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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武则天之后

我们研究的案例越多,变量就更为多样复杂,但与本研究最为有关的(根据上述案例)是一位女性能否名正言顺地成为直接继承人,通过正式临朝或非正式听政来施行统治这一问题。另一关键问题则是她们的社会地位及家庭出身。十八世纪的欧洲,一国皇室之女有可能成为另一国的女王。联姻是皇室政治的一种重要策略,其中女性参与决策的程度很高,其女王或公主的身份对婚姻影响重大。23在中国,家族联姻直至宋朝都在政治中有着极重的分量,但大部分情况下(不过并非绝对)仅在王朝内部。可是明朝除了开始的几年,家族联姻政治几乎无足轻重,到了清代则更是如此。其他变量包括:女性统治者怎样及何时学习治理?她们如何选择顾问?都有哪些顾问(例如父亲、叔伯、兄弟、连襟、官员、其他女性、宦官或别的宫廷侍从)?在最后这群人中,宦官在中国扮演了重要角色。当权的皇室女性往往利用皇室与宦官间的主仆关系。由于宦官们被阉割,他们就免除了与宫中女性私通的嫌疑(尽管这并不绝对),而且宦官们还有可能与满朝文武建立广泛的联系。与此同时,宦官还可以绕开大臣,提供幕后消息,但这也有可能对女性统治者不利。

另一位直接继承皇位、名正言顺统治的女性是拜占庭的狄奥多拉女皇。她与姐姐佐伊1042年时共同执政七周时间,并于1055—1056年单独执政。如同八世纪的伊琳娜女皇一样,狄奥多拉和她姐姐都自称“皇帝”,她们被视为合法继承人。无独有偶,耶路撒冷王国、信奉基督教的梅丽桑德亦在其父1131年死后直接继承王位,实行统治,直至1160年去世。据说她摧毁了其夫夺权的企图,并在儿子成年时拒绝让权。大致同一时期的穆斯林女性统治者,还包括1074—1138年统治也门的萨伊达·胡拉。虽然她的丈夫是名义上的统治者,但退出了政治舞台,而她则成为国家首脑,还在一段时间内出任最高宗教权威。印度的拉迪亚·宾特·伊图迷施(亦称拉齐娅)被其父任命为德里苏丹,她于1236—1240年在位。据说她“抛去女装,步出深闺,骑上大象出现在公众场合”。22十三世纪时,成吉思汗任命他的女儿们在中亚担任自己领地的女王,并在战争与外交事务中依靠她们,不过有关她们的历史后来被抹去了。最后,十世纪宋朝的刘太后临朝之时,毗邻的契丹则由两位女性相继统治。一百年后,毗邻的党项西夏亦为两位女性治理。

尽管女性能否名正言顺地统治、成为直接继承人或临朝称制在评估其权力运用上是关键问题,但这并不是唯一问题。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大多数女王与皇后都只是配偶,也就是说,她们的主要角色是男性统治者的妻子及皇位继承人的母亲——在中国,她们常常是妃嫔诞下的太子的养母。不过,即便她们不临朝或并非统治者,她们仍能参与统治,这与她们是否主持攻城略地、征收税赋或兴起改革无关。一位女性有可能已经成为受人敬重的太后,为人仰仗来任命继承人,但仅此而已;她也有可能把持朝政,至死才交出大权;她亦有可能像太后及正式临朝听政者那样合理合法地运用权力,但也有可能像宫中乳母那样非法篡权,滥用威势;她有可能通过资助宗教、艺术活动,在宫内宫外建立联系,并从事正当或不正当的经济活动以产生影响;她还有可能在一位候选人是否能够胜任职务或者适合婚嫁上给予宝贵意见,不过这可能私下进行,除了皇帝没有其他人知道。历史学家常常忽略女性的角色,因为她们并未处于国家政治的核心。有的历史学家则轻描淡写地处理她们在社会、文化、宗教领域的活动,然而这些活动对于朝代荣光与合理性的构建是至关重要的。即便是与议会分享权力的皇廷或女性并不如欧洲与突厥化蒙古帝国那么显眼的朝廷亦是如此。有时,证据的缺乏仅仅是因为女性并未留下只言片语或缺少关于她们的故事。在许多情况下,留存下的资料吉光片羽,只是一些不足以重构故事的细节罢了,例如一位女性何时出生、去世,其入宫年份,经历哪些仪式,其地位如何(例如本是侍从或者正式婚配),出身什么背景,何时及是否晋升,何处及如何下葬,等等。尽管这些细节讲述的故事极其微小,还是可以把它们精心拓展,不过我还是会常常保持其简略。我的假设是,这些故事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是一夫多妻制皇室如何自我存续的内在组成部分。

本书以女性仍在朝代政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宋元时期为开端。同处于十一世纪至十三世纪的欧亚大陆其他地区亦见证了女性对权力的掌控,从而令我能够加以比较,并集中一些问题与变量,对我所谓的“女性统治”这一概念进行定义。一些信奉基督教的女王从其父王那里直接继承了统治权,这在世界范围内相对少见,在中国则毫无可能。十二世纪时,黑海东岸的格鲁吉亚国王吉奥尔基三世膝下无子,通过加冕其女塔马尔、共同称王的方式解决了继承难题。吉奥尔基三世在1184年去世时将皇位传给了女儿。塔马尔镇压了叛乱,并权倾教宗元老,成为“王中王”,更是“女王中的女王”。塔马尔只赐予她那位被迫嫁与的俄国公爵“国王”封号。后来,她宣告婚姻无效——他们没有子嗣——并嫁给了一位信奉基督教的奥塞梯人,后来他们育有两个孩子。塔马尔的统治直到1213年去世为止,其一生的主要事迹包括镇压前夫参与的叛乱及击退威胁要娶她为妻的伊斯兰苏丹。那位苏丹扬言,如果她不成为穆斯林,那么她就得当小妾。在塔马尔的统治下,格鲁吉亚王国增长至最大规模,之后王位由塔马尔的儿子继承,他成为格鲁吉亚历史上最为人称颂的君王。21

