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读书网 > 人文社科 > 重读:在咖啡馆遇见14个作家 > 走过神迹之门 ——有关美国联邦大法官

走过神迹之门 ——有关美国联邦大法官

这个人类民主纪元里最复杂,但却也是最早出现(好奇怪的人类历史)的政府,可惜我们这里只能最简单、拣我们话题直接相关的来谈。大致上,它不是中央地方的上下层级结构,不是所谓的“该中央的归中央,该地方的归地方”这样从政治实务的操作面做分工意义的划分,州和联邦政府的关系基本上是平行的;而它也不是(不甘心是,还害怕是,因为有战争的威胁)松散的邦联,甚至还不是历史普遍经验意义下一般所理解的联邦,它更积极的是“一个国家”——一样用最简单的话来说,这是两个政府的国家,所有美国人民系同时处于“州和国家两种宗主权的约束之下”,或用福兰克佛特大法官那番自我感觉良好的话来说是:“我们为确保联邦制度所感受的一切不便和窘迫事情,都是我们为这种制度所付的代价,因为我们要我们的人民受两个政府的约束,同时也接受两个政府的服务和保护。”

至于立宪当时已是燃眉之急的州与州、州与联邦的火药库问题,严格来说,他们只顾得了急迫那一半,无暇也无能管影响深远那一半;还有,刘易斯在本书中也指出了彼时建国者立宪者的另一迫切心理,那就是他们才刚从英国国王的统治和“迫害”挣脱出来,抵达并赢得了这个所谓的“自由之士勇者之乡”(见美国国歌歌词),如斯情境下,很难要他们把手上还没握热的权力又马上全数交出来,重新去信任一个“国王”(尽管是民选而且有任期的,托克维尔的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书里,便用过“国王”这一词、从这一概念角度讨论过此一问题)及其统率的中央政府。其结果,如书中所引述约翰·亚当斯的话,他们创建了“全世界最复杂的政府”。

没有稳定的上下层级关系,没有可昭信的优先位阶,如此,宪法条文里看似明白的所谓“州与州之间的诉讼”“涉及两州公民的案件”云云,便理所当然不起来了,所有的争议很容易回头到法律依据、法律适用性之类的源头,在在要求重新解释,其中一部分无可闪躲地一定会上达宪法的层次;而且,联邦政府并非透明性、放空自身思维和主张的存在,恰恰好相反,正如我们前面所讨论的,这个合众国是所有现代民主国家最直接标示其信念、理想、真理性和道德性原则的一个,这尤其在稍晚宪法修正案正式纳入后,更进一步从文献(如《独立宣言》)、领袖人物的演讲著述成为有约束力的正式法律条文(果然日后冲撞最剧烈、有关宪法的争议和解释大量集中于此,基甸案亦然)。然而我们来看,除了弹丸大小的华盛顿特区(不是产苹果、产木材和鲑鱼还有海军陆战队的华盛顿州)之外,联邦政府辖下的土地还有哪一块不属于某州政府所有所治呢?这些必定要发生的冲突可以延后、可以化整为零、可以让这些庄严如神谕的宪法条文一段时间内只具宣示意义和未来性(如人生而平等成为六〇年代马丁·路德·金口中一纸赖债了两百年的混账支票),联邦政府也的确尽可能压抑自己这么做了,但这却也正意味着,联邦大法官于是被推到一个最忙碌也最尴尬的位置,在冷静的法学工作之外,还得同时扮演救火灭火的狼狈角色。

要守财奴般让老古董老家电时时堪用如新,无可避免的,一定得有维修人员时时侍候在侧不可,这就是杰克逊大法官一九五四年写的:“最高法院本身地位的真实力量,是因为在宪法约束之下,政府不能一日没有最高法院的情势而产生的。如果没有一个永久性的机构,专门诠释这部一百五十年前所写的宪法里一切制定的条文,来适应现代的需要,那么这本老古董,也就没有什么存在的价值了……”——这段讲得很对也很白的话,当然是事后说的,里头有一个事过境迁已不用太计较的不尽确实之处,那就是大法官不真的是作为宪法诠释的永久性机构而生,那是被逼出来的,或者说是它在这部宪法、这个依此建造并操作的国家机器慢慢老化、过时、不断发出嘎嘎不良声音时才“找出”的最重要(但仍非最经常)的一项工作,而这项工作又只随着时间愈流逝、宪法愈老古而更迫切更有增无减。

所以我们说联邦大法官之成为宪法的守护神兼修补匠,不是立宪者的睿智设计,而是特定历史的结果以及“印象”,其根源处在于这个国家有着一部古董级的、奉真理之名野心勃勃而且复杂矛盾处处缝隙的宪法。这有点像过去一部有趣的幻想电影,很诺斯替教派主张的电影,说上帝不肯小心地、好整以暇地、把事情考虑清楚地创造世界(究竟谁在催赶祂呢?),这种重要的大事祂老兄居然只花了六天时间而已,于是留下着一堆时空缝隙,电影拍的就是这些倒霉、天天得替人收拾善后的宇宙维修者。这想来是一部隐喻大法官角色及其工作的电影。

这点在美国这部宪法上尤其显著尤其极致——它最久最古老,两百多年了;问题还不仅仅是单纯的时间长度,更在于那个实际时间落点不容否认的特殊意义。这意思是,它同时是创始者,创始,在这里不是恭维和赞叹,而是像看着某人第一次开车开飞机或谈恋爱那样令人提着心骇怕,因为眼前一片白茫茫如面向浓雾,经验又几近是零。当然,很长一段时日人们用仿宗教的民族情感来有效催眠自己,要认真相信那批十八世纪已成朽骨的建国者立宪者不同于你我凡人,他们比较接近是神,或至少听觉异常能像某种生物听见天上传来特殊低频或高频的启示声音,但这样如柏拉图所操弄的“必要谎言”“必要神话”是功利性的致用性的,是包覆宪法的外头一层神圣护膜,无助(甚或有碍)于我们对宪法内容的认识和思考。

参照几点我们自身的经验

宪法不是一部荷马英雄史诗、不是一方罗塞达石碑、不是一段拉丁语吟诵的宗教祷文,可让我们不必再去计较它实际内容讲些什么,供在那里,让我们缅怀古昔,召回充满胸臆的情感用的。它其实有一个根本性的时间难题或甚至已届临悖论的地步,那就是它创立于远久之日,但它又得是现役的,它当时所选用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词,每一时每一刻都真实而且还不容你逃遁地严重影响我们生存的所有一切;而要命的是,我们通常还设置着各种障碍、层层不易克服的关卡,认真地保护它不被任意改动,在如今这么一个习惯用后即弃、狂热追逐一切新产品、对过往历史殊少敬意也愈来愈没兴致去了解、古老和垃圾几乎是同义词的除魅年代,这算是我们少见对古老东西的认真宽容。而更妙的是,从所有的现实经验加总结果我们知道,尽可能原原本本保留它、尽可能别更动它、尽可能依据它所说所设定的行事,居然还是比较明智也比较可能幸福的。

历史经常荒谬得令人不知如何是好,只能付诸傻笑。这里我们要说的是,美国这样一部浑身问题的宪法,极可能反而无意中解决了一个很尴尬的制度设计现实问题,那就是——在制度上,该由怎样一个单位、一个机构或者机制来负责解释并维修(就宪法而言,解释和维修很大一部分是同一件事)宪法?

日后,联邦大法官所以被(带着某种程度误解)视为宪法的守护神、宪法的修补匠,其实是从实务中逐步“演化”出来的。这个演化,一如生物有机体的之所以演化,主要是回应着两个巨大的生存挑战,其一是制宪者没预见的也管不了的,一部成文宪法在时空无尽变化中的调整适用问题;另一,则是当时已困扰他们不堪,而他们也知道会愈演愈烈的,各州与各州、各州与联邦本身的分际冲突问题。

这是个通常在实务层次才会发现的层次不高麻烦,乍看只是技术性,但却很讨厌地触及人性的合理性死角。依前面所引述杰克逊大法官的说法,宪法大事,而且又无可避免碰到古老条文和流变现实的难题,的确需要有个永久性(意思也是专业和专职的)机构来负责;而且,此一机构还必须有着极崇高的体制性位阶,一来相衬于宪法的崇高性,这是形式上的必要合宜,二来则是宪法的争议及其裁决诠释,困难、精微而且通常重大到撼动社会和国本,当然得是专业上的最顶尖者(事实上还非得一并考量其人格道德和对现实利益的抵抗力不可,此事严肃,请容许冒犯直言:想想李鸿禧[2]教授此人吧)。好,暂且不管现实政治总有的种种黯黑私欲和钩心斗角,假设我们真的顺利找到足堪荷此大任的稀有人才(也必是稀有人才),也建构了崇隆的永久性专职机构置放他们,你说,这些人会要进来吗?或更可能地讲,他们会留下来吗?

