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祸桑树以烹老龟——桑树、老龟,喻原告和被告,意谓胡乱判案,滥施刑罚,殃及无辜。
[8]云板——旧官员以此为报事工具,俗称“惊堂木”。
[10]机关——计策。
[7]蹙——皱眉蹙容,装出忧心样子。
[11]宰民社者——做地方官的人。
[6]喧阗旁午——哄闹、纷乱。
[12]郤——嫌隙。
[5]肉鼓吹——堂上拷打犯人的声响。
[13]眢(yuān)井——枯井。
[4]无旧——无旧交。
[14]喙(huì)——嘴巴。
[3]留袱纳钗——留下包袱,收纳王氏之钗。
[15]械折(shé)股——夹断腿。
[2]逋赋——拖欠赋税。
[16]票——官牌。
[1]浙江费公祎祉——即费祎祉,清初浙江人,曾为淄川县令。
[17]飞两签下——掷下两签,命令施刑。
异史氏曰:“我夫子[18]有仁爱名,即此一事,亦以见仁人之用心苦矣。方宰淄时,松[19]才弱冠[20],过蒙器许,而驽钝不才,竟以不舞之鹤为羊公辱[21]。是我夫子有不哲[22]之一事,则某实贻之也。悲夫!”
[18]夫子——指费祎祉。
邑人胡成,与冯安同里,世有郤[12]。胡父子强,冯屈意交欢,胡终猜之。一日,共饮薄醉,颇顷肝胆。胡大言:“勿忧贫,百金之产不难致也。”冯以其家不丰,故嗤之。胡正色曰:“实相告:昨途遇大商,载厚装来,我颠越于南山眢井[13]中矣。”冯又笑之。时胡有妹夫郑伦,托为说合田产,寄数百金于胡家,遂尽出以炫冯。冯信之。既散,阴以状报邑。公拘胡对勘,胡言其实,问郑及产主皆不讹。乃共验诸眢井。一役缒下,则果有无首之尸在焉。胡大骇,莫可置辨,但称冤苦。公怒,击喙[14]数十,曰:“确有证据,尚叫屈耶!”以死囚具禁制之。尸戒勿出,惟晓示诸村,使尸主投状。逾日,有妇人抱状,自言为亡者妻,言:“夫何甲,揭数百金作贸易,被胡杀死。”公曰:“井有死人,恐未必即是汝夫。”妇执言甚坚。公乃命出尸于井,视之,果不妄。妇不敢近,却立而号。公曰:“真犯已得,但骸躯未全。汝暂归,待得死者首,即招报令其抵偿。”遂自狱中唤胡出,呵曰:“明日不将头至,当械折股[15]!”押去终日而返,诘之,但有号泣。乃以梏具置前作刑势,却又不刑,曰:“想汝当夜扛尸忙迫,不知坠落何处,奈何不细寻之?”胡哀祈容急觅。公乃问妇:“子女几何?”答曰:“无。”问:“甲有何戚属?”“但有堂叔一人。”慨然曰:“少年丧夫,伶仃如此,其何以为生矣!”妇乃哭,叩求怜悯。公曰:“杀人之罪已定,但得全尸,此案即结;结案后,速醮可也。汝少妇,勿复出入公门。”妇感泣,叩头而下。公即票[16]示里人,代觅其首。经宿,即有同村王五,报称已获。问验既明,赏以千钱。唤甲叔至,曰:“大案已成;然人命重大,非积岁不能成结。侄既无出,少妇亦难存活,早令适人。此后亦无他务,但有上台检驳,止须汝应声耳。”甲叔不肯,飞两签下[17];再辩,又一签下。甲叔惧,应之而出。妇闻,诣谢公恩。公极意慰谕之。又谕:“有买妇者,当堂关白。”既下,即有投婚状者,盖即报人头之王五也。公唤妇上,曰:“杀人之真犯,汝知之乎?”答曰:“胡成。”公曰:“非也。汝与王五乃真犯耳。”二人大骇,力辨冤枉。公曰:“我久知其情,所以迟迟而发者,恐有万一之屈耳。尸未出井,何以确信为汝夫?盖先知其死矣。且甲死犹衣败絮,数百金何所自来?”又谓王五曰:“头之所在,汝何知之熟也!所以如此其急者,意在速合耳。”两人惊颜如土,不能强置一词。并械之,果吐其实。盖王五与妇私已久,谋杀其夫,而适值胡成之戏也。乃释胡。冯以诬告,重笞,徒三年。事结,并未妄刑一人。
[19]松——作者本人。
异史氏曰:“世之折狱者,非悠悠置之,则缧系数十人而狼藉之耳。堂上肉鼓吹[5],喧阗旁午[6],遂蹙[7]曰:‘我劳心民事也。’云板[8]三敲,则声色并进,难决之词,不复置念;专待升堂时,祸桑树以烹老龟耳[9]。呜呼!民情何由得哉!余每曰:‘智者不必仁,而仁者则必智;盖用心苦则机关[10]出也。’‘随在留心’之言,可以教天下之宰民社者[11]矣。”
[20]弱冠——未成年。
一日,以逋赋[2]故,逮数人至。内一人周成,惧责,上言钱粮措办已足,即于腰中出银袱,禀公验视。验已,便问:“汝家何里?”答云:“某村。”又问:“去西崖几里?”答云:“五六里。”“去年被杀贾某,系汝何亲?”答云:“不识其人。”公勃然曰:“汝杀之,尚云不识耶!”周力辨,不听;严梏之,果伏其罪。先是,贾妻王氏,将诣姻家,惭无钗饰,聒夫使假于邻。夫不肯;妻自假之,颇甚珍重。归途,卸而裹诸袱,内袖中;既至家,探之已亡。不敢告夫,又无力偿邻,懊恼欲死。是日,周适拾之,知为贾妻所遗,窥贾他出,半夜逾垣,将执以求合,时溽暑,王氏卧庭中,周潜就淫之。王氏觉,大号。周急止之,留袱纳钗[3]。事已,妇嘱曰:“后勿来,吾家男子恶,犯恐俱死!”周怒曰:“我挟勾栏数宿之资,宁一度可偿耶?”妇慰之曰:“我非不愿相交,渠常善病,不如从容以待其死。”周乃去,于是杀贾,夜诣妇曰:“今某已被人杀,请如所约。”妇闻大哭,周惧而逃,天明则妇死矣。公廉得情,以周抵罪。共服其神,而不知所以能察之故。公曰:“事无难辨,要在随处留心耳。初验尸时,见银袱刺万字文,周袱亦然,是出一手也。及诘之,又云无旧[4],词貌诡变,是以确知其真凶也。”
[21]竟以不舞之鹤为羊公辱——作者自愧无能,辜负了赏识者的厚望。
邑之西崖庄,有贾某被人杀于途;隔夜,其妻亦自经死。贾弟鸣于官。时浙江费公祎祉[1]令淄,亲诣验之。见布袱裹银五钱余,尚在腰中,知非为财也者。拘两村邻保审质一过,殊少端绪,并未搒掠,释散归农;但命约地细察,十日一关白而已。逾半年,事渐懈。贾弟怨公仁柔,上堂屡聒。公怒曰:“汝既不能指名,欲我以桎梏加良民耶!”呵逐而出。贾弟无所伸诉,愤葬兄嫂。
[22]不哲——不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