量采取相反观点的倾向也出现在康德的作品中,这解释了为什幺有些学者将他归为权宜自由主义者,而另一些人将他视为进步自由主义者。例如,德博拉·布科扬尼斯(Deborah Boucoyannis)和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Waltz)都认为康德是权宜自由主义者,而迈克尔·德施(Michael Desch)和约翰·格雷(John Gray)将他描绘为进步自由主义者。正如华尔兹所指出的,产生这种混乱的原因是康德的着作提供了支持这两种观点的素材。

权利与社会工程

斯蒂芬·霍姆斯简明扼要地总结了持这些矛盾立场的后果:“福山似乎并不明白,所有这些预先的妥协都等于承认失败。”

权宜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自由主义者在个人权利的中心性上几乎没有差异。但是,他们对这些权利是什幺以及在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平衡存在不同意见。权宜自由主义者强调消极权利,这主要涉及个人行为免于政府干预。集会自由、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就是很好的例子。正如洛克和史密斯的着作中所反映的,获得和交换私有财产的权利对于权宜自由主义者来说是一项特别重要的权利。

在这本书的其他地方,福山对未来面临的危险提出警告,但这些不包括无聊。比如他写道:“回首往事,处于老龄阶段的我们可能会得出以下结论。没有哪个政权——没有哪个‘社会经济体系’——能够满足所有地方的所有人。包括自由民主国家也是如此……相反,这种不满恰恰出现在民主取得无限胜利的地方:它是对自由和平等的不满。因此,那些仍然不满意的人会始终有可能改写历史。”更有针对性的是,他指出:“现代思想不会对未来反对自由民主制度的无政府主义战争构成障碍,这些障碍就在它的内部。”同样,他认为,“目前还不清楚,建立在其他形式的不平等基础上的自由民主制度所面临的新的、可能更激进的挑战是否会有止境”。而且,他最引人注目的说法可能是“我们无法保证,而且我们的后代也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再有希特勒或波尔布特”。

这种对个人自由的强调也反映在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着作中,他是一个典型的权宜自由主义者。比如,哈耶克的《自由宪章》第一章第一句话就是:“我们在这本书中关心的是,社会中一些人受到来自其他人压迫的情形应该尽可能减少。我们把这种状态称作自由状态。”

福山关于历史终结的着作可能提供了这种现象的最佳范例。正如上文提到的,他在1989年的一篇着名文章中指出,所有重大问题都已经得到解决,没有什幺需要为之斗争了。虽然他在1992年的后续着作中重复了这些说法,但他用很容易从权宜自由主义者那儿找到的各种主张来反驳自己。比如,福山在他的书中着重强调“现代相对主义给我们留下的思想困局”,对此他说“不允许捍卫传统意义上的自由权利”。在另一处,他写道:“我们当前关于权利本质叙述的不一致源于一场更深层次的哲学危机,它是关于对人的理性理解的可能性……今天每个人都在谈论人的尊严,但是并没有在人们为什幺拥有它的问题上达成共识。”我们不能一方面主张“现代思想中的相对主义困局”,另一方面却认为在第一原理上存在广泛共识。

并不令人惊讶的是,许多权宜自由主义者都非常不喜欢积极权利,积极权利需要国家认真努力地帮助其公民。积极权利使个人受到政府行为的约束,旨在有助于或服务于他们获得权利。这些努力与免于政府干预无关,甚至可能恰恰相反。积极权利的范例是机会平等的权利,这也是权宜自由主义者特别反感的权利。这一权利涉及政府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提高每个人拥有相同资源水平以争取成功的可能性。它的目的不是确保平等的结果,而是确保平等的机会。

考虑到理性的明显局限性,不足为奇的是,无限进步主义者最终会从他们的大胆主张中退缩,开始听起来像权宜自由主义者。不幸的是,他们在这个关键问题上来回反复是站不住脚的。人们必须在对立的路径之间作出选择。人们要幺相信可以达成第一原理的普世真理,要幺相信这是无法达成的。

哈耶克揭示了权宜自由主义对于机会平等观念的敌意,他写道:“法律和行为的一般规则的平等……是唯一有利于自由的平等,而且是唯一一种我们可以确保不破坏自由的平等。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类型的平等无关,而且甚至必然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权宜自由主义者不仅认为没有不可剥夺的机会平等权利,而且正如哈耶克指出的,这样做的努力甚至可能导致不平等。他们坚持认为,政府不应该从事促进积极权利的工作,这些权利在他们看来甚至不是合法权利。

无限进步主义的论据最终没有说服力。从来没有任何关于何谓美好生活的普世共识,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将会形成共识。我们可以运用批判能力来预言人们普遍接受第一原理的真理的论断根本站不住脚。这并不是否认个人可以提出对他们所认为的终极真理的信仰,但是让其他人接受他们的观点则是另一回事。不可否认,有可能让一大批人在对他们至关重要的公共问题上达成共识。但即便是这样也很困难,而且远远达不到普世共识的地步。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在批评德沃金关于法律领域的真理的看法时阐明了这一点:“对客观性的探讨……丝毫不会削弱不同法官在提出并回答德沃金法学所要求的价值客观性问题时会得出不同答案这一事实。”换言之,“答案会因人而异,而不以法律为转移”。

进步自由主义者致力于维护作为权宜自由主义核心的同一套基本自由。但是,随后他们又增加了其他权利。在德沃金和罗尔斯的着作中,机会平等都是一个主要议题,对他们而言,它是公平的同义词,而公平在他们看来是正义的全部。他们非常关心正义。罗尔斯最着名的着作是《正义论》,德沃金用“自由主义和正义”作为《原则问题》中一章的标题,他在其中“探讨了自由主义理论的现状”。权宜自由主义者很少讨论正义。

最后,平克强调所谓“理性的滚梯”,标志着无限的进步。“信不信由你”,他告诉我们,“我们变得越来越聪明”,而且“聪明的人更自由”,“我们的心理共性的一个重要含义是,无论人们有多幺不同,原则上都可以有思想上的交流”。原因很简单:“当世界性的潮流使不同的人进行讨论时,当言论自由允许讨论自由时,而且当历史上失败的实验被证明时,证据表明价值体系在朝着自由人文主义的方向进化。”

进步自由主义者也相信其他的积极权利,例如医疗保健权,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以及摆脱贫困的生活权。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权利与机会平等相关,因为如果你在贫穷的环境中成长,或者缺乏良好的教育或健康,是很难取得成功的。当然,人们也可以争辩说,这些是重要的权利,但是与它们对机会平等的意义无关。

在他的关于历史终结的着名论述中,福山似乎提出了更加大胆的主张。根据这种观点,历史的终结意味着“在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发展中不会有进一步的进展,因为所有真正重要的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西方自由民主胜过任何其他政治形式,福山写道,我们已经到达了“人类意识形态进化的终点”。在“普世的同质状态中,所有先前的矛盾都得到了解决,所有的人类需求都得到了满足。在‘大’问题之上没有斗争或冲突,因此不再需要将军或政治家,剩下的主要是经济活动”。在一个对第一原理不存在实质性分歧的世界里,人们最大的问题可能是“无聊”。很难说无聊尚未降临到我们身上。

