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领导称自己是收钱不办事、贪赃不枉法,领导称别人有请求,钱可拿,但事情绝对不办,这能作为受贿罪的辩护理由吗?这是诈骗还是受贿?
当然构成,因为承诺包括明示承诺,还包括默示承诺,既然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没有拒绝行贿,就属于承诺,构成受贿罪。
受贿和诈骗的核心区别还是看领导是否有办这个事的职权,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利为名获取财物,只要请托人所托办之事在其职权范围内,即便他根本不想为请托人办事,也构成受贿罪,而不得以诈骗论处。仅当行为人知道自己根本无法办成托办之事,但仍然收受财物,才可以诈骗罪论处。比如张三高考离重点线差200分,现在某大学招办工作人员说先上车后补票,先上学,到时可以解决正式学籍,这基本就是一种诈骗。因为招办工作人员不可能有这种权力。
这构成受贿罪吗?
单纯受贿
张三找领导帮忙,领导在看报纸,理都没理他。张三在领导桌子上放了10万块钱,以为领导会见钱眼开。结果领导还是眼皮都没眨一下。张三都快哭了,领导还是没理他。所以张三又放下了10万块钱,哭着请领导看完报纸想一想他的事。领导还是未置可否。最后张三哭着离开领导办公室。第二天早上,领导发现茶几上放着20万,都不记得哪来的了,就把20万放到保险柜。
单纯受贿又被称为经济受贿,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是一种法律特别规定的受贿,无须为人谋利,但仅限于经济往来中。
司法解释也是这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但是,在非经济往来中,如果没有为他人谋利,这种单纯受贿是不构成犯罪的。例如,某商人逢年过节给领导送钱,但从没有谋利请求。不过,《贪污贿赂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只要双方有上下级关系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即便在客观上没有为人谋利或者没有为人谋利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推定为具有谋利的目的,从而构成受贿罪。可见,如果下级单位逢年过节给领导送钱,即使没有任何请求,按照这个司法解释,领导还是构成受贿罪的,而且司法解释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你会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目的要素,是主观超过要素,这就像我们之前讲过的绑架罪,主观上要以勒索为目的,但这个目的并不需要实际实现。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即可认定具备这种目的。
斡旋受贿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承诺包括明示承诺和默示承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属于权钱交易。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是一种默示承诺。这些行为都让行贿者感觉职务行为可以收买,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这是刑法规定的特殊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收受贿赂是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此种受贿,必须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很明显斡旋受贿有三方当事人,A找B办事,B办不了,于是B找C去办。B和C都是国家工作人员,B收受A的财物。
收受贿赂
中间人B一定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联系,这跟索贿和收受贿赂利用的职务便利有所不同。职权包括事实上的职权和法律上的职权,而职务则只是一种法律上的职权。比如张三的儿子想上名校,他找教育局局长帮忙,教育局局长利用的就是法律职权;但如果张三找公安局局长帮忙,公安局局长打电话给教育局局长帮忙,公安局局长利用的则是事实职权,也即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联系。
这种主动“骗贿”的行为,也是一种索贿,而不是诈骗,因为李四之所以给钱还是因为张三的权力,李四对于张三可能从500万中上下其手是放任的,在本质上这属于权钱交易,所以构成受贿罪。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律认为像斡旋受贿这种利用事实职权的行为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自然不属于斡旋受贿。但是,如果利用的是法律职权,无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构成受贿罪。
张三和李四是老同学,李四想承包一个工程,张三刚好是主管领导。李四找张三“行个方便”,张三说:“那当然好了,咱俩同学那么多年,我当然得向着你。但现在有个问题,市委书记的儿子盯上了这个工程,所以我没办法。”李四问有没有回旋余地,张三表示也不是没有,关键看李四愿不愿意出一笔退出费。李四问要多少,张三说可能要500万。李四于是给了张三500万,让其转交给书记的公子。其实根本没有市委书记儿子要工程这回事,张三设了一个套,让李四往里面钻。
比如张三承包一个学校的工程,结果学校欠张三100万的工程款,张三找校领导多次,都没有拿到钱。年末,农民工等着张三结算工资。张三无奈,找到某地担任公安局局长的远房亲戚。局长听完非常生气,收了张三5万元钱,同意帮张三讨薪。公安局局长给教育局局长打了个电话,教育局局长找校长把这个事情给解决了。
索贿是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索贿无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构成受贿罪,很多时候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敲竹杠。
在这个案件中,公安局局长利用的是事实职权,且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但如果张三找的是教育局局长,那收钱的教育局局长构成受贿,因为他利用的是法律职权,而非事实职权。
索贿
事后受贿
具体而言,受贿罪有如下五种行为方式。
事后贿赂其实就是先办事后收钱。在职人员只要有权钱交易的事实,即便履行职务时没有收受贿赂的想法,只要办事之后基于该履职行为收受贿赂,一律以受贿罪论处。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就是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为人谋利,等离退休之后才收受财物,司法解释认为必须要在在职期间有事后受贿的约定才能构成犯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想一想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张三对求他在办公楼租售中“行方便”的吴某谎称,自己的外甥准备出国留学。吴某于是将20万元打入张三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张三该当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