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读书网 > 原著小说 > 错位(交错的场景) > 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

“下坂一夫在当地的名声如何?”香春课长为了调整越智警部补的情绪,改变了话题。

听着越智警部补的声音,香春课长的脑海中浮现出两个出差在外的侦查员一筹莫展的形象。

“在这边喜欢文学的人中间,他的评价很高。因为他的作品得到了文坛中心批评家的高度赏识,同时还刊载在知名文学杂志上。据说在我们来这里的三天前,当地文人还给他举办了一次祝贺旅游,我们这些跟文学无缘的外行简直无法理解。听说他们包了两辆巴士,从这儿去东边的海滩兜了一圈。途中下车吃便当,为下坂一夫干杯。刚才提到过的那个古贺吾市电话里说得可起劲儿了,那口气就像是为了祝贺他自己似的。下坂一夫在当地玩文学的圈子里还小有名气呢。”

“他丝毫没有惊慌的样子。我们留神观察了他的眼神、脸色和举止,他一直显得十分镇静。他一再强调那篇小说中的内容完全是他想象的产物,完全是虚构的。再加上他有完美的不在场证明,我们也没法再进一步追问下去,甚至不能把他当作知情人来对待。最近社会上对人权问题十分敏感,我们询问时也很注意,避免审讯口吻。另外,我们在他家里见到了他夫人,好像马上要生孩子了。”

最后,香春课长让越智警部补在福冈再待几天,不动声色地再调查一下下坂一夫的有关情况,说自己也会跟他们联系,随即挂断了电话。

香春课长心中开始焦躁起来,就好像他正站在审讯室外面,得知里面的审讯毫无进展。

“下坂一夫在回答这些问题时态度怎么样?”

香春课长这边的侦查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是的。他说这一点也是。”越智警部补无奈地说。

警方以芝田市户仓的被害人山根末子家为中心,在其附近寻找“养柴犬的男子”。从小说来看,小狗的主人应该就住在离山根末子家不远的地方,因为那只小狗逃出来能跑到山根末子家。

这一点将决定现在处于审判阶段的这个案子能否翻案。

经过一天的搜查发现,小狗的主人确实住在户仓,是个叫末田三郎的二十八岁单身青年,住在被害人家西北面不到一公里处。他是芝田市某建筑公司的事务员。据他公司里的人说,自去年十月初以来,他就自称身体不好经常请假。二十八日的案发当天,他去上班了,但二十九日、三十日都没去上班。他的邻居证明他确实养过一条淡棕色的柴犬。

“想象力?那个寻找柴犬的男人也是他想象出来的?”

“这么说我想起来了,那时他确实说过养的小狗跑掉了,还见他在附近一带找。后来似乎找回来了,早晨看到他带着狗出来散步。那是条母狗,叫‘皮克’,很可爱的。可是,末田这个人怎么说呢?总有些阴郁的样子,或许是单身一人的缘故吧,他和街坊四邻也不怎么来往,见了面也只是点一下头,不怎么说话。”末田的邻居对侦查员说。

“是,我们也是这样想的,所以反复询问下坂一夫。可他一直强调,这一切都是他想象的产物。”

从末田三郎工作的建筑公司提供的资料中的照片来看,他是个留着长头发、瘦瘦的青年。脸型较长,尖下巴,浅眉毛下长着一双大眼睛,还有一张阔嘴。

“虚构的场景和实际的景色偶然相似的情况有很多。可现在不仅仅是户仓附近的模样,连被害人家中的老樟树、柏树树篱的样子都一模一样,这样的偶然巧合是不可能的。还有,文中的B市很明显就是芝田市。古城遗址中的市立图书馆、博物馆,遗址前的市政府、警署、地方检察厅分部、地方法院分院以及那座山的描述,‘群山西面的山峰略高,形成一道陡峭的山坡,垂直俯冲向山谷’,这分明就是户仓后面的妙见岳嘛。他的想象竟能和实际情况相似到如此地步,这是无法理解的。”香春课长迅速从抽屉里取出杂志,边翻相关部分边说。

他的长相与下坂一夫的小说中描述的形象截然不同。

越智警部补知道香春课长非常喜欢小说,所以才问了这么一个问题。

小说中写道:

“关于这个,我和门野君也详细问过下坂一夫了。可是,不管我们怎么问,他都一口咬定那篇小说是他想象的产物,场景巧合也纯属偶然。课长,小说的情节另当别论,只有场景描写与某一实地的景色偶然巧合,这种情况有可能吗?”