1武则天之后的两位皇后是中宗韦皇后及肃宗张皇后。关于晚唐皇帝并未立后的信息,见[美]马克梦(Keith McMahon):《牝鸡无晨:汉代至辽代皇帝的后与妃》(Women Shall Not Rule: Imperial Wives and Concubines in China from the Han to the Liao)(以下简作《牝鸡无晨》),第223—236页。

十一世纪至十三世纪欧亚大陆其他地域的女性统治者

2见[美]弗朗西斯·欧克来(Francis Oakley):《帝王身份:狂喜的政治》(Kingship: The Politics of Enchantment),第16—17页,第39—41页;[荷]杰罗恩·杜丹(Jeroen Duindam)著,[美]罗丽丝·S. 格兰杰(Lorris S. Granger)与杰拉德·T. 莫兰(Gerard T. Moran)译:《权力的神话:诺伯特·埃利亚斯与早期现代欧洲的宫廷》(Myths of Power: Norbert Elias and the Early Modern European Court)(以下简作《权力的神话》,第108页。

不论是一夫多妻还是一夫一妻制,本研究中与后妃生活最为有关的因素,是将婚姻及性生活的亲密无间与治理国家分离的困难,如果这种分离仍有可能。这也是上述关于帝王身份与反对女性统治的讨论出发点。后妃有亲近皇帝的特权,能攀升至权力的高位,尤其在皇帝患病或驾崩时,她们便成为决策者或临时统治者。在关乎增加自己儿子利益的情况下,这些女性更是坚定不移。不同政权给予女性的参政自由度不一。在突厥化蒙古政权中,上层女性在政治及军事事务中极有发言权。帖木儿帝国(1370—1507)的女性参与议政会,在王朝仪式中扮演重要角色,并在与敌国及外交使节的谈判中占有一席之地。作为帖木儿的后裔,印度的莫卧儿帝国保留了这些传统。帖木儿时代的内室仍没有宫墙,而自莫卧儿帝国第三任君主阿克巴之后,内室越来越保密、封闭,不过受人敬仰的女性依旧是重要决策者,成为君王在社会、政治事务中的伴侣。一个突出的例子是莫卧儿帝国第四任君主贾汉吉尔(1605—1627年在位)的妻子努尔汗(1577—1645)。北魏、辽及元朝的中国也有相似的情况。这些朝代则均起源于游牧民族。汉族王朝没有此种习俗,可是在很多情况下也给予女性很大的话语权,尤其是太后。其他诸如波斯萨菲王朝(1501—1736)、奥斯曼帝国(1299—1923)等与突厥化蒙古人有关的亚洲政权,起初保留了一些相关传统,可是后来则变得渐趋保守。所有皇廷中,一位重要女性如何以及为何获得权力取决于种种条件。奥斯曼帝国的女性权力与诞下男嗣及超过生育年龄息息相关。在中国,诞下男嗣亦是关键一步,可是如果正妻无子,她可以从妾妇处收养儿子,据为己有,如果那个儿子是太子则更是如此。女性长辈的意见,尤其是在婚姻与继承方面,受到他人的高度重视。莫卧儿帝国的女性不论年龄或有无子息都很有权力,这主要归功于其家世血统。在中国,女性的家世血统直到宋元时还起到一定作用,不过之后则影响日减。最终,皇室妇女的活动领域及利益关系超出了生养孩子的范畴。她们赞助艺术、文学及宗教活动,并参与经济事务,尽管最后对有些的活动参与程度较小。这一切都促进了王朝荣光的创造与进一步展现。20

3见[英]保琳·斯塔福德(Pauline Stafford):《对英格兰十世纪中期至十二世纪中期皇家女性的描绘》(“The Portrayal of Royal Women in England,Mid-Tenth to Mid-Twelfth Centuries”,以下简作《皇家女性的描绘》),收入[加]约翰·卡密·帕森斯(John Carmi Parsons)编:《中世纪女王身份》(Medieval Queenship),第143—167页;[加]约翰·卡密·帕森斯:《家庭、性与权利:中古女王身份的律动 》(“Family, Sex, and Power: The Rhythms of Medieval Queenship”,以下简作《家庭、性与权利》),收入前书,第1—11页。

然而,儿子多也有不利之处。横跨整个欧亚大陆的突厥化蒙古政权允许皇子们竞争继承者之位,这常常导致长期的暴力争夺。奥斯曼帝国最终采用了嫡长子继承制,才使此种争斗减少。中国的汉族政权通常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从而使皇位继承得以有序进行,但冲突与不确定仍时有发生。诸如金朝的女真人、元朝的蒙古人及清朝的满族人统治的时期,与中亚突厥化的蒙古政权一样,所有皇子都有成为继承人的可能,不过一些情况下还是采用了嫡长子继承制。或者如康熙帝之后的清朝皇帝那样内定继承人,直至前任皇帝驾崩时才公之于众。战乱时期,大量的皇子意味着他们会成为潜在的刺杀目标,即使是蹒跚学步的小皇子也不例外。无论和平年代或是动荡时期,皇子都有可能成为浪荡公子或挥霍纨绔,从而不能胜任统治者之位。不过其中一些还是当上了皇帝,并最终遭到废黜或刺杀。19

