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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十二怒汉》与陪审团

成为导演之前,三谷幸喜是一位非常优秀的日剧编剧,热爱推理探案故事,擅长细节捕捉,热衷于苦中作乐,哪怕是阴冷惨案,他也总能从中找到粗看突兀、细思合理的戏谑暖色调。投身电影领域,三谷幸喜延续了这种略带神经质的喜剧风格,《笑之大学》、《魔幻时刻》、《伟大的亡灵》和《清须会议》都是具有典型个人风格的代表作。没有看过这部电影也没关系,想象一下,如果周星驰来执导《十二怒汉》会是什么样,大概就能感受到三谷幸喜版本的风格。

日版《十二个温柔的日本人》是目前的翻拍中唯一出现女性角色的版本,嫌犯被设定为一名涉嫌杀夫的妻子,陪审员中也有三名女性。荒诞的是,故事最初是十一人认为无罪,一人认为有罪,最后这一人几乎就要说服大家判定被告有罪,接着,另一名陪审员又反过来说服众人判定被告无罪。经过了反转和再反转,这个版本充满喜剧气质,与导演三谷幸喜的一贯风格非常相符。

由于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2015年上映的中国版《十二公民》被改编成政法大学学生家长们的一次模拟讨论,并加入了地域歧视、仇富等本土化情节。公允地说,除了8号陪审员的检察官身份是一处败笔,整个影片剧情紧凑,完成度很高,何冰、韩童生等“老戏骨”的表演十分精彩,也再次引起中国观众对1957年版《十二怒汉》的回忆和关注。

俄罗斯版《十二怒汉:大审判》片长是原作的两倍,国宝级导演米哈尔科夫显然更热爱宏大叙事,相比对车臣战争时代背景的铺陈,案件本身反而被削弱了。影片最后还提出了一个与美版精神内核截然迥异的诘问:“法律是永恒、至高无上的。可如果仁慈高于法律呢?”

铸就1957年经典《十二怒汉》的团队,如今已成追忆。继导演鲁迈特2011年去世之后,2012年,唯一健在的演员,饰演5号陪审员的杰克· 克鲁格曼也离开人世。但是,《十二怒汉》故事的生命力却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域的文化中延续。这个剧本最天才的地方,就在于架设了一个有生命力的讨论平台,可以根据时代变迁,设定各种新的社会议题,偏见、歧视、种族、性别、伦理、职业等。这种讨论永远可以引发共鸣。它所承载的对公平与正义的思考,足以跨越国界与种族,跨越时间与空间,历久弥新。

就像鲁迈特的命运一样,时间会证明一切。如今的《十二怒汉》已成为一个经典的法律文化符号,在多个国家被翻拍致敬。这些翻拍版本各具特色,在十二人讨论案情并得出一致结论的基本框架下,根据本国国情做了新的改编。

法律人眼中的《十二怒汉》

对于《十二怒汉》,各界人士都曾从本行业或本专业出发,作出过形形色色的解读:修辞学者试图归纳“说服他人的艺术”;语言学者认真分析每位陪审员的语言情态;心理学者着力揭示不同陪审员与“九型人格”的对应关系;政治学者看到了意识形态的隐性运作方式;传播学者据此研究如何突破群体思维带来的压力……那么,专业法律人士怎么看待这部电影呢?

作为文化符号的《十二怒汉》

导演鲁迈特在此后五十余年中,执导过四十多部电影,多次得到奥斯卡提名,却屡次与奖项擦肩而过。所幸最终结果还算圆满,2005年,奥斯卡以一尊终生成就奖,作为对鲁迈特的最大肯定。

《十二怒汉》问世以来,给这部电影“挑刺”的法律人很多。地位最高者,要数现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索尼娅· 索托马约尔。2010年,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邀请索托马约尔出席该院法律电影节,并委托她指定一部经典法律电影与师生共赏。大法官选中的,就是《十二怒汉》。

如今,《十二怒汉》被誉为影史上“最伟大的法庭片”,在互联网电影数据库(IMDb)中排名第五位,也是前十名中拍摄时间最早的一部。2007年,这部电影因“在文化、历史、审美上的杰出贡献”,而被国会图书馆收存。方达饰演的8号陪审员被美国电影学会评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五十名电影英雄之一(第二十八位)。而在烂番茄网站上,《十二怒汉》多年来一直雄踞最佳法庭剧榜首。

电影放毕,索托马约尔发言称,《十二怒汉》对她意义重大。当年,正是剧中那位欧洲归化移民(11号陪审员)对陪审团制度的溢美之词,促使她下定决心,选择法律为终身职业,并最终成为最高法院第一位拉美裔女性大法官。

电影虽赔钱,却收获了良好口碑。电影拍摄时,正值“麦卡锡时代”,保守势力为清除左翼人士,通过非法手段操纵民意、压制舆论、施压司法,大开民主倒车。正因为处于这样一个动荡时期,这部影片的出现引起很大轰动,并获得1958年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影片奖、最佳导演奖、最佳改编剧本奖三项提名,只可惜最后全部输给《桂河大桥》(The Bridge on the River Kwai)。虽错失奥斯卡,但《十二怒汉》获得美国律师协会鼓励传播法治文化的“银法槌奖”,也是获得该奖项的第一部电影。在第七届柏林国际电影节上,《十二怒汉》摘获金熊奖。