四十出头的男子。眉毛下一对细长丹凤眼。薄薄的嘴唇。一张四角方方、颧骨突出的脸。后脑勺秃了一块,圆圆的头顶微弱地反着光。身穿着皮夹克。

“可是,”香春课长对越智警部补道,“那位作者是去过被害人住宅附近,观察过后写的那篇小说。我也与你们说过,小说中的场景描写与实际状况一模一样,简直就像《实地勘察报告》的小说版。如果他只是听别人讲起过,绝对不可能写成这样。这身临其境的感觉,作者不亲自去写不出。”

不过,香春课长并没有产生什么疑问。因为这是作者有意“虚构”的。要写“寻找小狗的男子”,一个四十出头、后脑勺秃了一块、方脸、身体微胖、穿着皮夹克的男人,比一个瘦瘦的、留长发的青年更适合得多。这可能是作者为追求艺术效果而设计的吧。

香春课长思考问题时有个怪癖,喜欢用两根手指在桌子上敲,像拍电报似的。桌面上放着一块玻璃板,他的敲击声显得有些清冷。

“山根末子老是一个人闷在家里,也不怎么跟我们说话,所以我根本不知道她还照顾过一条迷路的小狗。虽是她邻居,可我们中间还隔着老大一片田地。再说,她家院子又围着柏树树篱,里边有什么情况,外边根本看不到。所以我们也没发现有那么一个年轻人找狗找到她家去了。”第二次侦查时,山根末子的邻居如此说。

“是这样啊……”

今年三月初,也就是山根末子被杀的四个多月后,末田三郎搬走了。

“我们见到了那篇小说的作者下坂一夫,问了他一些情况。”电话中传来的始终是越智警部补的声音,“之前我们打电话向唐津警署确认过下坂一夫在案发当天以及前后一段时间的不在场证明,结果他当时的确在唐津。我们到这里又对下坂一夫作了进一步调查,他当时在佐贺县唐津市他父亲的陶器店里帮忙,没有出去旅行过,没有在外面住过一夜。去年十月二十八日即案发当夜,他在父亲家与《海峡文学》的两个同仁开了下期杂志的编辑会议。其中一人叫内野藤夫,家住福冈市,是博多一家纺织厂里的工人。另一位叫古贺吾市,住在佐贺县坊城,是个渔船船员。我们问过这两人,他们的证言完全一致。下坂一夫的父亲和哥哥也可以给他作证。”

“二月底的时候,末田突然提出不上班了,说是身体不好,要搬到山里去。那家伙本就是个懒货,经常请假,他自己提出来要走我们正巴不得呢。当时我们立刻同意他辞职,给了他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退职金。他平时似乎也没钱的样子。”这是建筑公司的说辞。

出差到福冈的两人,经常打电话向香春课长汇报情况。

末田三郎辞职后的去向很快就查清了,从替他运送行李的货运公司了解到,他搬到濑户内海对面的尾道市去了。

但是,末田三郎已在今年七月中旬死了。死因是交通事故。他搬家后去了一家造船厂打杂。一个下雨天,他正走在路上时被一辆打滑的汽车撞倒,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就断了气。他的尸检报告也到了香春课长的手上。

“不,这样想也合乎情理。读这篇小说前,我们都不会注意到那条走失的小狗。”老文学青年香春课长用手指敲着文学杂志说道。

尾道警署寄来的尸检报告说末田的血型为O型。

“在现场勘察时没有发现那只铝碗,所以我怀疑是不是铃木记错了,问了他。铃木说确实有那个铝碗,还说他用铝碗中的饭粒糊了抢来的十万三千日元现金的纸包封口。但当他本人听说山根末子家中没有发现那只铝碗时,又不自信地说‘或许没有’。对此我们也没太在意,只问了那么一次就没再提。而且山根末子家既没养猫也没养狗。现在想来,那时真是大意了。”越智弓着背说。

