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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室里的死亡之手

B医生是在门诊中抽出时间跟我谈话的。他是个家庭医生,大约参与了30次行刑。他第一次参与时,电刑还是主要的行刑方式,后来才慢慢过渡为注射。他直到现在也没有退出。但很显然,相比A医生,他对自己的参与行为持更加谨慎的态度,也投入过更深入的思考。然而看起来,他的困扰比A医生还要多。

* * * *

B医生也是先被一个病人找上的。他说:“我的一位病人是监狱调查员。我一直不太清楚他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应该是属于州政府和囚犯的中间人之类吧。他告诉我,他受雇监督州政府是否给予了囚犯应有的照顾。死刑制度恢复后,先后有两名罪犯在他们那里被处死。第二个罪犯受刑的时候出了点问题,行刑程序结束后一分钟左右,医生过去检查,居然还听到了罪犯的心跳。那两名医生本来也是碍于情面才去的,因为监狱离他们医院很近。但那次行刑令他们心惊胆寒,坚决推辞不干了。之后,监狱官员一直努力寻找别的医生,但四处碰壁。就在这种时候,我的病人跟我谈起这事儿。”

他说,他的病人当中有90%都支持他,而且他所在的州立法规定医生参与死刑执行是合法行为,因此州医学委员会依法保留了他的医生执照。不过他已经下定决心,不愿意再陷入这种争端,决定退出。现在他仍会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不过,他也指出,如果他早知道美国医学会的态度,“就绝对不会让自己牵涉其中。”

B医生并不是真心想要牵涉其中。那时候他40多岁,毕业于一所顶级的医学院,20世纪60年代还参加过反对越战运动。他说:“经过岁月的磨砺,我已经从一个思想激进的嬉皮青年蜕变成美国中产阶级的一员。我已经不再追逐潮流了。”但那位病人说行刑组只是需要一位医生来宣布犯人死亡而已。B医生本人并不反对死刑,因此当时,他“只是稍加思索”,就同意了,“不过仅限于宣布死亡”。

我问他,是否意识到他的行为,无论是负责监测,还是协助官员注射药品,都与美国医学会的《医学道德准则》相悖。“我一点儿也没往那方面想。”他说。事实上,1999年,有人曾关于这个问题做过一次调查,结果发现只有3%的医生了解医德准则的相关指导方针。有人在法庭上针对一次注射死刑是否人道提出质疑,A医生恰好参与了那次行刑。于是州政府传召他为行刑过程公开宣誓作证,包括陈述处死那名需要中央静脉插管的罪犯的细节。当地报纸报道了这件事。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之后不久的一天,他到诊所上班,发现门上被人贴了一张纸,上面写着“杀人凶手医生”。还有人向该州提出申请,要求吊销他的医生执照。如果说他早先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触犯了《医学道德准则》,现在可是完全清楚了。

几天后,犯人在电椅上被处死。“当时的场面非常恐怖,”他说,“他们都说电刑一点也不可怕。不过要是你距离那张椅子只有15厘米远,情况可就完全不一样了。”他等了好久才走出幕布,来到犯人身边。过去以后,他开始了一系列的检查,测量颈动脉脉搏,用听诊器听了那个人的心跳三次,用笔型电筒测试有没有瞳孔反应,然后才宣布那个人死亡。

他真正遇到困难的似乎只有一次。那个杀害了一名警察的罪犯体重将近160公斤。行刑组没费什么力气就放好了静脉导管。但是当三种药物都注射进去之后,犯人的心跳却没有停。“那是一种垂死、痛苦的心跳节律。”A医生说。心电图上的波形已经拓宽了,心跳每分钟只有10~12下。“他已经死了。”他坚持认为。不过,心跳还在继续。行刑组都指望他来拿主意。他对我讲述了接下去发生的事情,跟我从另一来源了解到的情况大相径庭——有人告诉我,他指示行刑组再注射一剂氯化钾。当我问他是否这么做过,他说:“没有。在我的记忆里,我什么都没说。我想也许是另一位医生说的。”无论如何,所有的行为界线都被打破了。他本来只是同意以观察心搏检测器的方式参与行刑,但是真正的行刑中,也许他不算是亲自处死罪犯的人,也相差不远。他为此感到十分苦恼。