“不过,我在下级法院任法官时,经常提醒陪审员们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至于电影里的某些情节,根本就是想当然,并不符合实际。”在索托马约尔看来,像8号陪审员那样自己买刀调查的行为,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发生。要是被法官知道,不但8号陪审员将被替换,整个陪审团也可能被解散。

1957年4月,电影《十二怒汉》在纽约首都剧院首映,这个剧院可以容纳五千人,如今已拆除。或许是因为亨利· 方达的名气,联美公司对这部影片有所期待,觉得会像《君子好逑》一样票房大卖。鲁迈特后来回忆,“观众入场,但人数不多,我们顿时傻了。这可是五千人的剧院,还得持续一周。然后这部电影就消失了。赔钱了”。

除“带刀”行为外,不少法律人也对一名陪审员说服十一名持相反意见陪审员的可能性存疑。实证研究表明,这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从未发生过。当然,编剧们都喜欢这样的“反转”,电影《陪审团里的女士们》(Ladies of the Jury)、《我们是陪审员》(We’re on the Jury)和《吉尔德斯利夫的倒霉一天》(Gildersleeve’s Bad Day)中,均有类似情节。

每天收工的时候,大家都会去看样片。鲁迈特回忆说:“方达讨厌看自己演戏,他受不了看着银幕上的自己,他来看第一天的样片,就坐在我身后,前面两个镜头他看了,看到第三个,他坐不住了,向前倾,按住我的肩膀说,棒极了,接着就站起来逃走,再也不看样片了。”

不过,也有法律人认为,艺术必然超越现实,对戏剧作品没必要较真,相反,再没有一部电影像《十二怒汉》这样,将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等诉讼原则阐释得如此形象,并深入人心。这部电影提醒观众,“当一个人的生命攥在你手里时,你是否愿意独立思考,哪怕做一点点的怀疑”?电影试图传递的价值观也很明确:不屈不挠的怀疑精神和尊重事实的态度,才是美国如此强大的原因。

对于陪审员合议室的幽闭空间,鲁迈特也想得非常清楚,“我要把这种空间限制变成优势,所以,随着剧情推进,我用上越来越长的镜头,将墙壁拉近,将天花板拉近,就是为了使它更加让人有幽闭恐惧症的感觉;我还一直降低视角水平线,开场是在水平线之上,后三分之二都处在水平线之下,帮助我营造出房间里幽闭的感觉”。“一旦我们到了室外,我要拍出跟室内戏一样的效果,结束了,深呼吸,在情绪上和室内都是一样的,最后的镜头立刻进入广角镜。一次过。全片结束。”

但是,问题来了。《十二怒汉》这部电影,到底是证明陪审团制度非常管用,还是不太靠谱呢?支持者会说,当然管用!正是剧中十二人的集体智慧,成功挽救了一名无辜者的生命。不过,若回顾8号陪审员说服众人全程,读者也绝对有理由反问:在这个案子中,到底是凭一己之力力挽狂澜概率大,还是将被告匆匆定罪概率大?毕竟,一单生意、一场球赛、一顿热饭,都可能让某位陪审员作出草率决断。就连8号陪审员自己,也在第二次表决前表示,如果所有人坚持定罪,他也就“随大溜”了。更何况,电影展现的毕竟是一起谋杀案,关系到是否判处死刑,若只是盗窃或抢劫,涉及三到五年徒刑,8号陪审员还会不会坚持到底?其他陪审员还能容忍一耗再耗吗?结论可想而知。

电影《十二怒汉》的拍摄总共用了二十一天,其中彩排用了十四天。鲁迈特非常看重彩排,“只要你准备好了,场景编排好了,就能与演员拍好戏,不用一个镜头拍上十八次”。这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也是节约制作成本的好方法。当年的彩排分为几个阶段,头几天的彩排是对台词,所有演员聚在一起,进行圆桌讨论。鲁迈特喜欢花上许多时间,让演员们自己讲述对角色的理解,这种讨论可以丰富他们的角色,增加演员们的表演维度,而不是一味复制剧本上的东西。鲁迈特也相信,这样的集体练习,还可以让演员们相互熟悉,彼此之间产生一种张力,“到了真正开机拍摄的时候,这种张力会帮助他们”。

前已述及,中国电影《十二公民》被认为是对《十二怒汉》的成功“本土化”改编,但该片一大“败笔”,就是剧中8号陪审员的身份设定:一名在职检察官。在适用陪审制的国家,法律人基本被排除在陪审员之外,原因就在于,制度设计更重视公民的生活经验和理性判断,不希望他们过分受某位“内行”的影响或引导,哪怕是朝着“正确”方向的引导。试想,观众好容易看到十一个人在一个人的理性指引下接近真相,结果,镜头一转,那人却是检察官。这种“绝地反转”,恐怕是更小概率事件。当然,评价一个制度是否靠谱,不能只看影视作品。要想系统了解陪审团制度,还是得看它的历史流变和现实争议。