4见[荷]杰罗恩·杜丹:《权力的神话》,第108页。

在一夫多妻政权中,妃嫔的主要功能是诞下子嗣。一夫多妻的统治者较一夫一妻的统治者有一定优势,因为后者必须使正妻受孕产子,如果她未产下皇子,则必须从其他渠道获得子嗣。一夫多妻制政权是否因生殖优势而持续时间更长,则仍有待探讨,15但有一点是清楚的:从宋朝至清朝,大部分皇帝是由妃子所生。在基督教的一夫一妻制下,国王可能会废黜原配,以便再娶新王后,但这会招致宗教权威的谴责;统治者也可能赋予私生子合法地位,但通常不能让他们继承王位。而上述一夫多妻制地区则几乎不受此种限制,因为他们既是宗教权威亦是政治权威,不仅有一夫多妻的特权,而且需要满足一夫多妻君主的预设。妃嫔所生之子并不被视为私生子,并常常继承皇位。与一夫一妻制的君主相比,一夫多妻制君主的延嗣成功率令人叹为观止。中国有几个最值得注意的例子,包括南陈(六世纪)第四位皇帝育有四十二位皇子,唐玄宗(八世纪)有三十位皇子,宋徽宗(十二世纪)则有三十一位(退位后又有更多),而清朝的康熙帝(十七至十八世纪)有三十六位皇子——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在南陈第四位皇帝之后,只有一位多子皇帝的统治处于王朝即将覆灭的时刻。玄宗与一位妃子(本为其子之妻)的灾难性情事几乎使其失掉了整个王朝;徽宗在外族入侵、中国北方陷落的浩劫中退位;康熙在决定继承人之前多年问题不断。许多皇帝一夫多妻的程度有限,他们只宠幸几位女性,限制自己在内室中的活动。如上所述,种种考虑及规条限制了这些皇室一夫多妻者不能够最大限度地广施龙种,亦不能随心所欲地与后妃交欢。一些皇帝没有皇子,还有一些根本连孩子都没有。皇子常常在其他皇子诞生前便夭亡了。无论如何,皇位继承危机仍然存在。一些中国以外的政权通过性欲节制来控制生育。莫卧儿帝国的阿克巴采取避免过度食用肉类、饮用酒品、进行房事的方法,他坐拥三百后妃,却只有三子两女。16这可能是极端个例,但是根据莱斯利·皮尔斯(Leslie Peirce)的研究,十五世纪以降的奥斯曼统治者“在一些儿子健康度过童年之后就停止继续造人”。除此以外,从十五世纪中期开始,奥斯曼统治者规定每个奴隶妃嫔只可以有一个儿子,产下儿子之后这些妇女便不再生育。17中国皇帝主要在礼仪规定为过世父母戴孝及发生自然灾害期间实行禁欲(尽管一些皇帝并不遵守这些规定)。许多皇帝好像很少甚至从未与皇后发生性关系,相反,他们主要或完全通过妃嫔实现传宗接代。18

5这十一位皇后分别是晋朝皇后贾南风,北魏文明皇后冯氏、孝文帝冯润皇后、宣武灵皇后,刘宋山阴公主刘楚玉,南齐太后王宝明及皇后何婧英,北齐皇后胡氏(高湛之妻;除此以外,高湛的两位妃子据说亦与他人有染),武则天及韦皇后,闽国皇后陈金凤,还有梁元帝称帝之前就已迎娶的徐昭佩。她们都在正史中有所记载。汉皇后赵飞燕也可以收入正史,不过关于她事迹的记录却并未出现于史书之中。见[美]马克梦:《牝鸡无晨》,第132—134页,第273—274页。

其他变量则包括如何纳娶妻妾,她们的社会地位、种族构成有何特点,出身何处(还有结婚年龄、是否为处子、信奉什么宗教等)。对于这些更大的议题,我亦仅援引少许中国以外的例子。在中国,聘娶引荐是娶妻的主要方式,妾妇有可能是统治者们接受的朝贡。还有一些婚姻则基于政治、军事联盟。一般而言,妻妾均应为处子,但朝代的开国君主往往纳娶手下败将(包括前朝国君)的妻妾。阿契美尼德及其他古代近东国家的统治者从被他们取代的前朝皇室迎娶妻子,在某些地区甚至迎娶其父之妻,以使其政权合理化。14中亚突厥化的蒙古政权则实行转房婚,即亡夫的弟弟、侄子或儿子迎娶该遗孀(儿子是遗孀亲生的除外。辽、金、元的皇室女性们抵制此种习惯)。汉族人对此习俗深恶痛绝,在他们看来,娶自己父亲的妻妾是乱伦之举,不过也有一些皇帝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至于妻妾的社会地位,截至元朝,皇帝所娶的皇后通常都地位崇高,而妃嫔的出身阶级则跨度较大。然而到了明代,不论是皇后还是妃嫔,其社会地位都较低,因为出身寒微的女性夺取或觊觎权力的可能性较小。突厥化的蒙古政权则形成了有趣对比。帖木儿有意迎娶成吉思汗家族的女性,从而增强自己的皇家气质。其他突厥化蒙古政权的统治者亦非常看重妻子的世族出身。然而,同为突厥系的奥斯曼帝国则最终放弃了这种习惯,而同明朝统治者一样,迎娶社会地位较低者为妻,不过他们更进一步,只娶奴隶为妾,上文对此已有提及。妻妾的种族构成是另一个变量。在中国,汉族皇帝的皇后通常是汉人,而非汉族政权的皇后则出身皇帝本族或其他联盟部族,有时甚至只能从一个或几个较为重视的部族中选取皇后。不过,汉族与非汉族政权的皇帝都可以从其他族裔中纳娶妃子。例如,一些明朝皇帝对朝鲜妃子情有独钟,而满族皇帝的妃嫔中便有满族人、蒙古人、汉族人、朝鲜人及突厥人。

6我的主要参照标准是波斯、中国及喜马拉雅山区,我的灵感来源于[美]帕特里夏·克罗恩(Patricia Crone):《早期伊斯兰使其伊朗的排外先知们:农村地区反抗及本土拜火教》(The Nativist Prophets of Early Islamic Iran: Rural Revolt and Local Zoroastrianism),第391—438页。关于中国的一妻多夫制,见[美]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让性运作:清代中国作为生存策略的一妻多夫》(“Making Sex Work: Polyandry as a Survival Strategy in Qing Dynasty China”),收入[美]顾德曼(Bryna Goodman)与[美]文棣(Wendy Larson)合编:《运动中的性别:晚期帝制与现代中国的分工与文化变动》(Gender in Motion: Divisions of Labor and Cultural Change in Late Imperial and Modern China),第29—54页。