是O型血的话,就与山根末子体内检出的精液的血型不符。因为那是A型,而现在,作为被告站在法庭上的铃木延次郎,就是A型血。

“关键是那条狗。刚才也说了,在铃木延次郎之后进入山根末子家并将她杀死的人,就是那条小狗的主人。逃跑的小狗闯入山根末子家,使他与山根末子相识,也了解到山根末子家的情形,同时让他产生了盗窃的念头。将被害人和犯人联系起来的是那条小狗。我们以前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越智君,你还算追问过铃木延次郎口供中提到的那只铝碗呢。”香春课长说。

这样一来,可见铃木延次郎在警署内的前几次口供,以及在法庭上的供述都是正确的,即铃木承认用柔道的技法致使山根末子昏迷并对她实施强奸,但没有将山根末子勒死的供词是事实。同时也说明香春银作搜查一课课长的推论是正确的,即铃木逃走后,末田三郎也进入了山根末子家,遭到醒来的被害人的辱骂,于是将她勒死逃走。

“课长说得很对。给您添麻烦了,十分抱歉。”越智警部补也低头认错。

并且,末田三郎的尸检报告中还可以找到一处证明他犯罪的证据。在他的右膝关节下部有骨折治疗的痕迹,而且骨折的后遗症还很严重,已造成轻微的行走障碍。

“审讯时多少有过头之处,对此我们一定认真反省。”门野巡查部长低下头。

这也与山根末子的邻居村田友子主妇的证言相一致:

两位当时的审讯官一时低下头,默不作声。

那脚步声噼啪噼啪的,是光着脚走在被雨淋湿的路面上的声音。并且,从脚步声中可以听出,那人的一条腿像是拖在地上的。

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审讯人是芝田警署的门野巡查部长,而县警搜查一课主任越智警部补,则以协同侦查的身份参与审讯。香春课长刚才说“对犯人的审讯力度也似乎大了点”,说明他已经认为确实存在有诱导和强迫——即辩护人主张的“精神折磨”的问题。

为了与这一点吻合,铃木延次郎在警署的第五次口供开始供述,他从山根末子家逃走时,从窗口跳到檐廊上时扭了脚,走路时变得一瘸一拐了。

“村田友子的证言估计没什么问题,对其加以重视也是非常正确的。但我们太把这当回事了,对犯人的审讯力度也似乎大了点。”

而成濑辩护人在《辩论要点》中也指出:

越智警部补和门野巡查部长已经不止一次读过《辩论要点》。可是这次,当他们瞪大眼睛仔细读完后,两人都愧疚地低下了头。

同样,证言中还有这样的说法:“从脚步声中可以听出,那人的一条腿像是拖在地上的。”所以警察让当时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说在逃跑时扭了脚这样的供词。从被告称第二天脚就好了的说法上,就可看出所谓的崴脚完全是编造出来的。因为警察考虑到如果照一下X光,就会发现崴脚的事纯属子虚乌有。

总之,为了使被告对山根末子犯案结束后从证人家前的县道往东走的时间,符合村田证言中所说的“凌晨一点钟之前”,审讯的警官便强迫当时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作出了第七次口供。这一切都是为了“凑时间”。

成濑辩护人的这种说法让人不得不服。香春课长虽然并未细问,但很明显,越智警部补或芝田警署的门野巡查部长,一定在审讯中采取了过分的手段。

综上看来,被告到证人家沿县道以东约八百米处的树林休息才比较合情合理。那片树林在县道旁,树木也多。“休息五分钟”的长度也很自然。

香春课长拿着这份尸检报告去本部长办公室。

从犯罪心理来说,作案后,犯人总是希望尽可能远离犯罪现场。在犯罪后想要休息一下以缓解疲劳和精神上的紧张感时,也会这样选择地方。可是在第七次口供中,被告却称他到被害人家斜对面的树林中休息。可那树林离被害人家非常近,在白天从那里可以直接望见被害人家。而且被告必须从县道上绕个大圈子走田埂去,然后在那里休息三十分钟。这根本不符合逻辑。况且那片树林的树也很少。

