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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珠案 译后记

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书中第二、六、十二章中的几条脚注,均涉及英荷文本中内容的差异。如果依据英文本中的说法,御珠百年前失窃,几百年前朝廷废止活人祭祀,不但有悖于中国史实,且又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根据高公自撰的作品年表,本书故事最晚发生于唐高宗在位时的670年,与李渊称帝、唐朝开国的618年仅仅相隔五十二年。御珠失窃若真是发生于百年之前——即570年左右,则属唐朝之前的南北朝时期,其时“当今圣上的祖父”李渊只是四岁的幼童而已,此外,也不存在前朝失窃的御珠在本朝怕朝廷追究而不敢公开的道理。至于几百年前废止活人祭祀,更是与本朝“朝廷英明”无关,同时与第九章中所述的五十几年前废此血腥风俗发生冲突。依照荷文本,虽然仍是小有问题(比如牵涉到御珠的祖孙三代挤在初唐五十二年之间颇显仓促,历史上的唐高祖的窦皇后与唐太宗的长孙皇后,其生平事迹也与书中的皇后难以相合),但是明显的年代错误已不存在。由此可见,荷文本是高罗佩先生察觉到英文本初版有漏洞之后精心修订过的定稿。正文中之所以注明有几处依据荷文本,原因便在于此。译者起初仅接触英文本时,以为高公写作的英文初稿原是面向西方读者,书中的某些细节即使与中国历史常识或年代背景等有所出入,只要不影响故事情节与逻辑,倒也无甚大碍,但是小说回归中国时,读者则很可能对此提出质疑,乃至对作品的历史感产生消极印象。然而身为译者,自忖既无权力也无能力代替作者修改,因此曾打算依据英文原文照译并加注释说明来解决,终是有些无奈的选择。后来友人提议或可查阅荷文本相关文字,结果对照之下,意外地发现高公生前竟然在荷文本中做出了相应修改和删除,实属喜出望外。对于高公写作时清晰敏锐的思路和认真严谨的态度,译者早已深有感触,如今更是钦佩无已。在此由衷感谢于鹏先生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并协助查阅自藏及国家图书馆馆藏荷文本。

小说结尾处有关河神娘娘的叙述,显示出高罗佩先生的神秘主义倾向。这一观点与之前几部小说中多次提及的孔门儒家“敬鬼神而远之”、“未知生,焉知死”的说法基本一致,即对于鬼神等超自然现象采取不置可否的保留态度。正如传记中所言:“他的思想是神秘主义和清晰的逻辑的奇特混合物,既有东方的,又有西方的。”(3)

另外,关于书中的《河上龙船图》,译者曾查阅过两种英文本,结果发现或是中间接缝处缺失较多、不尽人意,或是印在硬皮精装书的环衬页上、不便使用。再次感谢于先生提供的荷文本,方可为读者呈现出这幅完整的跨页图。

关于第十一章中提到的女子角抵,高罗佩先生在另一部著作《中国古代房内考》中曾有如下一段相关记载:“清代学者俞樾在他的《茶香室四钞》(卷九第十六页背)中引用了两段早期史料,提到宋代在公共场合下表演的妇人裸相扑。这类相扑是嘉祐年间(1056—1063)京城宣德门附近举行的节日庆典的一部分,各类杂技演员都在那里献技。皇帝和他的后宫嫔妃经常参加节日庆典,观看这些裸体女人,并以银子和绸缎奖赏获胜者。据说,著名政治家和历史学家司马光是坚决反对这种下流习俗的,曾奏请废止这种体育运动。”(2)

“新系列”的前四部小说,可以说构成了一个“单随从系列”,即每本都是狄公分别与一名亲随协同办案,因此书中人物数量大为减少,只有十二人左右。继《朝云观》之后,本书亦是在开篇章中安排凶手蒙面出场,直接切入情节,手法新颖简练,相信会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书中人物梁紫兰的蒙古原名阿勒坦·其其格·可敦,意为“金花公主”,原文为Altan Tsetseg Khatun。Khatun通常译为“可敦”,是古时突厥与蒙古女性的头衔,常用来称呼君主的配偶,在奥斯曼帝国,也可用来称呼苏丹的母亲、女儿及后妃,故而选择“公主”一义。“蒙古”一词最早见于唐代,新、旧《唐书》中的“蒙兀室韦”,是现代蒙古族的祖先,因此选用“室韦”一名。

张凌

本书中提到的风茄,原文为Mandrake,即曼德拉草,又名毒参茄,其根部状似人形,古时被认为具有强大的魔力,可使不育的女子怀孕,并与多种巫术有关。由于全株有毒并含有镇静、麻醉和致幻作用,长期被巫师用来制作药剂。

2019年9月

本书中的金莲(Gold Lotus)与瑿娘(Amber Lady)二名,猜测借鉴于《金瓶梅》英译本中的潘金莲与吴月娘,前者为Gold Lotus,后者为Moon Lady。在《迷宫案》后记中,高罗佩先生曾提及《金瓶梅》英译本。Amber意为“琥珀”,“瑿”指黑琥珀,故拟此名。

(1)[荷兰]C. D.巴克曼,[荷兰]H. 德弗里斯著,施辉业译:《大汉学家高罗佩传》,海南出版社,2011年,第239页。

关于此书的背景,高罗佩先生曾经讲述过一个“完全由自己编造的故事”:在共产党人占领北京前不久,当时已经听到从远处传来的隆隆炮声,蒋介石的部队已经离开,一天晚上,大约十点钟时,一个穿着整齐的中国人敲门,说道:“您在这里是人们熟悉和信任的人,所以我才来找您。我带来了皇帝的珍珠(皇帝在各种仪式期间戴的丝绸皇冠上有一颗大珍珠),您可以以……美元买它,因为我要逃走。”那是完全无法相信的事情,我完全惊呆了,因为这种事情根本不可能发生。我说,首先必须对珍珠进行鉴定。但此时当然没有时间做,那个人很着急。可是,让我非常吃惊的是,几年后,那颗珍珠在印度出现了!此时我开始写作题为《御珠案》的书。(1)

(2)[荷兰]高罗佩著,李零、郭晓惠、李晓晨、张进京译:《中国古代房内考》,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218页。

《御珠案》是狄公案“新系列”的第四部小说。根据扬威廉·范德魏特灵为荷文本所作的前言等资料记载,1960年3月5日至4月8日,高罗佩先生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写成此书。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他读了许多中国古今小说,还定期去中国剧院看戏,戏剧强烈的感染力促使他重新评价自己的小说,并觉得不甚满意。同年夏天,他重新写作了此书,将凶手由卞嘉改为杨掌柜,将书名由《龙船案》改为《御珠案》。由于此时正忙于出版“新系列”的前三部小说,高公将重写后的手稿搁置了三年左右。1963年,英文本由英国伦敦海涅曼出版社(William Heinemann Ltd.)出版,名为The Emperor's Pearl;荷文本由荷兰范胡维出版社(W. van Hoeve Ltd.)出版,名为De Parel van de Keizer

(3)《大汉学家高罗佩传》,第1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