我关于中国后妃研究的议题包括如下几点:中国与其他王朝,尤其是那些君主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王朝有哪些共同习俗?皇廷之间有何不同?11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相当冗长,不过我将只从少数抽样案例中列举出关键变量,尤其是在欧亚大陆范围之内。我将从后妃的品阶与数量开始讨论,并在结论中再次回顾这些变量。正如上卷《牝鸡无晨》中解说的那样,中国的一夫多妻制中,皇帝通常只有一位皇后,不过却有许多妃子。后者的品阶等级森严,总体说来绝对位于皇后之下。皇帝很少同时拥有超过一位皇后,多于一位皇后的情况只发生在明代以前,并且通常是“征服王朝”中,即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朝代。他们的一夫多妻制中,一名男子可以娶多位妻子及多位妾妇。征服王朝统治的时间越长,其统治者遵从汉人习俗的程度就越高,皇后数量最终也限制为仅有一位。中亚突厥化的蒙古人皈依伊斯兰教,而伊斯兰教法规定一名男子只能有四位妻子,其中一位是主妻,不过其纳娶妾妇的数量则没有限制。不过,统治者及其他男性未必遵从这项规定,例如帖木儿(1336—1405)及其继承者便是如此,帖木儿后裔建立的莫卧儿帝国的统治者们亦有多于四名妻子的情况。例如阿克巴(1542—1605)就有成百上千位妻子。他曾经询问过伊斯兰教法将奈他何,一番迂回之后,他的顾问告诉他“临时婚姻”不仅合法,而且允许一名男子拥有数量不限的“临时”妻子。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婚姻律条可以灵活松弛。直至十五世纪,奥斯曼帝国的统治者们既有很多妻子,又有奴隶妾妇,后来则只拥有后者,不过统治者们有可能将一名宠妾晋升为合法妻子。后汉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些中国皇帝曾有成千上万的妃嫔,但正常情况下,皇帝的后妃数量则少得多,有时少于一百,也有只有几位后妃的。不论是皈依伊斯兰教之前还是之后,近东、中亚及其他地区的统治者们拥有的妻妾数量相似,在我看来,成千上万的后妃只是个别现象,不过的确存在过。有时我们只能对相关数量进行猜测,例如拉美西斯二世的孩子在一百个左右,但只有两位妻子为人所知,其他的则都青史无名。12类似的是,中国关于妻妾数量的记录甚至在晚近时期也不完全,与例如族谱及葬礼记录中的数量亦不一致,因为后者倾向于记载那些产下子嗣并有其他可圈可点之处的女性。信仰伊斯兰教的政权多数将女性排除在历史记录之外,一位女性究竟是妻是妾,往往语焉不详。“妾妇”与“次妻”这样的称谓在不同的文化与时代中并非一成不变,“临时妻子”便是明证。因此,它们也产生了一些复杂的问题。我暂时笼统使用这些术语,不加以细分。13

7在这十一位中,北魏冯皇后、南齐王宝明(她从未成为皇后,但是后来成为太后)及武则天自然死亡。我们对何婧英的死一无所知。有六位下场很惨,被下令自尽(不仅仅是因为她们的性行为),其中包括贾南风、冯润、灵皇后、山阴公主、韦皇后与陈金凤。关于武则天,见[美]马克梦:《牝鸡无晨》,第187—202页。

撰写中国内廷历史通常需要进行跨文化的对比参照,尤其是考虑到中国是世界上诸多男性君主一夫多妻的地域之一。提及一夫多妻君主的后妃及她们居住的区域,阿拉伯语外来词harem(内室)就会浮现于我的脑海。内室及类似空间的历史悠久,至少可追溯至公元前两千多年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及公元前一千多年的埃及与中国。然而,由于历史上世界各地风俗不一,且长久以来存在着种种成见,“内室”这一用语仍富争议。它不但暗示女性被畜养、孤立,甚至监禁,并且令人联想到专横暴虐、荒淫无度的君主形象,仿佛他们随时都可以与性感女性狎昵。至少两千年以前,这种形象就已在希腊及罗马人的臆想中定型了,并长久以来为近东及远东提供想象堕落放纵的阴柔男性之素材。与此同时,几个世纪的中国史官们将肆意挥霍的君主描绘成荒淫无度、拜倒在“倾国”女子的魅惑之下的形象。关于君王及其内室的成见存在现实根源,但是将内室想象为充斥着对君王性需求百依百顺的女子,则需要进一步思辨论证。首先,如果“内室”仅存在于隔绝妇女并限制其行动的政权,那么该词就不适用于那些女性可以与君王一道或独自参与皇室会见活动的政权。甚至在像中国这样隔离女性的政权中,女性居所也未必只有后妃。在近东、远东及中亚、南亚,母亲、祖母、姑姨、姐妹、女儿、年幼的儿子、奴隶、奴仆、乳母、宦官及其他人等都居住在内室。除此以外,在使用“内室”一词的地区,这个词是敬语,指称受到保护且有神圣感的区域,一般外来者是不允许进入的。皇室女性声誉的衡量标准在于她有多不显眼。君王的居所具有建筑及秩序之美,由等级、行为规范及礼节协调治理,这里还有行政机构。在中国,后妃通常是整个帝国中受教育程度最高的女性。一位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是被选为妃嫔的关键所在,尽管这未必与其升迁或受宠有必然联系。妃嫔通常能歌善舞;后妃们有时习学绘画书法,并收藏文玩。尽管有时为了方便,我会使用“内室”一词,中文大略与其对应的则是“内宫”“后宫”。综上所述,古代近东并没有哪个词与“内室”完全对应,尽管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前1303—前1213)的宫廷、波斯阿契美尼德王朝(前550—前330),以及此前此后的其他王国和那些出现在《圣经》中的国度,君王都有很多妻子,而她们中的一些似乎就住在特殊的居所之中。10

8见情颠主人:《绣榻野史》,第127—128页,台北:双笛国际出版社,1995。

宫廷,一夫多妻制与女性居所

9见《玉房秘诀》,收入[日]丹波康赖:《医心方房内》(东京:江户文学选,1976),第6卷,第75—76页。

与神话中西王母有许多相同特点的历史人物则是所谓“名妓”。她们接受教育,有艺术修养,通晓音律,擅长写作,自唐朝就广为人知,为男性追捧。这些男性并不在乎她们还与其他男性有染。事实上,正是因为其他男性的追求才使得她们更加宝贵,而名妓也可以在主顾中拣选。一些主顾只是与她们共享时光,却从未与其同床共枕。由名妓所写及与其相关的文献存世丰富,并与关于皇室后妃的文献有一定交集,其中以有关宠妃、被对手整垮的女性,以及被毫无忠诚、有眼无珠的男性抛弃的女性之文献尤为突出。名妓与西王母形成了两极差异,名妓依靠男性生存,而主顾们有可能通过纳妾的方式使她们脱离妓院。在名妓中,有至少两类对应的负面人物,这两类人也常有交集:一者是唯利是图、欺诈不诚的娼妓,她们蛊惑主顾,榨干其钱财;另一类则是淫妇,文献中将她们描绘为疯狂宣淫、饥渴至极之人,以致与任何男性都能交媾,例如仆人、和尚、乞丐,甚至雄性动物。本卷将继续列举有关与皇帝以外男性有染的后妃的叙述,并主要阐明自宋以来发生的变化,至清代慈禧太后为止,男性从过往历史、传说及偏见中举例,将女性刻画成淫妇,但是没有确证可以证明这一论断。