真要追究彼时立法的原意,毋宁是向着统治权而不是向着宪法而来的——他们的立法信心可能取自彼时的政治原理思考者和理想制度设计者主张者如孟德斯鸠、洛克云云,但样态细节更多袭自英伦母国的近一两百年历史经验(不愿完全隶属于国王、从社会和人民取得某种程度独立性和力量的司法权,在英国宪政历史上曾扮演醒目的角色。而我们今天所说一代良相、因抗拒国王而上了断头台的托马斯·莫尔,其真正的职位不是行政权的首相,而是大法官)。另外,马上要面对的棘手问题其实是各自为政州权必然一再发生的倾轧冲突,得有一个有效的仲裁机构,否则这个堪堪黏合起来的全新合众国势必很快裂解开来,这一点,于是在宪法条文里特别被强调。

这么问的真正意思是,就一部“正常”的宪法维修诠释工作而言,第一,它不应该也不会天天发生,它构不成一个经常性、专职性的工作。其实即便美国联邦大法官,面对着如此古老又复杂的美国宪法,其上涉宪法诠释的案件也只是他最重大从而最受注目的工作而已,绝非他的工作主体内容;第二,它又严苛要求维修者诠释者从专业到人格道德的高度。这两下加起来构成的永久性机构势必呈现着一种又荒谬又荒凉的景观,那就是我们千辛万苦找出来一批了不起的人,然后把他们闲汉般关进一个类似皇宫或神殿的地方,静静地待命,要他们如加西亚·马尔克斯的小说《没有人给他写信的上校》。

我们得弄清楚,尽管某些夸张不实的神话一直如此谣传,尽管后来一些国家的类似大法官制度的设立,的确是正面向着宪法的解释裁判而来的,但美国联邦大法官的原意并非如此,并非让这九个人成为这部宪法的专业诠释者以及附带的维修保固师傅。两百多年前群聚于费城尝试拼凑出一部合用宪法的那些古早老美,他们的学养、政治经验和对未来的预见能力以及视野合理的有限,他们奉真理之名将大法官推高到空前的巅峰位置,但严格来说,并不是大法官单独的拔高,而是整个司法权的位阶改变及其权力范畴的扩大(想想那批制宪者里头学法的、律师的高比例)。因此,大法官不是司法层级体系之外的另一种人另一种特殊职位,他的身份仍是法官,联邦司法体系最高一阶的法官;他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这点尤其重要)也仍是法官,如美国宪法里有关大法官工作内容的列举(“根据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而发生的一切普通法及平衡法的案件……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有关州与州之间的诉讼……以及涉及两州公民的案件”)。

从人性来看这是不可能。不管地位多崇高,待遇多丰厚,人的生命都仅有一回,如果这真的是一批这么顶尖的人才,他们绝无法忍受这样“偶尔有事发生的坟场”,在尚有满身力气时就等于把自己提前报废掉。

两个政府的国家

从权力的本质意义来看这也是不可能的。所谓权力位阶的崇隆,包含最起码两个要件,一是制度层级设计赋予的位阶,一是实际地、经常性地操持使用及其真正能发生的影响力。没有了后者,所谓的崇隆只是个架子而已,是象征性的,人类历史上一再出现诸多这样又崇高又没事干的大位置,有时用来供奉曾经了不起但已退休老去的人,以表达敬意并照应其余生(或恶意地提前报废软禁),也用以豢养从未了不起过的某种人,这叫酬庸。

并非上诉人的当然权利,而是一种明智的司法判断——这样充满真理性的堂皇话语,好像久违了不容易再听到了;或者我们该正确点说,这样的话语要能说得出口、能成立、能感动人、能让听者舒服地忆起某些崇高的东西,其实得有很严苛、不容易存在的现实社会基础的,否则它就只是两句华美的空话,或者更糟,让人心惊胆跳又有人又想干什么了不是吗?话语、措施办法、法规乃至于制度,绝大多数时候取决于它所在现实社会的真实着色和装填,而这也恰恰是它最困难最决定成败的部分。

举一个又地位崇高、又跟宪法有关、又近在咫尺很容易有感觉的实例,那就是我们才刚废掉(谢天谢地)的“国民大会”及其代表。原来这在我们的“宪政”设计里是“最高政权机构”,位阶超越“立法院”,理论上还在“总统”之上,但事实上谁愿意去选去干这个无所事事的“国大代表”呢?现实的情况我们都是目击证人,但凡还选得上北高两直辖市市议员程度的三教九流家伙都尚且不会考虑,也就是说最终它的真实权力位阶差不多只等同于乡镇民代表者流,而你知道我们最后一任理论上高于“总统”的“国大议长”而今安在?此人(无需去记住他的名字)卸任后好不容易才回头选上台南市的市议员。

对此,当然陆陆续续有个别大法官提出一些极动人、极睿智的说明,比方说:“最高法院复审一宗案件,并不是专为诉讼当事人打算,而是为法律本身以及法律的适当解释和执行。”或,“所谓重大问题,就是大法官必须确定解决这种问题的直接重要性和一般性影响,必须远较上诉双方当事人和诉讼事件为重大……并不是仅仅代表你们的主顾,而是代表一些极其重要的原则,而这些原则正是美国人民所怀的希望、期待和所作计划的基础。”但这些只是好心的、体贴的额外说明,或单纯的理性探讨。追根究柢来说,所谓完全自由的选择,其实就是无须附带选择不选择的理由,不必跟上诉人和社会交代,也就是最高法院法规第十九条白纸黑字的几句话:“最高法院签发诉讼文件移送命令来复审一宗案件,并非上诉人的当然权利,而是一种明智的司法判断。”

“国民大会”设计的失败,相当程度见证了杰克逊大法官所说永久性机构的必要,这种诉诸民意、诉诸选举的临时召集形式,只应对了社会授权这一项,然而,政治,尤其是作为一国政治根本大法的宪法,自有其原理、专业知识和经验,修护诠释的合理性其关键并不仅仅只是授权问题,而且合理的授权方式也并非只此一途,这里头有太多不是举手数人头能解决的深奥东西。

有关这个,《基甸的号角》也给了我们一个极好的实例,那就是我们前头提到的,大法官面对着每一年(而且只是一九六二年当时)全美一千万宗审判案件、三十万宗上诉案件,两千五百宗抵达联邦最高法院的案子,大法官们如何挑拣出他们力所能及的一百五十宗予以复审?这里,大法官不求助于什么机巧聪明有效率、能让社会闭嘴的新方法(包括堂而皇之用格式来设限裁汰如前述),事实上,他们一百八十度完全逆向地选择了最简单、最素朴也最大法官式的釜底抽薪方式,那就是一九二五年由联邦最高法院自己起草、送交国会通过的授权法案——联邦最高法院,在所有合法上诉的案件中,能够完全自由地选择他们所要审的案子。

那要把这样的宪法维修诠释工作藏放在哪里呢?这是每个国家的学者、专家和政治人物该认真去伤脑筋的事,有兴趣的人也可以逐国逐国去找出来并比较其成效优劣。这里我们要回头说的是,一直被视为典范的美国系把这个工作委交给九名既无直接民意支撑亦不对民意直接负责、而且从身份自觉到学养阅历再到工作方式(工作方式这一点可能最具决定性)皆只是法官的人;而这九名法官,其实他们是向着联邦所有的法律工作的,宪法只是铺天盖地联邦法律的一小部分,所以某种意义来说,美国系把宪法的维护诠释工作“藏在”众多有关联邦法律的争议案件之中。

拒绝顺水推舟的成神,拒绝让权力从此自体繁殖滋生,这很不容易,但我们晓得长期来看真正困难的还不是这个;对于已运作超过两百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真正的考验在于那些不涉及原则、无关乎信念和道德、纯粹只是让日常行政作业更顺畅、更有效率的技术性改良措施、新工具新方法什么的。这些东西这些改变和调整,看起来琐细、不重要也不影响,但真正厉害的也正在于它们的琐细、不重要和不影响。今天,我们即便都已知道,工具有情(如大物理学者海森堡所言),巨大的科层分工怪物通常就是经由着诸如此类的小聪明、小机巧、小改良一点一点渗透而成,但我们仍很难时时刻刻加以防堵,更难在实际事情当口时找到说得清楚、说得出口的理由来防堵,而不成为某种食古不化的、阻碍进步的、言过其实的神经兮兮之人。在立竿见影的效果,和遥远且报应不到当事者身上的灾难之间,这正是工具理性利用诡谲的时间差带来的毁灭性后果。

法官是怎么工作的?书中,刘易斯引述了牛津大学文学院院长阿瑟·顾德哈特的话:“法官坐在公开的法庭上;在法庭上不能听取秘密的证据和辩论……法官把裁决的理由公开宣布……这些法官每人各自单独行动,并不形成一个团体。每一法官都有不同意的自由,所以他们是彼此之间最严厉的批评家。”

而更有意思的可能是,即便具体的案子来了,大法官也不得已审了,但大法官仍延续着上述的原则精神,尽可能把自身的活动压缩在极有限的范围里——往下,在案件的具体范围里,它不把自己当诉讼人正义的追索者守护者,它不认为自己会比下级的第一线法官更知道案子的实体内容,它擅长的,也是它的责任和工作是“法律本身以及法律的适当解释和执行”;而往上,但凡还有可能,大法官一样努力避免涉及宪法问题。也就是说,根本上,他把自己的专业和权力角色限定于这样条状的有限范围内,这范围,我们看得出来,是属于法官的,而不是神,尽管这个社会常常期盼有神,或是守护单一受迫害者无助者的神,或是守护国家根本之法的大神。

