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政 北京某公司资深金融策略师,统计学博士
洪秀平 杭州平和国际英语学校校长
副署签名同意学者:
梁建章 携程旅行网董事长,经济学博士
王贵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李建新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人口学博士
张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王丰 清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建议书发起人:
王建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我们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这不仅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生育权保护的需要,也是减少现有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中不合法、不公平现象的迫切需求。只有修改和完善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才能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育权,顺利地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历史性转型。
陈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第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目的与原则的有关条款予以审查,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等,做出相应的处理。以真正体现宪法的最高原则和价值目标。
徐建明 上海第一财经学院教授
第五,国家的人口与生育政策对整个国家的利益和公民权的保护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以控制人口数量为核心内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款不仅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与精神,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在完全尊重公民生育权和家庭权利的前提下,以公民的生殖健康权保障为核心,形成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公民自由而负责任地进行生育,应当是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关键所在。这需要强调政府的指导与服务职能,禁止强制堕胎,形成推行优质服务,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于风政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学院教授
第四,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以违反生育限制为由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给其他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还违反了公法上的比例原则和不当联接禁止原则。因此,我们建议废除该条款。
袁刚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第三,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设定不合理,缺乏足够的正当性,违背了生育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属性。如前所述,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体现了对公民自主权和家庭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不仅体现了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还能避免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平等现象。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二,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中的授权规范具有局限性。对于二胎和二胎以上生育的具体规定,该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实践中,各地对晚婚晚育、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的具体规定具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公民生育权基于户口、身份和地域原因的不平等。而且,一些地方制定的具体政策严重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该授权规范过于宽泛,是现行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公平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我们建议,细化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授权规范,制定更为具体的生育权保障条款,或者废除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限制生育数量的授权规定,着眼于公民生殖健康权的保护。
梁中堂 上海社会科学院教授,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家委员
第一,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控制人口数量,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生育审批制度既不符合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保护条款,也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条款相冲突。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生育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生育权的普遍性、道德性和重要性都体现了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内涵和价值。这些可从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法律层面一一得到阐释。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以不设或者不必设行政许可。生育权体现了个人和家庭的主体性地位。因此,确认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废除现行的生育审批制度,既体现了宪法尊重人权的基本精神,又能与现行的行政许可法相吻合。
2012年7月5日
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国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它是中国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2001年以前并无具体、明确的法律,而是以基本国策的形式推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2002年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才走上了真正“有法可依”的阶段。但是这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法律与政策问题。一方面是一些地方的立法内容违反宪法与法律的原则规定或精神;另一方面则表现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权、违法行政的现象。数年前媒体报道的“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案”、最近发生的“陕西安康冯建梅被强制引产事件”等均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事实上,这些事件的背后,也凸显了我国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某些局限性及立法缺陷。随着2004年人权入宪、人权意识的普遍增长,特别是基于我国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性发展,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