玩笑归玩笑,鲁迈特与前辈方达的合作非常愉快,他称赞方达是他合作过的演员中准备最为充分的。方达熟知剧本和台词,“场记提醒方达,在说某句台词的时候,最好吐出烟圈来,而方达会说,不,是在前面两句台词里吐烟圈,而且他总是对的”。方达对表演精益求精,“他动不动就说,我再来一次,因为刚才我表现得不是那么真诚”。在《十二怒汉》之后,他们又一起合作了四部电影。

从五百零一人到十二人

其实,无论捧到天上,还是黑入尘埃,都很难完整描述陪审团制度全貌。这是因为,从一开始,它的产生、发展、蜕变、衰败、重生,都并非源自顶层设计,而是蕴含于历史与文化本身。即使在当代美国,也很难说有一个成型的“美国陪审团制度”。联邦政府、哥伦比亚特区,乃至五十个州,都有自己的陪审团机制。陪审团一定得是十二人吗?是不是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是否可以推翻陪审团的裁定?各州法律规定迥异。制度乃历史产物,若想通盘把握,只能求诸历史,了解其源自何处,待去何方。

电影里最重要的场景,依然是陪审员合议室这个封闭空间。因为资金有限,鲁迈特在摄影棚搭建的会议室窗外,竖起一张壁画式的大照片作为背景布。在开机前一天,所有人来到片厂摄影棚。多年之后,鲁迈特依旧清晰地记得,亨利· 方达一走进片场,脸色就变得很难看,他问方达怎么回事,方达指着廉价的背景布说:“它们像一坨屎,希区柯克的背景布才叫背景布,逼真得像能走进去。”说到这里,鲁迈特自己也忍不住大笑:“大概方达生平第一次觉得,天哪,这就是雇一个新手导演的后果!”

英文“法官”(judge)一词又有“判断”之意,意味着司法权即判断权。然而,上古社会并无职业法官,对凡人俗事做判断是神灵才能行使的特权。及至希腊时代,雅典以抽签方式选出六千名三十岁以上公民充任“审判人”(heliaia),凡遇具体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重大程度,少则五百零一人,多则一千五百人,以票决形式作出裁断。哲人苏格拉底就因教唆青年信仰新神,被五百零一名雅典公民以三百六十票对一百四十一票判处死刑。

电视剧版《十二怒汉》因实况直播限制,都是室内戏,鲁迈特希望把一部分场景切换到外景,呈现更广阔的空间。这个想法最初遭到了大家反对,不过鲁迈特很坚持,最终在电影中保留了他的想法。镜头带领观众从街头走进法院,穿过法院内景,然后落在法庭,法官宣读指引后,才进入剧情核心的封闭空间——陪审员合议室。辩论结束,陪审员们达成一致意见,走出户外,镜头再次展现开阔空间,完成首尾呼应。

然而,雅典式“民主”只是昙花一现。在黑暗的中世纪,国王虽会委派官员支持审判程序,但这类官员既缺乏足够权威,又没有作出决断的专业能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官”。所谓“审判”,更多是雪冤宣誓、神判、决斗等非文明方式。

与电视剧版相比,电影要重构部分剧情,两场戏之间不能有节奏差异。所以在剧情发展的连续性上要花费更多心力。罗斯改编了之前的剧本,丰富了十二名陪审员的背景,给每个人都设计了经历故事,让观众能够更清晰地理解他们的职业、身份和情感。

所谓雪冤宣誓,类似自我诅咒,被指控者手触武器或家畜发誓,若手被武器或家畜所伤,则说明其说谎,将被判刑处置。至于“神判”,更是荒唐,又分火审、水审、面包审或抽签审等。火审要求受审者将手放入滚烫热水,或被烙铁触碰,几日后,伤口溃烂即有罪,反之则无罪。水审是将被告推入水中,浮在水上即是有罪,沉入水中说明无罪,理由是“水会接纳无辜者,排斥有罪者”,问题是,等把无罪者捞起,许多人已淹死,只好又把原告丢下水。至于面包审,更是荒唐,要求被告一口吞下一个面包,噎住即为有罪。决斗就更好理解了,由于人们相信神灵会站在胜者一方,所以被告可申请与原告决斗,取胜则无罪。

他们租用了福克斯制片厂的摄影棚,那里规模比较小,租金能负担得起。为电影掌镜的摄影师鲍里斯· 考夫曼是黑白片时代最好的摄影师之一,在圈内大名鼎鼎。鲁迈特称赞他为“伟大的艺术家”,在《十二怒汉》的首次合作之后,他们又一起合作拍摄了七部电影。

当然,古人也没那么愚蠢,单靠指天发誓、下水过火是不够的,还得有被告的若干族人、邻居担任“辅助宣誓人”(compurgators),证明被告所言非虚,确属无辜,再决定是否采纳“神判”结果。这些辅助宣誓人,虽有证人色彩,但因被赋予少许判断权限,被视为现代陪审团的前身。

1957年初,距离电视剧版播出两年多之后,电影《十二怒汉》的拍摄正式开始。导演鲁迈特回忆说:“最令人沮丧的地方在于,大家都说,天哪,十二个人窝在一个房间里,那不叫电影,也不可能拍出电影来。”他说:“如果我不是导演,或许也会这么想,但既然决定了要拍,就不觉得有什么问题。”