然后,是刘易斯通过了杰克布新鲜惊奇的眼睛,对比了国会的政治性工作方式,带我们到大法官的工作第一现场:“在国会里辩论一个问题的时候,听众总觉得空洞混乱,好像发表辩论的人总是把主题搁在一边,避而不谈。但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和律师用一种使杰克布惊讶的亲切态度,直接讨论一项问题的核心和要点。这并不是表示联邦最高法院的争辩方式比国会的方法好,而只是说明它们绝不相同。国会里辩论所用的那种冗长、啰唆、不着边际的方法,反映国会所作的一切决定必须是政治性的,也就是说这种决定一定要包括各种政治性的妥协和默认一些和本题完全无关的权益。在最高法院我们对大法官们的要求是评理。他们绝不能和立法议员一样,作政治性的讨价还价生意,而必须认真执行法律,把有限的资料详加分析剖解,翻陈出新,把经验和各种理想形成实用的原则,从而用理智解决一项问题。”

准此,即便看到满眼不对的事、看着遍地不义,最高法院也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它如杰克逊大法官所说是只能由诉讼人推动的被动性工具,不主动摘奸发伏,不回应虚拟的、假定的、预先预防性的案件(刘易斯没忘告诉我们,最高法院有不向联邦政府和总统贡献意见的森严惯例,大法官也真的拒绝过华府的意见征询)。要大法官动起来,一定得有具体的案子,有真实存在的诉讼两造,这也就是布兰迪斯大法官所说的:“联邦最高法院不愿在友善而缺乏对手的审判过程中,裁定任何法律的合法性;因为只有在两造真实而关系重大的争辩到了最后必须宣判的时候,法官所作的判决才是合法的。”

由此,我们差堪可了解,美国大法官于宪法争议这样本来高度政治性而且火烫烫的工作,以间接的、非政治人物而是法官的方式进行裁决和解释,这首先便让事情相当程度封闭起来,法学化而且还就一事论一事地单一案件化,少了政治味,也去掉了那些必然跟着政治而来的恣意纵横议论、算计和情感(或用刘易斯的话:“激烈政治情绪的骚扰”);其次它也相当程度被冷却下来、减缓下来,法官工作方式习惯性地多讲求证据,而且法官工作习惯性地是个仲裁者而非滔滔议论者,他很难是第一时间主动抛出想法主张的人,他必要的裁决和解释总会忍到最后一刻、忍到程序走完、忍到他认为该讲话的人都讲完才提出来,而他的裁决和解释可能带着某种前瞻,也不免会偷走一小步,藏两句自己不吐不快的话(法官仍是人,有他的意气和意识形态负担),但基本上仍是仲裁性的,且受公开性实证的节制,就像布兰迪斯大法官坦承的:“最高法院对于由经验得来的教训和充足理由的力量,总会屈膝。”

这话的意思,用白话文来说是,大法官能不做事就别做事乖乖领薪水,尤其关乎宪法裁定那部分终极权力,能不碰就不碰,这是直接从权力源头的自我约束,同时也约束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别动不动把问题上升到宪法的终极层次来。

此外,大法官对着联邦所有法律工作的基本职责和忙碌工作分量,还有另一个不容小觑的正面效应,让他们始终置身现实世界之中,甚或直接杵在火杂杂的第一线上,手随时是热的,而不真的是纯抽象议论的漫游者漂流者。

一言难尽,但刘易斯所引述的布兰迪斯大法官的名言道出了其核心:“最高法院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无为。”“用以自律……并可避免有关宪法一切问题的大部,竞呈最高法院,请求裁定。”

总而言之,联邦大法官,及其独特的宪法维修诠释工作,其性格基本上是个“延迟者”,昔日击败强大汉尼拔的罗马名将费比厄斯(Fabius Maximus)那样的延迟者。这一点,让我们再跟着基甸的真实故事走,会看得更真切更有感觉。

权力的自我膨胀效应如火之炎上水之就下,这今天已是常识了,不必再多说明讨论,因此,我们可以直接进到——这个一任命就干到死、审判结果仿佛是无上命令而且不对任何机构乃至于人民负有答辩责任的权力机构,究竟怎么违反权力的本性或说权力中的人性,把刹车踩得吱吱响?

逾期很久的判决

拒绝当神

基甸一案,如果说这里头真有什么最接近神迹之处,那必定是,从最高法院核准了基甸上诉呈文那一刻起,不只是抽象性的、预判性的强弱胜负之势,而是最简单算数的众寡之势一瞬间完全逆转过来,陷入孤立无援状态的不再是那个连律师都请不起的囚犯,而是偌大的佛罗里达州,以至于代表佛州的年轻前检察官杰克布早心知肚明这案子没救了。在踏进最高法院那么神殿样大建筑之时,他心中仅有的期盼是大法官的新裁决新解释可别回溯既往,免得现在大牢里头那一堆没律师辩护的囚犯大爷全得一一重审,得开大型游览车进来接送让监狱为之一空。

不必读韦伯懂韦伯对科层分工组织的绝望,但凡还有点当下社会工作经验(私人企业亦同)的人都晓得,要长期地抗拒分工层级的诱惑或说自然倾向,要维护住有意义的简单、素朴、自由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形式,这有多困难,尤其对于联邦最高法院这样一个手握终极性权力又工作永远排队等着的官方机构。这个困难我们大致可概念地分解为二:一是权力自身的自我膨胀本能,一是日常工作效率的技术性渗透。而这两者又有个讨厌的共同特质,那就是你指天立誓下定一次决心拒绝是不够的,你面对的是滴水穿石的、每分每秒绵延从不中断的、而且还隐密的不自觉的腐蚀力量。

杰克布一点也没夸大他的凄凉处境,于此,刘易斯相当翔实地记录并比对了一九六二年当时这全新的两军力量。

还有,但可以了,够我们赶快往下讨论。

首先,这回代表基甸的是华府赫赫有名的大律师艾比·福达斯(Abe Fortas),耶鲁名牌出身,三十二岁就干上美国内务部副部长,日后自己还当了大法官。福达斯不仅自己全身投入,还调动了他所能有的人脉和资源(而他的待遇是最高法院支付他居住地到华府的来回旅费,还有帮他印出庭必要文件),还有他所属的雄心勃勃律师事务所亦尽可能全力支援他,由此构成一个有将有兵军容壮盛的作战部队,或用刘易斯的换算,价值几千万美元(一九六二年当时的币值)的辩护内容;而可怜的佛州有谁呢?它从头到尾差不多就杰克布一个,而且正确来说还不是完整的一个。一九六二年当时的杰克布已离开了佛州总检察长办公室(但仍继续代表佛州),进入他生命中空前的忙碌期,“他一面写基甸案件的诉讼摘要,一面又自己挂牌做律师,同时又被委作国民警备队的少尉,还结了婚”。事实上,他上呈最高法院的第一份答辩复文,还是女朋友假私济公帮他打字的。

不搞这种小动作,直接带来的结果便是上诉案件排山倒海而来(“美国各法院每年平均审判一千万宗案件;上诉案件大约有三十万宗,其中只有两千五百宗到达最高法院。”这当然只是一九六二年为止的统计),最高法院当然还是得有它的应对之道,这我们暂时按下稍后再表。这里,我们要说的是罗斯福的增加大法官名额根本无助于改善,因为九名大法官不是分案分组处理上诉案件的。最高法院最有意思的坚持之一便是,任何一个案子被最高法院接下来,都由全数九名大法官集体审理,或应该正确地说,各自独立地研究思考,待辩论庭开才集合汇总,所以杰克逊大法官才说:“事实上最高法院在工作推进上,与其说是一种审议体制,不如说是九个审议机构,每一位大法官,除非他要和其他法官商榷研讨,大半是在隔离状况下各自工作。这种工作方法可以培植高度个人主义的见解,比集体的意见自然好得多。”由此,刘易斯正确地看出来,九名大法官不构成分工层级,每位大法官都是独立而且完整的思考主体,“他的影响力就全看他在道德和智慧两方面的说服能力来确定”。

更令人意外而且好笑的是“第三者援引法律支持主审法庭”简要意见书的风波,也就是佛州邀请“法庭之友”一事。所谓的法庭之友,指的是某一个和该诉讼案件毫无牵涉的人或机构,他对于此一案件的兴趣,纯粹因为最高法院将来可做成的裁定,极可能会实质地影响此人或此机构,因此得以第三者的身份提交意见书并获准出席最高法院辩论庭,这第三者就称之为法庭之友,他可由诉讼两造任一方邀请,亦可自告奋勇争取(当然皆需经诉讼两造或大法官同意)。“法庭之友”是联邦最高法院最不同于一般法庭的特殊规定或说特许,也是它开放向社会的一扇窗,其存在的基础,我们差可想象,是最高法院意识到手中案件及其审理本质的特殊性,它不是向着诉讼两造的权益工作,而是向着法律本身,因此隐隐指向社会整体。

