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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刑与无罪

吴庆杰看着马早日黑红的脸膛因为这句话变得更黑,心中有几分快意。

他伸出手指点了点马早日:“早日啊,你们最近可总是在风口浪尖哇。做领导呢,不能事事独断,还是要多听听副手的意见啊!”

他没想到的是,同一栋楼里,刘铮正在和王宛坤谈话:“宛坤同志,省里找我谈过话了,我想推荐你做政法委书记。”

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庆杰正在给公检法三家领导作指示:“乔柯这个案件,暴露出这么多问题,还要继续捂着、盖着吗?还能捂得住、盖得住吗?”

王宛坤有些意外:“换届还早吧?”

而是盯着咖啡厅门口的摄像头若有所思。

见刘铮没有接话,她蹙眉:“难道吴书记……”

不同的是,他不再不停地向创美门口张望。

刘铮打断了她:“工作需要,总之你做好准备。”

他依然是在这里等丁彤和乔柯从创美走出来。

转眼两个月又过去。

仿佛时光静止。

专案组忙碌依旧。

一切都没有变。

张昊回到办公室,坐在椅子上感慨:“真的是由奢入俭难啊。以前读书的时候,教室里没有空调,也不觉得多热。”

窗外川流不息的人群。

王伟和陈唐随后进来,陈唐笑道:“今天是真热。他们家那户型又不好,不通风。”

宁静的氛围。

张昊正待附和两句,王伟道:“张昊,你把今天搜查的情况汇总一下,写个报告。”

于此同时,胡记正坐在创美公寓对面的咖啡厅。

张昊的头往椅背上一靠,一副生无可恋的样子。

沈凌出了门,长舒一口气,自我夸奖道:“干得漂亮!”

这时,一双手温柔地搭在了他额头上。

沈凌刚要说话,朱猛头也没回,指向门口:“慢走,不送。”

他扭头一看,吓得跳起来:“你走路都没声音的吗?”

一边收走材料锁进柜子,一边道:“你的申诉材料和这些新闻报道,我们核实以后会作出相关决定的。”

手的主人可没那么温柔了:“同志,海关这个案子想要三延,你这么写报告可不行啊!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是硬线[5]。”

朱猛不可置否地笑了一下。

张昊道:“书妙,郑晓龙是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数额按总数来算。受贿那么大一笔数额,不够十年吗?”

她不动声色:“朱法官,伤痕情况我可是第一次听说。其他的,我记得曾经跟你说过了。”

周书妙道:“到现在郑晓龙的口供都还没突破,律师正拿当初你们拘传超期的事情在闹。而且,批捕的罪名可是玩忽职守,哪里可能判到十年以上!你最好把报告改进一下,不然我们可要向省院提不延的意见啦!”

夏大妈证言;两种伤痕;凶器失踪;疑犯被刑讯。行文是胡记的一贯风格。

张昊目送周书妙晃着长长的马尾辫走出办公室,回身趴倒在桌上:“我讨厌报告!”

里面罗列了乔柯案的诸多疑点。

袁圆圆笑着说:“知足吧。美女检察官亲自莅临指导,别人可没这个待遇。”

沈凌翻了一下,发现压在申诉材料下面的,是打印出来的新闻报道网页。

大家都笑起来。

言毕,他指了指那摞材料。

这时樊静拿着判决书过来,说刑讯逼供的案子判了。

朱猛伸出手,向下压了压,示意沈凌不要激动:“你如果直接把这些情况和我说,效果会更好。”

袁圆圆问判了几年。

沈凌微笑:“向控申部门反映情况[1],还是您提醒了我呢。朱法官,无论你是出于什么原因,对我,对这个案子,存有偏见。都请不要妨碍真相的浮现。我不会违反第44条[2],希望你们新的合议庭[3]也不要再次违背第51条[4]。”