到公元1215年,教皇英诺森三世禁止神职人员参加任何形式的“神判”,这一审判模式随即被废止,职业法官逐渐走上历史舞台。那时英国实行分权而治,别说法官,就连国王都受教会、贵族、领主制约,法院承继旧制,召集十二名本地居民,先决定是否起诉,再决定是否定罪。这样一是发挥他们了解当地风俗民情、被告平素表现之优势,二是据此抵御宗教、地方势力干预。至于为什么是十二人?有人说源自希腊神话,有人将之归因于耶稣有十二门徒,究竟如何,尚无权威考证。

当年的演员阵容里,唯一被认为有潜质成名的,是饰演3号陪审员的李· 科布,这个对死者最同情、情绪也最激动的角色,从戏份上来说,差不多可以算男二号。不过,多年之后获得奥斯卡奖认同的,却是1号陪审员的扮演者马丁· 鲍尔萨姆。1966年,他以在《一千个小丑》(A Thousand Clowns)中的表演获得最佳男配角奖。

陪审制刚运行时并无统一模式。问题是,十二人既负责起诉,又负责审案,定罪概率自然大大增加,因为人们很少会否定之前的有罪推断,这样当然不利于保护被告利益。各地纷纷抗议,国王却无动于衷,因为被告被定罪后,罚金或财产可挹注国库,怎能轻易减少“创收”机会?到1352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终于架不住议会再三请愿,同意将“起诉”陪审团与“审判”陪审团分开,前者即“大陪审团”前身,后者则是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

四十万美金的拍摄预算,显然无法邀请大明星来组成豪华演员阵容。十二名陪审员的扮演者,除了饰演男主角8号陪审员的亨利· 方达是真正的电影明星,其他十一个人全部是电视剧演员或百老汇舞台剧演员,他们相貌平平,演艺生涯都刚刚起步,好几位都是多年之后才逐渐走红。按照鲁迈特后来的回忆,“当时的确只想找长相普通的演员”。凑巧的是,9号和11号陪审员的扮演者之前也出演过电视剧版。

不断进化的“自由堡垒”

尽管陪审团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但国王从未放弃控制陪审团的努力。有时候,因为存在意见分歧,陪审员甚至与法官吵起来,最终以法官将陪审员关小黑屋、绑了游街,迫其就范,方才收场。但是,也有坚决不屈服的,在1670年的“小威廉· 佩恩案”中,被告佩恩因涉嫌非法集会而被起诉,陪审团始终坚持无罪裁决,被法官威胁停止供暖、断水断食也不屈服,结果这“十二硬汉”被集体打入大牢,缴足罚款才获自由。

那时,鲁迈特刚满三十三岁,从百老汇舞台剧的小演员出道,慢慢转至幕后制作,成为电视剧导演。这在美国娱乐圈很常见,演员、编剧、导演,身份之间并非泾渭分明。鲁迈特会接受方达的邀约,除了对执导人生第一部电影的渴望,也源于对编剧罗斯的信心,“我非常了解罗斯的作品,他绝对能写出好剧本”,事实证明,“这个决定是明智的”。

佩恩出狱后,继承家族巨额遗产,并在北美特拉华河西岸买下一块后世称为宾夕法尼亚的土地,他为这块土地亲手拟定了宪章,其中一句是:“所有审判应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裁断,这些人皆从邻近的同阶层或等地位的居民中挑选,且应公正无私。”

令人意外的是,亨利· 方达并没有邀请电视版导演斯凡那再来执导《十二怒汉》电影版,反而去拜访了从来没拍过电影的希德尼· 鲁迈特。后者是罗斯以前的搭档,从1950年起在CBS工作,导演过十集罪案电视剧《危险》和十二集电视剧《你也在这里》。多年之后,已是“金牌导演”的鲁迈特接受采访时回忆道:“最初我完全没有挑剧本,方达来找我,我就一口答应了,那可是我的第一部电影。”

英国从十七世纪初期,就将今日美国东北部海岸地带作为殖民地。各殖民地承袭普通法传统,皆适用陪审团审判。由于殖民地法官均受英人控制,且素质低下,当地民众比英国本土百姓更信任陪审团裁判。1735年的“约翰· 曾格案”中,《纽约周刊》编辑曾格因批评总督威廉· 考斯比而被起诉。尽管法官频频暗示陪审团裁决有罪,陪审团还是得出无罪结论。为了规避殖民地的陪审团,英国不得不扩大军事法庭、海事法庭的管辖权,并要求被控叛国的被告必须送至英国受审。

亨利· 方达愿意放手一搏,出资成为联合制片人。他和剧本作者罗斯共同成立了一家制作公司,电影发行则交给联美。《君子好逑》翻拍成电影的投资大约三十四万美元,属于典型的小成本制作。或许是以此为参照,《十二怒汉》设定的投资总额是四十万美元,得益于擅长成本控制的导演团队,最后还节省了大约六万美元。