10见[英]劳埃德·卢埃林-琼斯(Lloyd Llewellyn-Jones):《古代波斯的国王与宫廷,公元前559年至公元前331年》(King and Court in Ancient Persia 559 to 331 BCE)(以下简称《国王与宫廷》),第99—106页;[美]莱斯莉·皮尔斯(Leslie Peirce):《皇家内室:奥斯曼帝国的女性与皇权》(The Imperial Harem: Women and Sovereignty in the Ottoman Empire)(以下简称《皇家内室》),第3—6页;[美]艾尔纳·K. 索夫昂(Elna K. Solvang),《向“内”再看一眼:内室与女性阐释》(“Another Look‘Inside’: Harems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Women”),收入[美]斯蒂芬·W. 霍洛韦(Steven W. Holloway)编:《东方主义、亚述学研究以及圣经》(Orientalism, Assyriology and the Bible),第374—398页;[英]玛利亚·布罗修斯(Maria Brosius):《推陈出新?阿契美尼德王朝下波斯的宫廷与宫廷仪式》(“New out of Old? Court and Court Ceremonies in Achaemenid Persia”),收入[英] A. J. S. 斯波福斯(A. J. S. Spawforth)编:《古代君主制下的宫廷与宫廷社会》(The Court and Court Society in Ancient Monarchies),第17—57页;[美]彼得·布兰德(Peter Brand):《国王的所有妻子们:埃及新王朝下的拉美西斯二世及皇家一夫多妻制》(“All the King’s Wives: Ramesses II and Royal Polygyny in New Kingdom Egypt”)(以下简称《国王的所有妻子们》), 即将载于《埃及史学报》(特刊;感谢作者惠赠手稿)。

中国还有另一位女王本质上似乎也是一妻多夫的,关于她的描写则没有那么不堪,只不过她并不是一位历史人物。这就是西王母,一位统治着位于中国西部自己仙域的古代女神。传说古代帝王不远千里造访她,与其宴饮,之后满载智慧与不老之药还归中土。她曾在唐朝一部偏僻的房中术文献中出现,该文献说她并无夫君,喜欢与年轻男性交媾以增强活力,而之后这些男子则精神枯竭,身患病症。9尽管这部文献并不像其他文献那样广为人知,但它仍反映出中国的性传说中对于女性性能力的基本信仰,除非男性掌握了房中术,这种能力便能使她从男性处偷取生命力。西王母是虚无缥缈的超自然女性的原型,她总是决定与男性相遇的条件,但却不会跟一名男子厮守永久。尽管提及西王母的性能力时有一种威胁的意味,但一般来说她并非人们谴责的对象。她的神话地位使其能够抽身出来,成为唐朝最为重要的女神,并在之后仍然受人膜拜。作为女性,她不需要夫君就能独自统治领地,而男性则需要非常幸运才能拜访她。

11见卢埃林-琼斯:《国王与宫廷》,第xiv页,第3—6页;[荷]杰罗恩·杜丹(Jeroen Duindam):《王朝国家与帝国中的皇家宫廷》(“Royal Courts in Dynastic States and Empires”),收入杰罗恩·杜丹、[土耳其]蒂拉伊·阿尔坦(Tülay Artan)、[土耳其]梅坦·昆特(Metin Kunt)合编:《王朝国家与帝国中的皇家宫廷:全球视角》(Royal Courts in Dynastic States and Empires: A Global Perspective)(以下简称《王朝国家与帝国中的皇家宫廷》),第1—23页;A. J. S. 斯波福斯:《序言》(“Introduction”),收入其编著:《古代君主制下的宫廷与宫廷社会》,第1—16页。

这就是历史上真实发生的一妻多夫制。女王及皇后们的一妻多夫实际上是想象中的构建,虽然世界历史中她们有一些人的确相继或同时拥有多位夫君或男宠。至于皇后纳男妾,古代中国只有一个不甚明晰的例子(南齐王宝明太后)。在中国的后妃中,部分男宠仅仅是私人的秘密伴侣,而有些男宠则亦扮演政治顾问的角色(包括北魏的两位皇后)。在皇帝夫君驾崩以后,武则天畜养了两名男宠,其中一名在宫廷政治中扮演了微小的角色,并且一段时间内,两名男宠同时侍奉武则天。后来武则天七十岁之后又豢养了两名男宠,他们是兄弟,并且一同取悦武则天。一场政变结束了武则天的统治,之后她自然死去。可是,其他大部分步其后尘的女性则不得善终。7后世小说将武则天描绘成性欲极强的女性,一个故事甚至描述那对兄弟曾与其同时交欢。8武则天与汉朝皇后赵飞燕成为明清小说中性欲旺盛女性的原型。像武则天与赵飞燕这样一妻多夫的女性,其相关描写只有负面的,不过作者们仍喜欢把她们刻画成极尽欢愉之事。

12拉美西斯二世有两位资历较高的妻子,诞下首位皇子的妻子是主妻。公元前九世纪至公元前七世纪的亚述统治者与中国统治者一样,只有一位主妻,并可以有妾。古代近东(包括阿契美尼德帝国)的其他统治者有多名妻子。见布兰德:《国王的所有妻子们》;[丹]戈伊科·拜嘉摩维(Gojko Barjamovic):《自豪、排场与境况:亚述皇宫、宫廷与家庭,公元前879年至公元前612年》(“Pride, Pomp and Circumstance: Palace, Court and Household in Assyria,879-612 BCE”),收入杜丹、阿尔坦、昆特合编:《王朝国家与帝国中的皇家宫廷》,第27—61页;卢埃林-琼斯:《国王与宫廷》,第119页;[美]鲁比·拉尔(Ruby Lal):《早期莫卧儿帝国的家庭生活与权力关系》(Domesticity and Power in the Early Mughal World)(以下简称《家庭生活与权力关系》),第172—173页,注134;皮尔斯:《皇家内室》,第31页。