樊静说,免予刑事处罚。

“沈律师,省高法的电话我接到了。你很执着。”朱猛把一摞材料放到沈凌面前。

袁圆圆的脸刷地就气红了。

几天后。

其他人的脸色也不好看。

盛鉴锋就帮他和沈凌甩掉盯梢。

刑讯逼供案件的判决出来之后没多久,乔柯案件的判决也下来了。

他帮助盛鉴锋爆出民爆系统的黑料,搞定钟武,当然,最好能拉马早日下台。

“……原办案刑警刑讯逼供,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被排除[6]。公安在应检方要求对现场重新进行勘查[7]时发现,证人夏某证言存在疑点,经与其反复核对,查明其不能证明被告人有伤害被害人及证人的举动。因被害人尸体经法医检验、鉴定后已火化,故无法对被害人伤势进行二次鉴定……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乔柯无罪[8],立即释放[9]。”

胡记是接受了盛鉴锋的交易。

沈凌含泪望向乔柯。

哪里能那么容易摆脱。

乔柯却回身,看着旁听席上的胡记。

显然和真凶一派。

四目相对。

盯梢沈凌的人,是为了乔柯的案件。

没有喜悦之情。

殊不知现实的残酷,远超她的想象。

他们知道,这只是刚刚开始。

特意选择这个时候,这个地点。

地下酒吧。

沈凌心中暗赞胡记胆大心细。

昏暗,嘈杂。

赫然是胡记。

乔柯、胡记、沈凌窝在角落的卡座里。

一个人影闪出来:“沈律师,我们又见面了。”

如果没有隔板,任何人一眼就能看出他们三个和周围是多么格格不入。

门关了。

乔柯道:“沈律师,感谢你这么久以来的帮助。我想,法律援助的业务应该已经结束了吧。”

“沈律师吧?快请进。”

沈凌握着杯子的手紧了又松,竟然不知道怎么回答。

“请问,这是王小利家吗?”

胡记看在眼里,插话道:“有律师和我们一起,还是必要的。乔柯,当时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

门开了。

乔柯沉默了一会儿,缓缓讲述起那天的事情:“那天,我和丁彤已经冷战了好几天,她突然打电话来说,钟伯伯死了,她很害怕。”

她深吸一口气,敲了敲门。

沈凌问:“钟伯伯是谁?”

一定是他。

乔柯看了一眼胡记,胡记道:“你应该听说过。就是那个自杀的钟市长。他女儿和丁彤是好朋友。”

和矿山爆炸的网络热点不谋而合。胡记是不会缺席的。

沈凌像是被吓到了,乔柯后面说的什么,她都没怎么听进去。

这个时候,这个地点。

发了一阵呆,她猛地站起来,说:“我先走了。”

她相信胡记一定会联系她。

也不等乔、胡二人答话,风一般地消失了。

不。不会的。

注释

万一这是跟踪她的人或者胡记设下的圈套呢?

[1]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有些后悔。

[2] 如前文所引之《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

脑补了一下《乡村老尸》的画面。

[3]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另组合议庭,是为了防止原合议庭继续作出相同的判决。

她打了个寒颤。

[4]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寂静,偶尔有几声哭喊。

[5]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实践中,对于这个“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法定刑,还是对宣告刑的预测,存在争议。

沈凌站在门口,环顾四周。

[6]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经历了一个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频频爆出的时期之后,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本文援引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重要的部分予以规定。

对联是仓促间撕下来的,还留下了一角挂在那里,迎风发出哗哗的声音。

[7] 《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因此,法院如果对证据有疑问,是不会直接告知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而是告知公诉人,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复验、复查。具体到乔柯案件,流程就是沈凌向省高法反映情况后,朱猛收到了省高法转去的资料,然后告知检察院,由检察院要求公安对现场重新勘查。

大门上的油漆已经褪色、龟裂,像是用手一碰就会掉落。

[8]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据此,一审判决有无罪判决和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中又有依法无罪和证据不足的无罪两种。乔柯案件之所以以证据不足判处无罪,是源于前文所述,有一些证据指向他、有一些证据又存疑,不具有排他性,不能确定他就是凶手。这是比较客观的判决了。毕竟判决依据的是合法证据还原出来的法律真相,不是永远无法还原的、只有作者和读者、凶手与被害人才知道的真相。

一栋老宅。

[9]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石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