“我这就去见星加审判长和山口检察官。”本部长看完末田三郎的尸检报告,听了香春课长的汇报后说。

另外,根据被告在警署的第二次口供,从证人村田家沿着县道往东走八百米处,也有一片上百棵树木形成的“树林”,并且就在县道边上。

“现在针对铃木延次郎的公审暂停了,但遗憾的是真正的嫌疑人末田三郎在交通事故中死去。由于末田三郎已亡,要判定铃木延次郎在勒死山根末子这一点上无罪,恐怕就不会那么容易。如果末田三郎还活着并招供真相的话,事情就简单了。不管怎么说,铃木毕竟在警署里承认过自己杀死了山根末子。”本部长紧锁着双眉说。

……

香春课长理解本部长脸色阴沉的含义。被告就是后来翻案,自己承认过的事实要获得无罪的审判将会困难重重。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警署内轻易地做虚假口供——当然,审讯方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这样的口供可能会在日后成为意想不到的枷锁,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痛苦。

有谁会这么迷恋雨后的马路,特意脱下鞋子袜子走在上面呢?应该穿着袜子走路,脚步声才不会被路边的人家听到啊。三更半夜的脱了鞋提在手里走路,这如果让路过的人看到了,不是更让人觉得可疑吗?犯人没有理由故意弄成这种状况叫人生疑。这正是警察为了凑合证言所制造的杰作。

战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没有物证,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不能判处有罪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只要其一就可以定罪。因为警察和检方会根据口供内容,添加许多貌似“物证”或“状况证据”一类的东西。这些“物证”是否属于“创作”范畴,到审判阶段,审判长就更难加以判别。一句虚假的口供往往会被警察和检方覆盖上一层复杂的隔膜。从被告要求再审而又被驳回的事例来看,其中大部分的被告都曾做过虚假口供。可见,战后尊重人权的审判制度还依然是形同虚设。

从第五次口供开始,这一点突然变成脱了鞋子赤脚走路,而这个转变发生在被告听了村田友子“那脚步声噼啪噼啪的,是光着脚走在被雨淋湿的路面上的声音”的证言之后。所以后来他的供述就变成了“我赤脚走在上面,发出噼啪噼啪的脚步声”。连被告用的“噼啪噼啪”这样的拟音词也和村田友子说的一模一样。

本案中,铃木延次郎也曾承认自己勒死了被害人。并且被认为是真凶的嫌疑人已经死亡,也就无法从他的口中问明真相。本部长表情忧郁的原因就在于此。

辩护人成濑指出的疑点是指被告在作案后休息地树林的方位以及将鞋提在手里赤脚走路这两点。香春课长让他们两人又看了一遍《辩论要点》中的相关部分:

一个小时过后,本部长从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回来了。这两个地方离县警本部所在的县厅都很近。香春课长被叫到了本部长办公室。

“我重新读了侦查记录,觉得杂志上引用的小说道出了案子的真相。看来现在在地方法院接受审理的被告铃木延次郎,不是真正的凶手。他在公审法庭上翻供自己在警署里所作的口供,恐怕也是事实,或许他真的没有杀人。辩护人成濑指出的疑点似乎就要找到答案了。”

“星加审判长说先将下次公审延期一段时间,但也不能拖太久,得有时间限度。他要求我们在这个期限内重新侦查出个眉目,同时与检察官保持良好沟通。”本部长沉重的表情依然没有改变。

县警香春搜查一课课长同样也让要去福冈出差的两位警员读了《文艺界》同人杂志评论栏目中下坂一夫的小说《野草》,还与他们说了和县警本部长说过的相同内容。

“检察官是怎么说的?”

县警本部搜查一课香春课长给本部长看了《文艺界》杂志并交谈后,决定派他们两人出差。

“山口检察官听了我的陈述后说‘真难办啊’。山口是个十分温和的人,他的表情看起来似乎确实很为难。他觉得也只能按照星加审判长的意见,先将公审延期一段时间,但他希望我们在此期限内尽快完成重新侦查的工作。”

A县警本部搜查一课的越智达雄警部补,和芝田警察搜查课课员门野顺三巡查部长到福冈市出差已经三天了。

检察官虽然温和,但这只是他个人的性格,不代表整个检察系统的性格。在监察厅,“检察一体的原则”就是不成文的规定,所以任何案子都不能由检察官一人来定夺。到起诉阶段的案件,其检察方针是经过当地检察院的主任检察官、副首席检察官、首席检察官的逐级审核,最终达成共识后制定的。到了二审、三审,这条直线还将向上延伸至检察长、检察总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