事实上,一妻多夫有两种主要形式:兄弟型与非兄弟型,不过两者都未见于皇室成员之间。兄弟型一妻多夫中,兄弟们不仅共享一位妻子,还从父母处共同继承财产,并避免财产分割。然而,如果每个兄弟各有一位妻子,他们就会分家。共享一位妻子使得他们可以保持家庭财产完整,从而汇聚资源。如果兄弟们分摊了财产,每份则数量过少,不足以维持生计。兄弟型一妻多夫往往出现在保持财产完整至关重要的区域,尤其是在贫困的农耕地区,或男性长期在外做苦力或当兵的情况下。非兄弟型一妻多夫中,男性由于生活贫困、劳力短缺、土地匮乏、女性较少而共享一位妻子。这是古代中国主要的一妻多夫制,俗称“找夫养夫”。人们定下契约,例如规定何种情况下丈夫及妻子允许外来男子加入家庭以贡献劳力、增加收入,而外来男子既可以只待一段时间,也可以终身入家。一妻多夫在世界各地均可见到,例如希腊及欧洲其他地区、前伊斯兰时代的阿拉伯半岛及伊朗、印度及喜马拉雅山区。一些情况下,一妻多夫只是暂时的,例如其中一位丈夫最终能够独立养活妻子,或无法生育的男子将妻子外借给另一位男性以产下子嗣。一妻多夫也可以指夫妻同意妻子可以与外人发生性关系,从而赚取钱财,这也形成了一种卖淫。一些一妻多夫行为的参与者并不以为耻,尤其是在部分喜马拉雅山区,因为富裕家庭也参与其中。然而在波斯及中国,一妻多夫通常为非参与者不齿,而参与者也不会公然宣谈。首先,一妻多夫者多数住在偏远贫困的地区,他们在那儿受到波斯伊斯兰教及中国政权机构干扰较少,而这些机构视一妻多夫为邪门歪道。6

13我对“一夫多伴”与“一夫多妻” 不详加区分,通常同指称一名男子有多位妻子、多妻多妾,或一妻多妾。妻妾间的区别随着朝代更迭而变化,甚至一朝内不同的皇帝之间亦有不同,下文将会提及。所罗门王据说有“七百位妻子、公主及三百位妾妇”(《旧约列王纪》第11章)。阿契美尼德王朝的统治者们可能有成百上千的妾妇。相对晚近的非洲一夫多妻制中,男性甚至有成千上万的妻子。见皮尔斯:《皇家内室》,第二、三章;[美]华尔德·沙伊德尔(Walter Scheidel):《性与帝国:达尔文视角》(“Sex and Empire: A Darwinian Perspective”)(以下简称《性与帝国》),收入[美]伊恩·莫里斯(Ian Morris)与华尔德·沙伊德尔合编:《古代帝国动态:从亚述王朝到拜占庭帝国的国家权力》(The Dynamics of Ancient Empires: State Power from Assyria to Byzantium),第255—324页。

我所说的“一妻多夫的皇后”需要进一步定义与引证史料。这个非传统的暂定术语指称那些有多于一位性伴侣的后妃们。传统意义上的一妻多夫——一位女性嫁给多于一名男性——有其本身的历史,简短的跨文化参照对比能使其脉络更为明了,也可以澄清这一术语对于中国皇室婚姻史及女性统治的意义。这还有助于我们将其与皇室一夫多妻制对比,以进一步了解其意义。一妻多夫与一夫多妻不同,前者常常伴随着家庭贫困和女性缺乏而发生,后者则通常是财富与地位的体现。一位地位较高的男性既有钱又有权以迎娶三妻四妾。因此,一妻多夫与一夫多妻并非平衡对应,因为一位地位较高的女性通常不会像地位较高的男性那样,有权拥有多于一位夫君——除非她是宋朝之前那十一位皇后之一。可是即便如此,她们仍比一夫多妻的男人更为受限。

14《圣经·旧约》中大卫王取得了扫罗王内室中的女性(《撒母耳记下》第12章第8节)。见卢埃林-琼斯:《国王与宫廷》,第113—116页,第116—119页。

自宋朝以后,正史中再未提及女性统治者畜有男宠或有婚外恋情,但其他文献中则仍有传闻。其中关于一位辽国皇后的故事颇为可信,不过其他叙述却都模模糊糊或明显失真。交互参照汉代至宋代的正史与其他文献,可以发现至少有十一位皇后及一位公主可以笼统地称为“一妻多夫”。她们与夫君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有两位还纳男人为妾。5虽然撰写者有可能捏造或夸张了自己的叙述,提供的证据亦值得怀疑,可是我认为这些女性的权势足够煊赫,即便她们纵欲淫乐也能全身而退,何况此时反对此类关系的呼声还没有后来朝代那样强烈。简而言之,不论是记录方式、用语修辞,还是价值观念,都发生了变化。而这些变化与宋元时期更为严格的妇德闺范及对妇女忠贞的进一步强调齐头并进。我将在元朝相关章节中对此更深入地探讨。

15见沙伊德尔,《性与帝国》。

一妻多夫的女王与皇后

16卢埃林-琼斯在《国王与宫廷》第118页提及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国王阿塔塞克西斯二世有150个儿子(华尔德·沙伊德尔引用其他文献在《性与帝国》第277页列举了118个儿子)。亦见卢埃林-琼斯前书,第7页,第114页;拉尔:《家庭生活与权力关系》,第153页。