这一次经历以后,他更加认真地考虑自己还要不要继续参与。“我去图书馆查了一下。”在那里,他查到了美国医学会1980年出台的指导方针。根据他对那些准则的理解,如果只是宣布死亡,别的什么都不做,应该算是合乎规定,没有违背医德。(美国医学会1992年公布的版本中明确说明,在现场宣布死亡也是违背准则的行为之一,唯一被允许的只有签署死亡证明,而他看到的版本是在此之前。)

“职业习惯罢了。”他说。他为犯人实施局部麻醉,一针就扎入了静脉。他检查了一下,确认暗色的静脉血顺畅平缓地流出来。他把一根引导线从针的中间穿过,然后是扩张器,最后导管也被穿了进去。一切顺利。他用生理盐水冲洗导管,并将导管固定在皮肤上。然后,像往常一样换上一件干净的衣服,回到幕布后面继续监测。

那套指导方针使他打消了疑虑,他愿意继续做下去了。不过自此,他为自己划定了更加严格的行为界限。第一次参与注射死刑的时候,他和另一位医生在房间里。“当时行刑组正在注射药物,”他说,“从我们所在的位置能看到心脏监测器,还有很多东西。但我要求站在远离那些东西的地方。我说,‘我不想看到任何监测器或心电图仪。’……有好几次找不到犯人的静脉血管,他们都想让我给出建议。但我回答说,‘不行。我不会以任何方式给你们协助。’他们也会询问有关药物剂量的问题。拿到药品对他们来说也不容易。但我说我不想牵涉到这些事情里面。”

“为什么这么做?”我问。

B医生尽量与行刑过程保持一定距离,但他也承认,这么做并不是纯粹出于医德方面的考虑。他拒绝提供额外协助,行刑组就去找其他愿意帮忙的人。他很高兴有这些人在。他说:“我觉得要是医生和护士都置身事外,(注射死刑)就不可能按要求或按预期完成。只有那些人参与进来,我自己才能置身事外。”

我问他是怎么放置导管的。他说,就像对待“其他任何病人”一样。他决定从最常规的锁骨下静脉入手,那是位于锁骨下方的一条大静脉。他打开工具箱里的三管腔导管,向犯人解释他将要进行的每一个步骤。我问他这时犯人有没有感到害怕,他说:“没有。那个人非常配合。”他戴上无菌手套和口罩,穿好白大褂,用消毒剂擦拭犯人的皮肤。

“每次他们叫我去,我都为了道德问题矛盾万分。”他说。他的妻子一早就知道这些事,但直到孩子们长大成人,他才有勇气跟他们坦陈。对其他的人,他几乎都守口如瓶,就连他的同事也毫不知情。

他告诉我,在其中两名犯人身上,他找到了合适的静脉,插入了导管。但另外一个他怎么也找不到。大家都把希望寄托在他身上,他觉得自己有责任解决问题。犯人的情绪也很平静。A医生还记得犯人跟他说:“换了他们,永远也找不到那根静脉。”这话几乎算是对他的安慰了。他决定从中央静脉插管进去,直接连到胸腔。人们一顿忙乱,开始到处找工具箱。

他并不认为注射死刑有多么残酷。“多数情况下,犯人都是很平静地离开人世。”他说。对于死刑制度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目的,他心存疑虑,这才是他烦恼的事情。谈话接近结束的时候,他告诉我:“整个体制都不太对劲儿。我自己亲眼看到越来越多的死刑犯被处死,我真的怀疑……似乎司法体系正走向死胡同。我觉得(注射死刑)没能起到任何警示作用。如果这些罪犯在小时候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那么他们长大后的行为是不会有所改变的。事实上,有些人还没上幼儿园就已经被社会三振出局。这才是让人真正灰心的事。我没发现(死刑制度)对这些方面有所考虑。”

这就是一个转折点,但他当时并没有多想。他认为,他在那儿就是提供协助的,他们遇到了困难,所以他就搭把手。他可没想过其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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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让我看一下。”A医生决定帮忙。

跟我谈话的医疗工作者当中,警戒心里最强的要数在联邦监狱系统工作的全职雇员。不过,还是有两个人同意与我就此话题进行交流,一个是南部一座州立监狱的C医生,另一个是在遥远的西部地区工作的监狱护士。相比A医生和B医生,他们两人看起来没有那么严重的矛盾心理。

接下来的三次行刑里,他们都碰到了麻烦。一个犯人浑身都是肥肉,还有一个曾经是静脉注射吸毒者,第三个更糟,又胖又有吸毒史,因此很难找到静脉插入导管。行刑人员用针头戳了一次又一次,半小时也没成功,只得放弃。这可是监狱长事先没预料到的问题,他知道A医生在这方面是个老手,于是问他是否能帮忙试试。