从基甸那封铅笔手写(规定是得用打字)的诉状,刘易斯也告诉我们,大法官不在技术面上尤其是格式上作无聊文章,但这其实是官方行政机构十之八九会做的(所以霍姆斯大法官在一九二四年说,各州法庭不应在有关法律程序的规定上,为享有联邦民权的人,设下各种“陷阱”)。事实上,大法官一直对赤贫的犯人给予额外的宽容,这是道德的,也是经验的,因为“每下愈况”,这是庄子讲的,原意是大道总更多地显现于愈低的地方,要人眼睛多往下看。的确,真理和正义常常藏身乱草堆里,也常常披一身褴褛而来。“我们在这一大堆文件里所要找的,不是一口针,而是人类应享的各种权利。”

彼时孤立的佛州打的如意算盘是,美国其他四十九州的州司法机构,基于同样处境乃至于州权维护的传统理由,一定乐于支援佛州,然而怪的是,杰克布等到的只有阿拉巴马和北卡罗来纳两个,更气死人的是,在明尼苏达领头之下,居然整整有二十三州之多倒戈到基甸的阵营去。

刘易斯打从开始就告诉我们,联邦最高法院的构成,和其他任何政府机构的不断膨胀增额完全不同,“始终是由九位大法官和十八个年轻的法律书记负责办理,从没有把工作委托其他的委员或是特种工作小组代办”。刘易斯还补充,曾经罗斯福总统(奉效率之名,但居心叵测)提议增加大法官名额,但遭到拒绝;而且,协助大法官的这些书记,也是由大法官自己个别找寻挑选,通常是才离开学校不久的聪慧年轻人,吸引他们前来不是即时的职位或待遇,而是工作资历本身及其荣誉。因此,他们也不像官员,而是学生,或更古老些,是学徒或弟子。

各州官方尚且如此,更不用说民间法学界的风向。

由此,我们遂看懂了安东尼·刘易斯顺着基甸案的一路进展,苦心安排要我们看到的东西。

还有,很多人也注意到了,大法官自己都愈来愈不愿引用贝茨诉布拉迪案判例。五〇年代以后,最高法院对每一州请求法庭指派律师的犯人所呈的上诉申请书,一概都批准受理,当然,这期间大法官总是以“特殊环境”的理由(如犯人是文盲,或案子本身太复杂云云)来闪躲,将每宗诉案个别化特殊化,好避免对此老判例的正面宣战,但大法官的基本认知很明确,摊牌的日子似乎也在倒数计时了。

其实这才是我们熟悉的谈话辩论方式,或正确地说,一种我们熟悉(或还缅怀)的失落辩论谈话方式,杰克布的惊奇只是因为他没想到这会重现在生冷严肃、科层分工最高阶的最高法院而已。几千年前,春秋战国时代,尤其孔子和他那堆高矮胖瘦良莠不齐的学生便是这样子谈论争辩的;爱琴海阳光底下的希腊城邦,特别是伯里克利、苏格拉底的雅典,人们也是随时站住脚、坐下来就开始滔滔雄辩。它的形式是简单的,因为尽管身份或高下有别,一旦专注面向可能的真理,根本处大家都是平等的,在那么崇高的东西前面,谁还有架子可摆呢?而且,谁还有那个美国时间美国心力去分神端架子呢?而它的形式也“必须”是简单的,因为真理(如果有的话)太幽微、太隐藏,又太飘忽灵动了,像振翼飞翔的鸟,你不容易瞄准它,拘泥于任何形式,黏着于任何预设的方法,都只会让你笨重,跟不上它箭矢般的速度和它穿梭飞舞的闪躲能耐。时机极可能一闪而逝,你必须像卡尔维诺谆谆提醒我们的那样,保持最轻灵的样态,最轻松最舒服,脚上穿着珀尔修斯那双长着翅膀可随时飞起来的靴子。

对杰克布来说,雪上加霜的还有一桩,当然这算是偶然。那就是大法官里头一向最支持州权也最护卫老判例的老福兰克佛特大法官居然在此节骨眼宣告退休,这损失的不只是一票而已,而是德高望重的福兰克佛特对其他大法官的影响力。至此,杰克布知道完蛋了:“我以前有过几分希望,以为最高法院可能会退一步,不致把指派律师这种意见‘立法化’,等到福兰克佛特大法官一退休,我就晓得我们没有多少机会了。”——唯杰克布没料到的是,日后大法官正式废掉了贝茨诉布拉迪判例,卜赖克大法官去拜访了已一身老病的福兰克佛特,捎回来一个有趣的信息:退休的老法官讲,他当然也会投赞成票。

然而,吓人的东西到此为止,等大法官一接手,辩论一开始,“这些礼节和仪式似乎都毫无踪迹地消灭了,变成一幕非常亲切的景象。大法官们和律师毫无拘束地谈话回答,完全不用任何浮夸的仪式。这种谈话,直率而毫无做作,在讨论的时候,完全是针对一项问题,和在华盛顿任何地方所听到的任何谈话论辩,毫无分别。”杰克布说出了他劫后余生的感想:“它和我预期的完全不同。整个过程想不到会如此轻松随便,我简直不能相信那是真的。通常一般的法官都是很严肃认真的;他们都不会笑出来。并非这些法官都不是人,可是他们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绝对不同。我的印象是这些大法官在法庭上彼此倾谈,又问了一些问题,一如他们把听审当作一种娱乐,而且大家似乎都玩得很开心。”

好,这个看起来像是全面逆转的故事说明什么?说明纽约执业律师公会纪录里的一句感想:“回想起来,基甸判例似乎是逾期很久了。”

从踩上最高法院大厦的大理石台阶开始,首先迎接杰克布的全是巨大、庄严、震慑性的东西,古典式的一长排大理石圆柱,巍峨而凉(很准确的描述)的大理石大厅,赤铜大门,以及一层层隔离静穆的大法官办公室、图书馆、会议厅云云。“那里有很多高大的圆柱,屋顶出奇的高,四围的墙上悬挂着红丝绒的垂幕,近屋顶的部分刻满了华丽的浮雕饰带。”然后,便是开庭的仪式了,传令官清脆地一敲木槌,庭里所有人应声起立,九名大法官一长排从红丝绒帐幕走进来就位站定,传令官唱诵传统的开庭词:“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先生和各位会审大法官驾到。肃静,肃静,肃静。现在各位大法官已经升堂就位,所有来到美国最高法院申诉陈情的人,现在可以向前走近一点,并且要聚精会神集中注意力。谨求上帝保佑美国和这个光荣的法庭。”

我们稍前引用过杰克逊大法官的那番话(“我们的判决并不是因为我们不会犯错误而成为最后的判决,实际上是因为我们要作最终的判决,我们才不作错事”),指出这种说最后一句话的终极权力位置的高贵效应,但实际上还有另一面的效应,那就是大法官得努力避免犯错,而避免犯错的方式便是,延迟、稳重、耐心等待、不轻易决战、不走在社会前端、不思毕其功于一役,宁可拖延用时间来换取社会共识,用时间来磨掉阻力,用时间来冷却新裁定新解释的震撼破坏力道,好让社会从心理到实质层面准备好可堪承受,而且还得时不时自我提醒也敬告社会,就像福兰克佛特大法官那样:裁判必须自制,要对国会和各州保持敬意,要非常审慎,要尊崇历史,要在个人利益正义同时兼顾社会公益,更重要的,“如果过分依赖各位法官来维护我们的自由,民主政治制度的力量必定会因此削弱”。

《基甸的号角》书里,很聪明地通过布茹思·杰克布这个人的眼睛,带我们进去看到这个真相——杰克布是个年仅二十七岁(当时)的年轻人,基甸案发生时佛罗里达州的助理检察长,负责代表佛州担任基甸案的答辩大任。杰克布和我们绝大多数人一样,这辈子没进过也压根不晓得最高法院是什么个样子。他七上八下地踏上这稀有的旅程,活着回来告诉我们这惊心动魄却又意外亲切鲜活的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印象。这里,杰克布担任的正是《白鲸》故事里自称以实玛利那个人的角色。

总而言之,这是一个权力太终极、影响层面太广而且不附犯错有效补救机制的危险位置,没任何浪漫、激情、自恋的戏剧空间,它必须保守,永远得踩好刹车慢一步,而且保持一定程度的暧昧(刘易斯在书中指出,大法官几乎不用断然的、黑白二分的判决语言)。

简单,是真理的某种印记。美国联邦大法官制,真正重要且真正难以做到的,不是产生方式的简单,而是它始终保有的那种素朴的、干净清爽的构成和操持方式,像神殿而不像现代社会机构的,仿佛无视于这两百年时间的纷扰,依然像最开始时日、最原初心志般专注的瞻望,面向着真理。

但时间不可能是凭空的、没代价的,事实上它还是非常非常昂贵的。基甸判例的姗姗来迟及其“届时监狱将为之一空”的核心忧虑,从另一面来说,不正代表着大牢里有成千上万人因此延迟而支付失去自由的代价吗?要不要进一步想他们乘以倍数的家人亲友呢?而更极致更全面也更难让人忍受的实例是黑人的民权问题,从建国前庄严如神谕的《独立宣言》和一七九一年就正式明文纳入宪法的同等庄严一到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整整快两个世纪的漫长时间,大法官仍让各州(尤其南方各州)制定并施行各种种族歧视和黑白隔离的法律,连学校、餐厅、图书馆、游泳池乃至于公共汽车的座位都不能平等使用,而负责审判的则往往是只比三K党好一点的州政府“白人法庭”,还有什么事比这些更冒犯人的素朴正义并摆明了违宪的呢?但事实上,一八三三年大法官还曾正式裁定过《权利法案》不适用于州政府(只适用于华盛顿D.C.)——延迟不仅昂贵,而且又总是以弱势者、以理论上最仰赖司法保卫者的受苦死难来支付,这是大法官因此一定得承荷的最沉重道德压力,需要以几近是冷血的定力来抵御。