正因为陪审团成功抵御英王暴政,约翰· 亚当斯才提笔写道:“陪审制是人民的安全保障,避免他们像马一样被骑乘、像羊一样被修剪、像牛一样被驱使、像猪一样被驯养。”1776年,剥夺殖民地人民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作为英王乔治三世的罪状之一,被写入《独立宣言》。之后发布的《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都将接受陪审团审判确定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托克维尔游历美国后,更在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大赞陪审团制度体现了国民主权,也有利于推进公民法治教育。

经过亨利· 方达的不懈努力,联美公司最终决定投资拍摄。只不过,已经将电视剧《君子好逑》(Marty)改编为电影并获得成功的联美,在《十二怒汉》这个项目上,更看好的似乎是亨利· 方达的名气,而不是故事本身,因为这一次他们只同意部分出资,其他的钱则要方达自己想办法。

岁月匆匆,社会变迁,陪审团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之中。1957年的美版《十二怒汉》中,十二位“怒汉”还都是白人男性,这一设定完全贴合现实,虽然美国那时早已废止奴隶制,并以自由世界的“桥头堡”自居,但陪审权利主要还归属于有财产的白人男性群体。要到1968年,才逐步取消对陪审员性别、肤色、种族、财产的限制。1975年,女性才逐步坐上陪审席,而黑人还得靠社区领袖、市议员、神职人员推荐,才可能被列入陪审员名单。

或许是对这个陪审团题材的故事足够热爱,或许想为事业的转型做些铺垫,像一些演员那样,尝试制作属于自己的电影,亨利· 方达对《十二怒汉》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他主动寻找制片厂,希望他们能够出资投拍。可是,名气归名气,生意归生意,许多制片厂都很干脆地拒绝了这位大明星。在商言商,片商认为这部电视剧已经免费播出过,不会有人再掏钱去看电影。

《十二怒汉》中,8号陪审员不改主意,其他十一人就回不了家。这种要求十二人意见一致的“铁律”,暗示陪审团裁决是“上帝声音最可靠的显示”,也承载着“排除合理怀疑”精神。但是,到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同意,在非死刑案件中,陪审团未必要达成一致意见才能作出裁决。换言之,陪审团以十票对二票,或者九票对三票,也可以判定被告有罪。而在1970年,最高法院就已判定,六人构成的陪审团也符合宪法要求。事实上,随着辩诉交易的广泛适用,刑事案件适用陪审团的比率已降低至3%左右。

作为电影的《十二怒汉》

电视版《十二怒汉》播出时,已到知天命之年的电影演员亨利· 方达正如日中天。他天生属于大银幕,当电影风格还处于话剧时代时,方达就已找到不同的表达路径。他在电影里自然流露,那么的真实动人。他是《愤怒的葡萄》(The Grapes of Wrath)中的汤姆· 乔,《青年林肯》(Young Mr. Lincoln)中的林肯,《侠骨柔情》(My Darling Clementine)中的怀亚特,他就是当时美国男性的典范,真诚、实在、谦逊而又坚定。

而在陪审团制度的“母国”英国,变化更是巨大。早在1933年,大陪审团制度就被废除,并大幅限缩民事案件适用陪审的范围(仅限于毁损名誉、恶意诉讼、不法监禁等)。1948年,民事案件不再适用陪审团。1967年,刑事案件裁决不再要求全员一致。陪审团评议时间超过两小时以上的,十人意见一致即可下判。1988年,废除在遴选陪审员过程中不附理由即可排除候选人的机制(即“无因排除”)。1994年,允许陪审员在审判和评议期间返家,不用在旅店集中居住。上述变化,固然有适应社会发展、提升审判效率的考虑,但也将一个更为重大的问题摆在大家面前:未来还要不要保留陪审团制度?

只不过,娱乐产业终究还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如果不是亨利· 方达慧眼识珠,《十二怒汉》或许也会和当时众多的优秀实况电视剧一样,仅此一晚,昙花一现。

制度优势还是司法“鸡肋”

事实上,早在二十世纪初,美国司法界就掀起了陪审团存废之争。到二十一世纪,尽管废止陪审团之声不绝于耳,但始终未被提上过议事日程,毕竟,这是联邦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当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纷纷探索构建国民参审机制时,英美为何仍为陪审团存废问题争论不休呢?

电视剧《十二怒汉》获得巨大成功,好评如潮,还获得当年艾美奖的三项大奖:最佳导演、最佳编剧和最佳男演员。评论者认为,这五十二分钟内的戏剧变化,让观众真正感受到观点是如何产生和逆转的。最后那个含糊的结局,恰好是全剧最出彩之处,它让观众意识到,其实结果并不清楚,最后3号陪审员的转变,是随波逐流还是内心确信?这种悬念,反而可以引发人们更深入的思考。斯凡那后来专注于电影拍摄,以《巴顿将军》(Patton)荣获1971年奥斯卡最佳影片奖。

先听听反对的声音。第一类反对声是:凭什么将专业案件交给外行裁判?要知道,陪审团判案的一大特点,就是将案件交给十二个未经专业法律训练的“素人”判断,将他们的生活经验和日常判断引入司法裁判。有的地方甚至专门立法,禁止律师、警察、法学院师生出任陪审员。可是,一旦涉及金融、专利等复杂案件,陪审员判断事实的能力就会大打折扣。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一些法院据此提出建立“复杂案件例外”机制,即若案件太过复杂,外行难以理解,法官有权不交给陪审团审理。