然而,促进积极权利的一个问题是,它们有时会与消极权利相冲突。对于机会平等来说尤其如此,它往往与私有财产权相冲突。为了促进机会平等而做出的任何有意义的努力,都涉及对社会资源的重大再分配。这意味着从富人兜里掏钱——这是私人财产,转交给穷人。进步自由主义者毫不犹豫地向富人征税以促进机会平等,这并不是说他们不承认财产权。他们的确也承认,但并不像权宜自由主义者那样重视这项权利。罗尔斯并没有在他的着作中强调个人财产权,特别是与洛克和史密斯相比,对后者而言,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德沃金、福山和平克的着作中都包含符合无限进步主义的论断。正如我之前提到的,德沃金非常关注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否可能为“疑难案件”提供“正确答案”,这些案件总是有自己的解决之道。具体而言,他关心的是,是否存在能够在这些案件中提供客观正确答案的普世道德原则,而不是依赖于特定法官的价值偏好的答案。他认为,可以用一套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来帮助法官找到正确答案。“法律问题在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正确答案的情况,”他写道,“可能比通常认为的要少得多。”他接着说:“在一个复杂而全面的法律体系中,两种理论在某个案件中差异显着以至于需要不同的答案,但是在契合相关法律材料方面一样好,这样的情况不太可能出现。”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主张自由主义不能建立在怀疑主义上之后,德沃金认为自由主义的“基本道德规定,人们必须被他们的政府平等对待,这并不是因为政治道德中没有对错,而是因为这就是正确的”。人们还可以指出德沃金主张普世真理的其他例子。

这两种自由主义对于如何看待国家和社会工程的作用也存在根本差异——与它们对权利的不同观点直接相关。权宜自由主义者希望国家维持秩序,同时尽一切可能使个人自由最大化,他们不想要社会工程,当然也不希望建立一个围绕积极权利的福利国家。进步自由主义者认识到国家需要担任守夜人的角色,同时,出于增强个人福利的目标,也希望国家能够促进积极的权利。他们认为,这是促进整个社会的福祉的最佳途径(这就是让他们成为进步自由主义者的原因)。他们的国家会高度依赖专家——其中许多人是国家直接雇用的,以及其他一些人则在学术界或智库担任顾问。这些专家中的很多人都是社会科学家,因为毕竟国家需要开展社会工程。

无限进步主义

尽管进步自由主义者确实有兴趣建立一个可以深刻影响公民社会的干预主义国家,但他们仍然对大政府持谨慎态度。他们并不像黑格尔这样的哲学家那样崇拜国家,主要是因为他们认识到它有可能变成利维坦,威胁到个人自由。简言之,进步自由主义者对国家有着矛盾的看法:即使他们将国家视为善治的主要力量,他们也对其感到恐惧。

这两种进步主义对我们的批判能力可以为我们做些什幺都有着不切实际的理解。我们不太可能(至少是不成功地)作出论断,即存在几乎每个人都接受的关于第一原理的真理。也不存在任何基础去相信,仅靠理性就可以在自由社会中产生深度的宽容;这并不是说自由主义的制度不能将人们社会化,让他们高度宽容、尊重法律、和平解决冲突。此外,仔细考察他们的着述可以发现,进步自由主义者自己也承认理性的限度,这实际上削弱了他们的乐观主张。

进步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开展社会工程的能力有极大信心,这实际上表明他们高度重视工具理性。他们相信,人们可以运用批判能力来制定明智的战略,以实现雄心勃勃的社会目标。权宜自由主义者对政府社会工程几乎没有信心,也就意味着他们对国家以工具理性方式行事的能力缺乏信心。尽管对工具理性的影响力存在明显差异,但权宜进步主义者和进步自由主义者对实质理性达成了共识:这种理性无法帮助我们找到关于美好生活的集体真理。

无限进步主义者对理性最有信心。他们宣称,当我们共同发现第一原理,将其与普遍尊重个人权利相结合时,暴力冲突实际上会被消除。虽然有限进步主义者比权宜自由主义者更相信理性,但他们并不认为全人类能在关于美好生活的问题达成共识。但他们确实相信,自由社会中的人们足够聪明,可以接受这些差异,而不是为这些差异而战。在和平解决冲突和尊重法律的同时,充分的宽容支配着自由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日常生活。

正如我在上文所提到的,政治总是在自由社会中发挥作用。由于国家必须至少制定涉及第一原理的某些规则和法律,它对于那些管理政府的公民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生活在进步自由主义占主导的国家里的人们会更加关心这一点,因为进步自由主义国家会更多地融入公民社会。相比权宜自由主义者掌权的国家,进步自由主义国家政治竞争的激烈程度可能更高。在这种情况下,权宜自由主义者会有强大的动力参与政治,从而限制干预主义国家。

许多进步自由主义者认为理性——与某些可以发现的原理一道——是让世界变得更美好的关键,这种信念体现在德沃金的评论之中:“自由主义不能建立在怀疑主义基础之上。”实际上,进步自由主义存在着两种变体,每一种在我们的批判能力能够告诉我们什幺这一问题上有不同论述。我们可以称之为有限进步主义者(bounded progressives)和无限进步主义者(unbound-ed progressives)。

总之,政治自由主义两个变体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如何看待权利和国家的作用。在过去两个世纪里,它们之间的力量对比已经完全向对进步自由主义有利的方向转变。

理性的权力

自由进步主义的胜利

在过去五十年间,最杰出的进步自由主义者包括罗纳德·德沃金、弗朗西斯·福山、史蒂文·平克(Steven Pinker)和约翰·罗尔斯。福山在1989年发表的着名文章《历史的终结》是这一派观点的典型代表,他在其中指出,随着共产主义的受挫,理想的政府形式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以支持自由民主的方式得到了回答。当然,罗尔斯是现代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而德沃金则是法律哲学家中的巨人。平克可能是宣称理性胜利以及自由主义价值观在全世界减少暴力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最着名支持者。进一步追根溯源,法国哲学家尼古拉斯·德·孔多塞(Nicolas de Condorcet)也属于这一类,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也是如此,他写道:“要有勇气运用你的理性——这是启蒙运动的座右铭。”

就其原始形式而言,政治自由主义是权宜自由主义的同义词。但这种变体逐渐失去支持,部分原因是自由放任的治理路径导致了极端的经济不平等和普遍的贫困。与此同时,出于我将要讨论的原因,它所提供的蓝图对于管理工业化民族国家而言是不合适的。功利主义和自由理想主义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对权宜自由主义缺点的回应。进步自由主义也是对权宜自由主义的一种替代,到了20世纪初期,它成为美国和英国政治中政治自由主义的主导形式。它的思想之王是约翰·罗尔斯。

进步自由主义源于启蒙运动,正如艾萨克·克拉姆尼克(Isaac Kramnick)所指出的,这一运动“崇尚个人以及自利的道德合法性”,同时也宣扬“无助的人类理性而非信仰或传统”的重要性。正如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所说:“如何强调自由主义思想与启蒙运动遗产之间的关系都不为过。启蒙运动的特点是极大地相信人类有能力理解世界,把握其规律和基本原理,预测其未来,以及为了人类的利益而操控其力量。”