C医生比其他人年轻,在同事当中的职位也相对较低。他不相信我会为他的身份保密,我猜他是怕万一有人发现我们的谈话内容,会害他丢掉工作。因此,尽管我有可靠的消息来源,知道他至少参加过两次处死犯人,他还是坚持以笼统的角度叙述一般医生们的参与情况。但他对自己的信念确定无疑。

第一次参与行刑,他奉命站在一块幕布后面,从一部心脏监测器上观察死囚的心率。在玻璃窗另一面的见证人看不到他,死囚也看不到他。一名行刑人员在犯人身上置入两根静脉导管,另外有人接连把三种药物注射进去,不过他看不到那人的样子。他看着监测器上原本正常的心率慢了下来,然后波形变宽。药物的毒性发作,犯人的心率先是呈现出高耸的波峰,然后是颤动的微小尖峰,最终由于心跳停止变成一条平缓、一动不动的直线。他等了半分钟才向另一位医生示意,那位医生走出去,把听诊器放在犯人已经没有心跳的胸口上,听了30秒钟,然后告诉典狱长犯人已经死亡。半小时后,A医生结束了任务,他从侧门出去,穿过外面的人群,走到停车的地方,开车回家。

“我认为如果打算在惩戒机构就职,(参与死刑执行)很可能就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他说,“对于为公众健康提供服务的医生而言,对此恐怕没有什么概念。社会上很多人都觉得这些罪犯根本不应该得到任何医治。”但在工作中,他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他必须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治疗。当然,法律也规定了犯人必须受到的惩罚。“12位陪审员代表整个州的居民作出了决定。我也是居民之一,法律既然已经有了决定,我认为参与执行就是我的义务。”

“我的妻子很不高兴,”A医生告诉我,“她冲我叫喊,‘为什么你想到那种地方去?!’”但他感觉被激怒了。“我了解这些凶手的部分过往。其中一个在抢劫便利店的时候打死了一个有三个孩子的母亲,逃走时还枪杀了一个站在车边的男子。还有一个罪犯绑架了一名11岁的小女孩,实施强奸并活活勒死了她。我并不是死刑的坚定拥护者,但我觉得这类人渣罪有应得。从法律上来说,死刑命令是法庭依据法律发出的。而从道德上,你想想这些人的兽行……”最终他还是决定参加。他说,原因是他只需要帮忙监测,监狱长和社区需要他这么做,况且判决是社会的命令,死刑是对罪犯很合理的惩罚。

他进一步解释说:“我想,假使有一天自己深爱的某个人被判处死刑,我会希望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我希望确保这个过程能够顺利完成,被处死的人不用遭受痛苦。”

就这样过了一两年,监狱长请求他在另一件事情上给予协助。那个州判处了一个罪犯死刑,经立法表决,决定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而执行地点就在监狱长所在的监狱。他说他需要医生,问A医生是否愿意帮忙。他不用亲自注射,只要帮忙监测心跳和脉搏就可以。监狱长给医生一些时间考虑这个请求。

那位护士也持类似的看法。他曾在越南战争中当过海军,之后做了护士。在波斯尼亚和伊拉克,他以陆军后备役军人的身份,在一个外科小组里服役。他在危重病部门工作过多年,还在一个工作繁忙的急诊科室里当了差不多10年的护士长。后来,他换了一份新工作,在州立监狱当负责护士。就在这里,他协助执行了一次注射死刑。

他将近60岁,是一位获得认证的内科和危重症治疗医生。他和家人已经在小城里居住30年了。他非常受人尊敬,当地有名望的人,包括银行家、医生同行和市长在内,身体出了状况几乎都会先来找他。他所在的小城里正好有一座监狱,监狱长又恰好是他的病人。几年前某一天,看病的时候两人聊了一会儿。监狱长抱怨监狱诊所人手不足,问A医生是否愿意时常过去为犯人看看病。A医生答应了。尽管在自己的诊所里他能赚更多的钱——监狱只付给他每小时65美元——但是监狱在社区中也是很重要的部分,而且他觉得监狱长的为人很不错,一个月又只需要去几个小时而已。他很乐意帮这个忙。

那个州头一遭采用药物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当时,人们对致死性注射还抱着很天真的想法,”他说,“整个州里,没人了解它的复杂程度。”监狱长从得克萨斯州弄了一套操作规程,以为这事儿应该挺简单的,哪里还需要医学专业人士啊?虽然监狱长自己从未有过相关经验,不过他告诉这位护士,他打算自己动手给犯人静脉注射。