我们知道这是真的没错,也不禁向往,但我们更知道这绝没有保证。更多时候,我们比较敢于预期的,会是另一种效应、另一端的结果,那就是——这样一种一去不回的、巨大到近乎绝对的权力,怎么可能不腐败呢?怎么不滋生层出不穷的怠惰、渎职、贿赂、收买、威胁、勾结、阴谋暗杀等等这一堆?在具体的权力和个人孤独、诉诸内心声音的信念之间,我们总选择相信“人性”,而且似乎愈来愈倾向如此。兹事体大,因此我们宁愿舍弃这没保证的伟大崇高,转头要安全,要有任期,要一套具体明文的受控机制。美国联邦大法官制这个神话,于焉只能是某种叶公好龙式的神话,不是召唤不来,而是仔细想想还是不要的好。

如此,见怪不怪的,长期以来,美国也就呈现出一个极特殊的司法景观,那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从没有统一过、一致过,这个不统一不一致不是那种落实操作一定会发生的失误、走样和变形,而是联邦和州、州与州各有一套法律。作为一个美国人,既在星条旗底下、联邦法面前人人平等,又错乱地端看你居住地所在而定。

把人推到这样终极的、单独面向真理面向历史的特殊位置,的确会带来某种珍稀动人的效应,这是很多人知道也谈过的。《基甸的号角》里也有这么一段:“司法审查的结果,对于国家和最高法院同样很重大,因为这种裁判力量,等于是一种责任,而且因为最高法院常常作最后的判决,使这种责任更形重大……一位法官如果知道一个犯人或者诉讼被告,还有上诉更高级法院的机会,那么他在判了一个犯人死刑之后——或者对于一项总统把一个制钢厂收归国有的命令宣判无效之后——能够睡得更安适酣熟。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享不到这种福气了。/杰克逊大法官在一篇文章里写过:‘我们的判决并不是因为我们不会犯错误而成为最后的判决,实际上是因为我们要作最终的判决,我们才不做错事。’……在联邦最高法院批准复审基甸案件以前几个月,查尔斯·伊文思·惠泰克大法官在最高法院听审只五年之后,就退休了。他私下对人解释早日退休的理由说,大法官的工作使他身心俱疲,无法再继续下去。他和朋友说,他写一篇审判意见,就好像在一块花岗岩石上刻字一般。”

问题的关键可能就出在“国家”这个词上,也就是说,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一个国家还是五十个国家。理想上,法律如水如地平线如太阳底下一切平的东西,但老实说除了相信上帝律法的宗教人士,还有极少数极端自然法的信徒之外,我们倾向于认定、允许或至少默认立法乃是一国之事,即使是两个人口数各自只一万人的相邻小国家,有不同的立法考量和不一致甚至背反的法律条文,我们不也以为是正常而且正当不该置喙吗?如此说来,各居一隅、人数也够多且风土(自然条件)人情(社会文化)迥异的加州和纽约州又为什么非适用同一组法律才正常正当呢?

日后很多震慑于美国联邦大法官神话、也想为自己苦难不争气国家打造这样宪政守护之神的人们,总会因为这一制度的简单、寻常、素朴且毫不神秘毫无魔法感到爽然若失。美国联邦大法官的产生,由总统提名,国会同意通过,这样就完成了,唯一比较特殊的是,大法官没有任期限制,只有死神和大法官自己(比方说身体或心力不堪负荷宣告退休)才能阻止他。这意味着,如此至高司法权力的授予是单向的、覆水不收的,没“配套”(一个滥掉但堪用的词)着具体的补救机制;也意味着,除了已成古代历史几乎不会再发生的、亦即建国成立之初,后来任何一任的美国总统和国会,他们的提名权和同意权都不构成拘束大法官的缰绳(想想台湾地区领导人对“任期制大法官”的操控力),他们能任命的只是恰好出缺的那顶多一到两名“大法官”,塞进去这一两个政治立场和自己比较接近(保守派/自由派)的新“大法官”以期影响其比例和浓度,可这也没什么保证可言,毕竟相较于他从此断线风筝般而且遥遥无期的终身职,蜜月期也就只那么几天几月而已,在这上头喜欢太乐观的美国总统只能是笨蛋,一定笨到不晓得人世间有离婚这样每一秒钟都发生的寻常事、不晓得即使没离婚也动辄口角甚至拳脚相向这样的更寻常情事不是吗?

今天,我们很难实质地、有感地一一还原十九世纪乃至于十八世纪时候美国的国家样态,更难一一描绘出每一个时点人们心中认定的国家图像。就联邦和各州的对峙消长而言,这大致是一趟由州权缓缓倾斜向联邦的漫长之路,讲白点,也就是由五十个国家(数字不准确,但姑且这么说)缓缓走向一个国家的漫长之路。历时至今两百年,这明显意味着快速的、碾平的、推土机式的政治力量并不是运作主体,毋宁是由社会的实质进展来接手,让国家变小(如交通、资讯的进步和穿透),让差异慢慢消融,让争议冲突局部化且专业化好吞得下去云云,而这正是大法官的基本工作节奏和工作方式。

古老熟悉的真理谈论方式

那些庄严、闪闪发亮的立国精神,以及明文入宪的《权利法案》,一度看起来像哪里都不适用只供观赏,这尽管讽刺,但绝不等于没有,它仍高悬那儿,静静焕发光芒并等待,正如书中所引述保罗·福伦德教授世故而且洞见的话:“把审判必经适当法律程序的大门用力关上,和把这道门堵死,完全是两回事。”我们晓得,真理样态的话语,最显著的便是有着正面的、高贵的、触动人心的信仰性强大力量(因此也是危险的),而当它进一步上到联邦宪法的最高位阶,更得到一种集体意志和集体方向的形式,有效地保护美国的司法不囿于地域主义的狭隘视野,不落入到彻底相对主义的陷阱。更何况,《权利法案》核心的人权主张,原本就是法律思维中最自然法本质、最寻求普遍性的,两百年来,它果然也扮演着美国司法逐步趋于一致的核心议题和攻坚尖兵。

把大法官自拟于埃及象征推动太阳、象征带来重生的神圣粪金龟,大概只是着眼于大小比例的问题。然而这样九个两手空空的老头子,的确不像是现代民主国家分工权力机制底下所谓的官员,他们毋宁更像古老的祭司僧侣,念着自己古老难解的咒语经文,有条不紊地进行神秘的仪式,他们倾听大地万民的呼声,但适当的隔离让强光折射得柔和下来,铺展开来,也有层次起来,这让他们在人民的话语之上,还能专注听见来自天上的杳邈声音。

安贝托·艾柯睿智地告诫过我们,真理最让人害怕的便是“快速”,意思是没有过程因此不思考不对话、直接跳到唯一答案的快速。大法官在每一宗涉及宪法案件的迟疑兼暧昧,尽管个别来说令人不耐甚至令人义愤,但也因此引进了对话,让思维有容身的余地;也就是说,在十八世纪彼时那些太有信仰也太简单的立宪者模糊的想象里,大法官可能该是真理的最终裁判者以及宣达者,但实际上,大法官却只让自己成为真理的探索者和对话者。

而由谁在巨大的行政和立法机制之上负责为真理、为无上命令守卫并发言呢?就这九个人,九个“宁静的老头子”,九个大法官——《基甸的号角》书中有一段心血来潮而且莞尔的简单叙述堪称神来之笔。刘易斯在介绍联邦最高法院大厦时引用了华盛顿游览指南的说法,称之为“宏伟的大理石庙宇”,还讲“它的庄严宏大的规模和雄伟瑰丽的建筑,似乎和政府工作两不相干”。这段介绍以大法官史东美丽的话作结:这九个大法官在这座大厦里,正像“在埃及卡尔纳克大神殿里,放下九只黑色的甲虫”。

没有快速的、唯一的答案,如《圣经》所说:“那时没有王,人人任意而行。”历史一路走来,美国五十州五十部州法,从正面来看,便仿佛是个超大型的司法实验场,而且还是任何科学家只能暗暗想望却不敢真要的真人实验场。残忍,以人民为刍狗为实验对象,但绵密且血肉真实,每一则抽象的学理,每一个脑子里的推论和逻辑,都跟着一堆正反都有的、而且关乎人身家性命的不同时空实战性案件,都一一抛入光怪陆离而且永远始料不及的真实世界里检验、争吵、打磨和修正调整——美国大法官的智者位置,当然不是一部白纸黑字的宪法(不管它写得是好是坏)所能赋予的,而是在这样的大人体农庄生长出来的。