自由进步主义胜利的关键指标是干预主义国家的出现,这种国家以自由的形式致力于促进经济机会和其他积极权利。不过,进步自由主义并没有形成对权宜自由主义的压倒性胜利。权宜自由主义在每个自由社会中都有大量追随者,它的倡导者有时会对公共话语产生重大影响。但在实践中,这一理论的支持者至多能遏制干预主义国家的过度行为。用一个避免社会工程和促进积极权利的国家取代它几乎没有可能。

真正让进步自由主义者比权宜自由主义者提供的前景更有希望的,是他们对个人权利以及国家为服务这些权利而开展社会工程的能力的主张。他们对权利有更广泛的看法,特别是他们相信每个人都有获得平等机会的权利。他们还认为,政府既有责任又有能力制定确保这种结果的政策。他们相信政府有能力以工具理性的方式行事,这一点将他们与权宜自由主义者区分开来,后者不抱有这种信念。进步自由主义者也承认,需要国家来担当守夜人,因为他们认识到不可能达成关于第一原理的共识。

进步主义在美国

进步自由主义者讲述了一个关于政治生活的更有希望的故事。人们通过阅读他们的着述可以感受到这一点,因为他们对人类回答有关美好生活的关键问题的理性能力更为乐观。有些人甚至似乎主张我们可以发现绝对真理。其他人则认为,理性促进了自由社会中公民之间的深度宽容,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暴力威胁。不过,仔细考察可以发现,这些主张并不成立,而那些提出这些主张的进步自由主义者都退却了,最终和权宜自由主义者一样,承认我们无法利用我们的批判能力在何谓美好生活的问题上达成普世共识。

美国的案例可以告诉我们原因何在。自由进步主义在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是美国政治中的一支强大力量。共和党与进步主义密切相关,它在1932年总统大选之前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在那个时代,授权联邦所得税、通过民众投票选举参议员、给予妇女投票权,以及禁止出售酒精等宪法修正案都来自进步主义倡议。与传统认识相反,即使是赫伯特·胡佛(Herbert Hoover)在他1921年至1928年担任商务部长期间,以及1929年至1933年担任总统期间,也一直致力于社会工程。但毫无疑问,自由进步主义起起落落,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追随者最初的乐观情绪也在减退。但总体而言,美国政府仍然深度参与社会工程。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Roosevelt)的“新政”(1933—1938年)和林登·约翰逊(Lyndon B.Johnson)的“伟大社会”(1964—1965年)都是极其雄心勃勃的社会工程尝试,旨在促进积极权利。

进步自由主义

为了理解进步主义如何彻底取得胜利,我们需要考察自由主义与当今美国主要政党之间的关系。民主党的主导意识形态显然是进步自由主义,当它控制华盛顿的主要权力杠杆时也相应地付诸行动。如果你听共和党人讲话,你可能会认为他们遵循权宜自由主义。他们的言论通常都是如此,但他们并不是这样治理国家的。一旦上台,共和党人的所作所为就像民主党人一样。比如,自1982年以来联邦政府支出的年增长率在共和党总统(里根、老布什和小布什)任内比民主党总统(克林顿和奥巴马)增长得更多。在1982年至1985年里根执政期间,增长了8.7%,而在2010年至2013年奥巴马执政期间只增长了1.4%。

总而言之,权宜自由主义不是一种乐观或进步的政治理论。国家被认为应该采取自由放任的方式来治理:它的目标应该只是防止分歧走向极端,让人们尽可能自由地去过他们认为合适的生活。

里根还于1986年签署了《紧急医疗和积极劳动法案》,该法案禁止医院拒绝前往急诊室寻求治疗的人。他们是不是美国公民,他们的法律地位如何,或者他们是否能负担得起治疗,这些都不重要。实际上,这项法律规定医疗保健是一项人权。事实上,里根早在1961年就说:“在美国,任何人如果需要医疗照顾而自己又不能提供,都应该由美国为他提供。”共和党人承认这一权利的进一步证据是“推翻并且取代”这一经常重复的口号。他们明白,他们不能简单地推翻《平价医疗法案》,而必须用另一套旨在为美国人提供良好医疗保健的制度取而代之。州际公路系统、环境保护局和国土安全部都是在共和党总统任内成立的。简而言之,共和党人坚定地致力于干预主义国家以及与之相伴的广泛社会工程。

权宜自由主义者对我们的批判能力的悲观论调不仅仅意味着我们不能就第一原理达成共识。他们也倾向于认为,国家不能采取明智的行动来实现雄心勃勃的目标。他们主张,政府并没有带来有意义的进步;相反,它们阻碍了进步。从本质上讲,权宜自由主义者质疑国家是否具有工具理性,这导致他们倾向于认为任何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工程都可能会失败。因此,广泛的福利国家在权宜自由主义理论中没有立足之地。

美国的确有一个真正致力于权宜自由主义的政党,它被贴切地称作自由党(Libertarian Party)。自由党致力于促进公民自由和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废除福利国家。该党的政纲着眼于积极权利:“我们寻求建立一个自由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上,所有个人都对自己的生活拥有主权,没有人被迫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价值观。”自由党从来没有在国会赢得过一个席位,也从未接近赢得白宫。其候选人在2016年总统大选中获得了3.3%的选票。即使自由党人获得了权力,他们肯定也会发现,自己是干预主义国家和雄心勃勃的社会计划的囚徒。

这种观点并不令人惊讶,因为权宜自由主义者反对国家努力促进机会平等——因为这意味着大量的政府行动。创造平等机会涉及资源的再分配,而这无疑会对私有财产造成不利影响,与此同时还会侵犯个人自由。一般而言,权宜自由主义者不喜欢国家通过干预社会来促进任何形式的个人权利的主张。与此相反,首要目标应该是只保护那些可能受到威胁的权利。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他们也不认为国家应该试图管理经济。相反,他们倾向于建立以无限制竞争的开放市场为基础的经济。

进步主义为何获胜

宽容显然是权宜自由主义的核心。虽然他们崇尚和平共存的生活方式,但是这种共存是有局限的。他们相信一个强大的国家对于维持秩序的重要性,但除此之外,他们会尽可能地阻止国家干预公民社会。

进步主义战胜了权宜自由主义,因为19世纪初开始席卷全球的深刻变革迫使各国建立了致力于社会工程的庞大机构。对于自由民主国家而言,这项工程包括干预公民社会以促进权利。各国处理这些职能的能力越来越强,这些新的职能得到了促进。例如,通信和运输方面的改进使政府越来越容易渗透到公民社会之中。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写于1914年的话捕捉到了时代精神:“我们不能再将生活当作流传给我们的东西了。我们必须谨慎应对,设计其社会组织,改变其工具,制定其方法,对其加以教育和控制。”

权宜自由主义者认为,权利的基本功能是最大可能地赋予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由。他们强调的重点几乎完全是消极权利——那些保护个人免受他人(包括政府)约束的权利。他们关注的是拥有和交换财产的权利,强调这一点有助于解释为什幺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紧密相关。最后,尽管权宜自由主义者认为人人平等,但他们并不认为这种平等要求政府为其公民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大力量推动了进步自由主义的支配地位。第一个力量是工业革命,它始于19世纪的英格兰,甚至在今天继续引发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变革。除了其他方面,它还导致大规模事业的兴起,包括制造业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协会、研究型大学以及工会,等等,深刻影响了数百万人的生活。约翰·杜威(John Dew-ey)恰当地指出:“应用于生产和商业的新技术引发了一场社会革命。当地社区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发现它们的事务受到遥不可及的无形组织的制约。”