A医生在他的州里参加过大概八次的行刑。谈起这个话题,他表现得极其不自然。不过,最终他还是同意给我讲述他的经历。

那位护士问我:“换作是你,作为一个医生,能眼睁睁看着这个一点经验也没有的人用针头在犯人身上戳弄半个小时吗?”接着他自己回答:“我不能,也没有任何顾虑。如果想把这件事正确地做好,如果这件事非做不可,那我就是最合适的人选。”

想要解答这些疑问并不容易。这些医护人员的身份很难确定,一方面州政府不透露他们的姓名,另一方面他们也不愿意讨论自己在其中充当的角色。不过,在我能够接触到的15人当中,还是有4位医生和1位护士答应和我交谈,他们总共协助过至少45次行刑。没有人是死刑的忠诚信徒,参与其中的理由也都一言难尽。大多数人都说,这种角色是不知不觉之中降临到他们身上的。

这可并不意味着他觉得做这件事很自在。“不管是当海军也好,还是当护士也好……我都希望自己不要变成一个冷血的人,不能视他人性命如草芥。但是社会已经决定了对犯人的惩罚,而且这个决定经过了陪审团多次的慎重审议,”他说,“即使身陷囹圄,那名罪犯居然还设法杀害了四个人。”因为对县里的一位律师心生怨恨,他安排一名同伙趁律师本人、妻子和孩子都在家的时候炸毁了他们的房子。后来他的同伙转做污点证人,这名罪犯又找人对其严刑拷打,并在路边的加油站将其杀害。法院最终判处该罪犯死刑,这位护士完全认同这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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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严肃的态度看待自己的任务。他说:“作为医疗组的头儿,我有责任确保每个步骤都做得很专业,尊重犯人的人权。”他找到州护士管理委员会的一位官员,汇报有关处死犯人的事情。委员会答复他,虽然参与死刑违反了美国护士协会制定的道德准则,但根据本州的法律,只要不亲自注射药物,其他行为都是允许的。

各个州都已经发表正式声明,医护人员——包括监狱雇用的医护工作者在内——有权拒绝以任何形式参与死刑执行。但他们还是找到了一些愿意参与的医生和护士。这些人是谁?他们为什么这么做?

于是,他向供应药品的制药商下了购买订单,帮助推选出来的行刑市民代表演练如何推注射器,跟守卫一起确认如何把罪犯带出来并押送到行刑室。行刑的那一天,他清洗消毒自己的手臂,戴上口罩、帽子、无菌袍和手套,像是要参加一台手术一样。他为犯人详细解释下面要进行的步骤。他在犯人身上置入两根静脉注射导管,加以固定。监狱长对犯人宣读了最终判决之后,允许他留下遗言。那位护士说:“他没说自己是罪有应得,也没说自己无辜。他只说参与这次死刑的所有人都是凶手,跟他没什么两样。”

而今,38个保留死刑的州都采取注射死刑的方式。1976年以来,被处死的1 045名杀人犯中,876人是通过注射死刑而死的。尽管美国医学会和各州医学协会强力反对,仍有35个州明令允许医生参与行刑。实际上,有17个州——包括科罗拉多、佛罗里达、佐治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内华达、北卡罗来纳、新罕布什尔、新泽西、新墨西哥、俄克拉何马、俄勒冈、南达科他、弗吉尼亚、华盛顿和怀俄明——不但允许,而且把医生的参与作为一项规定。为了保护参与的医生,避免这些人因为违反《医学道德准则》而被吊销执照,各州普遍承诺为他们保密,并为他们提供豁免权。然而,还是有个别州要求医生出庭,向社会公众担保行刑程序是合法并且人道的。尽管享有豁免权,其中一些医生还是面临被吊销执照的危险,只是暂时还没动真格的罢了。

监狱长打了个手势,示意开始注射。护士把注射器按在输液导管上,示意那位市民将硫喷妥钠推注进去。“犯人刚开始说,‘是的,我感觉到了……’随即昏死过去。他们完成了注射程序,三分钟以后,心脏监视器上就只剩一条直线。在场的两名医生除了宣布犯人死亡以外,也就无事可做了。”