(顺带讲一下,所谓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其实意义上比较接近补充或至少是增修,只因为美国宪法本文拟定当时,最伤透脑筋的焦点在于合众国的搭建,亦即如何在相对独立的各州〔各国〕之上,找出既合于其建国理念和向往、又不太损及各州既有权益或至少各州可容让的国家形式及政府机制,因此做了很多妥协,亦留下了一堆空白〔因此一些被延搁的难题未来仍需偿付,像黑奴问题〕,比方说民权部分根本无暇措意。今天我们称之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一至十条修正案便系一七九一年由第一任国会通过增补的,基甸案争执的第十四条则迟至一八六八年美国南北内战时期,如书里所言。)

在历史的长河之中

有关大法官的此种真理属性、人神属性、需要更直接明白实例的,可参看另一本书,台湾有译本,记述基甸案稍后几年、发生于六〇年代末有名的沙利文(控告《纽约时报》诽谤)案,争论的焦点是美国宪法最为人知的第一条修正案人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包不包括诽谤。这本书取名为《不得立法侵犯》(即《批评官员的尺度》),Make No Law,系直接从第一条修正案里剪下来的,如此断然没任何商量余地的说法意思是,有关言论自由等等所谓的人民基本权利,在美国宪法中系以绝对真理的意义暨样式被说出来被庄严保证,而不是某种立法成果。事实上,它也同时斩钉截铁地宣告,一代代的国会(亦即总体民意)永远无权侵犯,任何抵触这些基本权利的立法皆被视为违宪无效;也就是说,民意不是永远说最后一句话的人,不像英国国会那样“除了把男人变成女人之外什么都能做”的国会至上,在流变如水的民意之上,仍有永恒的真理,有无上的断言命令,有神。

话说回来,如此保守其实的、宁让社会走它前头的大法官,如何能博得如此睿智如神样的声名?理论上,这种延迟者的、费边社式的、抵抗激情又抵抗即时正义诱惑的沉着性睿智是很寂寞的,不被一般大众指着鼻子大骂已经算好了,遑论被察觉、被理解、被欣赏、被传颂,所以奉他之名的那个罗马大将费比厄斯一直被说成是懦夫是叛国者。

然而,真实的全面性后果却是司法权本身“不正常”地扩张开来(相对于我们今天对司法权力和合理范畴的普遍界定),得做很多它并不应该也最不擅长的事(我们无意不敬,对应于复杂万端的社会真相,法律以及这么一套法学训练出来的人,总是笨而简单的),甚至它还因此被直接进入到政治权力的漩涡中心,稍不谨慎就可能成为权力运作机制的乱源。这正是本书作者安东尼·刘易斯(Anthony Lewis)所指出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国家法院一向不同,因为它有权裁定一切社会和政治的基本问题,诸如教会和政府的分野,白人和黑人的各种关系,政府的立法与行政的权限等等。这种问题在别国的法院里是永远见不到的。/一般人的印象以为美国最高法院,已不只是一个法庭,而是一个人神之间的无上权威,拥有雷霆万钧的宪法权力,随时作矫枉平宽的裁判。”

除了为数不多的法学专业之人,一般人记忆并传颂的其实并不是大法官真实的“功勋”,意即他们做过多少撼动历史的裁判从而拯救了美国云云。人们记得并津津乐道的往往是一些话语,一堆愈来愈不容易出现在政治权力场域因此分外睿智、而且显示有人还孜孜想着伟大崇高事物的闪闪发亮话语,诸如马歇尔大法官说过什么、霍姆斯大法官说过什么,还有我们这一路看过来的,福兰克佛特、卜瑞能、克拉克、卜赖克大法官说了些什么。奇妙的是,这种一般的、浮泛的印象极可能是正确的,面对如地平线般的崇高事物,很多时候起而行不如坐而言,语言才真正是开放向探索的,因此它远比行动具时空的穿透力和续航力,还有启示性。

事实上,美国联邦大法官忽然被拔升起来的位阶和大幅增加的权力,是政治性的。其原意可能有二:一是在彼时浓浓的自然法(“上帝的律法”“真理的律法”)认知空气里,司法相当程度涵盖着(或说侵入了)人的道德领域,人的日常行为领域不仅没什么不妥,极可能还是理想的,清教徒的先人们在欧陆不这样干了几十上百年了吗?所谓清教徒式的个人主义,其实只是对着传统君王和传统政治权力说的,回到自身上帝的律法里,他们其实是最集权最暴戾到根本不容个人意志的,是日后法西斯的原型和先驱者(可参看美国北霍桑、南福克纳的小说,最能具体知道新英格兰十三州和南方清教徒的残暴,事实上,基甸案发生时的一九六〇年代,南方教会牧师和执事参加三K党是极普遍的,而三K党凌虐处决黑人和民权人士的仪式也是教会式的);另一,他们可能认为这样较高的政治权力位阶,有助于保护司法权对行政、对立法的抗拒力量,局部来看,这当然也是事实。

更多时候,留下来的不是大法官投票做成了什么具体判决,而是这些大法官做此判决时讲的话;判决通常只能是此时此刻兼顾社会认知程度和承受力的安全一点,它总得是妥协的,也只能是暂时性的,事实上,刘易斯没忘告诉我们,截至基甸案所在的一九六二年止,大法官推翻自己所做成的判例已上达百次之多。大法官真正深思熟虑的、忧心的、未尽的、领先整个社会前瞻的,放不进薄薄一层的判决里,这些丰饶的东西只能借由他们审判意见说出来。

今天,如果我们考古学者般用科学仪器鉴定这部宪法和其中的大法官制时间成分,应该会像化石般找到不是现在而是两百年前当时的大气不同真理分子浓度。美国联邦大法官,其最根本的权力位置暨其哲学基础,不源于人们有限的英国政治经验,毋宁是勇敢(或说天真烂漫,这常是同一件事)兑现某几个追寻政治真理思想家的理想设计。这里,我们指的不是它自身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不待也不需要这么高的政治权力位阶才成立,它靠自身的专业性甚至技艺就可以获取,就像汽车修理工或陶匠不必配备和行政、立法等高的权力位阶才能独立不受干扰地修汽车造碗盘一样,实际的历史真相也是如此,司法独立的必要性通过几千年来的血泪实践早被人们所确认并努力守护,留下了一堆法律之前什么什么的琅琅上口庄严格言,它甚至活跃于君王时代专制时代而远远早于民主思维的萌芽不是吗?

不管最终做成了什么一个判决,九名大法官每人都可忠于自己真正的想法写出只代表自己的审判意见,完全不必管决议结果和所谓最高法院的面子、立场,这是大法官判决最精彩也最波澜壮阔的部分;更细致点实际点来说是,那一份代表多数意见并负责说明此次判决的主审判意见书,通常只能是庄重的、审慎的、C大调的,如刘易斯所说牺牲个人色彩的“不偏不倚的第三者产品”,反倒是少数的、反对的这边完全没如此负担,它可以野马般自由地、淋漓地说话,如休斯大法官所言,可以“表白他的个性,没有任何人逼他替最高法院说话……在表示反对这一方面,他是自由民主的骑士”。而我们晓得,真正创见的、前瞻的、明天的东西,永远只在单一孤独的心灵发生,并相当一段时间(长短视历史机运和所在社会的民智程度云云而定)藏放于少数的、边缘之地,因此,它在某种碾平的、原子化的、只懂数人头的、如小密尔所忧心“集体平庸”的浅薄民主里,处境极可能比任何体制任何时代更不利,而这也才正是大法官进步、锐利的一处所在,也是自我超越的一处所在。“在一个最高、也是最后的法律的深思熟虑精神所作的申诉,也是对未来的智慧所作的一种呼吁,因为在将来可能有一项判决,会把发表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在当时所看到那些蒙蔽大多数大法官的错误,改正过来。”

十八世纪究竟是怎样的历史时刻?彼时空气中的分子成分和现在的究竟有什么不同?简单讲,那是人们对真理犹虔敬、犹怀抱坚定信心的时代,上帝管辖的范围也还非常宽而且直接,不是日后只关在教堂里教你道德处事并心理医生般听你喃喃自己心事而已。也就是说,从上帝到真理再到每天要用到的法律规章,这三者在范畴和情感意义、美学意义上容或有差别,但不大,更不会太冲突扞格,天上人间距离很近。更要命的是,彼时创建合众国并认真拟定这部宪法的人们,基本上是在英国住不下去的清教徒,这些人对上帝的兴趣浓于对恺撒,对上帝的理解和经验看来也远胜于对恺撒。还有,他们喜欢仿效上帝的模样和行事风格(“活出上帝的模样”),自然也包括那种断然命令式的说话语调。

当然,可以是自由民主骑士的也不止反对意见一侧,像基甸案这样九比〇一面倒的判决,照样有像卜赖克这样的大法官不满只进展到此,他不饶人地照样写他个人的审判意见,继续追杀,认为《权利法案》的推进速度和介入幅度应当更快更广——时间是一九六三年,距离从南方阿拉巴马因一名黑人妇女乘坐公车的座位问题所燃起的民权运动遍地烽火,果然是不远了。

