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读书网 > 人文社科 > 刑法学讲义 > 046 危险驾驶罪

046 危险驾驶罪

这个案件大家不会陌生,对于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导致重大事故,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2018年10月28日,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正常上班,驾驶22路沿路线正常行驶。当天9点,乘客刘某在A站上车,其目的地为B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B站。刘某因不知道公交线路已改道且未理会司机的报站提醒,乘车过站后与司机发生争执逾5分钟,行至万州长江二桥时演变成互殴,约2秒后司机冉涌失去对公交车控制,导致越过中心线后撞击对向行驶的红色轿车与护栏后落入长江中。事故导致司机及刘某在内的15人遇难。

在司法实践中,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导致重大事故,存在两种情况。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

1.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比如张三凌晨3点收工后喝了3瓶啤酒,车停在夜宵摊门口,张三家住在夜宵摊对面。车位就在夜宵摊5米外,张三怕第二天早上被警察贴条,一看路上没有一人,于是把车开到5米外的车位停好。从形式上看,这符合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这可能就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这里涉及对刑法体系性的认识,虽然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醉酒驾车,无论是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都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有一个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也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些总则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刑法分则中的任何犯罪甚至故意杀人都有约束力。所以,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第一种情形,刑法理论没有争议地认为,由于乘客殴打行为直接导致了车辆失控,危及了公共安全。对此,乘客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比如万州事件的乘客。

鉴于危险驾驶罪作为故意犯罪的连带后果,所以有观点认为醉驾没有必要一律以犯罪论处。

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所以,张三和李四相比,从刑罚来看,李四判得更重。张三拘役结束后是不能做律师,但是李四徒刑结束后还是可以从事律师职业的。

祝在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搭乘12路无人售票公交车,因未及时购票而遭到司机的指责,祝遂生不满,便辱骂司机,并上前扇打司机的耳光。司机停车后予以还击,双方厮打,后被乘客劝止。司机重新启动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祝久平再生事端,勒令司机立即停车,并殴打正在驾驶的司机,并与司机争夺公交车的变速杆,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猛然撞到路边的通信电线杆后停下。结果通信电线杆被撞断,车上部分乘客因此受伤,公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

但是这会出现一个怪异的现象,张三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属于故意犯罪。李四醉酒驾车,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却属于过失犯罪。因为交通肇事罪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如醉酒驾车)是故意的,只是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但整体上还是认为是过失犯罪。

法院最后认为:祝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无理纠缠并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并与司机争夺公交车的变速杆,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虽然只发生撞断路边通信电线杆、公交车受损、部分乘客受伤、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的后果,但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财产的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久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

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虽然不重,只有拘役,但它毕竟是故意犯罪,有很多连带的后果,比如《律师法》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司机的责任

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没有必要一律以犯罪论处,毕竟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在第一种情形中,值得研究的是司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祝久平案中,司机回击这是人之常情,很难想象被殴却不还手的现象。但是,在从事高度危险的职业中,人之常情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明知回击行为会引发车辆失控的严重后果,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或者疏忽大意根本没有预见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这应当认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当然,过失犯罪,只有出现严重的实害结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祝久平案中只出现了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而无实际的严重后果,所以自然无法追究司机的责任。

最高法公布的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显示,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当前第一大刑事案件。

对于第二种情形,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是由驾驶人员擅离职守直接所致,但乘客的殴打行为又是引发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其对殴的唯一原因。对此,乘客和司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则存在一定的争议。

醉酒驾车一律构成犯罪吗

比较重要的判例如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

你会发现,在前几类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中,都没有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表述,但运输危险化学品却有这个限定。所以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前三类危险驾驶都是行为犯,并不需要证明危险驾驶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比如张三喝了四两白酒后醉酒驾车,张三被查后辩解说自己平常的酒量两斤起步,喝这点酒一点都不影响开车,反而更加清醒,这肯定不能作为辩护理由,只要故意达到醉驾程度,自然就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这类危险驾驶罪重,司法机关必须证明运输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才能构成犯罪。

被告人陆某某当班驾驶无人售票公交车,当车行驶至市区某站时,被告人张某某乘上该车。陆某某遂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往里走,张某某不仅不听从劝告,反以陆某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击中陆的脸部。陆某某被殴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某某,并动手殴打张,被告人张某某则辱骂陆某某并与陆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公交车接连撞倒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龚某某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超2万元。陆某某后投案自首。

最后一种危险驾驶罪,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两人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起诉,但法院最后认为陆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有自首等从宽情节,判其有期徒刑8年。对于张某某,法院则认为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

现在有意见认为应该在危险驾驶罪里面增加货运车超载的情形,也有意见认为这样立法有可能导致处罚范围扩大。对于大货车司机超载行为,当然应当严肃处理,但是一律通过刑罚措施来治理,并不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罚只是治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

法院之所以认为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考虑很难证明张某某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存在主观故意,所以最后以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都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超载超速是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可见,刑法打击的只是客运车的严重超载超速,货运车超载超速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具体到重庆万州的同类案件,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导致恶性事故,如果两人没有死亡,那就涉嫌犯罪,也一定会涉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适用问题。

超载超速和运输危险化学品

紧急情形中的阻却事由

有人平常车里备瓶酒,等警察来了,当着警察的面把二锅头一口吹掉。他对警察说“不好意思,看到警察就紧张,紧张就喝酒。”这能规避法律吗?很难查出他在见到警察前有没有喝酒。司法解释直面了这个问题,它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是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性事由,一种是正当防卫,一种是紧急避险。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粗略估计,两瓶啤酒或者三两白酒,就能达到醉驾标准,喝酒之后千万别开车!

对正在进行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所以乘客在打司机,张三从旁边气不过,拿着一壶开水从乘客头上浇了过去,乘客吱哇乱叫,这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

醉驾即醉酒驾驶机动车,它不包括毒驾,即便毒驾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也不能解释为醉驾,这种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只有实质当然,没有形式当然,属于对行为人不利的类推。同理,醉驾也不能包括醉酒驾驶轮船、飞机,毕竟机动车无法包容轮船、飞机这些交通工具。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了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这是典型的紧急避险。乘客跟司机扭打在一起,司机紧急刹车,导致人员伤亡,甚至后车也发生冲撞,这对司机而言是紧急避险。但是乘客还是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驾

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要培养民众的规则意识,无论尊贵、卑贱、富裕、贫穷,都要受到规则的约束。如果人们非但不愿意遵守规则,反而视遵规守法为弱者的行径,那么你我是否也会遭遇万州事件,就只能听天由命了。

有种情况比较有趣,张三开车,李四别了他一下。张三很生气,马上别了回去。两人对着别,就在路上不停地别来别去,互相开斗气车,所幸没有造成什么事故。但是,其实两人的行为都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属于共同犯罪。

想一想

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也就是所谓的飙车行为。追逐竞驶最核心的点是“竞”,它一定要有竞赛、比拼性质。它可能是多个人竞驶,也可能是一个人竞驶,比如有人专门追警车,还有人专门追救护车,当然还有人专门比计时赛看谁开得快,像最著名的京城二环十三郎案。二环路全程32.7公里,飞车高手在晚上九、十点钟正常车流量的情况下,13分钟能开完,史称二环十三郎。一拨玩车族在比谁开车开得快,这就是典型的追逐竞驶。

如果你乘坐的公交车上,乘客与司机发生了争执,你该怎么做?

追逐竞驶

[2]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事审判参考》第319号。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此罪的刑罚不重,仅处拘役和罚金,包括四种行为方式:飙车、醉驾、超速超载和运输危险化学品。

[3]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