重来了一次以后,格雷过去宣告犯人死亡,但发现他还活着。医生们也算是行刑组的一员,他们于是建议注射几种药物前后要相隔一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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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可以告诉你的。”据称其中一个医生一边摇头,一边这样说。

我本人是赞成死刑制度的。1992年克林顿参加总统竞选,及其后来就任总统期间,我曾担任过高级官员。总统先生支持死刑制度,以我所处的职位,理应和他保持立场一致。当然,我从没幻想过死刑能够起到遏制犯罪的威慑作用。我也十分担忧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会草菅无辜者的性命。不过,我相信有些人的确是作恶多端,判处其死刑是罪有应得。蒂莫西·麦克维在俄克拉何马城爆炸案中炸死了168人,约翰·韦恩·盖西犯有33起谋杀案,像这样的人被处死,我觉得大快人心。

然而,各州法院都希望医学人士能够到场指导。1982年,得克萨斯州立监狱医学主任拉尔夫·格雷和另一位医生巴斯科姆·本特利答应参加美国首次注射死刑,不过他们只负责宣布犯人死亡。可是一到现场,就有人来劝说格雷为行刑组指示最佳注射位置。医生们仍旧拒绝就注射事宜给出任何建议,只是默默地看着监狱长准备医药用品。可当监狱长试着推注射器时,却发现根本推不动。原来他把所有的药品都混在了一起,它们互相起反应,凝结成了白色的沉淀物。

然而,我从未仔细思考过具体的行刑过程。出于职业本能,我也一直认为医护人员参与处死罪犯是错误的。公众赋予我们特别而又独一无二的权力,允许我们为人们施用药物,在人们失去意识的时候,我们可以用手术刀把他们的身体切开,诸如此类的事情如果换了医护人员以外的人来做,一定被认定是犯罪行为。我们之所以能够这么做,是因为我们的行为代表了他们的意志,为了挽救他们的生命,缓解他们的痛苦。倘若我们手中的医学技能被政府控制,用于对人不利的目的,比如用于惩罚人,那恐怕就是走入了危险的歧途。社会将强大的能力托付给我们,如果我们利用这些能力伤害人,就相当于背叛了社会的信任。

矫正医生协会制定的医德准则中,禁令则更为严格:“惩戒机构中的卫生专业人员……不得牵涉死刑执行的任何方面。”美国护士协会也发布了类似的禁令。只有全国性的药剂师组织——美国制药协会允许医生参与,他们认为药剂师自愿为执行死刑筹备药物是符合道德的行为。

可是找到几位参与过处决犯人的医生和护士,跟他们交谈之后,我对自己原先的观点产生了动摇,其中对我影响最大的当属D医生。他是最后一个跟我谈话的,是个45岁的急诊室医生。平时,他还在一家受虐待儿童收容所里义务做医务主任,而且一直致力于改善社会上流浪孩童的状况。他反对死刑制度,因为在他看来,这种制度不人道、不道德,并且毫无意义。不过迄今为止,他参与过六次处决犯人。

但是医学界人士却对此十分反感。1980年,当官方首次采用多伊奇的方法、准备安排执行死刑的时候,美国医学会通过了一项禁止医生参与的决议,申明这种行为是从本质上违反医德。不过,决议本身有些笼统,譬如,它没有提及是否允许医生在死刑现场宣布死亡,之前,这是行刑过程中医生履行的任务之一。因此,美国医学会在1992年版《医学道德准则》中对这项禁令做了详细的阐述。准则第2款第6条规定,尽管医生个人对于死刑的态度是“纯粹个人的道德决断,他人无权干涉”,但“医学是一个即使只存在一线希望也要奋力维护生命的职业,医生作为其中的一员,不应当参与任何法律授权的执行死刑过程”。准则还进一步规定,被禁止的参与行为包括:作为行刑程序一部分的开药或用药、监测生命指征、提供技术建议、挑选注射位置、亲自动手或指导放置静脉导管,即便只是以医生的身份出现在现场也不可以。宣布死亡也属于被禁止的行为,这是因为如果发现犯人还活着,医生也不可能实施抢救。只有两种行为是被允许的:第一,在犯人的要求下,预先为其注射镇静剂以平复其焦虑;第二,在其他人宣布犯人死亡之后,在死亡证书上签名。