与后来的电影版相比,电视版《十二怒汉》的结尾很有趣,因为它有含糊不清、意犹未尽的地方。当一直坚持被告有罪的3号陪审员妥协之后,其他陪审员退席,最后走出门的是3号和8号陪审员。如果按照最初的剧本,两人就直接出门了。实况直播时呈现的却是另一场景:8号陪审员对3号陪审员说:“他们都等着呢。”3号面色凝重,将桌上那把刀拔出来递给8号,一言不发地离开。8号接过刀,若有所思,转身走出房间,带上门。全剧终。

第二类反对声是:陪审团审判效率太低、成本高昂。美国法官威廉· 德威尔曾在《美国的陪审团》一书中提到,美国诉讼体制有六宗致命原罪,分别是:过度好辩、成本高昂、缓慢迟延、软弱无力、纠缠细节与负荷过重。每宗罪都或明或暗与陪审团制度挂上了钩。据估算,一般案件若交给陪审团审理,从召集候选人、组成陪审团,到形成具体裁决,所耗时间要比直接由法官审理长上三分之一,这还没有算上各种不可控因素。例如,遴选过程效率奇低,控辩双方滥用“无因排除权”的情况比比皆是,有资深律师直言:“无因排除权不是用来选出最公正的陪审员,而是为了挑选对自己最有利的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若发现陪审员违规或资格出现问题,就得更换人员或重新排期。要是陪审团内部分歧太大,还得另组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审理期间,陪审团成员的食宿、交通、补贴都得政府负担,必要时还得派警力保护,日积月累,费用不菲。

经过几周彩排,1954年9月某个周一晚上,在大热剧集《我爱露西》(I Love Lucy)之后,《十二怒汉》正式与观众见面。斯凡那证明了他对镜头空间的掌控力,精心设计的走位、特写与长镜头的切换,让观众们既像在看话剧,又有看电影的视觉体验。有意思的是,当时的实况电视剧里还需要插播广告。于是,在第一幕尾声里就出现了这样一幕:当8号陪审员要求投票时,摄影机靠近桌子,记录投票过程,平滑地拍到尽头,最后定格在远离众人的他身上,接着进入广告时间。几秒钟后广告结束,剧情并没有中断,镜头就是从之前的位置开始,演员们保持原来的位置,摄影机后撤,陪审团得出投票结论。

第三类反对声是:陪审团审判过于随意,易受煽动或陷入偏见。受影视剧影响,美国公众大多有这么一种印象:律师越“贵”,在陪审团面前胜算可能越大。“贵”律师口才更好、修辞感染力更强、可视化展示更炫,陪审员也往往更容易被情感攻势和华丽修辞打动,这样一来,庭审就沦为律师技艺和口才的比拼,目的是争取同情,而非查明真相。电影《十二怒汉》前半部分,就揭示了部分陪审员草率定案的心理动因。事实上,在路易斯维尔市一起案件中,陪审员因分歧太大,最终靠掷硬币决定罪名是否成立。消息传出后,全国哗然,此案随后另行组织陪审团审理。

电视剧版《十二怒汉》的十二名演员,有几位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就已出名。饰演4号陪审员的沃尔特· 艾宝,是当时家喻户晓的老演员,上镜非常密集。饰演3号陪审员的法兰奇· 汤恩也演过许多电视剧。最出名的当然是男主角,8号陪审员的扮演者罗伯特· 卡明斯,他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起就活跃在大银幕上,主演过希区柯克的《海角擒凶》(Saboteur)、《电话谋杀案》(Dial M for Murder)。影评人盛赞他是电视剧版《十二怒汉》最大的惊喜,一位大器晚成的全能型演员,既能演喜剧片,也能演剧情片。

过去,案件一旦进入审理环节,法庭会禁止陪审团读书看报,免受媒体报道或外界资讯“污染”。进入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几乎无孔不入,根本控制不住。“不自觉”的陪审员会在推特(Twitter)、脸书(Facebook)上添加当事人为好友,用谷歌(Google)搜索法官刻意不让陪审团知道的信息(如被告人、证人的“前科”),甚至用网络地图“勘察”犯罪现场。这种情况下,很难确保陪审员不受偏见影响。

富兰克林· 斯凡那的拍摄风格以摄影机走位著称。面对《十二怒汉》这样的剧本,如何呈现十二名陪审员在密闭空间里的辩论冲突,他显然要花更多时间来思考人物的位置关系。例如,当摄像机跟着一个人物移动,表演空间切换,剩下的十一人该处在什么位置,怎么不挡住机位视线?随着剧情进展,怎样的机位切换能更好地展现戏剧冲突?彩排磨合下来,他给人物制定了走位图,十二名演员每人都有,非常精确。

在刑事领域,由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定有罪的比例为71%。到底是陪审团审判的定罪概率高,还是法官直接审判的定罪概率高,众说纷纭,并无定论。有人认为,在命案中,陪审团比专业法官更宽容,作出无罪裁决的概率更高;也有人提出,在奸淫幼女类犯罪中,陪审团更易受民意感染,往往会倾向重判。