本卷的文献数量与上卷相比更为丰富,尤其是明清时期。最近,一些学者已为宋朝女性史的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关于宫廷中女性参与文化、政治活动,鉴赏艺术品,为皇帝代笔的新史料已然出现。法律史及价值观历史的进一步研究,使我们对于宋元女德及孀妇守贞等概念的理解更为细腻,而这些概念则影响了之后的王朝历史。正史及相关史料为我的核心叙述持续提供资料,但是与往常一样,它们并非主导,也不是故事的唯一版本。有必要参照与其相互矛盾及互为补充的资料,尤其是涉及例如宋朝刘皇后在祭祖仪式中有可能身着龙袍、明宪宗有可能突然发现自己的秘密继承者等一些重要的戏剧性时刻,更是如此 。一些片段由于知名度高、饱受争议而有必要仔细考察,例如清乾隆帝放逐其第二任皇后,以及关于慈禧太后派人谋杀自己男宠的夸大其词的虚假传言。至于几乎为妃嫔刺杀的明世宗(嘉靖帝)及对郑贵妃一往情深以致延迟立嗣的明神宗(万历帝),文献中则充斥着猜测与矛盾。不过,皇帝的后妃数,皇子公主的数量,皇帝大婚日期、生死之时及其在皇家陵园中的下葬安排等简短细节,文献记录通常比较可靠。这些细节时常为人忽视,但却有助于重构趋势的发展,不论对评价皇帝作为一夫多妻的夫君及父亲所进行的活动,还是对观察刚刚提及的诞下皇子的妃嫔地位上升的情况,都大有裨益。

17见皮尔斯:《皇家内室》,第17页,第42—43页,第53页。

尽管自宋至清期间,皇室一夫多妻制完整存续,但性别价值和女性统治的条件则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将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展开详细论述。简而言之,宋朝为临朝太后定下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太后与朝臣会见时,中间需用垂帘隔开,并禁止太后于大殿升朝。元朝出现了最为重大的变化,那时蒙古族与汉族价值观融合,对于女德,尤其是孀妇守贞,有了更为狭隘的褒扬型阐释。相较宋元的大量有影响力的妇女而言,明清则见证了这一数量的骤减。皇后的光环不如前代那样耀眼,其政治角色也受到限制。不过,妃嫔们的待遇发生了受人争议的变化,最值得注意的是诞下皇子的妃子备受尊崇的新习俗,如果她是皇帝的生母,则更是如此。明中期以后,作为皇帝生母的妃子与皇帝、皇后同穴埋葬,此举虽史无前例,却为后世效法。这些变化承接了宋元时期妾妇于家庭中地位逐渐稳定的趋势。

18见马克梦:《牝鸡无晨》,第128页。

自宋至清是中国朝代史的最后千年,但这段时期并未见证皇室一夫多妻制规则与预期的重大改变。不过,一夫多妻行为远非一成不变,某些受人仰慕或为人不齿的角色还将陆续登场。宋朝内廷相对而言未经历大的动荡,并见证了九位太后临朝称制,她们在内廷及外廷政治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们既安排皇帝联姻,又镇压政治改革。金朝并无太后临朝,而一位君主的放荡行径比宫中女性的行为更加引人注目。元代皇帝更迭迅速,且规律不定,女性对他们产生了巨大影响。明朝完全废除了女性临朝称制的制度,但无论品阶高低,女性仍持续扮演着重要角色。明朝亦呈现出关于皇室生活最为引人入胜、稀奇古怪的故事,尤其是那些无视本应规范君主行为的“仪礼茧缚”的皇帝们。4其中一位皇帝纳自己的保姆为妃,而这位妃子直至去世前,实际上掌握皇后之权;另一位皇帝则令人憎恶,几乎被妃子们所刺;还有一位拒不割断对乳母的依恋,而其乳母则与宦官联手,统治内廷。清朝在拒绝给予女性权力方面与明朝有异曲同工之妙。清朝的皇帝执政勤勉,大多数时间不受内廷政治影响,可是他们最终在十九世纪势弱,后妃数量减少,子嗣更是稀少,甚至断绝。此时,慈禧太后登场,并统治清朝直至其覆灭。

19见皮尔斯:《皇家内室》,第21—22页,第99—101页;[美]丽莎·巴拉般利拉尔(Lisa Balabanlilar):《莫卧儿帝国的皇族身份:早期现代南亚与中亚的记忆与王朝政治》(Imperial Identity in the Mughal Empire: Memory and Dynastic Politics in Early Modern South and Central Asia),第135—137页;马克梦:《牝鸡无晨》,第158页。

自宋至清,过往千年

20见丽莎·巴拉般利拉尔:《神秘盛宴中的贝吉母女儿们:莫卧儿帝国内室中的突厥化蒙古传统》(“The Begims of the Mystic Feast: Turco-Mongol Tradition in the Mughal Harems”)(以下简作《神秘盛宴中的贝吉母女儿们》),载《亚洲研究学报》(Journal of Asian Studies),第69卷,第1期(2010),第123—147页;[美]普莉希拉·索切克(Priscilla Soucek):《帖木儿王朝的女性:一个文化角度的思考》(“Timūrid Women: A Cultural Perspective”),收入[美]加文·汉布利(Gavin Hambly)编:《中古伊斯兰世界的女性:权力,赞助与虔诚》(Women in the Medieval Islamic World: Power, Patronage, and Pietry)(以下简称《中古伊斯兰世界的女性》,第199—226页;皮尔斯:《皇家内室》,第212—216页;[英]安妮·J. 达根(Anne J. Duggan)编:《中古欧洲的女王与女王统治》(Queens and Queenship in Medieval Europe),第xv—xxii页,第xviii页。

这既关系到此种亲密关系在王朝统治中扮演什么角色,又与他人如何看待这些关系对男性统治可能产生的影响有关。尽管统治者的性行为受人观察并载于史籍,其周遭的人也对此加以关注并谏言,但事实上统治者可以避开这些监督者,而后者关于前者性行为的意见也未必统一。皇帝可以私下建立超越礼法限制的联系,他们所受的教育提醒其不要偏宠、纵欲或与他人过从甚密,强调这些行为的种种恶果,并告知其有义务使多位后妃怀上龙种,从而诞下尽可能多的子嗣,以确保神圣龙脉的延续。问题在于,皇帝的繁殖重任如何与其个人意志交互或龃龉?女性则应表现得谦虚谨慎、不争不竞,并将自己限定在睿智母亲及贤淑妻子的角色之中。然而,她们却介入皇帝的婚约及感情生活,并参与重大决策。正如一位研究中古欧洲女王统治的学者所说,尽管女王们通常不享有执政权,但她们仍能“通过自身的影响与建议,施展巨大的权力”。一方面,母亲与妻子的角色之间的差异极为关键,另一方面,其作为妻子与性伴侣的角色之间又有一道鸿沟。作为母亲与祖母,这些女性赢得赞誉及正当地位,在宫中事务上通常享有发言权;另一方面,一旦她们越界,或人们认为她们越界,批评诽谤的压力就会随之而来,这通常包括指责她们性生活不检点,或说她们用性手段达成阴谋,可是她们通常是无辜的。不过有时候,这些女性也会参与密谋,因为那是她们唯一施展威权、达成目的的可行方式。3