大约10年前,在他工作的医院的那条街上,新落成了一座拘留所,里面设有一家医务室,大小跟整个急诊室差不多。拘留所需要一名医生。因此,主要是出于好奇心,他开始在那里工作了。“我发现自己喜欢在那里工作,”他说,“不过拘留所里的医疗水平很低下。”他指出,拘留所跟监狱的不同之处在于,里面关押的人都是被捕候审的。大部分人只是被关押几个小时或几天,然后就获得释放。“滥用药物、不遵医嘱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些人有各种各样的医疗需求,是个很有趣的群体,这里的环境跟急诊室很像。你能够对人们的健康产生巨大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他把工作的重心越来越多地放在拘留所。他为本地区的各家拘留所组建了一支医务组,很快就成为改善惩戒机构医疗水平的倡导者。

官方中意这种方式。因为它借鉴了已有的麻醉技术,把执行死刑变得像是熟悉的医疗程序,能够避免发生过去那种恐怖场景,不会引发民众抗议。(在密苏里州,执行场所甚至搬到了监狱医院的操作室。)这种方式对见证人的心理影响也较小;药物成本低廉,且取用方便;(相比之下,氰化物气体和3万瓦的发电机却很难找到。)而且,官方还可以请来医护人员协助解决技术问题,有了他们,不但可以向大众证明这种方式不会造成痛苦、值得信赖,而且显得整个执行过程更加专业化。

2002年,他那个州曾经参与处决死刑犯工作的医生们都辞职了。官员们找到D医生,问他的小组愿不愿意接下这个合同。答复之前,他亲自去观摩了一场处决。“对我来说,那是一次激动人心的经历。亲眼看到那样的场景,我觉得十分震撼。”从大学开始,他就反对死刑,他目睹的那一幕并没有让他改变想法。不过与此同时,他觉得,自己作为一名在惩戒机构任职的医生,有必要为此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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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查阅了有关这方面的道德准则,也清楚美国医学会的反对态度。但他仍然认为,在犯人临死的时候,他有责任不放弃他们。“我们医生不是决定犯人命运的人,”他说,“以我的角度来看,这就是一个人走到了生命的尽头,就像处于疾病末期即将离开人世的病人一样。只不过这个人是被法律剥夺了生命罢了。当我们的病人无法战胜疾病即将离开人世,我们医生一定会尽力帮他减轻痛苦。(死刑)病人和死于癌症的病人没什么两样,只不过他的癌症就是法院的判决。”D医生说他有“治愈这种癌症的良方”——废除死刑制度,但是“如果人民和政府不让你施用这个良方,有病人因此而死亡,难道不应该帮他减轻痛苦吗”?

目前看来,致死性注射是法院能够接受的唯一一种行刑方式,这种方式比较人道,符合第八修正案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将行刑过程医学化了。犯人仰躺在移动病床上,白色的床单一直从胸部盖到脚,药物从手臂的静脉导管注射进去。根据1977年俄克拉何马州大学麻醉学系主任史丹利·多伊奇设计的执行规程,犯人首先被注射2 500~5 000毫克(是普通治疗中建议最大用量的5~10倍)的硫喷妥钠,这个剂量足以完全终止大脑的活动,接着被注射者会停止呼吸、循环系统瘫痪,从而死亡。不过,单独使用硫喷妥钠需要15分钟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致死,犯人可能会表现出透不过气、挣扎或者抽搐的样子。因此,注射硫喷妥钠后一分钟左右,再注射60~100毫克(常规剂量的10倍)的泮库溴铵来麻痹犯人的肌肉。最后再注射120~240毫克的氯化钾,使犯人的心跳迅速停止。

他的医疗组接下了这个合同,自此以后,每次处决犯人,他都有参与。如果行刑组在寻找静脉注射的位置方面遇到问题,医生们会提供帮助。D医生认为,他们的任务就是确保犯人在整个过程中免受疼痛和折磨。他亲自负责观察心脏监控器,并做最后的死亡确认。他说当自己望着心电图上两条轨迹的变化时,“我几乎无法抑制自己作为急诊室医生的本能,想要给予救治。”除此之外,他最主要的感想就是悲哀,为牵涉其中的每个人——落得如此下场的犯人、受害人、监狱官员和医生们——感到悲哀。医疗组获得的报酬十分丰厚,共计18 000美元,但他把自己所得的部分全部捐给了他担任志愿者的那家儿童收容所。