实况电视剧的拍摄,彩排时通常要在场面调度上花费许多时间。演员要记住自己的台词,导演则需要强大的空间思维,洞悉不同摄像机的位置和演员们走位形成的立体空间。从导演角度来说,实况电视剧的表演一方面基于剧组成员的表现张力,另一方面建立于空间想象力之上。

在民事领域,陪审团的很多裁决也饱受诟病。例如,在1994年一起针对麦当劳的侵权诉讼中,一位被咖啡烫伤大腿的妇女获得两百七十万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远远高于应得的十六万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有人认为陪审团这样的裁决将鼓励人们任意兴讼。此外,在一些涉及消费者权益或烟草行业的诉讼中,原告动辄获得上亿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有论者据此批评“失控的陪审团”(runaway juries)仇视大企业,在多数案件中站到劳工或弱势群体一方。

作为CBS最成功的电视栏目之一,《一号工作室》不仅在技术上不断革新,对剧本和导演的考量也非常严格。执导电视剧《十二怒汉》的富兰克林· 斯凡那,是当时非常优秀的实况电视剧导演。他通晓历史,很有见地,而且风格多变,不仅可以把复杂的历史事件改编成实况电视剧,还可以拍摄棒球、橄榄球等体育活动。

哪怕它并不完美

在支持者心目中,上述批判虽有合理之处,但并不能说明陪审团制度已病入膏肓、理当废止,更何况某些理由和例证本身就经不起推敲。就拿前述备受争议的麦当劳天价赔偿案为例,当时的新闻报道一味渲染陪审团“偏袒”原告,却刻意遗漏了下述信息:第一,为满足顾客口味,麦当劳卖的咖啡比行业建议的温度高二十度;第二,受害妇女阴部被严重烫伤,必须进行大规模手术和植皮;第三,麦当劳此前已收到七百多件关于所售咖啡过烫的投诉,但从未咨询过烫伤专家的意见;第四,麦当劳几位主管在庭审作证时态度傲慢,表明不愿调整营销策略(但在此案判决后,麦当劳降低了咖啡温度);第五,陪审团裁定的两百七十万美元惩罚性赔偿仅相当于麦当劳两天的咖啡销售额,法官事后将这笔惩罚性赔偿降到四十八万美元。

《十二怒汉》的电视剧本被CBS《一号工作室》(Studio One)的制片人沃丁· 麦纳选中。《一号工作室》是CBS晚间二十二点的一档日常节目,时长六十分钟。当时美国的电视剧,每集都是实况直播,而且只播一次,不设重播。一般是在封闭的摄影棚里,设置三台摄像机,演员们经过多次排练,在播出时间开始正式表演,导演在三台摄像机之间进行切换,完成实时剪切。一旦开拍,即便出错,也没有机会重来。这种紧绷感,倒更接近于舞台剧和话剧。

完整回顾上述事实,可以看到,陪审团在这起案件中的裁判其实代表了普通公众对“公正”的朴素判断,并非意气之见。事实上,根据美国司法部对全美七十五个较大县逾一万起伤害案件的调查,法官判处惩罚性赔偿金的可能性是陪审团的三倍,赔偿额也接近陪审团的三倍。“失控”的是裁判尺度,而非陪审团。

这种前所未有的体验,对罗斯产生了深刻影响,他对美国社会和文化的观察有了新的视角。他的思维模式,甚至写作方式,都悄然发生了改变。法院对美国文化有什么意义?怎样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陪审团的观点如何形成?这一制度对国家的意义如何?罗斯把这些复杂的哲思都融入了剧本。最终完稿的《十二怒汉》,正是陪审团如何履行使命与职责的故事:十二个身份、经历迥异的陌生人,如何经过激烈辩论,对一桩命案的嫌疑人是否有罪达成一致意见。这个剧本证明了罗斯的艺术天分,他用平实生动的戏剧冲突承载了复杂的社会命题。

不过,为了防止陪审团受到网络舆论过度影响,各国也相应加大了对陪审员不端行为的处罚力度。2012年2月,佛罗里达州一名陪审员庭审期间试图在脸书上添加该案一名女性被告为好友,被告请律师转告法官后,法官立刻撤换了这名陪审员,并以刑事藐视法庭罪判他三日拘禁。无独有偶,英国曼彻斯特法院在审理一起毒品案件时,某陪审员竟在评议期间与被告在社交媒体上交换案件信息,最后被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21日,美国还专门发布关于陪审员使用社交媒体的模范指示准则,要求联邦法官严格限制陪审员使用社交媒体。

《十二怒汉》剧本的灵感来自罗斯的一次陪审员经历。罗斯出生于纽约曼哈顿,“二战”期间在陆军服役四年,以中尉军衔退役。战后,他曾进入广告公司,却并不喜欢这份工作。当电视业初露端倪,就果断辞职,以独立编剧身份投身电视剧本创作。大约在1954年初,罗斯被抽中成为陪审员。这时的罗斯已经小有名气,是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成熟的剧本作者之一。这是罗斯第一次走进法庭,成为陪审团一员。那是一桩刑事案件,一个流浪汉刺伤了街边行人。按照罗斯的回忆,单为确定罪名是杀人罪还是伤害罪,陪审团就辩论了八个小时。法律条文不再是抽象概念,而是如此丰富具体地呈现在眼前。