权宜自由主义者对我们在核心原则上达成一致的能力深表悲观。“理性的探究,”格雷写道,“表明美好生活多种多样……理性可以在道德冲突问题上给我们以启迪。通常,它显示出道德冲突比我们想象的更为深刻,让我们陷入如何解决这些冲突的困境之中。”个人常常在没有理性帮助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这一事实放大了这种悲观论。霍姆斯指出:“所有古典自由主义者都完全意识到,大多数人的行为是非计算的、习惯性的和感性的,而且大多数人的目标都是非物质的。”理性似乎并没有向我们指出任何关于何谓最佳政治秩序的客观事实。

工业化的另一个后果是,通信和运输网络的增长不仅发生在国家层面,也发生在国际层面。工业革命推动了全球化,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发展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这一体系中的其他国家,使世界日益相互依存。工业化还导致童工的出现、工人受剥削和环境的恶化。鉴于这些以及其他重大的后续发展,国家别无选择,只能严肃地管理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经济。鉴于相关事业的庞大规模、技术变革的速度和工业资本主义的全球性,必要的规划和管理水平远远超出了地方政府的能力范围。

一些可以被认为是权宜自由主义者的政治理论家不一定同意下文描述的整体图景中的每一个细节。约翰·洛克是典型的权宜自由主义者,亚当·斯密和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也是。约翰·格雷和斯蒂芬·霍姆斯是属于这一类的两位当代政治理论家。许多其他自由主义理论家提出的论点完全符合权宜自由主义,但也倡导其他一些与之相矛盾的观点。这些人很难被归入权宜自由主义阵营之中,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就是其中一位。在恰当的地方,我会援引这些权宜自由主义者的着述来阐明我的主要观点。

令权宜自由主义者失望的是,依靠看不见的手在经济中发挥其魔力并不是一种可行的策略。自由主义国家可能与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但这并不妨碍干预主义国家密切管理本国经济和国际经济。这些任务涉及制定和实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个人权利的政策。

权宜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主要论点与政治自由主义的上述描述完全一致。本节和下一节的目的是考察每个变体的细节,说明它们之间的差异。

进步自由主义胜利背后的第二个主要力量是民族主义,它与工业化一样,在19世纪成为国际政治的主导力量。我将在下一章详细讨论民族主义,但在此可以说,所有国家都有充分理由(行政、经济和军事方面的)在其人民中培养强烈的国家意识,这需要广泛的社会工程。这项任务永远不会结束,不仅因为新出生的公民必须社会化,而且还因为一些国家允许大规模移民。此外,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的,这意味着它们必须刻苦努力,在不同群体之间建立起共同身份。

权宜自由主义

与此同时,民族主义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建立了强大纽带,使人们期望政府通过提供福利来奖励他们的忠诚。这种要求加强了民族国家的干预倾向,其中包括在自由民主国家中促进权利。民主进一步加强了这种干预主义。选民要求政治家提出促进他们福利的政策,那些作出大胆承诺并兑现承诺的政治家很可能会当选,并且在下次选举时再次当选。这种普遍的压力使大多数政治家倾向于采取——或者至少不会热切地反对——促进平等机会和其他积极权利的政策。

这一理论整体上似乎更强调特殊主义成分,但并不意味着普世主义成分无关紧要。原因很简单。如果自由主义关于权利的叙事真的令人信服,那幺就不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维持秩序。普遍尊重个人权利将确保宽容,并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对更高权威防止谋杀和伤害的需要。但事实上,每一个自由主义理论家都认识到宽容的局限性,因此需要一个国家来维持和平。关于何谓美好生活的争论激烈而又无解,会永远伴随着我们。宽容本身是不够的,这从另一个方面表明特殊主义成分在自由主义的叙事中最终比普世主义成分更有解释力。

进步自由主义占据主导其背后的第三个主要力量是战争性质的变化,以及维持大规模和平时期的军事机构的必要性。现代军队总是包含大量身着制服的个人和文职雇员,依靠庞大且不断变化的尖端武器库,对于一些国家而言,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核武器。它们还依赖于私营企业的制造、后勤和服务,创造出德怀特·艾森豪威尔(Dwight Eisenhower)所说的“军工复合体”。国家别无选择,只能管理这个庞然大物,因为军队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健康并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填补军队职位的需求,给政府提供了为其公民提供福利的强大动力。然后,它也必须为那些最终穿着制服的公民提供福利。

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既有强调理性的力量、不可剥夺的权利和非暴力的普世主义成分,也有强调理性的局限性、对第一原理的分歧和政治的不稳定性的特殊主义成分。自由主义的这些对立成分是如何相互联系的?哪个部分占据主导地位?

当这些现代军队打重大战争时,特别是像两次世界大战这样的“总体战”时,国家最终几乎会干涉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政府希望动员必要的资源来赢得胜利,那幺它几乎别无选择。然而,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国家发掘了开展大规模社会工程的能力。正如社会学家莫里斯·简诺维茨(Morris Janowitz)在讨论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指出:“一个可以为总体战动员的社会被定义为一个可以为社会福利动员的社会。因此,战争期间中央政府的实际表现对福利国家的推动至关重要。从本质上讲,政治精英们获得了他们可以管理福利国家的知识和信心。”

另一方面,特殊主义成分源于自由主义关于无法在何谓美好生活的问题上达成一致这一信念。在此,我们看到了理性的限度。有些人有时会同意,但并非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同意,他们的分歧有时会非常激烈,以至于有动机伤害彼此。人们可能会称之为自由主义的冲突维度,它支撑了国家作为守夜人的必要性。

即使国家卷入不涉及大规模军队冲突的旷日持久的冲突,比如冷战和所谓的全球反恐战争,它们仍然深度地干预公民社会。例如,在冷战时期,美国对非裔美国人公然的种族主义使得美国决策者很难在国际上宣称美国的政治体制优于共产主义。正如法律历史学家玛丽·杜齐亚克(Mary Dudziak)所指出的:“当美国希望以自己的形象重塑战后世界时,国际社会对种族隔离的关注既麻烦又尴尬。”纠正这一问题的需求在推动民权运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在艾森豪威尔手下担任副总统时明确承认的那样。换言之,“民权改革一部分是冷战时期的产物”,因为这一变革“与反对世界共产主义这一更核心任务是一致的,而且至关重要”。

自由主义的核心似乎还有另一个矛盾。这一理论既包含特殊主义成分又包含普世主义成分,二者形成鲜明对比。普世主义成分源于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根深蒂固的承诺。在人权问题上没有边界:它们适用于地球上的每个人。显然,这一主张并不是说个人应该拥有这些权利,而是说所有人的确拥有这些权利。在理解权利方面,我们的推理能力不存在任何有意义的限制。有人可能会说,这是自由主义爱好和平的维度,因为尊重他人的权利应该促进宽容,劝阻暴力行为。