格雷格案裁定之后,处死的头100名罪犯当中,有74人被施以电刑,到现在为止总共153人以这种方式接受死刑。一般来说,电刑应该让人死的更快,也比较不那么残忍。但官员们发现电流有时突然增大,会烧焦犯人的皮肉,有时还会使犯人的身体着火——验尸程序往往要等到尸体冷却下来才能进行——而且有些犯人被电击几次才毙命。1979年,在亚拉巴马州,约翰·路易斯·埃文斯三世在两轮2 600伏的高压电击后仍然活着;监狱长打电话请示乔治·华莱士州长,州长下达指示继续进行电击。第三轮电击之后,埃文斯痛苦挣扎了长达20分钟才最终死去,坐在见证席的见证人们都尖声惊叫不已。只有佛罗里达、弗吉尼亚和亚拉巴马三个州坚持采用电刑,后来,在最高法院的压力之下,也放弃了这种方式。

我们的谈话过去了三周以后,他告诉我无需顾虑,可以公布他的名字。他叫卡罗·穆索,在佐治亚州协助处决犯人。他说,他不愿意显得自己有所隐瞒。当然,他也不想招惹什么麻烦。虽然激进主义人士已经威胁要吊销他的执照,取消他在美国医学会的会员资格,但他甘愿陷入这场斗争。 “我就是觉得不该袖手旁观,放弃我们对病人的责任。”他说。

毒气室也好不到哪里去。氰化物气体通过破坏人体内一种名为细胞色素氧化酶的活性酶的活性,阻止细胞与氧气结合,从而使人窒息而死,这个过程比绞刑更长。而且窒息的犯人在毒气室拼命挣扎,然后因为缺氧慢慢衰弱至死的景象,令公众极其反感。1992年在亚利桑那州,犯了三起谋杀案的唐纳德·哈丁在毒气室里挣扎了11分钟才窒息死亡,当时的场景恐怖至极,在场的记者被吓哭,首席检察官忍不住呕吐出来,监狱长宣称,如果再被迫执行这样的死刑,就辞职不干。1976年以来,只有2名犯人被枪决,3名处以绞刑,11人在毒气室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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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刑就更加不人道。犯人被施刑后,颈椎第二节椎骨断裂、横膈膜麻痹、最后窒息而死,即使在最理想的状况下,整个过程也需要一分钟。

注射死刑可以让犯人死得毫无痛苦、平静祥和,这一点是没什么疑问的。法庭已经认识到,要顺利完成整个过程,必须要借重医务人员的帮助和判断力——放置静脉导管、监测犯人的知觉、控制给药时间和剂量等等。近些年,医学界已经说服肯塔基和伊利诺伊两个州通过法律,禁止医生参与处决犯人。但是,这两个州的官员还是希望继续得到医务人员的指导,于是他们转而聘请护士和麻醉护士。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医务人员的协助,而医德准则却禁止医务人员这么做,怎样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应该作出改变的是我们的医德准则吗?

不过,枪决的方式被人们认为过于血腥,并且很难控制。(例如,吉尔摩中弹两分钟之后心脏才停止跳动,而且射手有时候在扣动扳机的瞬间会迟疑。1951年,犹他州就发生过一起很有名的事件,五名步枪射手从一段距离以外瞄准死刑犯埃里希欧·马尔斯的心脏射击,结果却只击中他的右胸,最终导致他慢慢失血而死。)

上述几位医生和护士认为有了他们的存在,能够保障处决过程顺利进行,并且减轻犯人的痛苦,他们的理由当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我也因此踌躇了一阵。他们把犯人当做病人,并衷心希望帮助他们减轻痛苦,不过在我看来,犯人始终不是真正的病人。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犯人没有能力拒绝医生的“医治”,事实上,犯人本人及其家属甚至无法获悉医生的身份。而且,他们提供的医学协助主要是为政府服务,而不是为了满足犯人的健康需求和利益。医学沦为惩罚的工具。尽管为了减轻犯人的痛苦,医护人员可以更轻柔地放置静脉导管,更精准地控制给药时间,可是他们那双安抚之手实际上也是死亡之手。我们无法逃避这个事实。

美国执行死刑的方式一直在不断改革,莫拉莱斯案的裁定使其达到了高潮。1976年7月2日,在格雷格诉乔治亚一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定将死刑合法化,在此之前,死刑已经中止执行长达10年之久。六个月后,1977年1月17日,格雷格案裁定后的第一次死刑在犹他州执行。犯人加里·吉尔摩由于杀害普若佛的一家汽车旅馆的经理本·布什内尔被执行了枪决。