至于陪审团更容易在命案中作出无罪裁决的问题,分析人士认为,盗窃、抢劫等普通犯罪一般更易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但在命案中,由于认罪亦可能被重判,若控方证据不够充分,被告往往不愿认罪,这时只能“强行”提请陪审团裁决,但由于证据“先天”不足,检察官在命案中的败诉比率反而要高于其他重罪。不过,这恰恰说明陪审团的表现是称职的。人们习惯了和平、民主、法治带来的安逸,所以嫌弃陪审团低效、昂贵,可一旦社会动荡、民粹汹涌、暴政来临,是效率和金钱重要,还是陪审团抵御司法专横、政府专制的“自由堡垒”作用重要,答案不言自明。

陪审经历催生的剧本

其实,不只是法律人,许多中国人对陪审团的认知都来自《十二怒汉》。即使搁在当时,这部作品也谈不上是“大制作”,绝大部分场景都在纽约法院一间陪审员合议室内,故事全靠对白撑起。经典之所以成为经典,首先应归功于剧本创作者雷金纳德· 罗斯。

诚如巴德· 古德曼法官在1984年一起案件的判词中所言:“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陪审团制度是我们应对这个世界的不完美尝试。我们能采取的最好办法,就是找到十二位并不完美的公民,让他们通过听审、观察、评议、思考,得出最适当的裁决,哪怕这个结果本身也不完美,但大体上能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

老法官乐了:“那可是一部伟大的电影。”然后正色道:“不过,电影就是电影。”

的确,与专业法律人士相比,陪审员们都是“门外汉”。可正是这些来自不同行业、属于不同族群的“外行”,将不同的职业体验、生活经历、知识结构,乃至人生价值观,都引入了司法审判。是的,法官们精通法律,可未必懂得生活。正如一位专利律师所言:“我宁愿让一名周末在家笨拙修理汽车的陪审员来审理我的机械专利案件,也不愿把案子交给顶着法学博士学位却对机械知识一无所知的法官。”一项研究也表明,“法官在识别谎言方面的技能,并不比大街上拉来的管道工或大巴司机强到哪儿去”。

一位中国法官回答:“我们都看过《十二怒汉》(Twelve Angry Men)。”

《十二怒汉》中,正是擅长使刀的5号陪审员告诉众人握刀姿势与伤口的关系,也正是戴眼镜的4号陪审员令其他陪审员判定关键目击证人的视力状况存疑。人们常说集体决策是低效的,但在多数情况下,集体知识、集体经验和集体智慧的汇聚,以及受集体讨论驱动的自我反思,确实要强于一个人苦思冥想、独自判断,也更有利于集思广益、克服偏见、补齐短板。

我无意探求究竟,只想走个捷径,现场做下调研,于是问道:“在诸位的职业生涯中,有没有发生过陪审团裁决与您内心判断不一致的情况?”美国法官纷纷摇头,表示这类情形从来没有出现过。之前开玩笑的那位老法官则一边摇头,一边问道:“你们了解陪审团怎么运作吗?”

而且,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社会共识的形成息息相关,陪审团审判其实就是一个探寻常识、达成共识的过程。该注重打击犯罪还是保障人权?该维护消费者权益还是推进产业发展?个人财产和社会利益孰轻孰重?许多案件的结果固然存在争议,但经过陪审团的观点碰撞、反复博弈,结果的公信力反而会高于法官裁判。某种程度上讲,所谓“外行”裁断事实、“内行”适用法律,恰恰是陪审团制度的优势,因为它最大程度上尊重了常识和民意。尽管我对于在我国引入陪审团制度持保留态度,但即使进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时代,尊重常识、独立思考、理性判断,仍是司法审判不可或缺的要素,更是司法公正的生命力所在。

玩笑归玩笑,我好奇的是,陪审团成员毕竟是非专业人士,他们作出的裁决,无论有罪无罪,与法官们的内心判断是否一致?在此之前,我曾读过芝加哥大学哈里· 卡尔文、汉斯· 蔡塞尔1966年的那项经典研究。两位教授以三千五百七十六件刑事案件、四千多件民事案件为样本,请主审法官在得知陪审团裁决结果前,预先作出判断,结果,法官与陪审团裁决一致的情况大约为80%。这一研究似乎证明,法律“门外汉”对事实的判断,与专业人士并无太大差异。

今年距离首版《十二怒汉》上映正好一个甲子。当下社会,价值多元,众声喧哗,与六十年前相比,更需要常识与理性、宽容和共识,故将《十二怒汉》剧本译出,透过一场法庭纷争,重温一次法治课程。

2012年4月,我在纽约市皇后区刑事法院访问交流。座谈中,曾问美国法官们一个问题,作为博学且专业的司法者,诸位是愿意用陪审团多一些,还是不愿意多一些。一位资深法官想了想,问我是想听假话,还是听真话。我说,最好都有。这位法官笑言:“假话就是:十二个人的智慧加起来,总好过一个人的智慧。接下来的话,我将来可不认账。真话则是:黑锅由十二个人来背,总好过法官一个人扛。”说罢,在座的中美法官都乐了。

何帆2017年8月10日,于北京

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