美国的联邦大法官制,随合众国宪法,系“十八世纪制造”,至今使用了两百多年。对某些人来说,光想到这两百年就神圣起来,时间往往有这样的魅惑力量,更何况那个时间起点又恰恰是荣光的建国时间,于是这个神圣还是镌刻金石之上的,字迹历历分明永宝用云云;但对于另外一些人来讲,两百年就只是两百年而已,事实上它若还有什么多一点意涵,极可能只是陈旧、过时,我们手上究竟有哪样东西用了两百年不坏掉不淘汰的呢除了装饰用的珠宝首饰?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显然就属于第二种人。他曾这么讲过:“在引用一条法律的时候,除了因为它是在亨利四世时代制定的以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引用理由,那实在是使人恶心的事。如果这条法律的制定理由和根据早已消失,只是由于盲从过去的一切使这条法律依然存在,那就更使人恶心了。”——大体上,随着历史除魅,第二种人尽管绝对人数一直居于下风,但却有持续增加的趋势;还有,人习焉不察或事不关己时容易是第一种人,但愈深思、愈是使用者实践者,愈会务实地成为第二种人。

《基甸的号角》一书,后头有一整章试图追踪讨论基甸案新判例的效应。每州的每名犯人是从此有权得到律师的协助了,但实际上形式和实质的比例如何、官方指派的律师水平如何、司法因此增加的负荷及其排挤性如何、审判的面貌和社会感受的动态性变化如何、而美国搞出这么多律师又是什么意思等等等等;而更刺激可能是我们前面提过的《不得立法侵犯》一书,大法官因沙利文案做出了“诽谤亦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这个更庄严更进步的历史性判决,书后面一样追踪其后续效应,其中有一桩真人真事的案子令人不忍,是一对因不实诽谤而家破人亡的夫妻,他们因此辞去工作举家远迁离开流言是非之地,但流言的传递速度远比他们快,一地一地地追蹑他们,最终,这对无所遁逃于全美国的绝望夫妻留下一纸遗书自杀了事——大法官的延迟、放任有着不义的悲剧,大法官一旦奋勇做成判决,一样会有新的不义悲剧。

真理年代的产物

两百年积下来的丰硕实战经验及其惨痛教训(尤其前一百年,大法官曾声名狼藉过,三〇年代还一度差点面临改组),没有谁比大法官自己更心知肚明,每一次审判结果不仅是暂时的,也永远是争议的,更可能是另一波新问题的开始。天国怎么会因为九比〇或五比四就忽然降临到我们身上呢?愈重大的争议愈意味着此一问题的厚度及其复杂程度,这也顶好别寄望因为投了票、画出了薄薄一条界线就消失。这是古老律法时代的返祖期盼,像是回到《圣经·旧约》时期,如今,连上帝都不这么工作了不是吗?

我们的确是需要一点点神迹没错,而且愈来愈需要也说不定,否则我们如何还能保有好奇,保有希望?如何还能在看起来四处碰壁的当下世界仍鼓舞向前?否则我们能依赖什么如马克斯·韦伯说的?

因此,每次审判结果、每一个新做成的解释,其真正的历史意义是进展而不是结案——凭借着大法官的崇高权威地位,暂时止息一部分争议不使恶化,并为此一问题的社会进展树起“立法性”的清晰标识,好确认一个阶段性的成果,并借此保护且引领此一问题的思索讨论得以健康理性地持续下去。大法官的权威力量当然首先来自宪法的慷慨赋予,但愈到今天这样一种谁怕谁的民主时代,这种灌顶式的权威之力就愈发的不耐用,谁能阻止人们的讨论、质疑和挑战呢?最终,这种权威力量靠的仍是说服,某种证明你的确有学问、够专业、做得出明智判断且具有前瞻视线的说服力量。我们可以这么讲,大法官的宪法地位让他们得以站上高处从容讲话,唯接下来说出了什么才是重点。

说故事本身没那么要紧,当然对这个成功吹角的基甸不敬,但我们的意思是,有关《基甸的号角》这本书,对我们这样的一般读者尤其是此时此刻活在台湾的读者,我们更大、更富意义的好奇,无疑地比较聚焦在美国的联邦大法官上头(另一桩传说不辍而且不免夸张的神迹),但抽象概念的乃至于法律本位的讨论大法官方式,一者不适合一般读者阅读参与,另一方面,其实也捕捉不到大法官工作的真正精髓。我们得找一条具体的路径走进去,就像大法官一样(大法官不假设性、凭空性、预言性地工作,他只在具体的案件上展开工作),这里,基甸的神迹故事无疑就是这么一条路,第一现场,由开始到结束,有内容有质感有表情,而且还有消除疲劳沉闷的戏剧性,它于焉成为一趟罕见且珍贵的观赏旅程,带着我们就像昔日已死的诗人维吉尔带着满心疑惑不平的但丁一样。

也就是说,长期来看,重要的不是那个断言式命令式的判决,而是思索和对话,以大法官为核心的持续性思维和对话网络,而最可贵最珍稀的也是这个对话网络的存在。哈尔林大法官曾在写完一篇判决反对意见时说:“我们几乎到达了杰斐逊的理想境界。”可能不只如此,就大法官这部分而言,已接近小密尔那种审议的、睿智的民主的理想境界。

还是不要忘了,我们是活在现实世界里的。

大法官不对民意直接负责,大法官的工作过程和内部讨论过程,如刘易斯所揭示的,亦有一个几近完全隔离不受喧嚷社会噪音干扰的干净空间,但这绝不意味着最高法院是密室,全然自外于广大社会。毕竟,我们并不真的活在中世纪,活在那种有所谓学问秘法、那种几个祭司独占知识、独占和上帝谈话以及《圣经》解释权力的时代。如同“法庭之友”的设计,最高法院仍有它开向社会的窗子,但系以一种过滤的、筛选的方式询问和聆听,让民意以一种“折射”(借用卡尔维诺的话)的方式进来;而大法官的判决亦是全然公开的,不仅公开,还认真说明做此判决的理由,不仅说明理由,还自己领头提出挑战此一判决的反对意见。这不是会削弱此一判决的权威性神圣性吗?会的,但很可能这就是大法官想做的,一方面可相当程度解除掉此权威性神圣性所挟带而来的种种危险(包括让大法官自己陷入独断无可回身错误的危险);另一方面,说明真正需要保卫的不是一时的判决结果,而是人对真理持续探索、逼近的不懈努力及真理面貌的无尽可能性,这永远是未完成的。

这里,且让我们先把其实没那么要紧的神迹一事给简单交代完——有关这个美国基甸,大法官接受了他的呈文,还以九比〇的悬殊比数将贝茨诉布拉迪案解释正式送入历史,从此美国任一州的犯人都得到有律师辩护的绝对保证,也就是说,第十四条修正案所揭示的公正审判,其意义从此包含着必须得到律师协助这件事。基甸本人得到重审,并在老练律师辩护下获释出狱,happy ending,就这个法律和神迹故事本身而言。但这个在社会生活中习于挫败到已成诅咒近乎宿命的人,接下去的人生会如何?这个奇迹般的胜利和重生荣光能保用多久?几年后他还会不会需要哪州法庭为他指派另一名刑案律师呢?

现代国家,有个今天已接近是常识的永恒难题,那就是以普遍平等为原则的政治建构,和以森严层级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形成,这两大现代国家的板块撞击很不容易找到平衡点,但大法官表现得相当出色。

更何况,这个位置终究是法律性的——大法官的所学和经验是法律性的,其配备的工具是法律性的,最终的解释答复形式也仍只能是法律性的,这样有限的能耐和无限的真理巨大落差,以及这样局部决定和无尽影响的巨大落差,教会了大法官们毋宁极为保守的自觉和工作习惯。

总的来说,尤其你愈进一步去理解美国的联邦大法官,愈会倾向于相信,这并不单纯是两百年前制度设计的成果,更多的调整、校正和实质内容是两百年时间的特殊历史结果。如此,便帮我们解答了一个疑问,那就是日后陆陆续续有相当的国家,特别是发生了某种宪政难题和僵局时,总盼望自己也能有九名这样的宪法守护神,给我们快速即溶的睿智答案、瞬间平息所有纷争,让停滞不动或濒临政变危机的国家化险为夷;而同时,又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真的依美国的大法官形象打造出这座神殿出来。

当然,我们可以说美国的联邦大法官们本来就一直被置放于这个困难的位置、这个风暴核心,他们的终身职责(大法官是终身职)正是因此而生的,但这不等于说于是他们就拥有一套神迹性的、所有诸如此类难题到此迎刃而解的独门方法或答案;事实上正好相反,恰恰因为他们如此熟悉难题的深度广度及其时间流变本质、因为他们拥有无人可及的丰硕经验(意思是丰硕的惨痛教训和严厉批判),使得他们总异乎寻常地小心、持重甚至神经质,习惯抗拒当下成就的诱引,即使某个争议的答案此时此刻看起来是如此清楚而且顺乎人心(书中引述过一段大法官威廉·卜瑞能的话:“我时常在认为初级法院对于一宗案件的判决十分错误时,投票否决这项上诉申请。”),但这个位置总逼迫他们去注意、甚至去想象(意思是并未真的看到、真的已经发生)扞格于此一圆满答案的盲点和死角,而且更逼迫他们离开现在、用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更长且流变难识的时间尺度去想事情。