战争结束后,复员士兵经常向国家提出要求。比如,来自被剥夺投票权的群体的退伍军人可能会要求这项权利。正如历史学家亚历山大·基萨尔(Alexander Keyssar)指出:“在美国历史上,选举权的主要扩张几乎都发生在战争期间或战争之后。历史记录表明,这并非巧合:战争本身以及战争准备的需求都给扩大投票权带来了强大压力。军队必须被征募,通常是从所谓的社会下层组织进行征募,在拒绝给予他们选举权的同时强迫他们从军在言行上都有困难。同样,发动战争意味着动员民众的支持,这给了任何被排除在政体之外的社会群体政治上的影响力。”

自由主义倾向于不宽容,还有另一个原因。大多数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优于其他类型的政治秩序,并且认为如果只存在自由主义政权,世界会变得更加美好。自由主义中既有脆弱感,也有优越感,由此助长了不宽容,尽管这一理论强调鼓励宽容以维持国内和谐。

复员士兵还要求养老金、医疗保健和教育福利。例如,在美国内战之后,处理军事养老金的养老金局“成为联邦政府中规模最大并且最活跃的机构之一”。正如社会学家西达·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指出的:“到了20世纪初……许多美国选民和公民似乎都希望将这一政策先例扩展到更广泛可用的老年养老金中。”在1930年,养老金局成为新退伍军人管理局的一部分,如今该局有大约35万名员工,预算超过1 500亿美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无数美国退伍军人通过《军人安置法案》进入大学,这也使参加过朝鲜、越南、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的退伍军人受益。

当然,自由主义者意识到了这种危险,这意味着自由主义的核心具有脆弱感,自然会引起自由主义者不容忍的倾向。这一逻辑可以很好地解释,洛克曾写出关于宽容美德的着名文章,却为何会在他的着述中表现出对无神论者和天主教徒的不宽容。他认为,天主教徒不能被信任是因为他们对教皇的忠诚和他们自己的不宽容,无神论者不能被信任是因为他们的誓言没有得到神的认可。因此,在他看来,这两个群体都是对自由主义的威胁。在实践中,威胁的程度存在差异,而且这种不容忍通常受到制约。

简言之,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迫使自由主义国家不仅开展大规模社会工程,而且促进个人权利。这两项努力都培育了进步自由主义。在现代世界,权宜自由主义在与敌人的接触中无法生存。当前的政治自由主义实际上是进步自由主义的同义词,权宜自由主义只能寄希望于塑造进步主义,而不能取代它。

自由主义中的两个悖论值得我们在探讨权宜自由主义与进步自由主义之间的差异之前加以讨论。第一个悖论是关于宽容的。在任何一个自由社会中,一旦有机会,有些人会拒绝自由主义,推翻政治秩序。如果有相当多的人持这种观点,他们肯定会对自由主义构成致命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主义者对他们的敌人展现宽容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和平共存的做法可能会摧毁政权。

在转向对政治自由主义的批判之前,我想简要地考察一下功利主义和自由理想主义,它们有时被描述为自由主义理论,但至少在我的定义中,它们不是。

自由主义的悖论

功利主义

自由主义方案将国家与公民社会分离,试图减少政治的影响,标志着对以往关于最优政治秩序的思考的根本性突破。在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等古代哲学家的着作中,政治制度与公民社会紧密交织;积极参与政治是美好生活的必要元素。参与公共事务被认为是一项高尚的事业,因此是成为杰出公众人物的显着标志。甚至在《君主论》中强调政治残酷性的马基雅维利都认为,国家和公民社会是一个无缝的网络。他强调,明智的政治策略可以服务于追求崇高的政治目标,特别是共和主义。自由主义提供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思考政治和美好生活的方式。

杰里米·边沁是功利主义思想之父,尽管他并不是这一传统中唯一的杰出人物,其他人还包括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以及他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等。这一主义的倡导者认为,政治的首要目标是找到促进社会整体幸福的方法。幸福是这一理论的效用,领导人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有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政策。

然而,自由主义国家将政治最小化的能力是有限的。最重要的限制是国家不能保持中立,主要是因为它制定了治理日常生活的规则,而这些规则中许多都是针对第一原理的。考虑到在何谓美好生活这一问题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巨大差异,由社会中的哪个派别来制定这些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意味着为了赢得要职而展开显着竞争。这种竞争在自由主义国家里可能尤为激烈,因为它们同时也是民主国家,至少从理论上存在着通过选举转移权力的可能。事实上,威权国家的政治空间较小,因为高层的铁腕控制要幺消除要幺限制了公众对官职的竞争。简言之,政治肯定是自由主义国家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为没有办法完全消除在第一原理上的深刻分歧。

功利主义将所有公民视为平等的,因为任何个人的愿望都不会比别人的愿望更受青睐。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一个例外,因为他主张将精神享乐凌驾于物质享乐之上。非常重要的是,功利主义缺乏政治自由主义中居于核心的鲜明的个人主义。人们从一开始就被视为社会生物,集体的“总体幸福”是政治领导人的主要关注点。考虑到功利主义者反对自由主义对个人主义的强调,他们拒绝自由主义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就不足为奇了。边沁对不可剥夺的权利抱有明显敌意,促使他对《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都提出了批评。

自由主义者明白,个人之间和派系之间总是会有严重的政治纠纷。然而,这些争吵是由国家来解决的,国家制定并执行规则。在和平解决冲突的进程中,国家是最终的仲裁者。可以预见,政治自由主义十分强调法院和法治,因为它的目标是处理法律体系中(而不是政治舞台上)的政治问题。约翰·格雷(John Gray)在他对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思想的评价中抓住了这一点:“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中央机构不是议会那样的协商会议。它是一个法院。所有基本问题都从政治审议中剔除,以便由最高法院裁决。罗尔斯主义自我描述为政治自由主义是极其讽刺的。事实上,罗尔斯主义是一种反对政治的法律主义。”

这并不是说权利对功利主义者来说无足轻重,因为它们确实很重要。但是,它们是由政府决定的,而不是自然权利。此外,权利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总体福利,而不是给予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自由。换言之,权利对于使集体效用最大化很重要,而不是因为个人自由本身就是好的。这意味着,不仅个人权利受国家分配,而且当它们不再服务于公共利益时,它们可以受到限制。这与政治自由主义者对权利的思考方式相去甚远。

然而,即使他们试图削弱政治,自由主义者也承认允许个人自由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他们的最终目标是创造一个经济高于政治的世界。约翰·洛克的着作清楚地反映了这种思维方式,而亚当·斯密(Adam Smith)以最全面的形式予以了阐述。他主张尽可能地阻止政府干预经济,使个人能够追求自己的私利,他认为这最终将有利于整个社会。他坚持认为,“看不见的手”将引导市场创造更多的财富,而国家如果试图引导经济,将更多地成为阻碍而非助力。毫不夸张地说,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是密切相关的。

领导人在功利主义的叙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他们主要负责评估选民的期望,然后与群体和个人达成协议,以使“社群幸福的总存量”最大化。实际上,讨价还价是功利主义的核心,这意味着必须在不同行为体的利益和权利之间进行权衡。功利主义明显认为,几乎所有的利益——正如德博拉·布科扬尼斯所说——都是“可协商、可分割和可交换的”。

