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质地较硬的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权威判例认为,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致人死亡,以强奸罪一罪论处。张三后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
张三得知同村女青年李某独自在家,遂产生强奸念头。当日19时许,张三打开李某家的大门后进入,将李某摔倒,并用石块、手电筒、拳头击打其头部,后掐其颈部,致李某昏迷。随即,张三将李某抱至堂屋床上强奸。后张三发现李某已死亡,遂将其尸体藏于现场地窖内。也就是说,他完全是通过杀人的方法实施强奸,或者对女方的死活是不管不顾的。
如果张三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奇怪的辩护意见,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李某的具体死亡时间,很有可能张三在实施强奸的时候,是在侮辱尸体。
杀人强奸案
面对这种辩解,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应对?
我们经常说人禽兽不如,有时这是在侮辱禽兽,因为禽兽是做不出这样的事情的。
其实很好解决,即便按照律师的辩解,张三的行为也可以分拆为两段:第一段实施了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段主观上想强奸,客观上侮辱尸体,构成强奸罪的未遂,最后数罪并罚,也完全可以判处死刑。
这个案件非常经典,滕某构成强奸罪没有问题,但董某是否构成呢?董某跟女方发生关系,得到了女方的同意,表面上不构成强奸,但他通过这种方法来帮助滕某强奸,所以还是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两人都和女方发生了关系,但不构成轮奸,因为轮奸必须是两个人都在违背妇女的意愿下和女方发生关系。[7]
自杀与强奸有因果关系吗
董某答应了,于是勾引滕某儿媳,果然勾引成功。结果滕某捉奸在床,对儿媳妇说:“你不答应自己人,外人倒同意。你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我就告诉我儿子”。他儿媳妇没办法,就跟公公发生了关系。
曹某遇到前来找工作的赵女,遂以自己的饲料厂正需雇佣职工推销饲料为名,答应雇佣赵某某。
滕某长期以来想勾引儿媳妇,一直勾引未果,他就找了好朋友董某,说:“麻烦你一个事,要不你去勾引我儿媳妇,因为我儿媳妇只要是外人都同意,我再去抓奸,然后她就会和我发生关系的”。
一日,曹某以带赵某某回自己的饲料厂为由,将赵某某骗至城镇的一旅店内,租住了一间房,使用暴力两次强行奸淫了赵某某。赵某某在遭强奸后,一直精神抑郁,医院诊断为神经反应症,于2001年5月21日服毒自杀身亡。
有一个极为怪异的案件就是强奸儿媳案。
现在的问题在于,强奸与自杀有因果关系吗?
强奸儿媳案
如果有,就属于强奸造成严重后果,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只能在3至10年有期徒刑这个幅度量刑。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必须是性行为本身导致对方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甲将某女强暴后,女方害怕再次被强暴,跳入河中逃生。由于水性不好,大呼救命,甲任由女方淹死。死亡结果并非性行为本身导致的,所以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这里涉及了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争论,在理性主义看来,自杀是被害人自由意志的决定,危险是被害人自招的,因此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从经验主义看来,在这种情况下,自杀在经验上具有高概率,所以存在因果关系。
4.两人以上轮奸的。轮奸必须有两人以上实施了强奸罪的奸淫行为。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轮奸行为,即便其中的参与人未达刑事责任能力,这仍然属于轮奸,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承担轮奸的罪责。甲、乙、丙三人试图迷奸李四,甲、乙实施奸淫时,丙望风。甲、乙奸淫后,丙开始实施,发现李四是自己的同学,遂放弃,并送李四回家。丙成立轮奸的既遂,不过系从犯。
法院最后认为曹某属于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赔偿经济损失。[8]这其实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所谓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除包括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外,还包括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者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后果。
当前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就是在强奸的时候开直播,网络空间可以扩张解释为公共场所,适用加重情形。如果有人在直播时点赞打赏,自然可以理解为帮助犯。但是,如果行为人拍了性侵视频,然后把视频发在网上,就不能理解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因为犯罪地点依然是私密场所,发视频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和侮辱罪,从一重罪。
想一想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这里的当众强奸是指在公众场所以使不特定人可以看到、听到的方式强奸妇女。
自杀与强奸案中,你如何看待最终的判决呢?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多人,一般指3人以上。
[7]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第395号。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是指强奸手段残酷、强奸一人多次或者强奸孕妇等。比如新闻曝光亲生父亲强奸生女,这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8]曹占宝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第228号。
强奸罪有五种加重情节,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分别如下。