制度并不难学,制度本身,就像我们一再说的,简单,毫无神奇之处,甚至从常识之眼就看得出明显的坑坑洞洞和危险,真正困难的是——还是那个有关温布尔顿草地球场的老笑话。话说美国人也想拥有一座英国温布尔顿那样、地面上青翠温柔地底下盘根错节、踩不死一场雨一阵春风吹又生、号称“地球上最美丽一块草地”的网球场,英国人耸耸肩,说:“很简单啊,找块地,把草种上去,记得天天浇水修剪,一百年后你们就有了。”

因此,基甸真正得对抗的不见得是佛州那位法官,倒是他期待为他平反的大法官自己,要他们收回二十年前对同一件事的解释;而基甸有限的法学知识和视野更不会看到,要宣告贝茨诉布拉迪案解释的终结,无可避免地又会再一次严重牵动美国联邦宪法最敏感的几处神经:一是昔日庄严且是非黑白分明(小说家冯内古特嘲讽的形容,把这么困难、千头万绪的事写得“像电灯开关一样”)的简易真理条文,在每一个真实、特殊、流变而且自身即矛盾冲突并呈的现实时刻其适用性及其适用幅度的问题;一是结构性的、不会有完结一天的,有关美国联邦宪法和各州州法之间的界限问题——非常非常明显,这都不是单纯的、狭义的法学问题而已了,它还是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于意识形态的(意味着一时一地的局限性和非理性),极可能还是美学的。像联邦宪法和州法的扞格,便有着最根基处不同政治思维和生活方式的主张,这不是简单的善恶、进步保守问题,而是诸神冲突的价值抉择。

时间不会平白无故地发生你要的作用,所以还是要记得天天浇水修剪。

进一步来说,截至一九六一年当时为止,美国联邦大法官对此的解释,仍是二十年前“贝茨诉布拉迪案”(Betts v. Brady, 1942)的裁定,当时大法官以六票对三票否决了这个争议,而把指派律师与否交由各州法庭视实际审判情况决定(“在把这种概念付诸实施的时候,法官很容易养成一种习惯,把所有犯人获准取得律师协助的种种理由和情况,全部开列成为硬性和呆板的规定,而在引用这些规定的时候,忽略了裁判时所应考虑的一切其他有利因素,这种作法是非常危险的……”)。这就是著名的贝茨诉布拉迪判例。

这样的答案可能不免让人沮丧,但绝不自动指向彻底的相对主义乃至于虚无,而只是说制度本身的能耐有其清楚的限度。美国联邦大法官真正最精彩的地方不在制度框架上头,毋宁更在于如何有效地抵御制度本身的惯性、惰性和自我腐蚀力量,包括层级分工的窒息性和普遍平等、原子式民意的集体性平庸,让崇高的、真理性的东西仍有被探索的可能,让困难的、重大的问题仍保有它“正确”的思考、对话和讨论形式(包括经验的纵深、理性的纵深,以及必要的时间纵深云云)。在今天尤其最富意义的是,面对着集体平庸已差不多成为全球性政治瘟疫这个可惧可厌的大浪潮,美国联邦大法官仍嶙峋如一方巨岩的存在,让昔日小密尔所期盼(其实也是托克维尔所忧虑的)那种有脑袋、有品质、有历史经验、有普遍原理原则、有向上提升可能的民主不至于完全灰飞烟灭。

这么一个基甸,要说能忽然吹起什么号角做成了什么动人的神迹之事,那就是他从佛罗里达的牢里,用铅笔还有他坐牢太久太多次所累积的零零落落法律知识,给美国联邦法院上了一份呈文——基甸这个龟毛的处女座家伙有个奇怪的执念,他坚信自己这最新一次的系狱并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审判过程中,他曾请求法庭指派律师为他辩护,但遭佛州法官驳回。其实事情的真相是法官没歧视没渎职也没犯错,一九六一年当时美国的司法的确不绝对保证为涉嫌任何罪行的任何罪犯指派律师;也就是,基甸所坚信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庄严(但空荡荡地)宣告“任何一州,没有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所谓“适当的法律程序”,并不意味着任何请不起律师的犯人一定能得到律师辩护这件事。

证明一切还有可能、希望依然存在,这已是最动人的了。

然而,《基甸的号角》书里头这个一九六二年的美国基甸不是这样的部落奇魅英雄,哪一点来看都不像,倒只是一个未老先衰的悲苦但极平凡罪犯而已,也许正因如此才更像个神迹吧。克拉伦斯·厄尔·基甸是出生于密苏里州的白人,事发当时五十一岁,大半人生在监狱里,但连什么凶悍了不起的罪犯都不是,他真正犯来犯去的罪不过是偷盗:“他好像总不能安于一份工作,因此他就靠赌博,有时又偷点儿摸点儿,来维持生活。”配合他失败者的人生,造型上,这个美国基甸白发、满脸皱纹、病弱、嗓音和双手颤抖,基本上对人无害,只让人生气、同情甚至还有点讨人喜欢,总而言之,非常非常典型到呼之欲出的一种人,一种几乎每个人环顾自己周遭兄弟亲友总会找到一个、那种黏答答你丢不下却又扶不起、既可恶又可怜、每隔一年半载一定来烦恼你一次、弄走点小钱(又结婚了、又生小孩了或又要做生意了)的人。

我们得说,真正虚无的其实反而是那种仰望神迹降临如天火击打下来瞬间解决一切的末世性期盼,那种屡屡出现在后来的所谓民主国家及地区(包括敝台湾),每个人任意曲解并尽情利用宪法暨一切法律条文(这从不需要聪明和想象力,只需要自私加上愚蠢),再豪赌般把个快内战的国家命运,丢给寥寥几名大法官要他们用几句话决定谁生谁死,这样压得死任何人的千钧重任既不公平,也没有任何睿智、公正、勇敢、专业的人可堪承受并解答。你求的不是人,而是神,那种村夫村妇相信的神。

神迹是好的,即使只是一层糖衣,让我们兴味盎然而且热情和希望重燃,是治疗我们冷漠、懒怠、绝望虚无的一剂兴奋药物;可同时,兴奋之余我们仍得把它放回森严的现实世界来计较来思索,让理性接管,否则神迹很容易衰化为恶魔的诱引、成为惩罚,让我们脑袋不清酿成灾祸。

一九六三年后的那个美国基甸,顺利从他关了两年的佛州州立监狱自由走出来,当然有一堆重生计划,在经历了这段戏剧性的人生后,但《基甸的号角》一书宥于书写出版时间的限制无法再追踪下去,没告诉我们他是从此新生或保鲜期过后又故态复萌,我们只确定他没选上美国总统或哪州州长参众议员;至于纪元前那个部落战斗英雄的基甸,一样时间拉长拉远来看,有喜新厌旧坏习惯的耶和华大神似乎只降临他身体一次如炮弹不打同一弹坑两次,以色列人既没在他吹角带领下完成建国,日后艰辛建了国也又内战分裂、又亡于巴比伦、然后罗马人,最后自己把据说就是神自己化为肉身的耶稣绑上罗马人的十字架钉死。

《士师记》是后摩西时代的圣经篇章或犹太人历史阶段,正正好夹在犹太人已进入到流满牛奶与蜜的迦南应许之地和成功建国之间。它的内容是彼时在这块土地上拉锯式的部落战争,战争祸首当然是闯进来要夺人土地连同牲畜财物的犹太人,如两三千多年后的今天他们还在做的事一样;形式上则是走马灯一般一个个窜起、带领犹太人掠夺土地的战斗英雄为单位、为核心,这些其实在地人看来和强盗头子没太大两样的战斗英雄就称之为士师,据说皆由耶和华神拣选、感应、降灵、兴起,因此在神迹的有效保鲜期限内总会威风地打赢一段时日,如此如此、这般这般——在非宗教一厢情愿解释的真实历史意义上,《士师记》正是建国前的一段杀戮扫荡战争史,因此也就成为犹太部族最重要的一段权力蜕变、转换及过渡时期。国之大事由祀而戎,犹太人内部要由原来的祭司统治走到君王掌权,不仅对外有艰苦的扩张战争,也连锁引发了对内自己的宗教/政治的权力更迭和倾轧。事实上,后者这个斗争远比前者历时更久,一直到日后大卫和所罗门世袭君王确立后还未休止(先知以利沙还正式政变过),因此我们还有理由怀疑,《士师记》的英雄士师所以屡起屡仆,除了在地人们自卫性的背水顽抗而外,也有一部分原因源于内部宗教掌权力量的扯后腿,不允许哪个士师一下子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从而黄袍加身枪杆子成王。

也许真的有神迹吧,只是不晓得为什么神迹总只显现在不怎么重要的小事情上,而且这么的不耐用(就跟所有外星人或怪兽怪物的照片不晓得为什么都很模糊一样)。历史长河滔滔,总有一些美丽的水花冒出来,但河水还是沉静、悠长、不急不徐地流下去。

吹起号角干什么?当然是号召群众,遂行争战。

[1]Gideon's Trumpet,大陆译作《吉迪恩的号角》。

《基甸的号角》[1]这本书,一如其扉页所引用的圣经经文,“耶和华的灵降在基甸身上,他就吹角——《旧约·士师记》第六章第三十四节”,记录一次神迹,或者说,借助一个神迹形式记录一则历史大事。

[2]台湾著名法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