自由主义也试图尽可能地降低政治的重要性。正如我之前提到的,政治最基本的层面是就有关美好生活的基本问题存在的冲突。这就是它之所以成为一个对抗性事务的原因。自由主义试图通过给予个人充分的自由来缓解政治冲突,让他们过自己认为合适的生活,至少部分消除为第一原理而战的理由。正如马库斯·费希尔(Markus Fischer)所说:“自由主义通过清空政治生活的大部分含义来使之变得平和。”或者正如斯蒂芬·霍姆斯(Stephen Holmes)所说,自由主义寻求“从公共议程中消除那些无论是争论还是妥协都无法解决的问题”。

功利主义的世界不是个人热切追求第一原理或道德真理的世界。它的人民主要关注的是寻找幸福,而政府关心的是确定什幺使他们快乐,以便制定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有些人可能对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有强烈兴趣,但没有多少人能拥有它们,只是因为充满激情的信念会使得使所有人幸福最大化所需的权衡变得困难。虽然理性并不能确定如何使人快乐,但理性对于找出使集体效用最大化的最佳方法非常重要。因此,功利主义者非常重视工具理性。边沁明确表达了这一点:“行动的目标是由希望和恐惧来确定的,而理性所做的就是寻找和确定手段。”

显然,自由主义的叙事设想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泾渭分明。国家是大量的个人制定的社会契约的产物,这些人竭尽全力确保他们创建的政府不会过多地干预自己的生活。目的在于限制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所说的“行政监督”的程度,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人们的自由度,使他们能够过上自己的美好生活。权宜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自由主义者对行政监督的恰当程度存在分歧。

功利主义者普遍对建立一个和平繁荣的社会的前景持乐观态度。他们的乐观主要来自相信大多数人都是聪明和理性的,因此能够做正确的事情。詹姆斯·密尔简洁地总结了这一观点:“当各种结论以及它们的证据被同等谨慎地和有技巧地表达时,就会有一个道德确定性,虽然有些可能被误导,最大多数人会作出正确判断,而且证据的最佳形式无论如何都会产生最好的印象。”换言之,公共舆论对于善是一种强大的力量。此外,功利主义者持进步的历史观,这进一步强化了他们的信念,即人们会意识到他们的利益是和谐的。正如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指出的,功利主义“基于人类作为一种进步的生物的永恒利益”。

有必要强调的是,除了守夜人职能之外,自由主义国家试图避免告诉人们哪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它鼓励(而且有时要求)宽容,努力确保其公民的繁荣和安全。不过,其核心目标是让人们尽可能按照自己的原则生活。自由主义不同于共和主义,后者强调个人责任和义务,支持国家积极促进公民美德。这也从根本上有悖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政治的目的”是制造“某种公民,即善良的人和高尚行为的践行者”。一个纯粹的自由主义国家是没有灵魂的:它很少在公民及其政府之间创造情感纽带,这就是为什幺有时会说很难让人们为了自由主义国家以身殉国。

在功利主义中,国家的主要作用是管理讨价还价过程。政府必须关注重要事项,比如确定财富和资源的分配方式以及哪些权利应该优先于其他权利。这不是一个自由放任的国家,它依靠“看不见的手”来产生有利的结果:这里的手是可见的,干预主义的,并且积极参与社会工程。然而,功利主义者并没有过多地强调作为守夜人的国家,主要是因为他们不相信人们在何谓美好生活的问题上存在着深刻差异。相反,国家的主要功能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待遇,并最终让他们的快乐最大化。

因此,自由主义者试图寻找限制国家权力的方法。比如,自由主义国家可以建立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政治秩序;或者它们可以采取联邦制,中央政府将大量权力委托给地方当局。因为自由主义国家总是民主国家,所以总是存在着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的风险。将这种危险降到最低的方法之一是将明确的权利法案写入宪法。

总之,功利主义在本质上与政治自由主义不同,因此不属于本书讨论的范畴。

当然,形形色色的政治自由主义者对国家的作用看法各异。尽管他们知道国家对于维护秩序和推动公民社会繁荣是必不可少的,但他们也认识到国家具有践踏个人权利的巨大潜力。正如政治理论家朱迪思·施克莱(Judith N.Shklar)在一篇关于自由主义的重要文章中所说:“总是压制自由的恐惧和嗜好,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所导致的,不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尽管社会压迫的来源的确很多,但没有一个像现代国家的代理人那样能产生致命影响,他们拥有独特的物质资源和说服力。”尽管如此,正如典型的自由主义者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所写的,政府归根到底是一种“必要的恶”。

自由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国家显然比那些旨在维持国内秩序的国家发挥的作用更大。进步自由主义者希望,国家能够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机会,并且开展其他形式的社会工程。权宜自由主义者当然会反对,但他们也大多同意国家必须管理其经济并执行外交政策。许多其他事务,比如教育、社会保障、住房和劳动关系等,也需要得到政府(甚至是一个自由放任的政府)的关注,如果政府希望避免经济萧条、混乱和动荡的话。简言之,没有一个强大的国家,现代自由主义是行不通的。

自由理想主义是被人们归为自由主义理论的另一种主义。它的创始人是英国哲学家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他在英国有很多追随者,包括伯纳德·博赞基特(Bernard Bosanquet)、伦纳德·特里劳尼·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y Hobhouse)、约翰·阿特金森·霍布森(John Atkinson Hobson)和戴维·乔治·里奇(David George Ritchie)。吉尔伯特·默里(Gilbert Murray)和阿尔弗雷德·齐默恩(Alfred Zim-mern)是论述国际政治的两位主要自由理想主义者。20世纪初美国最主要的自由理想主义者是约翰·杜威,他深受格林着述的影响。这种理论路径在当代盎格鲁—撒克逊世界中得到杰拉尔德·高斯(Gerald Gaus)、斯蒂芬·马塞多(Stephen Mace-do)以及杰克·克里滕登(Jack Crittenden)等学者的支持,后者在《超越个人主义》(1992年)一书中写道:“我在这里提出的自由主义观点——超越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是……格林及其弟子……以及美国的约翰·杜威对自由主义进行‘重新审视’的延续。”

为了维持秩序,国家充当三种主要角色。最重要的是,它充当守夜人,保护个人权利,阻止观点冲突的个人或派别之间的致命斗争。借用托马斯·卡莱尔(Thomas Carlyle)的话说,自由主义是“无政府主义加上警察主义”。国家还制定了定义可以接受和不可接受的行为的规则,同时极力避免践踏个人权利。这些规则允许个人或群体以文明的方式互动,因为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美好生活。最后,国家在发生严重争端时充当仲裁者,以确保冲突不会导致暴力。换言之,国家扮演着规则制定者、仲裁者和守夜人的角色。

为什幺自由理想主义者只是名义上的自由主义者

但是,宽容是有限度的。有些人对美好生活的某些方面感到如此热情,以至于他们无法忍受分歧。他们发现,难以想象可以真诚对待其他的世界观——他们想象,持有这些观点的人必定是有意背弃真理,甚至可能是邪恶的。这种不宽容的心态使他们不仅对对手构成威胁,而且对自由社会本身构成威胁。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坚持价值多元主义,这一事实给我们带来了自由主义策略的第三个方面:一个位于社会之上并维持秩序的强大国家。国家非常适合这项任务,因为正如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说,它拥有“在特定领土内合法使用武力的垄断权”。