就是这个事实,让我相信我们应该遵守医德准则,立法禁止医护人员参与犯人处决。如果结果证明,死刑的执行无法避免“与宪法相悖的痛苦和残忍程度”(法院的说法),那就应当废除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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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没有证据说明,以终身监禁的方式惩罚最邪恶的杀人犯,会让一个社会的秩序变差。但是,政府主动推翻核心医德准则,无疑会让情况更加恶化。美国政府为了满足自己的目的,要利用医学技术对个人(犯人)不利,例如让医学人士修改犯人的医疗档案和死亡证明、放置喂食管强迫犯人进食,以及帮助处决犯人。随着我们操控人体的能力一步步增强,政府只会愈加贪图我们的技能。保持医德准则免遭破坏已经迫在眉睫。

在美国,执行死刑成了一个医学过程。在这样的现实之下,一些医生和护士被要求参与执行过程,他们不得不在职业道德准则和外界社会需求之间作出选择。医学界的道德准则并不见得始终正确,当然,外界社会的惯例也是一样。施展专业技能、依照法律和尊重道义三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矛盾,然而有时候却又纠结不清。因此,我很好奇那些医护人员是如何衡量并作出选择的。

跟我谈话的四位医生和那位护士都已违背了职业原则,他们的个人行为将这些原则抛到了九霄云外。只要监狱继续依靠少数医护人员的帮助处决罪犯,那么多数人的道德准则就不能发挥作用。不过必须要说的是,我访谈过的大多数人都很严肃地看待自己的道德责任。这个事实也同样值得思考。

加利福尼亚州医学会、美国医学会和美国麻醉师协会闻讯后,立即强烈抗议让医生参与死刑执行的决定,他们认为这样做完全背离了医疗道德准则。美国医学会的主席告诉记者:“医生是救人的,不是刽子手。”然而,仅过了两天,监狱官员就宣称他们已经找到两名愿意参与的麻醉师。法院同意不透露他们的姓名,并允许他们不在死刑见证者面前暴露身份。可是,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又补充了一项规定,要求麻醉师在犯人未能按预期失去知觉的情况下亲自注射额外的药物。他们不能接受这样的要求,于是两人在执行前一天都退缩了。行刑时间因此而推迟(莫拉莱斯在死囚区里一直待到2007年1月),但是自此以后,联邦法院坚持要求,执行注射死刑时必须有医学专业人士在场予以辅助。

对所有医护人员来说,最简单的莫过于照章办事。但绝不能盲目遵从规章和法律,这也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在医疗领域,我们随时都可能遇到矛盾:帮助患致命疾病的病人从痛苦中最终解脱、给慢性疼痛病人施用镇静剂、放弃维持危重病人的生命、堕胎和参与死刑,这还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已。怎样做是正确的,怎样做是最好的,真的难以辨别,这些都是职业规则和政府法令涉及的主题。在过去,规章制度曾经有过不当之处,在未来,可能还会出现问题。在那样的情况下,我们也许需要作出选择,竭尽所能、明智审慎地作出选择。

法官发现,根据死刑执行日志的记录,之前被执行注射死刑的八名犯人当中,有六人在被注射泮库溴铵之前并没有停止呼吸。这个发现的性质非常严重,这表明犯人很可能感觉得到泮库溴铵引起的窒息感觉(类似被活埋一样)以及氯化钾带来的剧烈疼痛。这与宪法第八修正案中规定禁止对犯人施以残酷和非常刑罚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官下令,死刑室里必须有麻醉师在场,负责判定第二次和第三次注射之前犯人是否已经足够失去知觉——否则就由一名普通医生来监督执行,只注射硫喷妥钠来处死犯人。

然而,有时候我们也会犯错,例如,我认为,那些医护人员迄今为止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以注射死刑的方式致使876人死亡,这样的行为就是错误。因此,每个人都应当准备好承担错误造成的结果。最重要的是,当展示技能和正当运用技能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必须及时分辨清楚。协助处决犯人是一种极端的情形,但绝对不是唯一、甚至不是最难处理的情形。

2006年2月14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地区法院判处谋杀犯麦克·莫拉莱斯注射死刑,同时公布了一项前所未有的裁定。该裁定下令,执行注射死刑时,必须有一名医生,特别是麻醉师在场,亲自监督整个过程,否则,就要彻底改变注射死刑的标准方案。根据标准方案的规定,首先大剂量注射一种麻醉剂硫喷妥钠,罪犯将在注射后一分钟内停止呼吸并失去知觉,接着注射泮库溴铵(一种神经阻断剂和肌肉麻痹剂),最后注射致命剂量的氯化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