21见[英]唐纳德·雷菲尔德(Donald Rayfield):《帝国边缘:格鲁吉亚史》(Edge of Empires: A History of Georgia),第103—117页。

王朝规范女性在政治中的角色与其如何定义、规范帝王身份有关。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国王或皇帝的位置都具有神性特质。他们不仅是国家事务的领袖,也与宇宙中四季运行、土地昌盛有密切关系。他们还担当着继往开来、联结天人的重任。其正常的礼仪祭祀与宇宙秩序相呼应。可是皇帝也是人,只不过由于统治者的位置是高度仪式化、神圣化的,他们便象征性地与凡人世界分隔开来。然而,要客观扮演皇帝的角色则需要一位适应力极强的人来担任率土之滨的象征。可是日常生活,尤其是面临有关婚姻、家庭等问题时,帝王身份则会受到严峻考验。2

22见[美]艾瑞斯·L. 哈尼库特(Iris L. Huneycutt):《十二世纪牧师笔下的女子继承与权力语言》(“Female Succession and the Language of Power in the Writings of Twelfth-Century Churchmen”),收入帕森斯编:《中世纪女王身份》,第189—201页;[英]萨拉·M. 兰勃特(Sarah M. Lambert):《女王或配偶:东拉丁帝国的统治与政治,1118—1228》(“Queen or Consort: Rulership and Politics in the Latin East, 1118-1228”)(以下简作《女王或配偶》),收入达根编:《女王与女王身份》,第153—169页;[澳]琳达·嘉兰(Linda Garland):《拜占庭女王:拜占庭女性与权力,527—1204》(Byzantine Empresses: Women and Power in Byzantium, AD 527-1204),第161—167页,第168—179页(十一世纪的欧多西亚·玛克勒姆玻利提萨尽管不是直接王位继承人,却握有实权,一段时间内是真正意义上的皇帝);[美]法尔哈德·达夫塔里(Farhad Daftary):《萨伊达·胡拉:也门伊斯玛仪教苏雷伊得王朝女王》(“Sayyida Hurra; The Ismā‘īlī Sulayhid Queen of Yemen”),收入汉布利编:《中古伊斯兰世界的女性》,第117—130页;[英]彼得·杰克逊:《苏丹拉迪亚·宾特·伊图迷施》,收入前书,第181—197页;[摩洛哥]法蒂玛·莫尼斯(Fatima Mernissi)著、[美]玛丽·乔·莱克兰(Mary Jo Lakeland)译:《伊斯兰教国家中被遗忘的女王们》(The Forgotten Queens of Islam)。

《牝鸡无晨:汉代至辽代皇帝的后与妃》讲述了从传说时代至1125年一夫多妻的君主及其后妃之间的历史。尽管题目稍异,本卷则继续讲述宋(960—1279)、金(1115—1234)、元(1279—1368)、明(1368—1644)及清代(1644—1911)的相关历史。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皇帝不仅仅是统治者,也是一夫多妻的夫君与父亲;另一方面则关注后妃的生活,包括女性作为礼仪与政治主体的角色,以及她们与君王、其他妃嫔、其他宫廷生活参与者(诸如宦官、大臣等)之间的关系。与此平行还有两个主题。首先,尽管皇帝理论上可以临幸很多女性,一夫多妻制却具有特定组织机构及社会环境,其规则与预期则对皇帝的行为实行监控、限制。其次,尽管女性在一夫多妻制中力量分散且备受限制,但她们的言行还是有产生影响的渠道,不论这些影响是建设性或毁灭性的,是长期或短期的。该主题的关键结论在于,尽管朝廷根本上反对女性统治,可是她们仍能常常在男性君王孱弱无能或不理朝政时获得权力,在皇帝驾崩、继承者年幼甚至缺失时更是如此。

23见[英]克拉丽莎·坎贝尔·奥尔(Clarissa Campbell Orr):《序言》(“Introduction”),收入其编著《1660—1815年欧洲的女王身份:配偶的角色》(Queenship in Europe,1660-1815: The Role of the Consort)(以下简作《欧洲的女王身份》),第1—15页。本书中其他相关文章,例如:[丹]麦克·布莱根斯勃(Michael Bregnsbo):《丹麦专制政体与女王身份:路易莎、卡罗琳·玛蒂尔达、朱莉安娜·玛利亚》(“Danish Absolutism and Queenship: Louisa, Caroline Matilda, and Juliana Maria”),第344—367页;克拉丽莎·坎贝尔·奥尔:《大不列颠女王及汉诺威王储妻子梅克伦堡-施特雷利茨的夏洛特:北部王朝与北部文坛》,第368—402页。

唐朝(618—907)武则天退位之后,中国君主制的一项中心任务就变成了如何确保没有其他女性像她那样独揽朝政、威权煊赫。自此,中国历史上再没有其他女性独当朝政,或称自己为“九五之尊”。武则天之后唐朝的十七位皇帝中,只有两位皇后大权在握,但却没有一个临朝称制,有十一位君王根本未立皇后。1在武则天之后,男人们好像达成了共识,要将女性从王朝最有影响的位置上赶下去。五代及宋朝恢复了正常立后的传统。宋朝有九位皇后临朝称制,不过考虑到武则天的前车之鉴,宋朝采用了新的、更为严格的政策来规范后妃们的角色。元朝见证了最后那些执掌重权的皇后们,之后的明清时期,她们的权利则大大削弱。明朝通过完全取消皇后临朝称制来实现这一目标,纵观明朝,只有一位皇后非正式地临过朝。而清朝大部分时间男性君主能力卓越,女性既没有需要也没有机会积极参与朝政。不过清朝末期,中国历史上最具威权的女性之一慈禧太后出现,三次临朝称制,并成为中国采用共和制之前最后一位权倾一朝的皇室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