毫无疑问,正如标签所示,自由理想主义者实际上是理想主义者,但他们不是政治自由主义者。在他们的理论中,自由主义明确主张的个人主义以及与之相伴随的不可剥夺权利的信念没有任何空间。自由理想主义者强调人类首先是社会动物。根据格林的说法,“人一旦脱离了社会关系……就不再是人了”。或者,正如杜威所说,只有“通过为共同利益而奋斗,个人才能实现真正的个性和自由”。

策略的第二个方面是树立宽容的规范。如果个人有权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那幺其他人就有承认这一权利的积极义务。宽容的规范告诉我们,我们应该接受别人有时会在核心原则上与我们产生分歧,即使我们强烈地厌恶或鄙视别人的想法或言论,我们也不能因为他们的观点而惩罚或杀害他们。相反,每个人都将接受一种和平共存的生活方式,和平解决冲突,保持对法律的必要尊重。在最佳状况下,个人可能会尊重有关美好生活的对立观点,认为根本性差异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有人可能会认为,我们通过接受分歧而走到一起。但是,人们必须至少容忍那些与他们存在深刻分歧的人。

格林和杜威的评论清楚地表明,尽管自由理想主义者致力于尽可能多地维护个人自由,但他们认为个人最重要的是社会存在。正是这种观点将他们引向了黑格尔,他显然对这一传统中几乎所有早期思想家产生了重要影响。当然,黑格尔对社会有一种有机的看法,尽管他也非常关心个人权利。正如他在《权利哲学》中明确阐述的,他认为个人自由和社会团结并不相互矛盾,而是可以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充满活力的政体。

政治自由主义者采取三管齐下的策略来应对产生致命冲突的可能性。首先,他们强调每个人都有一套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活的权利——它不仅意味着生存权,还意味着过人们认为合适的美好生活的自由。人们有权选择他们想要的任何生活方式,只要它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尤其是“信仰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即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生活的权利。权利的目的是使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由度最大化。美国《独立宣言》中最着名的一句话简洁明确地抓住了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一个方面:“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辩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一些自由理想主义者——霍布豪斯和霍布森最为突出——与黑格尔一致认为,有可能设计出一个允许其公民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权利的有机社会。但是,这种对立体的结合是不可能的。自由主义和自由理想主义以矛盾的方式看待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任何致力于促进社会团结的国家都必须对自由或权利施加重大限制。这并不是说权利在自由理想主义中没有地位,而是说如果社会要促进公民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而不是旨在使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利己行为,就必须以重要的方式对权利加以限制。

维持秩序的自由主义公式

考虑到社会在自由理想主义思想中的首要地位,再加上19世纪下半叶欧洲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爱国主义在许多自由理想主义者的着作中占有突出地位也就不足为奇了。他们把爱国主义视为一种善的力量,一种高度有效的团结手段。比如,博赞基特宣称爱国主义是“一种巨大的自然力量,一种神奇的咒语”,它源于“家庭和亲缘——血缘纽带”,而格林则颂扬两位当代英国学者所说的“世界民族主义”。对于格林而言,“对人类的爱……需要具体化,以便获得任何驾驭生活和行动的能力”。

由冲突所造成的威胁是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关键问题是如何才能减轻这种危险。

E. H.卡尔坚持认为,自由理想主义者对民族主义持乐观态度的一个原因是当时没有多少国家,所以它们“还没有明显地相互排挤”。虽然卡尔可能是正确的,但民族主义也受到广泛的赞许,因为它被认为体现了人民主权,而人民主权与民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世纪之交,它在推翻欧洲各地的王朝统治者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杜威坚定地致力于“将教育国有化”,他写道:“民族国家的建立代之以情感和目标的统一,在广泛地区的自由交往,取代了早期的地方孤立、猜疑、嫉妒和仇恨。它迫使人们脱离狭隘的地方主义,成为一个更大的社会单位的成员,并建立了对一个附属于狭隘和自私利益的国家的忠诚。”

当个体在第一原理上存在分歧时,他们有时会以憎恨和试图互相伤害而告终。这一基本逻辑在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着作中有所阐述,他虽然不是自由主义理论家,但阐述了一些支撑自由主义的开创性思想。乍看起来,洛克似乎持不同的观点:他以赞美理性的美德开始其《政府论(第二篇)》,使得自然状态并不像霍布斯的《利维坦》所描述的那样,而是一个田园诗般的地方。然而,洛克很快就改变了他的叙事,最终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一种相当艰险、野蛮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各种各样的观点和利益的对立,不可避免地出现在人的所有集合之中”。

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且确实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自由理想主义者越来越意识到民族主义的黑暗面。1916年,杜威将“民族主义好的一面”与“邪恶的一面”作了对比。两年后,齐默恩用“真实和虚假的民族主义”作为一本关于促进国际和平的着作中一章的标题。尽管如此,自由理想主义者仍然将民族主义视为一种积极的力量加以平衡。例如,在同一本书中,齐默恩写道:“正确地理解和珍视民族主义是一种伟大的振奋人心并赋予生命的力量,是一座反抗沙文主义和唯物主义的堡垒——反抗所有扰乱和贬低现代人思想和灵魂的不文明的非个人力量。”考虑到自由理想主义对社会的有机性概念界定,它与民族主义完全吻合。

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二个基本假定涉及我们的推理能力。毫无疑问,人类拥有出色的批判能力。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们的推理能力对于决定何谓美好生活的作用是有限的。理性本身并不决定人们如何看待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而是服从于情感和社会化。即使个人小心谨慎地作出了对第一原理的合理判断,或者从这些原则中作出了合乎道德的推论,至少也会存在一些分歧——除了普遍同意(在自由主义者之间)所有个人都被自然地赋予了一套权利。

政治自由主义者特别是权宜自由主义者与自由理想主义者存在的一点共识是,他们对于一个过于强大的国家的恐惧。黑格尔崇尚国家,称之为“具体自由的现实”。正如我们将在下一章中看到的,国家在民族主义中也发挥着核心作用。考虑到自由理想主义与黑格尔和民族主义的紧密联系,人们会认为自由理想主义者倾向于一个强大国家,它有足够的实力为了共同利益而干预公民社会。事实上,他们只是不情愿地接受一个强国家的概念,往往担心一个权力过大的国家会带来严重问题。这是自由理想主义者不完全接受黑格尔学说的原因之一。

这种对个人主义的强调代表了对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阿奎那(Aquinas)、奥古斯丁(Augustine)、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和柏拉图(Plato)等前现代政治哲学家着述的彻底突破,他们都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或社会存在。正如亚历西斯·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所说:“我们的祖先没有个人主义这个词,这是我们为自己创造的词,因为在他们的时代,没有哪个人不属于某个群体,也没有哪个人可以认为自己是完全独立的。”这些“祖先”也不认为所有的个人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他们认为,有些人天生就才能超群,因此应该统治能力较弱的人。

为什幺自由理想主义者是理想主义者

自由主义的叙事开始于自然状态下的原子化个体,他们被认为具有一套共同的特征。在这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中,他们都被赋予了一系列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他们都是平等的。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之一约翰·洛克(John Locke)将自然状态描述为“一个平等的国家,其中所有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国家比另一个国家拥有更多的权力和管辖权;显而易见的是,同一物种、同一等级的生物没有区别,生来就具有同样的优势,运用同样的能力,它们之间也应该是平等的,没有从属或服从”。

自由理想主义世界观中所蕴含的理想主义,反映在政治是对道德良善的追求这一根深蒂固的信念之中。在理想主义者看来,重要的是“人的道德进步”,而不是追求幸福最大化的功利主义目标。格林轻蔑地将功利主义描述为“享乐主义的宿命论”。他在开始关于政治义务的着名系列讲座时说道:“我的目的是考虑法律或者国家所推行的一套权利和义务制度所服务的道德功能或目标,并以此来发现遵守法律的真正理由或正当理由。”

政治自由主义

其他自由理想主义者都赞同格林对道德的强调,尽管没有人能确切地说明“道德理想”是什幺样的,也没有人能说明“人的完善”所涉及的是什幺。也许最好的答案是伦纳德·特里劳尼·霍布豪斯所说的,“理想社会被视为一个整体,因其各部分的和谐生长而生存和繁荣,每一部分都是按照自己的路线和本性去发展,从而倾向于在总体上促进其他部分的发展”。但是,这对于未来的政治生活仍是一个相当模糊的处方。因此,毫不奇怪,格林承认他无法确定人类的完善状态是什幺样的:“但是,同时……我们不可能说出人的完善是什幺,这种想法促成了道德生活,也许在其实际达成过程中,我们可以辨别出某些条件,如果要满足这个想法,它就必须实现。”

考察政治自由主义的最佳出发点是界定权宜自由主义和进步自由主义的共同特征。这是自由主义的硬核。接下来,我将分析政治自由主义的两个变体,强调它们的差异,然后解释为何进步自由主义如今是主导形式。最后,我将简要分析功利主义和自由理想主义这对理论,它们有时被称为自由主义,但它们其实不是(即使其中一个的名称中有“自由”一词),因为它们不接受政治自由主义所强调的自然权利。它们所依据的逻辑与权宜自由主义或进步自由主义截然不同。功利主义和自由理想主义本身也许是重要的理论,但它们不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因此不在本书考察范围之内。

自由理想主义者也根深蒂固地认为,理性是实现道德上的善的关键工具。功利主义者也偏好理性,但存在微妙差异。功利主义者往往是精英主义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对统治精英的智力有很大的信心,这些统治精英主要负责设计功利主义事业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讨价还价。自由理想主义者似乎更相信普通人以明智的方式运用其批判能力的能力。正如林赛(A.D.Lindsay)在介绍格林的《政治义务原则》一书时所写的那样:“格林及其理想主义追随者……对普通人的价值和尊严有一种深刻的信念。”自由理想主义者总是民主的拥护者,而大多数功利主义者对民主的热情则更加克制。

纵观当代自由社会的组织方式,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进步自由主义战胜了权宜自由主义。这并不是否认自由民主国家有大量权宜自由主义者,也不是认为进步自由主义在智力上更优越。但是,进步自由主义在现实世界的影响力方面占据上风。当代自由社会无法按照权宜自由主义所规定的路线进行组织,因为冲击现代国家的结构性力量需要采取以进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干预主义政策。政治领导人所处的世界如此复杂,以至于无法用权宜自由主义的放任路径加以治理。由于当前没有替代干预主义国家的办法,政治自由主义如今是进步自由主义的同义词。

关于理性如何帮助建立理想社会,最有说服力的自由理想主义者也许是杜威,他特别看重普通人的能力。他认为,如果有了适当的教育机会,“普通人将上升到社会和政治智力上难以想象的高度”。如果这些普通人被聚集在一起,“众多彼此合作的个人智力的累积”会把社会推向更高的高度。他谴责将暴力作为社会变革的一种工具,赞扬“智力是社会行动的一种替代方法”。对于杜威来说,“有组织的智力”可以通过复兴追求“真正民主”的“民主理想”来解决“民主危机”。

关于我们的推理能力,进步自由主义者和权宜自由主义者对社会工程的效用有不同看法,社会工程意味着一个人出于工具目的来运用批判能力,而不是确定最终目标。进步自由主义者比权宜自由主义者更相信工具理性。因此,进步主义的根基并不是服务于确定第一原理或促进宽容的理性,而是对个人权利的广泛看法,以及对国家开展社会工程的能力的信仰。

最后,格林及其追随者的理想主义反映在他们相信民族主义最终是一股良性力量中。即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它都与民族主义联系在一起,理想主义的阴暗面也在很大程度上被自由理想主义者回避了。这一做法反映在默里和齐默恩的着作中,他们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致力于促进国际和平。他们希望建立一个大国彼此合作以改善彼此命运的国际社会。民族主义在他们的叙事中是主要力量,正如齐默恩的评论所反映出的:“国际主义之路在于民族主义,没有任何国际主义的理论或理想能够帮助我们思考或在实践中起作用,除非它建立在正确理解民族情绪所占据的位置之上,并且必须始终在人类生活中占有一席之地。”在更一般的意义上,对于齐默恩和其他自由理想主义者来说,理性的力量抑制激烈的分歧,使国际体系中的国家像社会中的个人一样,能够实现利益的自然和谐。

有人可能认为,权宜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自由主义者对我们的批判能力决定第一原理的程度存在根本分歧。进步派倾向于强调理性有助于自由社会的极度宽容,甚至有助于我们在道德问题上达成普遍共识。权宜自由主义者明确反对这些主张,而是强调理性的局限性。虽然他们认识到宽容的重要性,但他们比进步自由主义者更倾向于看到宽容的局限性。然而,仔细考察可以发现,两种自由主义在这些问题上没有显着差异。进步自由主义者在理性可以告诉我们何谓美好生活的问题上无法支持他们乐观的主张,他们最终听上去像是权宜自由主义者。

因此,默里和齐默恩认为没有必要建立一个居高临下的国际联盟——超越无政府状态并通过军事力量和法律力量监督大国,他们至多认为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来阻止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残杀。相反,正如珍妮·莫尔菲尔德(Jeanne Morefield)所说,他们认为国际联盟是“人类倾向于社会凝聚力的自然延伸”。即使不是乌托邦的话,这种观点也可以被公允地描述为理想主义。

权宜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自由主义者之间有两个重要区别:他们对个人权利的内涵和国家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权宜自由主义者来说,权利都是关于个人在没有政府干涉条件下的行动自由。新闻自由和财产所有权就是两个例子。进步自由主义者也珍视个人自由,但他们认为这些权利需要政府帮助公民来实现。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有机会平等的权利,这就要求国家通过社会工程来确保这项权利得以实现。权宜自由主义者不承认这项权利,他们普遍怀疑社会工程的好处。他们倾向于认为,国家应该最低限度地干涉公民的日常生活,而进步自由主义者支持更加积极的政府。

显然,自由理想主义在根本上不同于政治自由主义。自由理想主义者不仅本质上将人类视为社会动物,他们也不相信自然权利,而是在他们的叙事中赋予民族主义以重要地位。他们认为理性有助于促进道德进步,引导人们走向某种“理想社会”。这些信念与支撑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相冲突,后者是一种值得更充分批判的意识形态。

我们可以考察政治自由主义的两种变体:权宜自由主义和进步自由主义。它们对人性有着共同的看法,强调个人主义,以及我们的批判能力在发现关于美好生活的集体真理方面是有局限性的。二者都强调不可剥夺的权利(权利不能被剥夺或自愿放弃)、宽容和国家维持公共秩序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